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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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3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3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门店药学服务是指通过药师提供的医药咨询、用药指导、药物监测等服务,帮助患者合理用药、提高药物疗效、预防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服务。

为了规范门店药学服务,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学服务范围1. 用药指导: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包括用药时间、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等。

2. 药物监测:定期对患者的药物疗效和药物安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与患者沟通并提出建议。

3. 药物咨询:解答患者对药物的疑问,包括药物的使用方法、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

4. 药物评估:对患者的药物疗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优化用药方案。

5. 药物跟踪:跟踪患者使用的药物,提醒患者按时服药,并及时反馈患者用药情况。

三、门店药师资格要求1. 药师应具备相应药学专业知识,具备临床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应具备国家认可的药师资格证书。

2. 药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专业、贴心的药学服务。

四、门店药师工作流程1. 接待患者:门店药师应主动接待患者,并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

2. 评估用药情况:对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用药的合理性、用药过程中的问题等。

3. 提供药学服务:根据患者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药学服务,包括用药指导、药物监测、药物咨询等。

4. 结果记录与沟通:将服务结果记录在患者的个人档案中,并及时与患者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和提出建议。

5. 药物跟踪与评估:跟踪患者的用药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药物疗效评估,优化用药方案。

6. 定期复查:定期复查患者的用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五、门店药学服务的要求1. 保证服务质量:提供的药学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 遵循药物敏感信息保密原则: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药物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3. 定期培训:门店药师应定期进行相关药学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4. 患者满意度调查:定期对患者对药学服务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及时改善服务质量。

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

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

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通过《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道德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提高执业药师执业水平和药学服务能力,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学专业服务及医疗保健、预防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公司药学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本规范适应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具备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资格或具备药师(中药师)(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执业药师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五条:执业药师秉承“心有老百姓,价格自然低;心有老百姓,服务当然好;心有老百姓,质量肯定硬;” 的服务理念;以“做老百姓的健康使者”为使命;树立 “永远将消费者的根本需求当成第一选择。

把老百姓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老百姓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老百姓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老百姓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的服务观服务好每一位顾客,实现“打造老百姓的首选药房”的目标。

第六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敬业精神,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

第七条:执业药师应热爱医药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对药品质量负责、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奉献力量。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业药师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九条:执业药师当提供药品服务时,确保这种服务是有效的,以维护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不得从事任何损坏职业形象和公司形象的活动,避免任何对执业药师职业产生信任损害的行为和疏忽。

门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门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门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店执业药师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门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店的所有执业药师。

第三条本店执业药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保障患者权益,维护自身的职业声誉。

第四条门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第二章执业药师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取得国家注册药师资格证书,并保持有效。

第六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七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第十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患者用药指导和解答药物相关问题;(二)参与患者用药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用药问题;(三)负责门店药品的储存、配送和管理;(四)协助医生合理开具处方,核对处方的准确性;(五)积极参与门店的药学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按照规定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二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患者、医生等各方有效沟通。

第十三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为门店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执业药师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四条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执业药师应当接受相应的补课和培训,直至合格。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执业药师,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屡次违规的执业药师,应当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扣发奖金、停职、开除等。

第五章执业药师的权利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有权参与门店的管理决策和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和提升机会。

药店服务公约

药店服务公约

服务公约
1、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举止文明
2、礼貌服务语言规范热情周到
3、商品介绍实事求是方便群众
4、问病卖药药师指导做好参谋
5、严格管理规范服务依法经营
六、义务回收市民废弃药品
便民服务
1、免费为70岁以上人士代切人参;
2、为顾客提供服药茶水,测量血压;
3、为特殊顾客送药上门;出借雨伞。

服务承诺
1、营业时间药师在岗;
2、设立药师咨询服务台,接
受用药咨询;
3、根据顾客情况合理推荐药
品;
4、正确调配处方药;
5、药品售出后主动介绍用法
用量,注意事项等;
6、收集并记录药品不良反
应;
7、帮助顾客建立药历;
8、接受公众投诉。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店药学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顾客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服务基本准则第二条门店药学服务应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门店药学服务应以顾客为中心,注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和高效率的药学服务。

第三章药学服务流程第四条门店药学服务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顾客咨询:顾客可以通过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获得药学服务。

