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20140623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3
: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31、【单选题】涉外收付款的基础信息不包括O∙(D)A收/付(汇)款人名称B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C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D交易编码和交易2、【单选题】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O原则。
(A)A实需交易B审慎C真实性D合规性3、【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C)A1OB20C30D604、【单选题】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内机构应在每月初几个工作日内如实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服务贸易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A)B10C15D205、【单选题】下列哪项业务不能在银行办理?(D)A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B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C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D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6、【单选题】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其他明确规定可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账户内资金购买。
(B)A外币现钞B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C人民币现钞购汇D保证金账户7、【单选题】以下有关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二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x境外贷款杠杆率X宏观审慎调节参数B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C境内银行可在部分时点贷款余额超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但需确保月末不超过上限D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8、【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A是B否9、【单选题】外债本息偿清后,银行应提示债务人及时办理外债账户关闭手续,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目前,对外债注销登记的时限为偿清后()个工作日内;(D)A30B15C5D无时间限制10、【单选题】个人系统恢复正常后()小时之内,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应完成应急期间业务数据补录。
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
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一、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2年(含)以上。
(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五)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取得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二、合作银行总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
(二)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总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度余额情况。
所在地外汇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准予许可通知书》(见附表1)。
三、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作银行总行已获准合作办理相关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二)参照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条件的(一)、(三)、(四)。
四、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在取得上级有权机构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说明(包括相关管理制度、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等),提前20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五、合作银行与具备资格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一)合作银行、具备资格银行和客户需签订三方外汇衍生品业务合作协议。
(二)合作银行应按照实需原则和风险中性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负责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逐笔同具备资格银行平盘,合作银行不得因此而持有外汇敞口或开展自营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
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汇发2014 53号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5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51、【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包括(D)A优化单证审核。
B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C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D以上都是。
2、【单选题】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收到款项和对()支付款项时,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收付款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BA保税区B境外C出口加工区D上海钻石交易所3、【单选题】境内个人以人民币资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CA划转至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的账户B划转至境外上市公司指定账户C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划转至证券交易所指定账户4【单选题】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从事银行间期权交易,应向()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
DA国家发改委B期货交易所C商业银行总行D国家外汇管理局5、【单选题】在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保险机构在境内开展哪些业务时,无需经外汇局核准?CA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B境内外币债券买卖业务C以上都对D以上都不对6、【单选题】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A)原则。
A实需交易B审慎c真实性D合规性7【单选题】以下哪些符合要求的业务可不在所在外汇局办理?CA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B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登记C内保外贷注销登记D外保内贷履约款结售汇8、【单选题】接口方式金融机构如果要变更网络接入或重新部署消息传输系统时,应提前()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科技部门报告。
BA15天B一个月C三个月D7天9、【单选题】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B)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15%B20%C25%D30%10、【单选题】资产变现账户,因出让环境权益开立账户的在结汇时无需提供一BA无需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但需要外汇局出具核准证B业务登记凭证C需要结汇银行进行特殊情况备案登记D需要客户自行向外汇局申请结汇11、【多选题】直接电报制度的电报主体包括(ABCD)。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1、【单选题】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A)原则。
A实需交易B审慎C真实性D合规性得分:正确答案:A2、【单选题】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B)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15%B20%C25%D30%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3、【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外汇局对支持资本项目工作情况评分标准?BA配合监管B异常交易报告C工作支持D研提意见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汇综发(2023)64号)附件4、【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包括(D)A优化单证审核。
B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C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D以上都是。
得分: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一百四十二条,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下列便利化措施:(一)优化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展业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交易单证。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税务部门免予备案的除外。
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审核;(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试点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四)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
【法规类别】外币现钞与计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2005]70 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发布日期】2005.10.12 【实施日期】2005.10.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 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2005 年 10 月 12 日 汇发[2005]7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 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 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 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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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 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 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47、 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 发[2005]201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 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交易的签约、报价、交易的受理和审核以及交易平盘等业务流 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核要求和法规依据。业务操作规程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 定。《通知》中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收支范围,限于经常项目交易和第 1-5 类资 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统计报告制度。应包括银行内部产生报表的程序,明确数据的采集渠道是台帐登记手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够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它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它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监管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易
