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通过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体系,全面评估交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激励其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交通服务。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应尽量量化,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应采用定性描述的方式进行评估,使考核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
3、全面性原则考核应涵盖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设施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等。
4、动态性原则考核应根据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确保考核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三、考核对象1、交通管理部门包括交警大队、中队等各级交通管理机构。
2、交通管理人员包括交警、辅警等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考核内容1、交通秩序管理(1)道路交通拥堵指数通过监测道路的平均车速、车流量等指标,计算道路交通拥堵指数,评估交通秩序管理的效果。
(2)违法查处情况统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如酒驾、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以及查处的准确率和及时率。
(3)路口通行效率考核主要路口的车辆平均等待时间、通行能力等指标,评估交通信号设置和路口管理的水平。
2、交通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及时率统计从接到事故报警到现场处理完毕的时间,评估事故处理的效率。
(2)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率考核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避免误判和争议。
(3)事故处理满意度通过对事故当事人的回访,了解其对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
3、交通设施管理(1)交通设施完好率检查道路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完好情况,计算完好率。
(2)交通设施维护及时率统计交通设施损坏后及时修复的情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交通安全宣传(1)宣传活动开展次数统计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次数和规模。
(2)宣传效果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公众反馈等方式,评估交通安全宣传的效果,如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程度。
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市民交通法规意识,维护城区良好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协管员管理,确保交通协管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进行交通秩序管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目的通过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协管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我市经济建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交通环境。
二、考核方式对协管员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与考核。
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副支队长邓幼苗任组长,秩序科科长谭鲁任副组长,考核办设秩序科.用人单位也应设管理考核小组,每月的考核情况于第二个月的3日前报考核办审核,5日前由考核办提供给劳务公司,作为协管员工资发放的依据,劳务公司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跟踪考核。
互相协调,共同管理。
三、工作职责在执勤民警指导下,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仅限于路口(路段)协助交通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制止和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协助科室民警工作,不得从事执法或未经允许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法,疏导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三)制止路口车辆、行人闯红灯和车辆越线停车;(四)制止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禁行车辆走禁区;(五)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划有中心黄实线的路段横穿马路;(六)制止车辆、行人不各行其道;(七)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八)制止路口或路段有效路面(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内违章摊担和违章停放的车辆;(九)按规收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费;(十)协助完成大队、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一)交通协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支队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二)服从命令,听众指挥,主动接受支队、大队、中队的考勤,严禁与检查考勤人员争执;(三)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举止端庄;(四)使用规范文明用语,遇到群众求助,须热情耐心,积极解难,严禁“冷、硬、横、推”;(五)见违必劝、见堵就疏,不与违章者发生无理争吵;(六)当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时,应先处置或先疏导;(七)按时上下班,严禁脱岗、溜岗、串岗、迟到、早退;(八)工作时间不得与外来人员闲聊,不得抽烟、嚼槟榔、看书看报、坐岗执勤;(九)严禁出勤不出力;(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凡请假需经中队领导(教导员或中队长)批准,二天以上(含)需经科室、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十一)严禁利用协管员身份参与“了难”;(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钱、物(含香烟、槟榔等),严禁参与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交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交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一、引言交通管理工作对于维护道路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确保交通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绩效考核方案。
二、考核目的1、激励交通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绩效。
2、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3、为交通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晋升、培训等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标准明确、客观,考核过程透明,确保每位交通管理人员都能得到公平的评价。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既注重工作成果的量化指标,又考虑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定性因素。
3、时效性原则及时进行考核,及时反馈考核结果,以便交通管理人员能够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方法。
四、考核对象所有交通管理人员,包括交警、辅警等。
五、考核内容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交通违法查处数量及质量包括查处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如酒驾、超速、超载等,以及查处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考核交通事故接警响应时间、现场处理时间、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性等。
(3)交通疏导工作效果评估在交通拥堵时段和路段的疏导效果,如道路通行能力的提升、拥堵时间的缩短等。
2、工作质量(1)执法规范程度检查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有无执法不当、粗暴执法等行为。
(2)服务质量考核对待群众的态度、解答咨询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处理投诉的满意度。
3、工作能力(1)业务知识水平包括对交通法规、交通信号控制、事故处理程序等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2)应变能力在突发交通事件中的应对能力和决策能力。
4、工作态度(1)责任心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程度,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
(2)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协作配合的情况,是否能够积极参与团队工作。
5、培训与学习(1)参加培训的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参加各类培训课程,培训期间的表现等。
(2)自我提升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情况。
