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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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

——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

——安提丰(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

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柏拉图一、相论Idea,理念,观念,相论古希腊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相是最真实的存在,是永恒不变的,最神圣的,是普遍的和独立自存的,是世界万物的根本原因。

正义和善之所以是正义和善,因为它符合正义的相,善的相。

柏拉图第一次自觉的用普遍作为说明世界万物的根据,其“相”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是对普遍所作的自觉明白的表达,完成了古希腊哲学思维从特殊到普遍的过渡和转变。

对国家与法的考察,要从个别特殊的东西达到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根据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就自然是公正的、善的、美的。

由此,演绎出理想国和哲学王的理论。

二、立法思想“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美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法律。

”“那些只有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

”三、理想国*《理想国》,又译《国家篇》,是柏拉图依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理想国》分为十卷,由三部分构成:1-5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正义、教育、道德、相论等问题;6-7卷,论述统治者必须是哲学王;8-10卷,讨论几种政体及其优缺点。

三个等级*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理性,意志,情欲*智慧,勇敢,节制*黄金,银子,铁认为这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就算达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理想国。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对话集,按哲学文献传统也译为《国家篇》,理想国是柏拉图根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柏拉图设想的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与理性相适应,武士的美德是“勇敢”与意志相适应,劳动者的美德是“节制”与情欲相适应,用宗教神话进一步证明他的三个阶级的神圣性,认为神用不同的金属造出不同的人,统治者——金子,武士—银子,劳动者—铁,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便算得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的理想国。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

⼀、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国家是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法律和政体 亚⾥⼠多德认为⼀中⼩奴⾪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的⼜是稳定的。

中庸。

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是治权的执⾏者⼈数是多少,⼆是治权的执⾏者实⾏统治的⽬的。

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

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治 它是西⽅法律思想最早崇尚法治的⼈物之⼀,他主张实⾏法治。

(⼀)法治的含义 已成⽴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多数⼈的考虑要⽐少数⼈考虑周到。

正确得多。

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法 应注意国境的⼤⼩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数。

法律必须变⾰,但变⾰要慎重。

⽴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

亚⾥⼠多德发表了的《政治学》,从⽽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出来。

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物。

创⽴了第⼆学园。

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第四节 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伊壁鸠鲁学派 在⼈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

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神论;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

创⽴了第三学园。

⼆、斯多葛学派 创始⼈芝诺创⽴了第四个学院。

他们宣传⾃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上的法则,他的效⼒远远超过⼈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

⼈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得⾃然法。

斯多葛学派这为个⼈是⾃⾜的主张,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们应该是⼀律平等的。

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个重要渊源。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2011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

2011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我最近有幸阅读了一本名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书籍,这是一本全面介绍西方各个时期法律思想演变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这本书详细评价了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中经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到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被单独成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我从中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律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我被书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所吸引。

在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

书中详细讨论了自然法、实证主义等思潮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争议,也介绍了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这使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原有观念的反思。

再者,书中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古至今,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书中展示了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以及众多思想家们的贡献。

这使我认识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

阅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本书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道德、历史与现实等问题的思考。

通过了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我对西方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

这对我未来学习和工作都大有裨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完整的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而且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对我自己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什么?这是每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都必须面对和了解的问题。

在《西方法学初步》一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为读者提供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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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 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的目的法学 (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知识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同样美德也可以通过后天培养。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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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 (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

——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0)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0)

第⼆节 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美国独⽴战争时期的政治思想家,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美国《独⽴宣⾔》起草⼈。

《英属美洲权利概述》。

杰弗逊和麦迪逊领导民主共和党—美国的民主党,汉密尔顿联邦党—共和党。

⼀、美国《独⽴宣⾔》的起草⼈ 第⼀个⼈权宣⾔,“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明的,所有的⼈⽣来平等,他们由其创造者赋予若⼲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命、⾃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类才在他们之间建⽴政府,⽽政府之正当权利是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产⽣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于这些⽬的有损害时,⼈民便有权利将他改变或废除,建⽴⼀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以组织其权利的⽅式,必须使⼈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 ⼆、坚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 源与⾃然法和天赋⼈权学说,反对君主制,坚持在宪法⾥附上⼀项⼈权法案。

