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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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简介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类产品,其质量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其背后的意义和作用。

一、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将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妆品信息向有关部门提供并备案登记的过程。

通过注册管理,可以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中国,化妆品的注册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凡是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的化妆品,必须事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备案。

注册备案时,需提供相关的化妆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命名、用途、成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提供必要的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化妆品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注册管理,可以有效监控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防止低质量和非法产品的出现。

此外,注册管理还可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整个化妆品市场的信誉和竞争力。

二、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办法除了注册管理外,化妆品还需要进行备案检验。

备案检验是指对已注册的化妆品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检验的过程。

通过备案检验,可以确保化妆品仍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在中国,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已注册的化妆品产品需要定期进行备案检验,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持续符合要求。

备案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化妆品产品的成分、质量、微生物、稳定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化妆品备案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已注册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通过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防止问题化妆品流入市场,并追溯和召回已经流入市场的问题化妆品。

化妆品检验制度

化妆品检验制度

化妆品检验规定(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22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一、检验申请与受理(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

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

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物和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化妆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生产的,出口或进口时所属货物的表述为化妆品的商品。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科学、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活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负责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协助海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海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管跟踪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海关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提高进出口化妆品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第九条进口化妆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税收政策缴纳进口税税款。

第十条进口化妆品应当进行检验检疫,并持有有效的检验检疫证书才能依法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按照进口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检验检疫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出口化妆品应当依法经过检验检疫,并持有有效的检验检疫证书才能依法出口。

第十七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按照出口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出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出口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出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条出口化妆品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检验检疫的,海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人们对美容和个人形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化妆品行业发展迅猛。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和一些不良商家的存在,化妆品安全问题也屡屡引发社会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对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的概述1. 法律依据中国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的办法》指导的。

根据法律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要通过行政许可检验后才能生产和销售化妆品。

2. 主要内容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和安全性评估两个方面。

产品质量检验包括对产品的成分、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等进行检测,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

安全性评估则是通过对产品成分的评估,评估其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

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行政许可检验,可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达到标准,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

这样一来,消费者购买到的化妆品更加安全可靠,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 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行政许可检验对于化妆品企业来说是一种监管机制,使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规范、合法,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

同时,它也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监管能力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提高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通过对化妆品企业的许可检验,监管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化妆品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四、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优化方向尽管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1. 强化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评估化妆品的各类风险,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问题化妆品的追踪和处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和审查该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进口化妆品的审批。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经过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审查机构会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和备案通过审查的进口化妆品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

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规格、包装等。

备案则包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

登记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的重点包括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检验机构会对产品的有效成分、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正式进入国内市场。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后,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检等。

监督管理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五、违法行为及处罚该办法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反审查程序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内市场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法规,它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和出口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程序1.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名称、成分及用途、包装规格等。

2. 海关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化妆品的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

3. 海关抽样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

4.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决定是否放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

5.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要求1.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包括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2. 化妆品的成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的物质。

3. 化妆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有误导性宣传和虚假标签。

4.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特殊检验和认证,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标准和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措施1. 建立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

2.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化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进出口、罚款等。

4. 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的自查和监督。

5. 加强对进口化妆品原产地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原产地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六、工作机构和职责1. 海关负责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放行等工作。

2.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的标准和规定。

3. 医药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4.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维护国内化妆品市场的秩序至关重要。

为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格产品的流通,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化妆品进出口质量管理工作。

2. 检验检疫管理机构2.1 国家质检总局是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设立化妆品质检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2 化妆品质检部门的职责包括: - 制定化妆品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 - 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 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 对进出口化妆品相关企业进行检验检疫能力评估。

3. 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登记3.1 进口化妆品按照功能、用途、适宜人群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分级管理。

3.2 进口化妆品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后方可进口。

3.3 出口化妆品应符合目的国(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按照目的国(地区)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4. 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4.1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进口申请和样品备案:进口企业需向质检总局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

- 抽样检验:质检总局将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放行的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进口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4.2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登记备案: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向质检总局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检验检疫:质检总局将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出口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出口化妆品不符合目的国(地区)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5.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5.1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行为,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的产品抽样、检验申请、检验受理、样品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许可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承担本规范规定的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派2名以上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随机抽取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样品,并用封签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表1)。

抽取样品的数量由申请企业确定。

抽样人员、申请企业的授权负责人应当在封签、产品抽样单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申请企业公章。

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二份交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的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向许可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许可检验申请表(以下称检验申请表,见表2)。