六、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月度、季度和年度相结合。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有效提高交通管理工作质量,加强对交通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交通管理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绩效考核,不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精细管理原则:通过详细的考核指标和科学的考核方法,实现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精细管理。
3. 绩效导向原则: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秀者进行奖励,对绩效不佳者进行改进。
三、考核内容1. 交通秩序管理:对交通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是否能有效维护交通秩序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道路拥堵情况、交通事故数量、交通流畅度等。
2. 交通设施管理:对交通管理人员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设施损毁情况、设施维修及更新情况等。
3. 交通宣传教育:对交通管理人员对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教育效果评估等。
4. 突发事件处置:对交通管理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应急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应急反应速度、事故处理效果等。
四、考核方法1. 定量评价:根据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量化结果,对交通管理人员进行定量评价。
采用评分方式,按照不同权重计算总分。
2. 定性评价:结合交通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情况等,进行定性评价。
3. 考核自评:交通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对自己进行评价,自评结果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考核结果与措施1. 绩效优秀者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例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2. 绩效一般者将获得相应的培训和提升机会,加强绩效改进。
3. 绩效不佳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监督,并提出绩效改进计划。
六、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可以全面客观地对交通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激励优秀者,促使每个交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也能更好地发挥绩效考核的指导和激励作用,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范文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明确交通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标准,对交通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调动广大交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四条绩效考核工作包括考核目标的设定、绩效指标的确定、考核过程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的公布和使用等环节。
第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交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评价依据,将直接影响到交通管理人员的晋升和奖惩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绩效考核工作应当与个人奖惩、工资待遇、选拔任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绩效工资、职称评定等制度相衔接,相互促进,形成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
第二章考核目标的设定第七条绩效考核的目标是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衡量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业绩,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考核目标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可量化的。
第九条考核目标的制定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总体要求、地区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工作的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第十条考核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事故处理时间、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二)交通秩序管理水平:包括道路拥堵状况、交通信号灯运行状态、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三)交通设施管理水平:包括道路设施的维护、养护和改善情况、道路标识的清晰度、交通设备的正常运行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四)交通信号管理水平:包括交通信号配时的合理性、信号的运行状态、信号灯故障处理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五)交通信息管理水平:包括交通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六)社会服务水平:包括交通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考核目标的权重比例应当根据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考核指标的重要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交通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协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协管人员素质,确保交通协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交通管理工作;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4.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服务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报名;3. 组织面试、体检;4. 体检合格者进行培训;5. 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交通协管人员培训内容:1. 交通法律法规、交通管理业务知识;2. 协管技能、应急处置能力;3. 道德品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交通协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纪律性;2. 业务能力、工作效率;3. 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交通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交通协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2. 参加培训、晋升;3. 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保障交通秩序;3.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热情服务群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乡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
XX乡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一、劝导站工作职责(一)专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职责1、严格按照劝导站公示的时间进行上岗,如遇雨、雪、雾、冰等恶劣天气,重大节假日,村民红白喜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赶集赶场日,学生上放学高峰等时段,要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2、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工作,发现路面显性交通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对不服从劝导和多次违法的,要通知辖区交警中队或派出所,依法严厉查处。
3、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
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实时妥当处理,第一时间报告辖区交管办及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伤者救援,协助交通民警维护现场秩序。
4、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5、收集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向乡交管办报告。
6、熟练运用“农交安”手机APP系统,按照上级相关工作要求,每个上岗日登录系统并通过APP上传交通违法劝导工作情况。
7、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可以从事车驾管业务代办、快处快赔代办、保险代理等方面的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兼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职责1、严格落实“七必上”(在重要节假日出行高峰时段必上;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必上;赶集日高峰时段必上;群众早晚出行高峰时段必上;红白喜事出行时段必上;开展民俗活动时段必上;冰雪、暴雨、泥石流、道路塌方等恶劣天气时段必上)。
2、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
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实时妥当处理,第一时间报告辖区交管办及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伤者救援,协助交通民警维护现场秩序。