⼀个国家的权⼒和⼀个政府的权⼒,都是来⾃于⼈民,⼈民是政府权⼒的源泉;⼀个国家的⼈民,采⽤何种政府形式应由各国⼈民⾃⼰决定,反对外来⼲涉。

杰弗逊⼗分强调在美国建⽴的代议制政府,并把这种政府称谓理性的政府,才能保障⼈权。

三、美国两党制 美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之⼀,就是采⽤两党轮流执政的制度。

四、反对蓄奴制度 提出全⾯解放奴⾪,但不是通过把奴⾪主消灭的⽅式。

五、宪法和⼈权法案 美国宪法第⼀批修正案第⼀条到第⼗条称为⼈权法案,包括杰弗逊⼀贯坚持的信仰⾃由、出版⾃由、⼀切案件均有陪审团审判等内容外,还补充了某些民主和⾃由的条款。

杰弗逊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由于客观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制定的新的法律,使⼈民的福利⾼于成⽂法律之上,这是他最重要的关于法律特点问题的⾔论之⼀。

1,严格遵守法律,⽆疑是⼀个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义务。

遵守由实际需要所产⽣的法律和拯救国家于危难的法律,才是更⾼的义务。

2,总统可以越过法律办事。

代表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的利益。

第三节 潘恩的法律 美国独⽴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和的启蒙思想家。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J.M.凯利是爱尔兰的著名法学家、都柏林法学院教授,1949年他来到都柏林大学研修古典名著,4年后,他前往海德堡开始了对于罗马法的研究。

这一期间的学习为他日后写作此书准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史学知识。

在英语的世界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是第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书。

作者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法理学,将法理学的发展与过去数千年的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法学家的原著,这些人大多是各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作者把思想的触角延伸到了20世纪后期,以上这些是本书的特点,也弥补了由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写作于1985年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不足。

此书为作者赢得了盛誉,在学术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由凯利主编的《爱尔兰宪法》,这部宪法耗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为全面的著作。

纵观凯利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不仅对学术情有独钟,对于实务他也同样的钟爱,而且还先后担任了参议员、国会代表、首席督导员、检察总长及工商部长等职务。

可以说作者的仕途也是一帆风顺,但是作者还是为了学术而放弃了仕途之路。

从结构的层面来看,凯利把从希腊到20世纪后期这几千年的历史划分为十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的写作之前,鉴于历史和法学思想的特殊关系,作者都会先介绍这一时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从而让我们有机会把法学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相关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作者谈到十六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提到了这一时期的两大历史事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于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以及成立于1540年的旨在阻止新教传播的“反改革”组织被包括进来。

[1]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祥民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则采取了另外的一种结构。

徐祥民老师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比较模糊,但是却注重了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归纳与分析。

