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作弊行为:如传递答案、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2. 舞弊行为:如篡改试卷答案、将试卷泄露给他人等。
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
3. 迟到早退:学生未按时到达考场或提前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4. 作弊工具:携带或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工具、书籍、计算器等。
通常会没收作弊工具,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5. 传播谣言:在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传播虚假信息,干扰考试秩序。
通常会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罚。
6. 未经允许离开考场:在考试过程中私自离开考场,通常会扣除部分分数。
以上只是常见的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具体处理规定会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学校通常会在学生入学时向他们介绍这些规定,并在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若学生被发现违反规定,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考试的公平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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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XXXX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三)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四)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五)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组织作弊的;(五)曾考试作弊,再次作弊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8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考试过程中将装订的试卷拆散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七)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大学高校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教务处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2011年6月制定)为加强本科生成绩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成绩管理工作流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成绩管理模式1、西南交通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2、各学院(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成绩的录入、报送、装订、存档等工作。
3、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成绩管理,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成绩分析、质量评价等工作。
4、本科教学督导组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5、实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度。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必须有依据,且同一课程同一命题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
集体阅卷时,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6、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
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期中考试、阶段小测验或上课表现等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应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
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出勤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7、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分,建议采用百分制。
五级制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
二级制通过相当于85分,不通过相当于0分。
成绩库中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存储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
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应由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8、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及部分实习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
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9、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XX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各种考试。
在校学生校外参加由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至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深刻认识错误的,可视情节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9个月,其他处分不得少于6个月。
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办法及程序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纪、作弊累计达到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无效,取消其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由学校予以撤销。
第二章考试违纪处理第八条有下列一般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2、考试过程中擅自互传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等);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4、口试抽签后,未到地点答题;5、其它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舞弊认定第一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就座,经劝阻不改。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经劝阻不改。
3.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将姓名、考生信息写在规定以外的地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1.以各种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电子设备(含手机、电子词典等)参加考试;利用通讯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考前在座位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2.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抄袭他人答卷以及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舞弊。
4.谎借各种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院(部)和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6.故意匿卷不交、撕毁试卷或答卷、将试卷带出考场。
7.交换答卷、答题纸、草稿纸。
8.使用通讯设备舞弊(包括使用通讯设备在考试时传送、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
9.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托他人代考、冒名代考,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
10.有准备地组织考试舞弊。
三、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舞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组织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五)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七)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组织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报考者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组织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育规范(教学管理文件)西南交通大学2016年6月目录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1)西南交通大学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1)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1)西南交通大学课表管理规则 (3)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5)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2)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15)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19)西南交通大学高水平学生运动员和大学生艺术团团员课程成绩认定暂行规定 (21)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意见 (22)西南交通大学关于推进本科创新创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25)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30)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35)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规范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38)西南交通大学个性化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44)西南交通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工程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47)西南交通大学实验竞赛月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52)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55)西南交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实施办法 (60)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6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 (67)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 (77)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 (79)关于艺术类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定向生和港澳台华侨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 (80)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暂行规定 (81)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82)西南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2015修订版) (8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选修课设置与管理办法 (92)西南交通大学“大学英语”分级教学实施细则 (95)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学教师任课资格管理办法 (96)西南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管理规定 (99)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104)西南交通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108)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 (109)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制定,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诚信考试承诺书20140617
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维护校区的考试公平、公正,加强考生遵守考场纪律的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认可。
一、关于违纪处分的条例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开除学籍”。
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策划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情节严重的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5、《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二、考场相关守则
1、自觉携带双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2、穿戴整洁(不穿拖鞋等)并按时进入考场;
3、只携带考试相关用品(不带手机以及未经允许的书籍纸张等)进入考场。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有关内容,并郑重做出承诺: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相关纪律,服从监考老师安排,诚信应考,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学校按规定给予的相关处理。
承诺时间:年月日。
西南交通大学考试治理实施细那么
西南交通大学考试治理实施细那么(2021 年7月修订)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标准考试治理,严肃考试纪律,保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治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考试是课程考核的要紧形式,本细那么中所指的课程考试与课程考核名词意义等同。
本细那么所指考试包括教学打算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考核。
第二章考试分类第三条依照考试的前后顺序或次数,将考试分为正考、补考、重考三种类型。
第四条学生按培育方案选课,取得修读课程资格,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第五条关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第六条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试为重考,即重修考试。
第七条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能够选择补考或重修。
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未通过的课程,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选择重修。
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选择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第八条当前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刻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
必修课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限选课的考试时刻由开课学院自行决定。
选修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选择重修。
第三章考试命题及阅卷原那么第九条考试工作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刻地址和统一阅卷的三统一原那么。
第十条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出 A、B 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用于补考或建试题库。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由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师组成。
命题质量实行审定制度,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的试题由相关学院课程教师组成专家组审定,其他课程的试题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命题教师负责提供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阅卷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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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5年8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考试过程中将装订的试卷拆散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七)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五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策划组织作弊的、参与群体舞弊的、贩卖考试答案和工具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九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违纪作弊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有证据或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事发当日上交书面检查到教务处。
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罚。
(三)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开除学籍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五)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天之内可向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离校后参加返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学位资格;请人代考者取消其毕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并报送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