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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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

小型水利工程处数统计口径的说明

为核实各县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及范围,现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小型水利工程处数的确定做如下说明。数据尽量采用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数据确定后作为改革的基础数据。

一、小型水库

()万≤总库容<万的小()型水库(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万≤总库容<万的小()型水库处数(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统计≤流域面积<的河流条数,上报河流上的堤防长度(单位)(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但各县纳入改革的“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工程处数与河流条数一致,堤防纳入所属河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三、小型水闸

指独立发挥作用的小型水闸工程,从属于灌区渠道上的水闸,作为渠道建筑物,不单独在小型水闸工程里统计。过闸流量以下的水闸工程不纳入统计范围。

()≤过闸流量<的小()型水闸(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统计≤过闸流量<的小()型水闸(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指控制灌溉面积万亩、除涝面积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

()万亩以下独立水源的灌区,其灌区内的各级渠系及渠系建筑物算处农田水利工程。其水源为水库、泵站、堰闸、塘坝的,水源工程单独纳入相应的统计范围(参照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据实核定)。

()从大中型灌区骨干渠道(干支斗)口门取水,且流量小于的渠道及其下级渠道算处农田水利工程(参照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据实核定)。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按首部枢纽统计,处首部及其以下的设施按处工程统计(参照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据实核定)。

()塘坝工程:统计≤容积<万的塘坝(参照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据实核定。塘坝工程与堰闸工程的数量之和应与各县水利普查的塘堰处数数据一致)。

()水池(窖、柜)工程:统计≤容积<的窖(池)工程,指村社集体、用水合作组织、专合组织等统一管理、共同受益的工程,不包括单一农户或联户使用的水池(窖、柜)工程。(参照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据实核定)

()泵站工程:统计装机功率<的泵站(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机井:统计规模以上(井口井管内径≥)和规模以下(井口井管内径<)的灌溉机电井(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堰闸:统计引水流量<的小型堰闸(参照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据实核定。堰闸工程与塘坝工程的数量之和应与各县水利普查的塘堰处数数据一致)。

五、农村供水工程

()统计≤设计供水规模<或供水人口≥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统计≤设计供水规模<或人≤供水人口<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统计设计供水规模<且供水人口在<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统计村内公用供水工程,单一农户自用或联户共用的分散供水工程不纳入统计范围。(参照各县水利普查成果,据实核定)

六、淤地坝

()万≤库容<万的大型淤地坝;

()万≤库容<万的中型淤地坝;

()万≤库容<万的小型淤地坝。

七、小型水电站

统计水利行业管理,单站装机≤万的水电站(以各县水利普查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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