[2]两种结构各有利弊,凯利的书让我们领略到了如史书般流畅的法律思想史,徐祥民老师则让我们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有了更加体系化的了解。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七大问题一.法治的确立——西方人的选择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社会三.对尊严的渴求——法律与平等四.如何构筑社会——立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由边沁提出的立法目标)五.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执法六.社会良知的守护——司法七.法律的信仰——守法“恶法非法”观念一.法治的确立(一)秩序与人类1.自然界——适者生存2.人类社会——不适者也能生存3.西方人的法律起源论——社会契约4.法律的比喻——思想家眼中的法律5.代价最小——法治伏于一切人治推荐书目:(1)《基督教对中古文明的贡献》(2)《人类解放的故事》(《宽容》)(3)《法律进化论》穗积沉重(4)《开庭》美国帕克(5)《大审判》杨群海南出版社(6)《法治理想国》周天伟商务印书馆(7)《为权益而战》美国伊龙斯上海译文出版社(8)《现在开庭》乔钢良三联书店(9)《莫斯科三次公开审判》(10)美国《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11)《美国八大冤假错案》(12)《探索幸福的人》苏格拉底传(13)林达①《我有一个梦想》②《总统是靠不住的》③《历史深处的忧虑》④,带一本书去巴黎》⑤《在边缘看世纪》(二)法治的要求(三)法律的起源国家不应该把知识商品化;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抑制强者狄骥:社会连带关系——客观法(自然法);同求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关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控制人的本性(扩张性本性和社会本性)——需要强有力的控制工具(法律)(四)法律的比喻柏连德:要使用古老的但枝叶长青的法柏拉图:金质的纽带霍布斯:法律是一条锁链,一头系在主权者(立法者)的嘴唇上,另一头系在臣民(社会成员)的耳朵上;臣民的自由在于以维持这条锁链为基础库克:法律是金色(质)的直接超越权力的棍子;英国强调“王在法下”(五)法治的选择(思想家的智慧)1.柏拉图:无奈的选择,由人治转向法治老师苏格拉底:自知即无知,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不信神、不信教,学生杂乱无章,败坏青少年;学生欧基米德;学生亚里士多德;弟子狄翁;国家的根本在于哲学;哲学的根本在于造就人格理想国:经济制度:反对私有制(人变坏的根源),公有制法律制度:对罪犯不能处罚,法官批评教育,罪犯是最可怜的人,不懂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保护他人婚姻家庭制度:家庭公有,群婚制,鼓励优秀的青年男女多接触,即多生育教育制度:A初等教育(20岁之前):音乐体育;20岁时进行考核,通不过的成为社会最低层,即手工业者、农民,通过考核的进入和谐教育阶段B和谐教育(20岁至30岁):几何天文数学;社会第二阶层,即军人C理性教育(30岁至35岁):哲学(辩证法),培养审美情操,纯化心灵D实践教育(35岁至50岁):社会提供各种公职,治国栎梁,哲学家当国王二上西西里:二世三上西西里:狄翁被流放,财产被二世扣押,返还途中狄翁被杀晚年思想发生变化,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标准,智慧的结晶;八十(八十一)岁寿终正寝2.亚里士多德人不能总停留在儿童的水平上;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3.代价最小的选择——法治信任是专制之母;有权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孟德斯鸠)(六)法治的要求1.亚里士多德——法治的两个要求(原则)公布的法律要获得普遍服从,依法办事良法的存在:法律是众人的选择,故首先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而非法之好坏,恶法胜于无法2.洛克国家必须以正式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一时专断、命令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有法律而得不到执行等于无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下执法的灵活性,即允许一定程度上,根据自然法精神自由裁量(自然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3.施塔姆勒(正当法的原则)个人的意志独立于他人的专断统治;法的制定施行不能使人格受损害不遵守法律的人也受到法律保护——无罪推定(电椅刑:人不应受法律之外的痛苦)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八要素(1)一般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正义的保障);拉斯西方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总要求: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独立性)具体要求:立法方面:法律的普遍性;自治性;可行性;合乎逻辑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尊重人权;平等参与法律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适用的不一致性;司法独立;律师自由;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经济便利《西赛罗》(《我知道什么》丛书);《法律的故事》;孔多塞;芦野德林与丘睿(《大学衍义补》)同时代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人类(一)自由的重要性1.自由与社会契约相联系,建立的目的是以自然自由换取法律自由2.斯宾诺莎:自由比任何事务都要珍贵3.洛克:社会自由——法律约束下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权力、意志约束下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其余的五一节的基础4.卢梭:对自由认识得最深刻,生而为自由而战;《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用马来比喻,法国布封也用马来比喻5.伏尔泰对自由的理解次于卢梭;暴君不是强制别人就是被别人强制;成为自由的人,在自己周围只有平等的人,这才是人的真正的生活、自然的生活6.雪莱:自由的力量胜过地震的脚步……7.皮埃尔.勒鲁:对自由的定义最到位,《论平等》;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生存,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就是不谁生存(马克思:“没有自由对人来讲是真正的生命危险”)8.密尔(英):中国停止进步是因为缺乏个性(二)天赋权利——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础)1.斯宾诺莎: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2.爱尔惟修:思想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传达思想是社会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3.密尔:为了形成伟大的思想家,需要思想自由;为了使一般人都能达到人所应该达到的精神体量,需要思想自由(《康帕内拉传》)4.葛德文:政权不要奴驭思想,对理解不能强制(力量显然不构成正义)(《政治正义论》)5.费希特:人的理智与动物的智力的显著区别在于人有思想自由;可以自由思考但不得自由传播是限制思想自由的一种;可以传播真理但不可以传播谬误是错误的;无限制的思想自由会产生巨大的痛苦是不符合认识论的6.雪莱:对思想见解不能处罚;由于一个人的见解而对他进行处罚,这种行为的唯一适当的名称就是迫害(三)言为心声——言论自由1.斯宾诺莎:强制言论一致是不可能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在一切人身上;它连续而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则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规则来使人们疏离错误,对正直的人来说,它的要求和禁令从来都不是徒劳无功;但对邪恶的人来说,它的限制和规则就全不起作用。

