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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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二手房、土地、商业房产等。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房地产:指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不动产;•转让:指转移房地产权利的行为;•转让人:指房地产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房地产的人;•受让人:指通过转让取得房地产权利的人;•二手房:指已被登记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或地块;•商业房产:指出租、销售或者用于营业、公寓以及其他类似用途的房产。

第四条转让人的义务转让人应当保证其拥有转让房地产的权利并能够有效处分,对房地产状况、权利瑕疵等信息实事求是,不能隐瞒或者虚构有关事实,应当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五条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有权查阅转让人提供的房地产资料和有关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转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受让人应当认真查阅房地产相关的档案和资料,比对房产信息,了解房屋的地籍、记录等情况,并与转让人签订书面协议。

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人按照购房合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

第二章转让房地产的程序第六条认购阶段认购是指转让人将要转让的房地产告知社会后,受让人主动与转让人联系,并表达意愿购买的行为。

在认购阶段,没有确定具体标的物价格,转让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和转让条件,协商在一定期限内确定购房意向并作出购房承诺。

认购期间,受让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七条签署转让协议经过认购阶段,双方同意后,进入签署转让协议阶段。

转让协议应当明确标的物、价格、权利状况、双方权利义务、附加条件等有关事项,并经过双方确认签署。

第八条过户阶段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签署转让协议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权利转移手续。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转让活动,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产权清晰、符合法定转让程序、无法律和合同限制。

第二章转让程序第五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相关税务手续等。

第六条转让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价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办理,签订时应当由双方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确保其在房地产上拥有相应的产权。

受让方应当核查产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使用权期限、房屋周边的环境状况等。

第九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产权的转移。

过户手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产权证书、办理房屋查封解封手续等。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公开信息,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转让方应当将房地产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并公示在指定平台上。

受让方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并对房地产进行自主评估。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受让方应当核实房地产信息的真实性,并在购买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对房地产进行勘查,提供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情况、设备设施等详细信息。

受让方对房地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转让方提供解释和证据。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履行转让合同中的约定。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市场参与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不动产。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应符合以下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公开进行,交易信息应当公示,交易过程应当公正透明,并保障各方权益平等。

2. 稳定市场价格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杜绝哄抬房价、恶意炒作等行为。

3. 依法合规原则:房地产转让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有欺诈、强迫、骚扰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以下程序:1. 交易申请:转让方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转让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影像资料等。

2. 信息公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转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产基本信息、转让方信息、交易条件等。

3. 意向登记:意向受让方可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意向登记申请,申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登记。

4. 交易确认:转让方应在收到意向登记后,选择意向受让方,并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

5. 过户手续:房地产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应与意向受让方及相关机构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规定:1.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协议等。

2.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支付转让价格、接受不动产权属变更等。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1.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吊销不动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侵害市场参与方权益的行为,受害方可依法申请赔偿。

第七条: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

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引言城市房地产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维护市场秩序,2023年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对相关术语作出了明确释义。

一、房地产转让管理房地产转让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用于调控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行为的全过程管理。

其目的是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拥有房地产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拥有权益来源于合法途径,并具备转让的合法资格。

受让方是指依法取得转让房地产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购买房地产的合法资格。

三、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达成的意思表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价格、转让的条件、权益的转让方式等具体内容。

转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房地产转让登记房地产转让登记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向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的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核实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五、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是指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房地产转让的价格,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者权益等形式。

转让价款应当合法、合理,并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晰明确。

六、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是指因不可抗力、协议、法律规定等原因,转让双方通过协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已经签订的转让合同。

违约责任是指当某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转让手续费转让手续费是指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或者相关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费、评估费、佣金等。

转让手续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高于市场定价标准。

八、权益保护权益保护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权益、房地产转让登记、法律救济等。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5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5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____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起草目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转让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起草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价格由市场自主决定。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注重信息公开,促进信息透明度。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注重风险防范,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推动房地产转让活动的规范发展。

第二章:转让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前,转让方应当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项目转让前,转让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楼盘销售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公开披露有关房地产项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情况、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信息,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建立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方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三章:转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尊重购房者的选择,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垄断的金融、物业等服务。

第十八条:转让方应当妥善保管购房者的财产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

第十九条: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相应权利和义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2001年8月15日修订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性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基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合同;(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活动,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主体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个人可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通过买卖、转让股权、出租等方式转让自己的房地产。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经过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合同。

第十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地产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确保买受人能够合法享有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第四章转让价格与评估第十四条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第十五条转让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十六条房地产转让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特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应当依法合理确定,遵循国家相关政策。

第五章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第十八条合同各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涉及虚假信息、重大瑕疵等情况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第二十条一方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转让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违约金等。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转让法律规定(3篇)

房地产开发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地产开发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者已建成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转让应当遵循以下法律规定: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7.《房屋登记办法》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的通知》等。

三、房地产开发转让的条件1.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载明的权利范围、期限、用途等与实际相符;(3)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载明的权利范围、期限、用途等未受到限制。

2.在建工程或已建成的房地产符合规划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必须确保在建工程或已建成的房地产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3.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已建成的房地产未设定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必须确保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已建成的房地产未设定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查封等权利限制的设立应当依法进行。

4.合同签订合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应当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程序1.申请转让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签订转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转让的房地产、转让价格、转让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屋所有者将不再使用的房屋出租或出售给其他
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管理规定是《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出售
行为,防止房地产的操纵和套利行为,保障房地产买卖双方和邻里的
权益。

2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涵盖范围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涵盖了房地产转让的基本要求,包括房
屋所有者和承租人之间转让协议的签订、承租人有权使用房屋的要求、承租人承担的责任、双方的其他义务等内容。

3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城市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拒绝遵守此项规定的,应
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赔偿或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承担责任。