(二)健康评估:根据顾客的病情、用药情况等进行健康评估,确定提供哪些药学服务。

(三)处方审核:对顾客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四)药物制剂:根据处方制作药物,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药物配送:将药物送达给顾客,并提供相关的用药指导和注意事项。

(六)药物跟踪和回访:对顾客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回访,确保药物的效果和顾客的满意度。

第四章药学服务人员管理第五条门店药学服务人员应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优先考虑。

第六条门店药学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持续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七条门店药学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护顾客隐私,保护顾客健康和权益。

第八条门店药学服务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评估和业绩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药物管控和安全管理第九条门店应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包括药物采购、入库、出库、销售和库存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门店应确保药物质量和安全,加强药物存储条件和环境的管理。

第十一条门店应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门店应建立药物调配和制剂的质控体系,确保药物制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三条门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对顾客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四条门店应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了解顾客需求和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门店应建立药学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药学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帮助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

第三条药学服务是指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技能和工具,向公众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用药相关的服务,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宜性的行为。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坚持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并持续提升药学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公众合理用药需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时,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并明示服务的内容、流程、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执业药师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开展处方审核及药学服务,对处方和服务对象信息及药学服务过程予以记录,做好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相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七条执业药师应当利用药学工具软件、专业参考书籍、药物使用辅助教具等开展药学服务,满足药学服务需求,保障药学服务质量。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按照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礼仪规范开展药学服务。

第九条执业药师开展在线药学服务时,应当由其本人真实开展,不得以人工智能程序替代服务;应当在企业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药学服务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十一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处方复核、药品交付、用药交代。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对存在重复给药、超剂量给药、配伍禁忌等用药不适宜问题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联系处方医师确认,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拒绝调剂。

第十三条调配处方后,执业药师应当逐个核对处方与调配药品的名称、规格、剂型、剂量、用法是否一致,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有效期等,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药品。

第十四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时,执业药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处方并登记。

gsp之药店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gsp之药店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第三条 (义务性规定)在公众生命安全发生危险的紧急 情况下,为了公众的利益,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应 当提供必要的药品、药学服务和紧急救助措施。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应当 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应当积极重 视、推动药学服务的发展,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 师药学服务行为的自律性管理和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以救死
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
知,尽心、尽职、尽责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2020/8/14
CLP.CE2012 dings
13
考评项目赋标准分,对照考评内容和 考评办 法对考 评项目 进行考 评,评 出各考 评项目 的考评 实际得 分,考 评类目 下各考 评项目 考评实 际得分 之和为 该考评 类目的 考评实 际得分
CLP.CE2012
四、新版GSP附录文件:
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 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 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最高行为准则)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执业药师应当
考评项目赋标准分,对照考评内容和 考评办 法对考 评项目 进行考 评,评 出各考 评项目 的考评 实际得 分,考 评类目 下各考 评项目 考评实 际得分 之和为 该考评 类目的 考评实 际得分
CLP.CE2012
新版GSP之
药店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S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丁晋垣
2012.07.09 中国内蒙古.呼伦贝尔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门店药学服务是指在合法经营的药店中,提供包括药师咨询、用药指导、药物分析及评价等药学服务的行为。

为了提高门店药学服务质量,保障顾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师资质要求1. 具备全国执业药师证书;2. 具备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4. 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三、药师的职责及工作内容1. 药物咨询:负责为顾客提供药物相关咨询服务,包括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副作用等问题的解答;2. 药物指导:为顾客提供药物使用指导,包括用药方法、用药时间、用药剂量等的指导;3. 药物分析及评价:负责对药店中的药物进行分析和评价,包括药物品质、药效、药物成分等方面的评价;4. 反馈给药店经营者:将顾客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反馈给药店经营者,以便改进药店的服务质量;5. 维护药品质量和安全:负责对药店中的药品进行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四、药师工作流程1. 顾客来店咨询:顾客来店后,首先药师应主动接待,并了解顾客的具体需求;2. 咨询服务:药师应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顾客的问题,确保顾客能够得到满意的答复;3. 用药指导:根据顾客的需求和药师的判断,药师应为顾客提供用药指导,确保顾客正确使用药物;4. 药物分析及评价:药师应负责对门店中的药物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5. 反馈及改善:药师应及时将顾客的反馈和意见反馈给药店经营者,并积极跟进改善,提高服务质量。