3、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村村响”大喇叭、微信群、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4、根据乡交管办推送的新增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及辖区居民流动情况,掌握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并逐人逐户上门开展宣传工作,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将辖区和节假日返乡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交管办。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执法活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的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指定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规范签订聘用合同,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使用,协助交通民警从事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辅助力量,协助交通民警开展部分管理工作,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交通协管员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思想品德良好,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四)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知识;(五)能讲流利的普通话。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合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主动向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六)在机关工作的交通协管员根据聘用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技能性、事务性等工作。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发现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纪律第九条下列岗位和工作严禁使用交通协管员:(一)涉密岗位;(二)涉及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执行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三)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工作;(四)其他不适宜交通协管员参与的工作和岗位。
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管理。
三、协管员职责1. 宣传交通法规: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2. 劝导交通违法行为: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劝导,确保道路交通秩序。
3. 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 排查安全隐患: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 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6. 做好车辆与驾驶人信息登记:对本村机动车辆、驾驶人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掌握车辆和驾驶人底数及变动情况。
四、协管员选拔与培训1. 选拔条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较强的责任心;熟悉当地情况,熟悉交通法规;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内容:交通安全法规、交通指挥手势、交通事故处理、安全检查等。
3. 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
五、协管员工作制度1. 工作时间:协管员应当遵守工作制度,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
2. 工作区域:协管员应在本村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工作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导、纠违、排查隐患、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
4. 工作记录:协管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六、协管员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等。
2. 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协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 惩戒:对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的协管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
学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交通越来越拥堵,交通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提高交通秩序和学生的出行安全性,许多学校开始实施学生交通协管员管理办法。
二、学生交通协管员的角色学生交通协管员是由学校选派的学生担任的,他们是交通安全的宣传者、监督者和协调者。
他们在顶着烈日或严寒,繁忙地维持秩序,为其他同学的安全保驾护航。
三、学校的责任学校应建立学生交通协管员队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学生交通协管员的工作。
学校也需要给予学生交通协管员必要的培训和奖励,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四、学生交通协管员的权益学生交通协管员是学校为提高交通安全而设立的角色,他们应享有一定的权益。
例如,学校应在协管员工作期间给予他们适当的时间上课,以免影响学习。
此外,学校还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装备,如背心、警示牌等。
五、学生交通协管员的义务作为学生交通协管员,他们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并正确指挥交通。
他们需要站在交通繁忙的路口,根据交通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出行顺序。
此外,他们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行人和司机友好互动。
六、学生交通协管员的培训学校应组织学生交通协管员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交通规则、交通控制手势和基本急救知识。
通过培训,协管员可以提升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七、与家长的合作家长是学生交通协管员工作的重要合作伙伴。
学校需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向他们传达相关政策和安全知识,以增强他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同时,学校还可与家长共同制定出行安全规范,让孩子们更加安全地上下学。
八、学生交通协管员的成就感大部分学生交通协管员认为这项工作给予了他们成就感和责任感。
通过参与交通管理,他们学到了实用知识,提高了团队合作能力,培养了责任心。
这些优秀的品质将在他们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受益无穷。
九、社会的关注和支持社会各界对学生交通协管员的工作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政府部门通常会给予学校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以保障交通协管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局交通协管员工资待遇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建立和完善交通协管员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协管员业绩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全面提高交通协管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协管员协助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的作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目的通过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协管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经济建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交通运输执法环境。
二、方式采用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方式,交通协管员基础工资(包括驾驶员):2500元每月;绩效工资:800/月,中队长补贴200/元每月。
周末及节假日、夜间加班补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绩效考核(一)交通协管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服从组织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做到准确行使自己的岗位工作职责,一次不服从组织分工和领导指挥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累计两次不服从组织分工和领导指挥的,扣发全年绩效工作,全年累计三次及以上不服从组织分工和领导指挥的提交局领导办公会讨论后作开除处理。
(二)交通协管员应严格执行好上级安排的岗位责任,对于各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贻误工作。
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每次扣发中队每人100元绩,累计两次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提交局领导办公会讨论后作开除处理。
(三)交通协管员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制度和交通协管员行为规范。
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不得无故旷工,不得请霸王假。
队员请事假半天以内的,由中队长签字后报大队备案,超过半天的,由大队签字后报局办备案,中队长请事假半天以内的由大队签字后报局办备案,超过半天的由大队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每月请假3天(累计)以上取消当月绩效考核奖金,全年累计3个月被取消绩效考核奖金的提交局领导会议决定后作开除处理。
