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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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各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和注册登记制度等,了解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形式、组织实施、考核等内容,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制度和设立审批条件,了解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发展情况与组织机构,了解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掌握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掌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的有关要求。

二、相关准则与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三、预习要览

(一)关键概念

保证服务非保证服务鉴证业务非鉴证业务委外服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

(二)关键问题

1.简述注册会计师资格如何取得并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注册和撤销沣册。

2.简述保证服务和非保证服务的区别与联系,并举例说明。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4.我国允许设立哪些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哪些职责?

6.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如何?

四、重点与难点解析

1.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制度是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于1991年开始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1)高等专科以上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如高级会计师,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井具有会计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学历,

或者大专同等学力,从事财会工作20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的考试。对外籍公民,按互惠原则,其所在国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称谓)考试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允许其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我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籍公民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财政部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的学历;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下同);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单科合格证书。

财政部设立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拿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均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均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包括在政府、企业、一切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但不能执业。要执业,还必须按照规定,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并符合其他审批条件。只有经批准注册后,发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方可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审计业务又包括以下四种:(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通常来讲,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资产评估、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和管理咨询等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业务的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包括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股份有限公司制四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只批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在以有限责任方式设立的情况下,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10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3)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由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月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财政部颁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其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署外,还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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