结售汇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级以上。
A
B
C
D
B
4
国际业务
单选题
10000美元(不含10000美元)
A
5
国际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
易
个人外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规定,拟准入机构应提前至少()天逐级向一级分行提出准入申请
5
10
15
20
D
6
国际业务
单选题
内部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工作手册(2017年版)
内控合规知识竞赛试题库及答案-国际业务、贸易金融业务
题号
业务领域
题型
出题依据
依据文件及文号
难度
知识点
题干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选项E
答案
1
国际业务
单选题
监管规定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28号)
易
外债业务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核定。
5000美元以上(不含5000美元)
5000美元(含5000美元)
1万美元(不含1万美元)
1万美元(含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美元)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展业三原则?银行人必读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展业三原则?(银行人必读)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展业三原则?(银行人必读)五道口金融沙...10-09 15:49大“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了解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 KYB)”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DD)”,合称“展业三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首倡,如今已日益成为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控制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指导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多次直接在其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强调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展业三原则”,向适当的客户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风险控制,从来就是一个知易行难的主题。
从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当然冀望金融机构一切从严,而市场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企业)本能地希望能够试探监管底线,争取最大的业务灵活性。
银行业监管机构并没有在法规中具体定义解释什么是“展业三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和内部控制不同,显然对于“展业三原则”理解也不一样。
当这些理解上的不同反映到业务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中外资金融机构之间尺度不同、金融机构实践和监管部门的期望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展业三原则”并不是拘泥在与客户建立服务关系时候进行的基于反洗钱法规要求的身份识别,更多是体现在全方位地了解客户的商业模式、业务能力和交易意图。
在当前金融监管机构大力强调“简政放权”、“宏观审慎管理”的情势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跨境外汇和人民币交易审核的重点。
如何正确和适用“展业三原则”,成为中国银行业当下应认真思考的课题。
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若干观点,以求抛砖引玉。
一对交易文件的审查在正确理解交易背景的基础上,要求客户提供适当的交易支持文件,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展业三原则的第一步。
什么是正确的交易支持文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2.审核客户的信用记录、与银行跨境业务往来情况,包含是否有银行不良记录或受过监管部门处罚等信息。
3.客户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信息是否存在多家企业相同或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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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第八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银行可以根据本机构自身情况,一次申请开办全部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或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
取得远期业务资格的银行,可直接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书面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书面报告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
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适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第十一条外汇局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按照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实需交易,是指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三条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第十四条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应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不允许办理差额结算。
(二)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如果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银行在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对应金额的平仓或按照客户实际需要进行展期,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五条期权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银行可以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期权费币种为人民币。
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办理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
(二)银行对客户办理的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期权合约行权所产生的客户外汇收支,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实际规模。
第十六条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二)对于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购入外汇,并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或按照规定对外支付;远端结汇的外汇资金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
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留存的外汇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银行可以为客户办理结汇。
(三)外汇掉期业务中因客户远端无法履约而形成的银行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包括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两次均不实际交换本金、仅一次交换本金等形式。
(二)货币掉期业务中客户在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外汇掉期业务的管理规定。
对于一次交换本金所涉及的结汇或购汇,遵照实需交易原则,银行由此形成的外汇敞口应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货币掉期业务的利率由银行与客户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四)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十八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双方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期权业务采用差额结算时,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第十九条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
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银行应依法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管理制度,限制此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银行应将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单证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准确、合理计量和管理衍生产品交易头寸。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由其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报送与衍生产品业务相关的报表和资料,具体统计报告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外汇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银行有关衍生产品业务的资料和报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原则相适应,对管理不到位的银行将予以风险提示或警示。
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银行等外汇市场参与者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完善衍生产品的客户管理、风险控制等行业规范,维护外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十五条银行、境内机构参与境外市场衍生产品交易,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业务的;(二)违反真实性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三)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所列外汇管理文件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公布的有关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废止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贸个体工商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金办理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1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头寸计量方法的批复(汇综复[2011]33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