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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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正确理解和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是有效防范和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前提。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刑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有不同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以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为根据,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以刑法经224要规定和诈骗罪的传统定义为根据,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3.以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为根据,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为公私财物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述几种观点都揭示了合同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的本质属性,并指出了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手段进行的诈骗犯罪,但都没有指出合同诈骗罪的另一本质特征,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在结合上述概念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定义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理论体系以及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都占有核心
地位。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否,判断的惟一根据只能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同样,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探讨是有效预防和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基础。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我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要求交易主体在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及商业交易习惯的基础上进行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交易活动和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合同制度,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显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也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
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同时,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签订、履行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4、犯罪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防范
研究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预防犯罪的产生。犯罪预防是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被誉为犯罪科学理论的皇冠。研究任何犯罪的形态、构成,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如何打击犯罪,比打击犯罪更高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如何防范犯罪。;“所谓犯罪预防,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碍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对全体社会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体系及其控制过程”;。预防的举措主要是防范,即防范于未然,制止犯罪企图于预谋中,从而减少犯罪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