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可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除它;我们无须诉诸于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在雅典一个样,或者今日之法和明日之法有所不同,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所有民族;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神赋予它唯一而普世的统治者的地位;让它规制万事万物;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做出的其他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中的一切规定都是恰当的。

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或者,一项法律规定)独裁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地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恰当的吗?正义是最高的法;基于这样的地位,它约束着一切人类社会,是规定了要求和禁令的正确理性的体现……如果正义的立足点是公众的决议、国王的敕令以及法官的判决。

那么在大众经由投票和决议赞同的情形下,正义将会认可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

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是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一规则称为“法律”。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中世纪早期(至1100年)罗马帝国的分裂公元4—5世纪,晚期罗马历史中的三个事件应被视为重大事件: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大约与此同时发生的罗马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件;日耳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2)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12)

第⼆节 费希特的法哲学 德国古典唯⼼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彩。

《天启学说批判》《⼀切启⽰的批判》、《知识学》、《试论公众关于法国⾰命的意见》、《⾃然权⼒基础》、《伦理学体系》《⼈类的天职》,《闭塞的商业国》、《幸福⽣活的途径》、《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

⼀、政治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他⽤“⾃我”、“⾃我意识”之类代替康德的“⾃在之物”。

费希特说⼈的认识和实践来源于“⾃我”。

⼈的“⾃我”创造⼀切,包括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

“⾃我”不仅是理性,也是意志,不仅是认识,也是⾏动。

否定外部世界的存在。

“⾃我乃是⼀切实在的源泉”。

⼆、思想⾃由 思想⾃由是⼈固有的权⼒,⼈可以放弃⼀切,惟独思想⾃由这⼀权⼒为不能放弃。

“凡是⼈们共处于相互影响之下,互相不能侵扰⾃由,这样⼤家才能⾃由。

”⼈⽣所以有绝对⾃由是因为⼈⽣来就有“原始权利”。

“原始权利”是个必要的虚构。

为法国⾰命甚⾄为激进的雅各宾专政作辩护,但他并不主张⾰命。

三、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费希特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样,认为国家起源于的契约。

但他认为契约是必要的虚构。

国家是根据契约成⽴的。

这个契约具体说来包括三个部分:第⼀部分是“财产契约”。

将⾃⼰的财产作为担保约定绝不侵犯他⼈的财产。

第⼆部分,“保护契约”每⼈约定尽其全⼒保护他⼈的财产。

第三,“结合契约”。

个⼈与全体所定,以我这⼈并保护前两项契约。

国家归为有机体。

国家的职能在于给个⼈以其与所应得,使个⼈各有其财产,以保障个⼈的所得。

1800年,发表《闭塞的商业国》。

国家学说显著变化,由强调个⼈权利和⾃由为主转向强调国家的作⽤为主。

理想国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依照⼯作性质,⼀个国家居民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

国家居民划分为⼯⼈农民,⼿⼯业者、商⼈。

这三个等级的⼈数应当固定不变,由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国家应逐渐达到经济上的⾃给⾃⾜,独⽴⾃主,对外贸易,个⼈应禁⽌,由国家进⾏。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篇: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摘要:由古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先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然后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接着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0世纪的法律思想。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方向,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开阔了自己的法律视野,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有了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和内容(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该书由30章组成,共5编,第1、2章重点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第一编介绍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编介绍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和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然后介绍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力、马基雅维斯的法律思想,第三编介绍了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格劳秀斯、洛克、哈林顿、布莱克斯通、杰弗逊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了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介绍了19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英法工业革命及各国思潮,然后介绍边沁、奥斯丁、萨维尼、梅因。

