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cellent handout training template
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一、前言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三、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3.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认真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权利。
5.注重风险管理,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备要求
1.在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及时向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报备。
2.在买卖公司股票后三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告。
3.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签署确认书,承诺上述报备要求的履行,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内幕信息报告。
五、禁止行为与适用处罚
1. 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作出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六、其他事项
1.本制度的修改或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证券市场上自行买卖或委托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合法合规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造假或者发布虚假的信息;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市场操纵行为;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他人账户等方式操纵股票交易,不得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违法违规行为;5.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其他投资者账户进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禁止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前及特定时期内禁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市场操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以任何不实、误导性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预期;2. 利用巨额交易、专用账户等手法影响股票市场价格;3. 利用虚假交易、转让股份等方式操纵股价;4. 利用公告、推送消息等途径操纵股价。
第八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他人账户等方式操纵股票交易,不得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其他投资者账户进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二○○九年六月目录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 (4)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4)2.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 (7)4.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7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有哪些?86.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8)7.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98.目前,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10)第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一般规定 (11)9.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11)10.什么是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11)11.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披露时点和交易行为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12)12.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3)第三,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规范 (14)13.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 (14)14.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4)15.关于禁止大股东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规定? (15)16.关于大股东增持股份的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15)第四,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 (17)17.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17)18.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17)19.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8)20.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8)21.“一个月”减持期限如何确定? (19)22.“公开出售”如何理解? (20)23.“1%”减持比例如何计算? (20)24.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20)25.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21)26.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21)27.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22)第五,关于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特殊规定 (23)28.规范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主要规章制度有那些? (23)29.上述规章制度所规范的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范围包括哪些? (23)30.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24)31.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25)32.关于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2533.外国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买卖上市公司A股? (26)第六,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 (27)3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 (27)3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27第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1.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六)持续督导1-营销主管担任控股股东监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能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出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首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时候已经删掉了。
现在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结现在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担任董事,其他职务都不可以。
2-买入股票的窗口期序号 董监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增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身不得回购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已修订)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创业板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期间汇总:主板创业板来源首发当年剩余,及后2年当年剩余,及后3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借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真才实学,奉献的同时还得提醒吊胆,时刻谨记各种限制、各种壁垒……,其中莫过于拥有股份的那些高管如何卖好自己的股票(好有钱……),当然此卖好非彼卖好,别抱怨没卖个好价钱,还是提醒他们别违规吧。
本文浅显罗列下董监高在窗口期、重大事项敏感期等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样适用证券事务代表哦,你看地位还是有的……),以及短线交易的限制。
一、短线交易1、《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短线交易的限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对短线交易的限制3.8.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的行为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定性要求、定量要求、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
一、定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其买卖股票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操守正当、履行义务的原则。
他们应该始终以公司利益为重,避免利用内幕信息和优先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资源进行股票操纵等不当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投资者披露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二、定量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定量要求体现在交易限制和公告披露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时应当注明交易目的,进行其他投资决策时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进行操纵。
此外,他们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增减持情况,包括金额、价格、时间等信息,以便市场和投资者了解其交易状况。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重要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需要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披露相关信息,例如交易计划、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增持或减持的明细、比例、达到或减持临界点的原因等。
这样可以使市场和投资者对其行为有所了解,并能够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同时,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也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的规范是保障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_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近期本所发现少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其配偶,下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即将启动,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内部制度。
2、上市公司应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等敏感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加强自身股票账户的管理,不应将账户委托他人管理。
3、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督导,结合一季度现场检查,举办专项现场培训,并向本所报送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报告。
4、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照上述规定对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从严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处分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0年1月21日。
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行为问题通知
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行为问题通知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交易活动,对于公司的发展、股东权益以及市场的稳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规范的控制权转移行为时有发生,给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行为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控制权转移的定义和标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是指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交易行为。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综合考虑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管理层决策等因素。
控制权转移的标准应当明确、清晰,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二、规范控制权转移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在进行控制权转移交易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控制权转移交易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评估,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对控制权转移交易进行表决。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决策程序的公正、透明。
三、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交易的方案和步骤、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控制权转移的进展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四、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操纵股价、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控制权转移的价格和进程。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控和查处,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应当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返回
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
1.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返回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1. 《证券法》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
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 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 •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 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
• 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 • 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
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
返回
1. 董事行为规范
•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买卖股票行为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者信心都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监管部门对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关于董监高买卖股票的规定。
首先,董监高买卖股票都要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董监高的股份减持必须事先披露,公开进行,确保市场信息公开,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同时,董监高的股份减持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进行,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其次,董监高买卖股票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董监高在了解到重大信息后,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
这是为了防止董监高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收益,并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董监高在进行买卖股票时,还需注意避免操纵市场价格,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公司治理需求,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比如,公司可以规定董监高需要事先报备买卖股票的意向,并且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预防董监高利用内部信息进行操纵或者非法操作,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内部管理规定还可以规定董监高在买卖股票要遵守某种购买或者卖出的份额限制,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波动。
最后,董监高在买卖股票时还需关注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伦理道德的要求。
他们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特权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该以诚信和责任心来对待自身的买卖股票行为,给投资者树立榜样。
总之,董监高买卖股票是一项重要的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保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只有如此,才能够维护正常的股票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高管人员的行为举足轻重。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高管人员不仅需要为公司的利益负责,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中,高管人员对于股票买卖的禁止性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的背景、原理和具体要求。
一、背景和原理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以及避免高管人员因为其地位的便利性而获得不平等的交易优势和利益。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内部信息进行的购买或销售股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还可能对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章。
二、具体要求1.买卖股票的禁止期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确定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首次公开前不得买卖股票。
这意味着高管人员需要在重大事项公开前,禁止进行任何买卖交易。
一旦重大事项公开,高管人员需要依法进行公告后方可恢复买卖行为。
2.报备制度为了更好地监督高管人员的股票买卖行为,我国还强调了报备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买卖股票前,需要事先向公司进行报备,并在之后的交易日进行公告,以确保买卖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高管人员,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职等处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高管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股东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还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三、对公司的影响高管人员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对公司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规定的实施可以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高管人员的买卖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高管人员频繁买卖股票,可能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引发市场的不稳定性。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北证公告〔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2〕59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培训讲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相关解读)
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 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 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八条】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 上市公司、报告本所,并对出售的原因、进一步出售或增持股份计划等事项作 出说明并通过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公告上述情况之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一)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时; (二)出售后导致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时; (三)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2月20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其中对于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 要求进行了明确,即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 2012年3月15新规 根据《决定》,持股50%以上股东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 15 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 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每累计增持股
18
17、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指 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四条】 18、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严格执行有关股份交易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2、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我部7月22日《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的通知》的要求,将上述《规范问答》及时转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亦应及时组织相关规则的学习工作,并转达上述《规范问答》的相关内容。
3、各上市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了解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4、各上市公司应定期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5、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存在违规交易公司股份行为的,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确有失职的,我部除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将作为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予以参考。
(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包括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
(5)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6)部分公司董事、监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涉嫌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我部将对从事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对于上述违规交易行为,“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帐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近期,发生多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09年半年报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和在其他敏感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近期本所发现少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其配偶,下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即将启动,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内部制度。
2、上市公司应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等敏感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加强自身股票账户的管理,不应将账户委托他人管理。
3、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督导,结合一季度现场检查,举办专项现场培训,并向本所报送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报告。
4、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照上述规定对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5、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从严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处分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