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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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管辖
1.概念 指根据立法或条约规定,一国法院对某些涉
外民事案件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管辖权。 2.意义和效力 专属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
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它侧重于有关国际 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的密 切程度,强调那些与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 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管辖权,从 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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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一、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一)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 1.管辖权依据的规定不同 2.两大法系国家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含
义理解不同 3.与管辖权相关的连结因素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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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辖权积极冲突与诉讼 竞合
1.诉讼竞合的概念 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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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途径
1.《布鲁塞尔公约》(1968)和《洛迦诺公约》 (1988)
2.海牙《民商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971)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两个管辖原 则:(1)被告住所原则 (2)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则
3.《罗马公约》(1980) 4.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张炎 2120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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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
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方面 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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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诉讼的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诉讼的管辖权 2.司法豁免权 3.诉讼程序适用本国法 4.外国判决对本国无直接效力 (二)平等互惠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四)便利诉讼和司法效率原则
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 进行诉讼的现象。 2.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平行 诉讼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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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途 径
(一)国内法途径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在管辖权冲突问题上有一个 明确的原则,即针对同一诉讼的标的不能提起 两个诉讼。(1)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坚持国 籍原则,拒绝中止在本国的诉讼。(2)以德 国、瑞士为代表的国家坚持被告住所地原则, 在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下中止本国的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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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原则和司法程序并不禁止管辖权冲突,也不反对 就同一案件在两个国家进行诉讼,但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英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管辖权冲突,其限制形式主要有:中 止英国的诉讼或通过禁令制止在外国的诉讼或要求原告选择其进行的诉 讼。英国法院在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时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1)诉讼 当事人必须使法院确信诉讼的继续将导致不公正。(2)停止诉讼或驳回 起诉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3)法官自由裁量是否中止诉讼或驳回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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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权的规定
一、我国国内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级别管辖 1.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
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2.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
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海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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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 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
判权的其他机关受理和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 商事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意义 1.其行使关系国家主权的维护 2.其存在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3.其确定影响实体法的运用及判决结果 4.其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法院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1)未决诉讼原则。该原则是一 种中止美国法院诉讼而允许外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和标的诉讼继续审理 的程序性方法。(2)禁诉命令。禁诉命令是指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所发 布的禁止隶属美国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平 行诉讼的命令。(3)非方便法院原则。指内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国际 条约的规定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法院认为由它行 使该案的管辖权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由另一国法院审理该案较为方 便,因此法院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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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和管辖 权种类
确定管辖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 种方法不考虑案件是否与本国有合理联 系,采用来者不拒或法官自由裁量的方 法;第二种方法以涉外案件与本国存在 合理的联系为依据,确定本国享有和行 使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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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地管辖
1.概念
地域管辖,是以涉外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存 在的地域联系为依据来确定本国的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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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管辖
1.概念 即允许涉外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
发生前或发生后自行约定将由某国法院管辖的 制度。 2.作用 协议管辖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 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3.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原则侧重于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 有关国家及其国民利益的联系程度。
2.种类
(1)普通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
(2)特殊地域管辖
由某一特殊连结点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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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管辖
1.概念 属人管辖是以案件当事人与本国存在
的国籍联系为依据来确定该国的诉讼管 辖权。 2.利弊 有利于当事人所属国保护其公民的合 法权益,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国际民事诉 讼的管辖权冲突。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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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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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及解决 途径
(一)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有关国家之
间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权现象。 (二)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 1.各国在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
司法活动时,坚持国际协调原则。即通过国内 立法或国际条约来尽量避免管辖权冲突。 2.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消极冲突的有关国家 的内国法院也应该依据有关案件与内国的某种 联系而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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