第五编先介绍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学思潮及其发展,然后介绍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综合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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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七大问题一.法治的确立——西方人的选择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社会三.对尊严的渴求——法律与平等四.如何构筑社会——立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由边沁提出的立法目标)五.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执法六.社会良知的守护——司法七.法律的信仰——守法“恶法非法”观念一.法治的确立(一)秩序与人类1.自然界——适者生存2.人类社会——不适者也能生存3.西方人的法律起源论——社会契约4.法律的比喻——思想家眼中的法律5.代价最小——法治伏于一切人治推荐书目:(1)《基督教对中古文明的贡献》(2)《人类解放的故事》(《宽容》)(3)《法律进化论》穗积沉重(4)《开庭》美国帕克(5)《大审判》杨群海南出版社(6)《法治理想国》周天伟商务印书馆(7)《为权益而战》美国伊龙斯上海译文出版社(8)《现在开庭》乔钢良三联书店(9)《莫斯科三次公开审判》(10)美国《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11)《美国八大冤假错案》(12)《探索幸福的人》苏格拉底传(13)林达①《我有一个梦想》②《总统是靠不住的》③《历史深处的忧虑》④,带一本书去巴黎》⑤《在边缘看世纪》(二)法治的要求(三)法律的起源国家不应该把知识商品化;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抑制强者狄骥:社会连带关系——客观法(自然法);同求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关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控制人的本性(扩张性本性和社会本性)——需要强有力的控制工具(法律)(四)法律的比喻柏连德:要使用古老的但枝叶长青的法柏拉图:金质的纽带霍布斯:法律是一条锁链,一头系在主权者(立法者)的嘴唇上,另一头系在臣民(社会成员)的耳朵上;臣民的自由在于以维持这条锁链为基础库克:法律是金色(质)的直接超越权力的棍子;英国强调“王在法下”(五)法治的选择(思想家的智慧)1.柏拉图:无奈的选择,由人治转向法治老师苏格拉底:自知即无知,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不信神、不信教,学生杂乱无章,败坏青少年;学生欧基米德;学生亚里士多德;弟子狄翁;国家的根本在于哲学;哲学的根本在于造就人格理想国:经济制度:反对私有制(人变坏的根源),公有制法律制度:对罪犯不能处罚,法官批评教育,罪犯是最可怜的人,不懂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保护他人婚姻家庭制度:家庭公有,群婚制,鼓励优秀的青年男女多接触,即多生育教育制度:A初等教育(20岁之前):音乐体育;20岁时进行考核,通不过的成为社会最低层,即手工业者、农民,通过考核的进入和谐教育阶段B和谐教育(20岁至30岁):几何天文数学;社会第二阶层,即军人C理性教育(30岁至35岁):哲学(辩证法),培养审美情操,纯化心灵D实践教育(35岁至50岁):社会提供各种公职,治国栎梁,哲学家当国王二上西西里:二世三上西西里:狄翁被流放,财产被二世扣押,返还途中狄翁被杀晚年思想发生变化,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标准,智慧的结晶;八十(八十一)岁寿终正寝2.亚里士多德人不能总停留在儿童的水平上;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3.代价最小的选择——法治信任是专制之母;有权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孟德斯鸠)(六)法治的要求1.亚里士多德——法治的两个要求(原则)公布的法律要获得普遍服从,依法办事良法的存在:法律是众人的选择,故首先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而非法之好坏,恶法胜于无法2.洛克国家必须以正式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一时专断、命令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有法律而得不到执行等于无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下执法的灵活性,即允许一定程度上,根据自然法精神自由裁量(自然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3.施塔姆勒(正当法的原则)个人的意志独立于他人的专断统治;法的制定施行不能使人格受损害不遵守法律的人也受到法律保护——无罪推定(电椅刑:人不应受法律之外的痛苦)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八要素(1)一般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正义的保障);拉斯西方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总要求: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独立性)具体要求:立法方面:法律的普遍性;自治性;可行性;合乎逻辑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尊重人权;平等参与法律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适用的不一致性;司法独立;律师自由;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经济便利《西赛罗》(《我知道什么》丛书);《法律的故事》;孔多塞;芦野德林与丘睿(《大学衍义补》)同时代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人类(一)自由的重要性1.自由与社会契约相联系,建立的目的是以自然自由换取法律自由2.斯宾诺莎:自由比任何事务都要珍贵3.洛克:社会自由——法律约束下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权力、意志约束下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其余的五一节的基础4.卢梭:对自由认识得最深刻,生而为自由而战;《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用马来比喻,法国布封也用马来比喻5.伏尔泰对自由的理解次于卢梭;暴君不是强制别人就是被别人强制;成为自由的人,在自己周围只有平等的人,这才是人的真正的生活、自然的生活6.雪莱:自由的力量胜过地震的脚步……7.皮埃尔.勒鲁:对自由的定义最到位,《论平等》;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生存,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就是不谁生存(马克思:“没有自由对人来讲是真正的生命危险”)8.密尔(英):中国停止进步是因为缺乏个性(二)天赋权利——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础)1.斯宾诺莎: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2.爱尔惟修:思想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传达思想是社会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3.密尔:为了形成伟大的思想家,需要思想自由;为了使一般人都能达到人所应该达到的精神体量,需要思想自由(《康帕内拉传》)4.葛德文:政权不要奴驭思想,对理解不能强制(力量显然不构成正义)(《政治正义论》)5.费希特:人的理智与动物的智力的显著区别在于人有思想自由;可以自由思考但不得自由传播是限制思想自由的一种;可以传播真理但不可以传播谬误是错误的;无限制的思想自由会产生巨大的痛苦是不符合认识论的6.雪莱:对思想见解不能处罚;由于一个人的见解而对他进行处罚,这种行为的唯一适当的名称就是迫害(三)言为心声——言论自由1.斯宾诺莎:强制言论一致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剥夺人说心里话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强制人们说一样的话到最后就败坏了信誉、破坏了公道;另一方面,强制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统治者越是削减言论自由,人们越是抵抗他们,这些人不是一般的人,而精英。