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作效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热爱交通安全工作,有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三)纠正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四)协助处理交通事故;(五)完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任与培训第五条交通安全协管员的聘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聘任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及时间;(二)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参加面试、体检;(三)根据面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四)公示拟聘人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交通安全协管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工作程序;(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法;(四)交通指挥手势、标志标线识别;(五)交通事故处理及现场勘查;(六)其他相关业务知识。
第八条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纪律第九条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职责和纪律:(一)认真履行职责,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二)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徇私情;(三)着装整齐,佩戴标识,保持形象;(四)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七)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八)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交通管理是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绩效考核办法至关重要。
本办法旨在明确交通管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内容和方式,激励交通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不断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一、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人情因素的干扰,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量化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应尽量量化,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应进行定性描述,使考核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3、重点突出原则考核应突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拥堵治理、交通设施维护等。
4、动态调整原则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协管员等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考核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交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统计考核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和造成的死亡人数,计算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并与上一考核周期或同类地区进行对比。
(2)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考核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数量和查处率,包括酒驾、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
(3)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评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次数、覆盖人群、效果等。
2、交通拥堵治理(1)道路通行能力分析重点路段和区域的交通流量、车速等数据,评估道路通行能力的改善情况。
(2)交通拥堵指数监测和统计城市交通拥堵指数,考核拥堵状况的缓解程度。
(3)交通疏导措施的有效性考察在交通拥堵时段采取的疏导措施,如警力部署、信号灯调控、临时交通管制等的效果。
3、交通设施维护与管理(1)交通设施完好率检查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等设施的完好情况,计算完好率。
(2)交通设施更新与优化评估对老旧交通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对不合理交通设施的优化调整工作。
4、执法规范与服务质量(1)执法程序合规性检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有无违规执法行为。
交通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方案
交通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工作,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特制定本交通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通过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全面考核,客观评价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发现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过程和结果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2、量化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应尽量量化,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应进行定性描述和评估。
3、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注重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进行定期的综合考核。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考核结果应与奖惩机制挂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考核对象1、交通管理部门各科室及所属单位。
2、交通管理工作人员,包括民警、辅警等。
四、考核内容1、道路交通秩序管理(1)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流量控制和疏导情况,是否存在长时间拥堵现象。
(2)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和质量,如酒驾、超速、超载、闯红灯等。
(3)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情况,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是否规范、清晰、有效。
2、交通事故处理(1)交通事故接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
(2)事故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3)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分析和整改。
3、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次数和效果,如主题宣传日、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
(2)媒体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渠道。
(3)公众对交通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4、执法规范化建设(1)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情况,是否熟悉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
(2)执法过程中的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情况,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3)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交通协管员管理制度
交通协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协管员队伍的素质,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协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严守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知识,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应当严格执行交通指挥命令,服从交通指挥指挥员的工作安排,做到服从指挥,严守岗位。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应当保持工作形象整洁,不得穿着超出规定范围的服装上岗,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擅自离岗。
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应当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和纠纷,保证交通秩序。
第九条交通协管员应当保护交通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不得损坏或者私自使用交通管理部门的设备。
第十条交通协管员应当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接受纪律处分。
第二章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交通协管员有权利根据交通指挥员的指挥进行交通指挥工作,有权利对违反交通规定的驾驶员进行劝阻和批评。