五、药师工作规范及要求1. 保守药物秘密:药师应保守顾客的个人信息和用药情况,不得泄露和滥用;2. 技术规范:药师应遵守相关药学技术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行为;3. 服务态度:药师应以专业、热情、耐心的态度为顾客提供服务,做到细致入微;4. 知识更新:药师应定期参加药学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药学知识和服务能力;5. 着装规范:药师应穿着整洁、专业的服装,并佩戴工作证件。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模版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模版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门店药学服务是指在合法经营的药店中,提供包括药师咨询、用药指导、药物分析及评价等药学服务的行为。

为了提高门店药学服务质量,保障顾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师资质要求1. 具备全国执业药师证书;2. 具备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4. 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和临床经验。

三、药师的职责及工作内容1. 药物咨询:负责为顾客提供药物相关咨询服务,包括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副作用等问题的解答;2. 药物指导:为顾客提供药物使用指导,包括用药方法、用药时间、用药剂量等的指导;3. 药物分析及评价:负责对药店中的药物进行分析和评价,包括药物品质、药效、药物成分等方面的评价;4. 反馈给药店经营者:将顾客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反馈给药店经营者,以便改进药店的服务质量;5. 维护药品质量和安全:负责对药店中的药品进行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四、药师工作流程1. 顾客来店咨询:顾客来店后,首先药师应主动接待,并了解顾客的具体需求;2. 咨询服务:药师应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顾客的问题,确保顾客能够得到满意的答复;3. 用药指导:根据顾客的需求和药师的判断,药师应为顾客提供用药指导,确保顾客正确使用药物;4. 药物分析及评价:药师应负责对门店中的药物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5. 反馈及改善:药师应及时将顾客的反馈和意见反馈给药店经营者,并积极跟进改善,提高服务质量。

五、药师工作规范及要求1. 保守药物秘密:药师应保守顾客的个人信息和用药情况,不得泄露和滥用;2. 技术规范:药师应遵守相关药学技术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行为;3. 服务态度:药师应以专业、热情、耐心的态度为顾客提供服务,做到细致入微;4. 知识更新:药师应定期参加药学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药学知识和服务能力;5. 着装规范:药师应穿着整洁、专业的服装,并佩戴工作证件。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版)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版)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方式与工具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处方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试验结果是否阴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五)是否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六)是否存在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儿童、老年人等;(八)其他不适宜用药的情况。

新版GSP之药店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新版GSP之药店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举办或支持执业药师参加有 关药学服务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从事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业务应当 按规定进行执业药师注册,并依法执行药学服务业务。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着装应与其他人员的着装明显不同,
应当佩戴全国统一的徽章及企业统一的标明、其姓名和执业
第十三条 (条件支持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店內建立必要的药学服务 設備条件,包括避免闲杂人进出,相对独立与封闭的处方药调配区域,以 及药学服务咨询台或咨询区(室)。
第十四条 (条件支持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店內备有执业药师药学服
务工具书(刊、电脑、网络)及资料,包括近期出版的医药专业参考书籍,
并适当保存病患的用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执业过程中,除非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执业药师不得拒绝为 患者调配处方、提供药品或药学服务。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提供专业、真实、准 确、全面的药学信息,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 患者。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 独立执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指导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第三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执业范围 和执业地区执业。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执业药师替代时,应当有执 业药师暂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服务业务的告示。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了解药品的性质、功能与主治和适应证、作用机 理、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储藏条件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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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助理制度)药学服务业务较多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为执业 药师配备药学技术助理,简称:执业药师助理,协助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业 务活动。 执业药师药学技术助理应当是具备中等药学专业毕业以上学历的药学技术 人员,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进行统一培训。

药房文明服务规范及用语[精选]

药房文明服务规范及用语[精选]

药房文明服务规范及用语[精选]第一篇:药房文明服务规范及用语[精选]门诊药房文明服务规范基本要求:服务热情,工作严谨,操作规范,质优便民一、操作服务规范1、准时上班、积极准备、按时开窗、服务示卡。

2、规范着装、仪表端正、待人礼貌、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解释耐心。

3、坚守岗位、专注工作、不闲谈喧哗、岗上不看报刊、不私聊电话、不干私活、保持整洁。

4、主动接方、积极调配、准确发药、减少排队、维持秩序、方便病人。

5、坚持“四查十对”,杜绝差错: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6、药袋书写详细,字迹清楚,有注意事项。

