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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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实际控制人

案例分析之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没有任何余地,因此,该问题在项目中普遍得到重视。

为了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做一些工作来界定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并解释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那么小兵建议老实地等三年或者两年(创业板)之后在申报,闯关的心态要不得,以免因小失大。

第一节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界定重要提示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基本原则是:如果某位家族成员一个人完全可以控制公司,那么可以单独将该人界定为实际控制人,而其他家族成员则是关联股东。

反之,如果一位家族成员并不能控制本公司,而需要其他成员的“帮助”方可控制本公司,那么此时可以认定整个家族成员是共同实际控制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关注该种认定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如果其他家族成员是不是持续持有股权、是不是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等,而不是简单为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而专门来帮忙。

案例情况宝利沥青(300135)、合兴包装(002228)、智光电气(002169)、华峰氨纶(002064)、东方铁塔(002545)、江苏宏宝(002071)案例评析1.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各的处理思路。

2.尽管方式不同,基本原则: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的控股地位,那么就没有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

3.将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如宝利沥清案例,会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和理性和真实性。

因为,有时候会里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4.流行观点: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

父亲与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父亲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父亲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是江苏宏宝的案例并没有将儿子和父亲一起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规定(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法律问题之实证分析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法律问题之实证分析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法律问题之实证分析(邹成凤①中国武汉 430072)内容摘要: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主要探讨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认定标准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控制权人的概念并以集中对比的方式分析和探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最后结合已上市公司的实际做法,总结了股权较为分散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控制权人股权分散共同控制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定和定义的相对空白、法律体系内对这两个概念理解的不一致,以及投资银行实务中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以目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出发点,以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际做法为素材,运用对比分析、法理分析的方法,系统地研究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认定的标准、两者的关系以及股权分散时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问题的处理。

文章最后就目前法律体系内和投资银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总结和展望。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核查,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①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某大型券商,从事投资银行工作。

的定义均是对公司法第217条的完全复制,并没有作出任何进一步具体的说明、解释或者列举。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博注:1、所谓再论,并非是在小兵先前讨论上的延续,只是在一些朋友的观点之上略作扩展和整理,以求给该问题一个明确的结论。

2、该问题的混沌主要基于投行实务创新与法规白纸黑字的冲突,而这恰恰会给一些初涉该行业的新朋友一些困惑,为什么法律明明这样规定而招股书中却是千篇一律另一种说法呢?小兵刚入行时也有过这样的问题,很遗憾当时我的前辈给了我一个错误的答案。

3、这个问题实在是很复杂也很绕,小兵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是绕来绕去,可能存在很多疏漏和商榷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探讨,以备继续完善。

4、今天此文,将从理论上和事务上对该问题做一个阶段性的交代,不求有多少创新,只需能给一个朋友一个解惑,足以。

一、问题的由来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最权威定义来自2006年新公司法的第217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即: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至于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先暂时不论,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问题在投行实务界能够引起如此波澜的根源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12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这一条也被理解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将成为是否符合首发条件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一票否决”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投行人员在做任何一个项目的时候都会对该问题非常重视,而这个问题恰恰在中国五花八门的股权结构中又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3、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投行人员为了解释好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做出了很多尝试和创新,比如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没有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股东变化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问题等等。

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析

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析

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析颜志元内容提要:股东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深市公司股东总体分布特点、机构投资者状况、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性质和行业分布状况、股东变更等资料,发现目前XX市场价值投资理念已经确立,股权结构亟待调整,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披露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价值投资股东性质中图分类号:F830.91我国股票市场IPO的初始制度设计使得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呈现国有控股公司统领市场、控股比例过高等特征。

随着市场的发展,以上情况在制度允许的X 围内出现了一定的改善。

XX证券交易所自2000年底停发新股,作为一个典型的存量市场,为分析我国证券市场近三年来上市公司的存量股权变化,国资退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本文拟通过利用可获取的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料分析深市上市公司股权变化,并为深市上市公司下一步的并购重组、国资退出及股东信息披露提出初步建议。