让人们自由思想和说他们心里的话是统治者保持政治权力和国家安全的最好方法2.孟德斯鸠:反对以思想言论定罪,刑罚控制的只能是行为;语言可以作出许多的解释,不慎和恶性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但在语言表达上却差别很小;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具有行为的性质;开明国家不应该对讽刺文字进行禁止,讽刺文字对国家不但无妨而且是助力,它使人们将不满转为嬉笑3.伏尔泰:“我不可以不同意你所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这话的权利。

”4.霍尔巴赫:“思想、言论和写作的自由,是一个好政府的支柱。

”“借口公民会滥用言论和出版自由而剥夺他们这种自由,就像借口他们会引起火灾而禁止他们拥有蜡烛一样的不可思议。

”宁可犯司法扭曲立法的危险也不能让立法干预司法的阴谋得逞5.罗伯斯.庇尔:“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必须要把这种自由百分之百地给予每一个人。

”法国革命悲壮结局的原因:(1)法国革命较英美革命国际压力较大(2)英美革命在战场上完成,法国革命多在城市里完成(3)英美革命中,派别的较量基本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的,而法国革命派别明显并且不共戴天,表面依照的法律已经是消灭对方的工具6.庞埃(美国):“我一向极力主张人人有保持他的意见的权利,不管他的意见如何与我不同。

凡是否认别人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会使他自己成为现有意见的奴隶,因为他自己排除了改变意见的权利。

