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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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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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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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就我国民法典来说,其时间效力乃是其特质之一,每一章码中,都清楚地注明了其时效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受不同类型的时限条款的约束,即每种类型的案件受有每种时限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律师以及案件的当事人,都需要对法律条款的时效性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从我国法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其时限效力受法律条款的规定。
早在1980年代,法学家就开始对有关时限效力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他们提出了一些关于时限效力的观点和框架,以指导司法实践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立法的发展,我国的民法典时限效力的司法理解日新月异,越来越偏重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民法典时限效力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涵盖了法律时限效力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特殊事件的时间效力,如:劳动关系受理案件中,劳动关系受理期限的计算;婚姻法中择偶案件,择偶前约定案件中约定期限的计算;海事法中的船舶诉讼案件中,船舶权利权利的恢复期限的计算;婚姻法中的重婚案件中,重婚的时间效力的计算等;关于时限磋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接到案件后指定一定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提出共同的磋商意见,以期解决案件;以及时限效力的计算方式,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算机制,以公历为准,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节气为统一参照,按月、日计算时限上限和下限,以及按月、日计算法定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出台,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帮助法官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时限效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在审理案件时,经济运行中出现不可预料情况,导致案件超出规定时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时限维护的新框架,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为适用时间效力提供了依据,但还需要法官及当事人联合提出符合法定条款的解决方案,才能从实践上实现对法律的准确运用。
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 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 任:„„” ③一些关于刑罚适用的规定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处。‛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解释为:‚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 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②一些关于客观行为的规定 把“变造”拟制为“伪造”: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 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但最高院2000年《关于对变造、 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 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即对变造和倒卖变造的邮票的行为以227条的“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刑。 伪造与变造含义不同;227条没有规定变造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从其他条文来看,“伪造”不包含“变造”:170条伪造货币罪与 173条变造货币罪;174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8(1)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罪;178(2)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97条有价证 券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1997〕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9.25【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把握的17条规则
简析:即使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也要以不违反法的安定性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前提,而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也是法的 安定性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案件裁判的既判力优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如果溯及力优于既判力,则势必在一定程 度上动摇法的安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公信力。如果承认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优于既判力,则可能会引起大量的裁 决被推翻,从而给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带来负面影响。基于此,司法解释条文一般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 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5.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受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该司法解释一般与被解释法律同步发生效力,被解 释法律如果能够适用于某一案件,该司法解释同样也应适用于该案件。
简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 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由此可以看出,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及于法律 施行期间。也就是说,刑事司法解释虽于被解释法律施行之后制定,但仍应视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其在生效之日 起即应适用于审判实践,而且具有溯及力,但其溯及力应受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即如果以制定法为解 释对象,该司法解释一般与被解释法律同步发生效力,被解释法律如果能够适用于某一案件,该司法解释同样也应适 用于该案件。
四、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刑事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行为。
对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围绕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展开讨论。
刑事司法解释的性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刑事司法解释的性质。
刑事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统一司法权力的司法解释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约束力。
刑事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时间刑事司法解释一般规定了自己的适用时间,通常是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规则,以保障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过渡规定对于一些新旧司法解释在规定上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一般会有过渡规定,以便合理地过渡适用。
过渡规定往往会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和期限,以确保司法解释的顺利衔接。
三、修订与废止刑事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可能会被修订或废止。
对于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一般会规定修订之日起生效,而对于废止的司法解释,一般会规定废止之日起失效。
修订和废止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刑事司法解释具有约束性和适用性,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刑事司法解释具有辅助法律条文的作用,对司法实践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确保司法解释正常适用的重要因素。
对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有效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本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
法律解释不一致时,只能是从旧兼从轻时间:10-18 09:01 作者:赵长青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法理上,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但是当司法解释的处罚轻于立法解释时,是适用司法解释还是一律适用立法解释?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对一起涉嫌挪用公款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后指出——案例:某区物价局长兼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主任廖某,于1998年10月和2000年4月,两次批准同意将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的闲置资金共80万元,暂借给其妻谭某为法人代表的两个公司使用。
这两笔借款,双方单位都办理了借贷手续,并已于2002年2月1日全部还清。
2004年1月,该区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审判时颁布了新的立法解释,使该案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批准将公款暂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发生于新的立法解释颁布之前,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双方都是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据此,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2002年4月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则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根据立法解释,廖某又可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正,立法解释实施后审理的案件,都应适用立法解释。
■通常情况应适用立法解释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法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法发(1996)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方式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一些变通,但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执行中,对与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本解释在试行中,一律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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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法办发〔2019〕2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院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保证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应当在主文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规定或者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批复类解释在批复最后载明的发布日期作为施行日期。
二、确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中拟出,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发布司法解释公告中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施行日期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第十条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
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司法解释专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高检发办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19〕55号(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第四条司法解释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第六条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
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的形式。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
效力问题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法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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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进 行 了明 确 规 定 ,但 该 规 定 看 似 存 在 的矛 盾 之 处 ,使 司 法 解 释 溯 及 力 问题 的 理 解 产 生 多 种 不 同 的 版 本 ,从 而 使 司 法 解 释 是 否 禁 止 溯 及 既 往 的 问 题 趋 向复 杂 化 。本 文认 为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溯 及
正 确 适 用 刑 法 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 用 ,在 刑 事 司法 实 践 中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地 位 。但 刑 法 司法 解 释 所
具有 的 “ 时后 性 ”特 征 0 ,以 及新 旧 司 法解 释乃 至 司 法解 释 与立 法 解 释 之 间 的 冲 突 ,使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的溯 及 力 问题 成 为理 论 及 实 践 的 重 要 课 题 。我 国 刑 法 第 1 2条 对 刑 法 的溯 及 力 予 以 了 明 确 规 定 ,理 论 上 对 此 问题 研 究 较 为 深 入 ,已达 成 共 识 ,但 对 于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溯 及 力 的观 点 则 是 大 相 径 庭 ,针 锋 相 对 。2 0 0 1年 1 2月 7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关 于 适 用 刑 事 司 法 解 释 时 间效 力 问题 的规 定 》 ( 以下简称 《 时间效力 规定 》 ) ,对 于 刑 法 司法 解 释 的 时 间 效 力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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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标 签】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1)5号
【发文日期】2001-12-07
【实施时间】2001-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12月7日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
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