同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产品抽样单及有关资料,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及有关资料。

检验申请表和样品需经许可检验机构确认。

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随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由申请企业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卫生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相关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

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第四条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检验机构,并负责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查。

第六条根据许可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以下称《认定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许可检验机构数量与全国许可检验需求相适应;(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

第二章推荐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以下称被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三)具备独立承担《认定规范》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必备项目的能力;(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第九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推荐单位的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三)自荐报告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最新版】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最新版】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是指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或新原料(以下统称为“产品”)申请注册和备案之前,委托化妆品检验机构对产品的安全性及合规性进行检验,并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管理。

第五条检验机构从事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和准确。

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在注册和备案检验过程中提供的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检验机构备案管理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且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工作需要。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检验机构还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建立志愿者管理和不良反应处置体系,从事临床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检验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化妆品检验相关工作经历,且近三年应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无重大业务事故。

第八条检验机构结合自身检验能力条件,通过检验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备案。

检验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一)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二)已经具备的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法定资质或条件;(三)依资质或条件可以开展的化妆品检验工作项目,以及预估能够承担检验的样品数量;(四)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包括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相关的管理体系文件;(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六)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和环境条件说明;(七)既往开展化妆品检验工作情况;(八)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无重大业务事故说明;(九)防范和处理化妆品检验工作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
条 , 自2 1年2 l 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 的相 关文件 的,按本 办法 执行 。 同时发布 的 《 妆 品行政许 可 00 月 1 化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同时发布 的 《 化 检验机 构资格 认定规 范》共 五章三十 一条 。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调 整
的立 法听证会 。
品添加剂 生产将 在更 为安全 的环 境 中进行 。
听证 会上 ,企业 代表 、协 会负 责人 、法律 学者 等提 出大量 意见和 建议 ,例 如加工 助剂 是否作 为食
据质 检总 局食 品生产 监管 司 司长吴 清海介 绍 ,
这个规 定征求 意见 稿 的亮点之 一是 强调 了生产 者 的 品添加剂 、香 精香 料是不 是 复合食 品添加剂 、委托

根据 《 知》,卫 生部卫生监督 中心不再承担 组 加剂标准 的咨询 、答复 、宣传 、研究和技术 交流等 日 通
食品添Dl 品种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工作 ,仅承担 常工作,遇到重大事项 时应及时上报 。 r N新
2 t年第 0O 柏 ,艇 第 2 7 翔
《 妆 品 行 政 许 可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化 法 》对 化妆 品行政 许可 检验机 构 的资格认 定进行 了
《 化妆 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对 许可检验工 明确 。该 《 办法 》共 五 章二 十 三条 , 自2 1 年2 0 0 月
作 的相关责任进行 了明确。该 《 办法 》共八章三十一 1 日起 施行 。此 前发布 的相关文 件与 本办法 不一致 1
责任 ,特 别将 “ 生产 者质 量义 务 ”列 为 一章 。其 中 加 工 的食 品添 加剂 是否 需要标 明委托 者 的名 称等 。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72号公告附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72号公告附件
其他接受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首家检验检测机 构的封样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样品。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对在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 他相关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化 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记录。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 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 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 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
— 1 ——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
律责任。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检验信息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填
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序列号并发放工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已取得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等信息通过检验信息系统进行公 布,以便化妆品企业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 验。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在检 验信息系统中更新信息。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 息:
(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 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 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 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 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 况; (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 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 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产品抽样单。

申请企业应当将封样和产品抽样单一并提交许可检验机构。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以下称《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交许可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提供封样样品、进口化妆品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检验费用。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化妆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人们追求美丽和健康已经成为常态。

然而,化妆品与人们直接接触,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与利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背景化妆品作为涉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其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其中,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减少市场风险和危害。

二、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1. 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内生产、进口以及销售的化妆品产品。

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化妆品,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进入市场。

2. 许可条件在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中,设定了一系列准入条件,包括企业生产能力、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人员素质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行政许可,并得以生产和销售化妆品产品。

3. 许可申请及审批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

然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负责行政许可检验的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化妆品的条件。

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行政许可证,可以正式生产和销售化妆品产品。

4. 许可监督与检验行政许可并非一次性的授权,而是需要定期维持和更新。

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持证企业的监督与检验程序。

监管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检验和抽查,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三、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作用与意义1. 保证产品质量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对化妆品企业进行准入门槛要求,强制性地约束了参与化妆品行业的企业和产品。