”7.培根(英国):司法的腐败的危害是永远的,其他错误可能危害的是水流,但司法错误码率危害的是水源;“即使是谣传,也不应严加禁止。

”给人民以适当的自由使悲痛与不满得以发泄,是一种安全的方法8.格得门(英国):“对于有辱宗教和政治统治的任何著作和言论进行任何的惩办,都是不公正的。

”9.布兰戴:言论自由有五大好处(五种价值)(1)发展个人才智(2)减少人民的不满或怀疑(公开性的言论可以减少不公开的活动)(3)发现并提升政治真实,避免黑箱操作(4)真理越辩越明,提高政府决策的正确性(5)制约政府滥用权力10.布莱克:自由谈论与撰写有关的公共事务对于政府生命的重要性犹如人体的心脏,心脏减弱人体就出现虚弱,心脏停止也是人体死亡之时(卡多佐,肯尼迪)(四)书不会误国——出版自由1.弥尔顿(英):五个角度论证;英1643年《出版管制法》和1644年《论出版自由》;禁止好书就是扼杀了理性本身,即便是一篇坏作品也不应扼杀,限制出版自由的法令是达不到自身目的的,限制出版自由的法令对学者、学术和整个国家都是莫大的侮辱和损害,古往今来一切法度精明的国家都不采用出版许可制;它比一个海上的敌人堵塞我们的港口和河流更利害,它阻挠了最有价值的商品——真理的输入2.伏尔泰:书不会误国;烧毁一本有理性的书就是说我们没有足够的才智反驳它;禁止写作比禁止说话更不应该,用笔犯法就像因说话犯罪一样3.霍尔巴赫:为了出现一部好书,在它之前必须出现许多坏书4.罗伯斯.庇尔:出版自由是鞭打专制主义最可怕的鞭子;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制的,否则它就根本不存在;出版最自由的国家——丹麦;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5.雪莱(英):出版自由包含的权利是出版作者愿意论述的关于任何题目的言论(五)多元化的信仰——宗教自由弥尔顿(英);孟德斯鸠(法);伏尔泰(法);杰弗逊(美);葛德文(英)1.弥尔顿:个人的良心就是终审法庭,而心灵是不能用武力加以开导的;任何一个真正的信徒都绝非异教徒2.伏尔泰:两种宗教会使英国人互相割断对方的喉咙,但是因为有多种宗教,人们反而能和平、和睦地生活3.孟德斯鸠:要变更宗教的话,诱导比刑罚更有利4.杰弗逊:宗教完全是个人的私事,正如婚姻和家庭生活一样,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国家更无权干涉;贡献——《宗教自由法》,创办弗吉尼大学;教会和国家相结合就会产生暴政6.葛德文:尊奉国教的制度乃是一种盲目趋从的制度——(1)宗教是一种文化,对有些民族而言没有宗教就没有文化(2)宗教对道德是一种促进(《基督教对中古欧洲的贡献》)(3)宗教使得文化遗产得以保留(4)宗教对社会秩序正常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和谐(5)宗教对环境保护也是有利的(6)宗教对心灵忏悔有极大的安抚作用(7)宗教对教育有推广作用(8)宗教对法律的推进有引导作用(9)宗教对婚姻家庭的神圣性起了相应的确认和保护作用三.对尊严的渴求(一)根据1.上帝面前人人平等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时应该平等)3.人格(尊严)平等(1)能力平等:人在相同的时间对相同的事物进行观察会得出基本相同的认识(2)感受平等(3)意志平等:在睡梦中是无法控制别人的(二)意义平等就是科学,至今还模糊不清被黑暗所包围的科学;社会的起源和目的就隐藏在这里面;平等是自然万物的萌芽,它出现在不平等之间,但它将会推翻不平等,取代不平等;要将平等作为社会准则来理解(三)平等的表现培根:记住你是个人,记住你是神的代言人(代表)(对国王)约束国王的权力;抑制国王的意志美国的立国精神:人的自然的平等;对于任何特权地位的否定(除非这个地位与合法的官职相连)16世纪后西方最伟大的法律文明在于废除奴隶制1.主人与奴隶2.黑人与白人3.穷人与富人雪莱(《政治论文选》):平等地使用自然界的权利也是人的权利,穷人和富人应该像兄弟般平等相处,有人很穷,有人很富,究其本质这两种人都不快乐,穷人和富人都是赤条条地无助地来到人世,穷人服务富人对穷人无助,富人指挥穷人对富人无助,若平等相处,两者皆会快乐贫富之间的司法平等霍布斯:抢劫穷人比抢劫富人判刑要重皮埃乐.勒鲁:对穷人和富人用相同的量刑幅度实际上是用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芬兰:交通罚款的数量和收入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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