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06-52事业单位辞退制度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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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第二章辞聘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离开工作单位,可依法单方作出或与单位协商一致,提出辞聘。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

(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辞聘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工作人员辞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辞聘: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六)依法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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