股东总体分布情况一、股权高度集中,分散趋势明显表1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区间分布表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深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截至2003年末平均的控股比例达41.47%。

按控股情况分,第一大股东绝对控制(控股比例大于50%)的有177家,占总数的34.98%;相对控制(控股比例介于30%和50%之间)的有137家,占总数的27.08%。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下的公司有192家,占总数的37.94%。

与2001年,2002年年度报告显示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情况比较,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数占总个深市的公司数的比重连续两年出现下降,即由2001年末的70%降到2003年末的62.06%。

其中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在总体中的比重下降速度明显快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公司。

前者两年下降5.02个百分点,后者仅下降2.92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出现分散化趋势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南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南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南规则梳理现行法规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做出了如下界定。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认定控股股东?通过上述规则来看,控股股东,是指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在实践中我们又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呢?接下来咱们再看看实际控制人,是不是有一种隐藏在背后,神秘、不想让人知道的感觉。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难点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既与控股股东的认定密切相关,也有不同之处。

目前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主要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下称“第1号意见”)。

1.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误区:不能是同一人从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里很明确指出,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更不是控股股东,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同一个公司中是不可同时存在的概念:如果是控股股东,他就是公司的控制人,但不能叫“实际控制人”;只有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却实际控制公司——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他们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公司的名义,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

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支出、非经营性贷款、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金流出、债务增加、利润减少等问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这些行为,公司应该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和核实。

需要评估这些行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实际影响。

需要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

在评估这些行为时,需要特别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及规范,内部控制机制是否有效,对于防范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规范这些行为的发生。

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时,公司应该合法合规地进行处理。

公司应该依法依规,通过相关的程序和途径处理这些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公司还应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

个人观点和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

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加强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依法依规地处理这些问题,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在文章中,我通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的详细解释和分析,结合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视,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议题。

浅谈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浅谈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浅谈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含义1.概念《公司法》第216条这样定义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通过表决权的优势在公司的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进而控制公司,决定公司生存发展。

例如,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因此,社会公众及公司其他股东难以辨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对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难以作出判断。

正因如此,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二)项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

绝对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经营。

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上市案例研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其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题从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略作总结,找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

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不管怎样,供大家参考。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的情况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

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

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

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

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

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①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保险公司运营中的重要角色。

他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决策等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占总股本50%以上的股东。

控股股东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控股股东的责任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大股东责任。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尽快通报、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同时,控股股东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责,确保公司高管履行职责和规章制度,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2、控股股东的权利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来行使相关权利,包括股权转让、股东大会表决权、涉及公司治理和重要业务事项的决策等。

控股股东在履行公司股东的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和股民的合法权益。

3、控股股东的任免制度保险公司的重要职位,如董事长、总经理等的任免必须经过授信股东的议定,而且至少要经过7个日前的通知。

同时,控股股东也应该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共同推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应该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协议等形式而具备控制公司股东会决策的实际支配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应当明确披露,并在公司股东会议上表明其身份和持股情况。

同时,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在最近6个月内得到更新,保险公司应定期更新和公示实际控制人信息。

2、实际控制人的职责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投资者的职责,实施长期稳定的战略投资,并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的案例

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的案例

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的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度也在迅猛增长。

作为一种对冲风险、分散投资和长期稳定收益的金融工具,基金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正是在这个领域中,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展现出了强大的影响力和指导意义。

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和风险承担有限。

与之相对的,GP(General Partner)则是指有限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基金的设立、管理和决策。

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LP在运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LP通过出资投资基金,提供了基金运作所需的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来自不同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等,这些资金的投入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LP在基金经营过程中,承担着风险分担的责任。

由于LP的责任有限,他们在基金发生亏损时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金额,并不必要承担超过其认缴资本的额外责任。