7、坚持核对发药,并向患者详细交代注意事项。

8、积极主动地处理处方及用药的疑问,不把问题推给病人(其他科室或个人)。

二、文明用语1、接处方时:(1)您好,请您稍等。

(2)请把处方交左边处方窗口。

(3)或请您先去付款再来配药,谢谢!2、发药时:(1)×××,请来领药。

(2)请让我核对一下发票(或姓名),谢谢合作。

(3)这是×××的药,请注意用药方法。

(4)请按照我们写的用法(或药品说明书)来用药。

(5)这是您的注射针剂,请到注射室配药和注射(注射室在您的右边直行急诊科内)。

(6)请在广播后取药,谢谢!(7)因为现在人比较多,请您们在黄线处等候,以免影响其他人取药,谢谢合作!3、值班时间:(1)现在是值班时间,为保证配发药质量请排队等候,谢谢!(2)因为取药的人较多,配药要一定的时间,请稍等。

(3)请勿把处方放在窗台,以免混淆,谢谢合作!4、其他情况与病人沟通:(1)不好意思,我们会尽快帮您调配(查看处方、更换、联系医生、查看收费、处理、向领导汇报情况、了解情况……),请稍等。

(2)十分抱歉,您处方的收费有误,麻烦您到收费处改正,谢谢您的配合!(3)对不起,医生给您更改了用药,麻烦您到收费处更改收费,谢谢!(4)不好意思,因为我们对处方有点凝问,须要咨询一下医生,请稍等。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方式与工具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处方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试验结果是否阴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五)是否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六)是否存在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儿童、老年人等;(八)其他不适宜用药的情况。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2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2篇)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门店药学服务的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门店和药学服务人员。

第二章门店药学服务的内容和要求2.1 门店药学服务的内容包括药品咨询、用药指导、药品检查等。

2.2 门店药学服务的要求包括对药品知识、专业技能的掌握,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门店药学服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3.1 门店药学服务人员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资格证书。

3.2 门店药学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提升药品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四章门店药学服务的流程和标准4.1 门店药学服务的流程包括接待客户、了解需求、给予咨询和服务、解答疑问等。

4.2 门店药学服务的标准包括准确、及时、诚信、友好等。

第五章门店药学服务的管理措施和监督5.1 门店药学服务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流程管理、服务评估等。

5.2 门店药学服务的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六章门店药学服务的奖惩措施6.1 对于表现优秀的药学服务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6.2 对于违反药学服务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门店药学服务管理人员。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7.3 本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由门店药学服务管理人员负责,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为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门店药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以保证文字简洁明了。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二)一、引言门店药学服务是指药店的药剂师或其他医务人员为顾客提供的医学建议和服务,以确保顾客合理使用药品、提供健康咨询和药物监督。

为规范门店药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a. 提供安全合理的药学服务;b. 保护顾客的权益和健康;c. 提高门店的专业形象和口碑;d.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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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通过《老百姓大药房执业药师服务规范》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道德准则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提高执业药师执业水平和药学服务能力,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学专业服务及医疗保健、预防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公司药学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本规范适应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具备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资格或具备药师(中药师)(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执业药师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五条:执业药师秉承“心有老百姓,价格自然低;心有老百姓,服务当然好;心有老百姓,质量肯定硬;” 的服务理念;以“做老百姓的健康使者”为使命;树立 “永远将消费者的根本需求当成第一选择。

把老百姓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老百姓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老百姓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老百姓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的服务观服务好每一位顾客,实现“打造老百姓的首选药房”的目标。

第六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敬业精神,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

第七条:执业药师应热爱医药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对药品质量负责、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人类的健康奉献力量。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业药师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九条:执业药师当提供药品服务时,确保这种服务是有效的,以维护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不得从事任何损坏职业形象和公司形象的活动,避免任何对执业药师职业产生信任损害的行为和疏忽。

第十条:执业药师积极参加公司和社会举办的各项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尊重和保护在药学服务活动中所获得的信息,尊重患者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患者隐私,未经病人同意,不得无故泄漏。

第十二条:要讲究职业道德,介绍药品应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

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患者及公众健康服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执业药师要认同老百姓企业文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一日一章的要求,以“一切为了老百姓”的服务宗旨服务于每一位顾客,只求顾客满意,不图自己方便,把工作当成一种兴趣,不找借口,只找方法,主动奉献、尽职尽责、少讲空话。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在上岗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标明其姓名、执业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执业药师星级等内容的胸卡,同时《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应当悬挂在执业门店醒目、易见的地方。

