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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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精选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隆基机械: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10年6月) 2010-06-05

隆基机械: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10年6月) 2010-06-05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1.3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2.1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2 除本章 2.4 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2.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2.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2.2.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2.2.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2.2.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2.2.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3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各位董事:以下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请各位董事审议。

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敏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广田股份: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XXXX年10月)

广田股份: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深圳广田装饰集团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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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0 年 10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本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防范的原则与措施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条的规定控制对外担保行为,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违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第七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企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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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订)》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关于制定《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股东大会议案第13号关于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第13号)各位股东: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了《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组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各发起人的意见,现提请大会审议。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月日附:《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6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新三板上市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新三板上市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股东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包括公司利润中心、子公司、关联方公司、高管和员工等,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制1. 审计监察制度公司将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并对所有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2. 审批流程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所有涉及到股东和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存档备查。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和股东、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监督管理机制公司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股东和关联方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式进行操作,监督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责任制度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资金占用负主要责任。

2. 公司管理人员应对资金占用的审批和监督负主要责任。

3.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董事会应对公司的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制定措施1. 对于违反公司资金占用规定的股东和关联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恢复原状,其中涉及的所有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2)采取其他惩罚措施,包括纠正不良行为等。

2. 并且,公司也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股东和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1)加强对股东和关联方的审查,防范潜在的资金占用风险;(2)完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

以上是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监管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超过正常商业信用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第五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XXX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XXX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XXX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XXX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微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利用谋划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谋划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谋划性资金来往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谋划性资金来往的结算期限,不得以谋划性资金来往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谋划性资金来往的结算期限,应严格依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一汽解放:关于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0年6月)

一汽解放:关于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0年6月)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0年6月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三)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六)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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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一、制度背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
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
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

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
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
建立完善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于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执行措施的落实,可以确保公司财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公司的市场信誉度,为公司的长期发展
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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