这样的安排既保证了LP在风险方面的相对安全,同时也使得投资者更加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基金中。

此外,LP还对基金的运作管理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他们有权参与基金的决策和管理,并且有时还会提供一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这些指导和监督有助于保证基金的规范运营和长期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在基金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他们的资金支持、风险分担和管理监督,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同时,作为投资者,LP通过参与基金的决策和管理,也为基金提供了更多的专业指导和发展机遇。

基于这些原因,LP将继续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同业竞争案例)2016年3月3日,朋万科技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6011。

该案例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将第二大股东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1)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不能仅看股权比例,而要从“支配公司行为”的角度,综合判断。

(2)股东的权利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一般来说,财产权益主要包括:收益权、处置权、剩余财产分配权,非财产权益主要包括: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起诉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总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总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总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
法总结
(原创,可修改)
20XX年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总结
1、20XX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
(1)XX,IPO 审核有关问题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比照创业板规则要求。

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正在刑罚执行期,肯定不行。

罚款以上的违法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除非做出罚款处理的机关出文说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另有标准。

(2) XX,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总1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签:法律律师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如何变更如何才能有效的保持企业控制权就让本文来解决以上所有问题。

全文目录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一)控股股东认定依据(二)控股股东认定的几种情形(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四)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几种情形(五)实际控制人认定方法(六)夫妻共同持股及一致性行动人分析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案例(一)有两个控股股东(二)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三)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七)父亲和儿子是实际控制人(八)实际控制人为家族(九)认为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但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十)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十一)同为第一大股东但单独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十二)经委托投票权取得控制权(十三)股权分散签署非一致行动声明(十四)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公司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十五)控股股东为VIE公司(十六)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十七)开曼公司作实际控制人四、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问题(一)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变更(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三)股转公司反馈问题(四)如何回复反馈(1)回复之实际控制人变更原因(2)回复之关于股权明晰、没有潜在争议问题(3)回复之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五)反馈回复典型案例五、如何保持企业控制权(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二)定向增发(三)资产重组(四)管理层收购(MBO)(五)修订公司章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目前,现行法规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做出了如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投行实鉴: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我的观点

投行实鉴: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我的观点

投行实鉴: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我的观点(一)共同实际控制人现行规则体系只是简单说明实际控制人是什么,并没有明确实际控制人该如何认定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哪些情形,因而,本节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探讨的问题多是实务中的一些常规做法并被广泛认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3号是一个后补的还算不错的文件,不过他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更多问题仍然需要我们这些一线人员摸着石头过河。

1、实务概况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也算是投行界的一种创新,主要应用于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的情况,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由于需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这样的情况倒也算普遍。

所谓共同控制,说白了就是一个人的股权和控制力不足以控制这个企业,需要与其他人绑在一起共同控制这个企业。

那么将这几个人绑在一起的“绳子”就是我们常见的一致行动协议。

至于这份一致行动协议是如皇帝诰命般神圣还是如厕所手纸般不屑,这里暂不探讨,后面会有专门的一节内容来介绍。

认定共同控制需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然后需要做的工作是解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和行动两方面都能够保持一致,意思是行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动人的行动能够体现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目前的审核实践来看,发行人在申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上市后股权的稳定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需要解释申报期内同一控制人虽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也是共同决策从未出现分歧。

在这个问题上,如其是在那里纠结一纸文书,不如把真正的重点放到摆事实讲道理,让大家从事实上相信的确如此。

通过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一劳永逸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以前还如六脉神剑般偶尔好使,现在几乎就是不可能了。

监管机构会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很容易倒签,也就说就算一致行动的协议是在申报期初期甚至更早的时候签署的,如果没有详细的证据来证明一致行动,也是不被认可的。

2、一致行动协议企业首发上市的相关规则中并没有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任何规定,目前唯一可能会对理解该问题由一些帮助的就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读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读