4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主要原则
1、维护房地产双方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主要原则是尊重房屋所有者的权利,
维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忽视房屋租约要求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限制房屋所有者随意变更租约的行为。

2、充分保护原租户的权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要求,在房屋转让中,房屋承租人在活动期内不得把房屋转让给他人,且转让房屋时应当对原租户考虑,如果原房屋承租人有意继续租用者,新房屋承租人有义务给予原租户减免租金,以及按照当地法律及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5 总结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出售行为,充分保护房地产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房屋所有者的权利,维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买卖双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文《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是指城市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的转让行为。

城市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买卖、赠与、置换等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支付相关税费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条国家坚持城市房地产制度的基本框架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

国家支持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和创新,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强制他人转让不动产。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拟定出让条件、价格、用途、面积、权益限制等相关事项,并公开发布。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公开竞争方式,经过合理、公正、公开的程序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承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当按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转移。

第三章房屋买卖第十三条房屋买卖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公平交易、平等互利的原则,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房屋的价格、面积、建筑质量、产权归属等相关事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范本(二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范本(二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释义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房屋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的合同制。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出售、购买、转让、租赁、转租等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证,是指住宅、办公楼等房屋的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是指工厂、仓库等房屋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转让权证,是指权益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权益交给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证明。

第五条中介机构,是指经政府批准,提供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等。

第六条转让费用,是指房地产转让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转让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办理权证过户、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备案手续等。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合同是转让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交易条件、交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权证过户是指房地产转让双方通过公证机构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地产权证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为购买方的过程。

第十二条权证过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身份证明、彩色照片、公章等。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双方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转让双方必须提供房屋信息、合同、权证等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要求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负责为转让双方提供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咨询、评估、协商、备案等。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办理房地产转让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

2023年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房地产转让交易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房地产转让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房地产转让交易,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2023年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转让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转让交易,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不动产的转让。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证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交易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权属证明和相关权益证明文件,确保买方能够合法取得房屋拥有权。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将卖方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公示,并保护买方的查询权利。

第八条:在房地产转让交易过程中,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九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经过两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合同应当包含卖方和买方的基本信息、房屋面积、价格、过户时间等要素,并在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房地产转让交易文件的备案应当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负责,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在房地产转让交易中,如发生卖方或买方违约行为,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卖方或买方违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隐瞒房屋瑕疵、未按约定时间过户、恶意拖欠房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转让程序1. 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关手续不得进行转让。

2. 转让方需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共同保管备查。

二、转让条件1. 转让方应当具备合法拥有或使用权的资格,房产证明文件齐全完好。

2. 转让方应当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状况,无债务纠纷、工程质量问题或法律争议等不良问题。

3. 转让方应当对房屋的结构、面积、厂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三、转让税费1. 房地产转让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受让方应当根据规定按时缴纳税费。

2. 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用。

四、转让流程1. 转让方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受让方。

2. 受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转让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3. 转让方应当将房屋钥匙、物品清单等交付给受让方。

五、违约处理1. 转让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2. 转让方故意隐瞒房屋状况、产权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受让方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3. 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按照规定支付税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处理。

六、附则1. 城市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市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2.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应当与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城市发展有机结合,保障城市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转让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通过制定和执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23年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程度也在逐渐加大。

为了规范和优化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2023年制定了一系列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1.房地产转让市场准入将更加开放和透明,除了个人和企业外,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可以直接参与房地产转让市场。

同时,将加强对参与者的资质条件和行为准则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2.建立统一的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所有房地产转让都必须经过登记备案。

登记机构将对转让交易进行事后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二、信息公开和交易流程1.房地产转让信息将更加透明,所有转让信息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公开发布,包括房屋基本信息、交易价格、成交时间等。

公开信息的途径包括官方网站、手机APP等多种形式,便于市民和投资者获取。

2.房地产转让交易将更加规范和标准化,交易流程将更加简化和便捷。

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交易,同时可以选择线下面谈。

三、交易价格和税费1.房地产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对于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交易将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违规和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对于房地产转让交易的税费将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活力。

同时,对于长期持有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将适当减免税费,鼓励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投资。

四、风险防控和社会公益1.加强房地产转让市场的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抵押物管理机制,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2.对于被征收或拆迁的房地产,将加强对出售方的监管,确保合法合规和公正补偿。

3.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绿色发展,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房地产项目给予优惠,并鼓励转让方支付一定的环境保护费用。

五、违规处罚和信用评价1.对于违反转让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建立房地产转让市场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于信用评价较低的参与者采取限制措施,以提升市场的诚信意识。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房地产转让成为市场的常态。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二、定义1.房地产转让:是指出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权益转让给受让人,并经过合法程序完成所有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2.出让人:是指拥有房地产权益,有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受让人:是指承受出让人转让的房地产权益,并支付对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转让程序1.信息公示:出让人应通过适当的媒体对转让房地产进行信息公示,包括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转让条件、转让价格等,并留有足够的公示期,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合同签订: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权属转移:出让人应向受让人移交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房地产权益的正式转移。

四、转让条件1.法定条件:房地产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相关土地管理、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2.权益清晰:出让人对所转让的房地产权益应当具有明晰的所有权,不得存在质押、抵押等无法转让的情况。

3.抵押权人同意:如房地产存在抵押情况,出让人应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确保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并完成相关手续。

5、出让手续齐全:出让人应当提供房地产的相关手续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确保转让合法有效。

六、价格确定1.市场调控:房地产转让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不得制造人为波动,防止房地产市场的过度炒作。

2.资产评估:对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可以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价格的公正、合理。

七、违约处理1.解除合同:如在转让过程中,出让人或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赔偿:如果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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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转让(real estate transfer)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引)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欢迎阅读!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索贿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

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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