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尿毒症血透救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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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尿毒症血透救治工作方案
阳江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遵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要求和省林业局对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xx年至xx年在全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依据和目的(一)依据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发证。
(二)目的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的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调动广大林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
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
对符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的有关林地林权政策规定的,予以登记发证,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对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也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的原则。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次换发的林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来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林权证、自留山证)在换证之前继续有效。
(三)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
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的村委会公告;属于国有的在边界的林地、林木,要在边界地所在的村委会公告,不在边界的,可在林地、林木所在地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公告。
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的原则。
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其它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先易后难的原则。
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
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否则不予换发《林权证》。
(七)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
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
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
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而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
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
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准扩大范围。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村或村民小组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本村或本村民小组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
被继承人死亡,本村或组内无法确定继承人或全户迁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自留山的林木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
3、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
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
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对于已承包的山林,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凡承包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律不得收回。
对属于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或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重新发包。
1、承包、租赁经营集体林地、林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按承包、租赁合同执行。
对予以登记确认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
3、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已作价有偿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依照合法有效的有偿转让合同(协议),确认林木所有权归属,予以登记发放确认林木所有权的《林权证》。
以分期付款形式转让的,受让方须履行全部义务后,林木方可再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其他形式的有偿转让,必须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记发证;作价有偿转让给个人时,必须明确林地使用期限。
4、合资合作造林的,林地权属不变,林木权属共有。
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三、登记发证范围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
已经颁发林权证而权属没有变化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四、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
各县(市、区)要充分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详知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和须提供的有关材料;要培训工作人员,对参加林地林木清理清查、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