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一、制度背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

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

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

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

建立完善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于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执行措施的落实,可以确保公司财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公司的市场信誉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

打下坚实基础。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一、制度背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 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 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 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

(董事会管理)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下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一个备 受关注的议题。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采取相应 的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他们以个人名义或 其他公司的名义,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 贷款、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金流出、债 务增加、利润减少等问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这些行为,公司应该进行全面评估。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需要评估这些行为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实际影响。需要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 在评估这些行为时,需要特别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及规范,内部控制机制是否有效,对于防范和规 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公 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规范这些行为的发生。 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时,公司应该 合法合规地进行处理。公司应该依法依规,通过相关的程序和途径处 理这些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公司 还应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监督,及时发现和 处理这些问题。 个人观点和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一个 极其重要的议题。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加强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 机制,依法依规地处理这些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 正常经营秩序。 在文章中,我通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 的详细解释和分析,结合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视,旨 在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议题。希望读者能从中受益,增进对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的理解。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大家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资金这一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希望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 1. 审计监察制度 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 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 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 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

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 (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 (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 占用及其审计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4 •【文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 其审计 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业务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资金占用的主要形式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多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余额模式 余额模式是指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主要包括: 1. 使用虚假单据和凭证(如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直接虚增相关账户的货币资金; 2. 开立定期存款、保证金等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单据和凭证,虚构货币资金在公司正常账户与这些定期存款、保证金等账户中的转移,以掩盖资金挪用; 3. 控股股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资金池安排等,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归集并挪用,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项目显示为被占用前的“应计余额”; 4. 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定期存款等货币资金或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如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且未披露货币资金或相关金融资产的受限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信用担保,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且隐瞒披露,也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的判断。 (二)发生额模式 发生额模式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关联方、第三方、员工设立的公司等)的资金拆借、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或票据交换、对外投资、支付工程款等形式占用其资金。资金占用具体体现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往来款项、应收应付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长短期借款等项目中,货币资金项目通常不存在直接虚假。主要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 2. 利用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支付采购资金或者开具汇票供其贴现、背书等; 3. 应收账款回款时被控股股东代收占用,或通过应收账款保理将资金提供给

银保监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披露规定最新

银保监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披露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三章对外担保 第七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保险公司运营中的重要角色。他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决策等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 科学有效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占总股本5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 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控股股东的责任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大股东责任。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尽快通报、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同时,控股股东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责,确保公司高管履行职责和规章制度,促进公司 依法合规经营。 2、控股股东的权利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来行使相关权利,包括股权转让、股东大会表决权、涉及公司治理和重要业务事项的决策等。控股股东在履行公司股东的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和股民的合法权益。 3、控股股东的任免制度 保险公司的重要职位,如董事长、总经理等的任免必须经过授信股东的议定,而且至少要经过7个日前的通知。同时,控股股东也应该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 共同推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应该遵守公司章程和相 关的法律法规。 二、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协议等形式而具备控制公司股东会决策的实际支配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经 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实际控制人的披露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

情形。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六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格限制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 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 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 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 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1页共4页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方订立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款项支付时间、延迟支付处罚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 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并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 关联交易台帐并作为重要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八条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六条除本章第五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XXX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XXX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 二〇一五年月日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微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利用谋划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谋划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谋划性资金来往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谋划性资金来往的结算期限,不得以谋划性资金来往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谋划性资金来往的结算期限,应严格依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除本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及其他代垫款项、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最新版】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与生产经营业务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形成的资金占用。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虚构、伪造交易占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其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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