只有符合要求的企业经过检验与监督,才能生产和销售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产品检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落实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许可要求,确保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检验工作得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的化妆品产品。

三、检验责任与义务1.公司将成立产品检验部门,专门负责化妆品产品的检验工作。

2.产品检验部门将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关化妆品产品检验资质。

3.产品检验部门负责对生产的化妆品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明。

4.产品检验部门对不合格的化妆品产品必须做好退货处理,并与生产部门协作解决质量问题。

四、检验项目和方法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产品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成分、微生物、重金属含量、放射性物质、漂白剂残留等检验项目。

2.产品检验部门将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验。

五、检验频率1.检验频率应根据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确定。

2.风险较高的化妆品产品,应提高检验频率。

3.检验频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

六、检验记录1.产品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产品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结果及处理意见等。

2.检验记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妥善保存,确保随时能够查阅和追溯。

七、不合格产品处理1.如果化妆品产品经过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检验部门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产、召回,并按照公司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检验部门应与生产部门共同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3.生产部门应按照检验部门的要求,及时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再生产。

八、监督检查与评估1.产品检验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2.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的评估,确保检验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九、处罚与追责1.对于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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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产品抽样单。

申请企业应当将封样和产品抽样单一并提交许可检验机构。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以下称《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交许可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提供封样样品、进口化妆品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检验费用。

第十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对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检验受理通知书),进行许可检验受理编号,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许可检验受理编号是许可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的编号一致。

第三章检验与报告第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与许可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检验样品数量送检样品。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许可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限完成许可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原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处理。

经复核后对原检验报告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需要第三方许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最终确认。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许可检验工作考核和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检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许可检验的标准规范、检验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许可检验机构的环境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仪器设备应当保证良好运行。

第十八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保证许可检验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对质量控制过程进行记录,并定期评价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第五章样品与档案管理第十九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有专门负责样品保管的部门,并具有符合样品储存条件的场所。

样品的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

对超过留存期限的样品经许可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行销毁,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

留样的处理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档案存放条件的场所,并设专人管理。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许可检验档案资料整理、保存、查阅、使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许可检验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超过保存期限的许可检验档案资料的销毁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经许可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并作相关记录。

检验报告及重要档案资料的电子文档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许可检验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抽样单、许可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样品交接及检验流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存档检验报告,以及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配方、使用说明书等其他与该产品许可检验相关的资料。

第六章保密与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制度,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鼓励许可检验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许可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公布许可检验收费标准、检验期限、复核处理和投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许可检验工作年报和月报。

年报和月报内容按照《检验规范》相关要求填写。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许可检验机构的许可检验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检验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二)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校验,性能是否完好;(三)检验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培训,是否有不符合相关要求上岗的行为;(四)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保证其正常运行;(五)检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影响许可检验质量的行为;(六)许可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许可检验或许可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许可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上述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许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化妆品安全检验工作需要,新增检验项目或方法,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行为,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的产品抽样、检验申请、检验受理、样品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许可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承担本规范规定的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派2名以上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随机抽取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样品,并用封签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表1)。

抽取样品的数量由申请企业确定。

抽样人员、申请企业的授权负责人应当在封签、产品抽样单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申请企业公章。

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二份交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的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向许可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许可检验申请表(以下称检验申请表,见表2)。

同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产品抽样单及有关资料,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及有关资料。

检验申请表和样品需经许可检验机构确认。

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随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由申请企业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卫生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包装完整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等许可检验所需资料。

申请企业对提交的样品和资料负责。

第八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受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许可检验申请受理工作。

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接收、登记、标识、审核、流转,并建立程序,保存相关记录,保证样品在许可检验机构内的传递安全。

第九条受理许可检验申请时应当对产品抽样单、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上加盖印章。

符合要求的,进行检验受理编号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检验受理通知书,见表3);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并由申请企业随检验报告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

检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第十条检验受理编号是许可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编号一致。

检验受理编号应当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共14位,如GT001200900001。

(一)前2位:化妆品类别代号(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XY表示化妆品新原料);(二)第3位至第5位:许可检验机构编号;(三)第6位至第9位:许可检验受理的年份号;(四)第10位至第14位:许可检验机构受理化妆品样品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首个受理许可检验申请的许可检验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许可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并附上检验申请表和检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

第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第三章样品检验第十三条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对检验样品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许可检验过程中应当记录样品的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样品检验。

第十五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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