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胸卡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不得同意或授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应当在职在岗,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执业药师替代时,应当有执业药师暂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服务的告示。

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直接向公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应当言谈举止文明礼貌,耐心、平等地服务每一位顾客,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不得对病人的需要做出谴责或批评。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以服务顾客为中心,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加强与顾客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地提供专业、真实、准确、全面的药学服务,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患者,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首要关注为病人和其他公众成员的利益考虑,执业药师在任何时候都应以提高和保护公众的利益为行动基础,时刻为患者着想,竭尽全力为患者解除病痛。

在执业过程中,除非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执业药师不得拒绝为患者调配处方、提供药品或药学服务。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影响以任何形式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药品及药学、医疗服务宣传和推荐。

不得干扰、误导购药者的购药行为。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业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护理人员等执业相关人员共谋不合法利益,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饮酒,在面对面提供药学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吸烟、饮食及其他与所提供药学服务无关的行为。

四、执业药师职责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独立执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指导用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和制止,并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对商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销售、售后服务等各环节质量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环节质量工作的开展,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参与药品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并监督实施,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执业药师应当保管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记录和单据,保证记录规范、完整。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对经营各环节质量进行控制性管理,行使质量否决权,对各岗位人员质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经营符合GSP的规范和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购进验收环节质量的管理:根据公司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审核基本工作标准对供货企业和品种进行审核,对购进的商品根据公司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验收基本工作标准指导质量验收工作,把好商品审核验收关,确保购进商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根据公司养护基本工作标准指导养护员对在库商品进行养护,确保在库商品质量。

第二十六条:对门店陈列商品按GSP的分类要求进行陈列,每月按规定对陈列品种商品进行循环检查,确保门店陈列商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工作,对于不正确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服务,执业药师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应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或提出合理用药建议,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指导处方调配人员对处方进行调配。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处方有无配伍禁忌、用法用量、医生签字等内容,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处方调配中应做好处方调配记录,发药复核时,执业药师应确认处方调配是否正确、药品是否合格等内容,并向顾客详细交待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

对中药饮片的调剂应按公司《中药饮片操作流程》进行,对限剂量的品种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主动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和健康咨询服务,主动了解患者病情、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对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选购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为顾客提供全面合理健康解决方案。

对于患者提出有关药品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问题,应当给予热情、耐心、准确、完整地解答。

第三十一条:掌握药品专业知识,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并详细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

应当客观地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用药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三十二条: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向其提出寻求医师诊断、治疗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对于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或者具有禁忌、严重不良反应或服用不当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危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在交付药品时,执业药师应当要求患者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药品并给予明确的口头提醒。

第三十四条:执业药师不得销售任何有理由怀疑其安全性、质量或有效性的医药产品,不得销售任何有理由怀疑其安全性或质量的健康相关产品。

执业药师不得调配、推销、分发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购进药品验收规定或过期、回收的药品给顾客。

第三十五条:执业药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药学业务,但在患者和公众生命安全存在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及公众的利益,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和救助措施。

第三十六条:执业药师应警惕潜在的药品不良反应以及药物互相作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执业药师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患者进行用药跟踪,为病人建立用药档案。

第三十八条:执业药师应积极处理顾客质量查询、质量投诉,收集顾客对本药店的药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意见,并针对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具体实施,同时做好记录,认真收集和处理各种医药信息和质量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控制性管理。

第三十九条:执业药师应当恪守独立执业、履行职责的原则,拒绝各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

第四十条: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社区为居民提供广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开展社区公益性健康讲座和服务(包括在社区内和在药店内组织的),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四十一条:执业药师应积极、主动参与门店营运管理工作,协助门店店长完成对门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执业药师因执业过错或疏忽大意给所在执业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时,执业药师对及时报告,分清责任,查找事故原因,在权利范围内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五、业务知识第四十三条: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法》、《GMP》、《GSP》等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项法规、条例和规范,具有独立判断和依法执业能力。

第四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具有丰富的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知识,积极收集国内外医药信息,掌握国内外药物发展动态,学习与医药相关的科学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准。

第四十五条:执业药师应熟悉经营药品的性质、功能主治和适应证、作用机理、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储藏条件、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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