2021/7/4
2
内容提要
1
概述
2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3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4
相关规则摘录
2021/7/4
3
第1部分 概 述
2021/7/4
4
(一)主要规则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董监高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敏感期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买卖意向报备与信息披露
董监高买卖股份案例
2021/7/4
12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2021/7/4
5
(二)主要注意事项
董监高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董监高、证代及其配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1)
董监高及其关联人 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2021/7/4
短线交易
窗口期买卖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超比例买卖 内幕交易
6
(三)规范买卖股票流程
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15
每年转让25%的计算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发行的A股、B股为基数,分别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已满一年的,按75%自动锁定; 上市未满一年的,按100%自动锁定 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培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培训
(三)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的;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般行为原则 (三)
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禁止性规定 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8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 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深交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 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深交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辅导材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培训资料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定义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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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其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题从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略作总结,找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

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不管怎样,供大家参考。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的情况
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

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

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

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

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

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①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28号文、常政发[1993]51号文、常发(1996)50号文和《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

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量化股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07]46号)。

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

④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4、荣信股份:控股股东为两个。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前持股20.27%的左强(自然人)和上市前持股24%的深港产学研(企业法人)。

招股说明书指出,崔京涛和厉伟为夫妇,通过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持股人,左强为公司第二大持股人,左强、崔京涛和厉伟三人合计持有公司48.02%的股份,三人共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横店东磁:实际控制人为社团法人。

公司终极控制人为横店集团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其通过横店三会(“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及“东阳市影视旅游促进会”三个社团法人)行使权利。

其中,作为经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持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0%的股份。

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会员均为横店集团企业员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资本投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等。

招股意向书特别提示,虽然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目前是合法的社团经济组织,但随着其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能排除将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因完成其宗旨或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问题而被终止或注销的可能性。

因此,本公司存在大股东控制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6、敦煌种业:二股东和三股东为供销社。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敦煌种业排名第2至第4位的股东分别为:教煌供销合作联合社、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和安西县供销联合社。

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特殊认定
1、红宝丽: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实际控制人未变。

新疆柏青于2001年10月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33.83%。

2002年由于第一大股东高淳国资公司转让了24.69%的股份给了管理团队的持股公司-宝源投资,使得新疆柏青成为了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4年5月宝源投资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增至46.78%,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6年1月,新疆柏青退出公司。

证监会在审核时关注过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更。

律师从如下角度做了解释:①2004年5月之前,芮敬功直接持有公司12.09%的股份,通过宝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4.69%的股份(芮持有宝源投资53.26%的股份),所以其合计持有公司36.78%的股份,超过新疆柏青33.83%的持股。

②2004年5月之后,芮敬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虽减至0.43%,但其通过宝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至46.78%(芮仍持有宝源投资53.26%的股份),所以其合计持有公司47.21%的股份,依然超过新疆柏青33.83%的持股。

③目前,宝源投资持股比例虽降至35.79%,但芮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仍达37.60%。

④从经营决策层看,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长及总经理一直由芮敬功担任,芮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新疆柏青成为公司股东后,仅于2002至2006年期间派出了一名董事。

2、兴化股份:国有股划转并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申报材料显示,陕西省国资委于2006年6月7日出文将兴化集团的国有资产划转入延长集团。

对此,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询问该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对上市构成障碍。

对此,发行人律师首先指出,上述行为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兴化集团变为延长集团。

但上述划转是出于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的考虑,且根据各方协议,兴化集团在被划转后,依然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延长集团的一个子公司。

兴化集团依然保留现有业务架构和管理团队,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均不会受延长集团的强制性影响。

最后,律师总结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改变,并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3、金智科技:多次股权转让但实际控制人未变。

2006年招股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公告资料显示,在发行前两年,公司第一大股东曾发生过变化,但公司的管理层、
主营业务和经营形资产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本案例映证了如下观点:发行前三年控股股东可以变,股权结构可以变,但实际控制人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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