第十二条交通协管员有义务保护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对于交通事故和纠纷能够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交通协管员有义务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四条交通协管员有义务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更改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交通协管员有义务文明礼貌地对待交通参与者,不得粗暴对待交通参与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交通协管员有义务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有权利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有权利向交通管理部门反映交通管理方面的问题。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 1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 2 -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 3 -第七条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协管员考核办法
协管员考核办法协管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团队管理水平,确保协管员在工作中发挥作用,本办法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协管员考核工作由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并由团队领导层负责执行。
第三条协管员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公正。
第四条协管员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一次,临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时安排。
第五条考核结果作为协管员获得晋升、待遇调整和退出团队的依据。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协管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
第七条工作责任心是指协管员对团队工作充满责任感,积极主动、勤勤恳恳地完成各项任务,并主动为团队改进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工作能力是指协管员在工作中能够独立思考、快速解决问题,能够主动学习和掌握新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第九条团队协作能力是指协管员能够积极与团队成员沟通协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团队工作,解决团队内部矛盾和冲突,并能够与他人和谐相处。
第十条发展潜力是指协管员具备成长和发展的条件和潜力,有能力担任更高层次的工作,并能够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和提高。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十一条定期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第十二条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方案,并发送给所有协管员。
第十三条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等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协管员需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的准备和整理。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考核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包括考核材料的收集、考核指导的组织和考核结果的汇总等工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报告,评议报告经团队领导层审核通过后,向协管员发布。
第十七条临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工作需要的解释权归团队领导层所有。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协管员获得晋升、待遇调整和退出团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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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市民交通法规意识,维护城区良好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协管员管理,确保交通协管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进行交通秩序管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协管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我市经济建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交通环境。
二、考核方式
对协管员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与考核。
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副支队长邓幼苗任组长,秩序科科长谭鲁任副组长,考核办设秩序科。
用人单位也应设管理考核小组,每月的考核情况于第二个月的3日前报考核办审核,5日前由考核办提供给劳务公司,作为协管员工资发放的依据,劳务公司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跟踪考核。
互相协调,共同管理。
三、工作职责
在执勤民警指导下,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仅限于路口(路段)协助交通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制止和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协助科室民警工作,不得从事执法或未经允许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法,疏导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三)制止路口车辆、行人闯红灯和车辆越线停车;
(四)制止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禁行车辆走禁区;
(五)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划有中心黄实线的路段横穿马路;
(六)制止车辆、行人不各行其道;
(七)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
(八)制止路口或路段有效路面(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内违章摊担和违章停放的车辆;
(九)按规收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费;
(十)协助完成大队、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交通协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支队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二)服从命令,听众指挥,主动接受支队、大队、中队的考勤,严禁与检查考勤人员争执;
(三)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举止端庄;
(四)使用规范文明用语,遇到群众求助,须热情耐心,积极解难,严禁“冷、硬、横、推”;
(五)见违必劝、见堵就疏,不与违章者发生无理争吵;
(六)当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时,应先处置或先疏导;
(七)按时上下班,严禁脱岗、溜岗、串岗、迟到、早退;
(八)工作时间不得与外来人员闲聊,不得抽烟、嚼槟榔、看书看报、坐岗执勤;
(九)严禁出勤不出力;
(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凡请假需经中队领导(教导员或中队长)批准,二天以上(含)需经科室、大队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严禁利用协管员身份参与“了难”;
(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钱、物(含香烟、槟榔等),严禁参与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五、考核标准
采用按月计分考核办法,每分扣5元,由支队考核办提供给劳务公司,建议在协管员的月基本工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支队将从总劳务费中扣除。
(一)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有辱骂、讥讽或殴打群众行为的每次计10分。
如需要赔偿医药费,由殴打者本人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计5分:
1、责任区域秩序混乱,协管员工作不负责,出勤不出力;
2、责任区域有明显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及时报告、疏导或处置的;
3、饮酒、醉酒后工作的;
4、支队、大队组织交通协管员开会、学习,未经大队、中队批准请假的;
5、工作中与违章者发生冲突和纠纷,未及时通知大队而影响交通秩序和工作正常进行的;
6、不服从指挥和工作安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计2分:
1、凡迟到、早退、溜岗、脱岗、串岗20分钟(含)以上的(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
2、不按规定着装(反光背心、上岗证、帽子、口哨)的;
3、工作时坐摊(店或岗亭)的;
4、担负临时停车场收费的协管员对应该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不收停车费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计1分:
1、工作时与外人(包括其他协管员)闲聊、抽烟、嚼槟榔、口香糖、看书看报的;
2、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3、工作时精神萎靡、背手、插兜;
(五)合同期内任何一月有被计40分(含)以上者,支队退还劳务公司请求换人或扣回劳务费。
(六)对工作中责任心强,积极肯干,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好人好事突出的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由市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协管员上岗之日起实施。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