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
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
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利制度研究
针 对这 一 问题 进行 探 讨的原 因有 如下 几 点: 1 . 目前来 看 , 我 国 的国际 民事诉 讼管 辖权 制度 依然存 在有 待 完 善 的项 目,在 已经 成文 的规 定 中仍然 存 在一 些模 糊不 清 的地 方, 所 以需要进 一 步 的加 强 。 2 . 目前我 国热 点讨论 问题就 是 国际 民事诉 讼管 集权制 度 , 自
我 国 目前正在 对司法 进行 改革 , 同时对 国际法进 行详 细的制 原 因是 出 自法 治观念 、 依法释 法 以及依法 司法 这几 个观念 上 , 如 定 。在这 一阶 段迫 切 需要解 决 的 问题 就 是我 国 国际 民事诉 讼管 果说集 中管辖 的使用 过程 中存在弊 大于利 的现象 , 那么不如 说我 辖 权制度 的详 细规定 , 在法 制改革 与制定 中需 要进行 认真 的了解 国一级 立法 权和 司法 解释 的作用 、 地位 相去甚 远 。 创新 意识 没有 与 研究 。
一
得 到 强化 , 司 法改 革没有 得到 深化 , 司法解 释被看 作是 一种 立法
、
国 际民 事诉讼 管辖 权制 度 问题
行为, 那 么实 际根本 的 问题没 有得 到解决 , 这 一现 象又 如何 能够
连 根排 除呢 ? 四、 过度 管辖 与不 方便法 院原 则之 间的 关系 问题 ( 一) 过度 管辖
及在 国际 民商事案件 集 中管辖 的利弊 也被 明显表现 出来 : 自从这 令 的原则基 本做法 , 是在制 定美 国不方便 法院 原则有关 做法 的时
一
法 律条 文实 施之后 , 在社会 学术 界 引起 了强 烈的 反映 , 呈 现议 候 , 社会 反 映美 国的 国际 民事 管 辖权制度 是 非常 宽泛 的, 在这样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与适用法问题引言国际私法是处理跨国民事纠纷的法律分支,主要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适用法。
管辖权决定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一起案件,而适用法则决定了该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问题,并分析其一些实际应用案例。
一、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第一步。
一般而言,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地域联系或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法院根据案件地域联系而获得的管辖权。
衡量地域管辖权的标准通常是案件的地理位置,即案件是否发生在法院所在地的辖区内。
例如,一起发生在法国的车祸事故,法国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但是,地域管辖权并不总是绝对的,还需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当事人的选择权。
2. 国籍管辖权国籍管辖权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获得的管辖权。
根据国籍管辖权,法院可以对其国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
例如,一位中国公民与一位美国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可以行使国籍管辖权。
但是,国籍管辖权的适用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合同双方的约定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适用法问题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它决定了在处理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 法律选择法律选择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当事人的选择应受到尊重,除非其选择违反公序良俗或具有不合理性。
比如,中、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2. 公私立场论公私立场论是一种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理论模型。
该模型将纠纷当事人的公私利益作为选择适用法的标准。
它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如公序良俗)应适用当地法;而涉及私人利益的问题(如合同纠纷)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3. 私国际法规则私国际法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适用法问题的特殊法律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适用于国际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如合同双方选择、权利义务的衡量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1.平行诉讼2.不方便法院原则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如今,国家之间经济、人员往来密切,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候,确定好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实践中,不同国家针对同一民事诉讼在管辖权方面,经常发生冲突和纠纷。
那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下面请看小编总结整理的这篇文章。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
2、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
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 条和第14 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框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对于涉及跨国民事纠纷的案件是否具有审理权的权力。
这个权力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次,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规则主要由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如我国对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院对所有与我国有民事关系的当事人都具有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规定等。
而国际民事诉讼法则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有关的规则。
最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和使得我国的法院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推动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总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一套在我国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行使的系统。
它对于我国的法院具体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
切实提高我国法院处理国际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刘冰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律师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一、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说:“犹如并未有超国家的国际私法,亦无国际管辖权之超越国家的规定,而是每一国家依自己认为合目的或适当规定何时其法院拥有国际管理权。
在欠缺国际条约约定之情况,国际管辖权由各国仅能为其受领域限制的程序法适用范围或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为规定;因各国规定不一致,国与国之间法院之管辖权冲突,不论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抑或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相同。
(一)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17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17-3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及其排除 17-3-1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 17-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司法管辖权的排除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外交与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有效的仲裁条款
17-4 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 ◆《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简介
案例17-2 张雪芬同时向中美两国法院起诉离婚案 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了与居住在上海的 中国公民何某离婚,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 时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在我国法院受理后 还没有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 请问:我国法院是否应该作出判决?
案例17-3 香港轮船公司诉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案 1993年12月11日,香港轮船公司与厦门生利公司签订一份《航次 租船运输合约》。《合约》规定:由香港轮船公司承运生利公司一 批货物,从中国福建运至阿联酋的迪拜港;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全 部运费的银行保函。其争端解决条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 争端,应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好协商解 决,或在香港依英国法律进行仲裁。同日,香港轮船公司与生利公 司还签订了一份《运费支付协议》。该,协议》规定:本运费保证 /保函受香港法律管辖,对在此项下引起的任何争端,香港高等法 院拥有排他的管辖权。1993年12月15日,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想香港 轮船公司出具了《关于运费支付之担保书》,对《合约》和《协议》 中应由生利公司支付发运费提供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香港轮 船公司与生利公司就运费问题发生纠纷,香港轮船公司向生利公司 追索未果,就以担保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偿付运费。被告在收到厦门海事法 院的起诉书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问:你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内法
国内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 要渊源之一,各国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调整国际民事诉讼关系。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 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判例, 虽然没有强制力,但被广泛接受
和应用。
02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管辖权的定义与分类
管辖权定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是确定法院在审理案 件中的权限范围。
05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 题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应 依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 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解 决争议。
法律冲突
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 可能存在法律冲突,需要 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 惯国内法可能规定某些法 律为强制性规则,优先适 用。
域外调查取证的分类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分为强制性调查取 证和任意性调查取证。强制性调查取 证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通过 一定的法律程序,向另一国境内的人 员或组织发出调查取证命令,要求其 提供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任意性调 查取证则是指当事人自行向境外的证 人或有关人员发出请求,要求其提供 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中 央机关、司法机关、律师等方式进行 。其中,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最 常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 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来说, 如果证据收集方式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则该证据具有法 律效力。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适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根据相关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的规定,选 择适用合适的法律。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一、属地管辖 • 属地管辖,也称为地域管辖、领土管辖,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
案件的地域关系而行使的管辖权。
10
属地管辖的分类
(一)以被告人的住所、居所地和临时、惯常居所地确定管辖权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例外:“被告就原告”(被告住所不明或确定困难的诉讼,特别适用于有关
离婚、亲子关系、死亡宣告等诉讼)
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 管辖权
1
第一节 此管辖权的意义域分类
• 一、管辖权的意义 •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机构,依国际条约和
国内法受理及审判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 • 意义:主要研究管辖权冲突和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
2
二、管辖权的分类
(一)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 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 1、对人诉讼的目的是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的权利和利益。 • 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 • 基础:以有关诉讼的传票能否被送达给被告。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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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的出现 • 普通法国家还将被告在法院地出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 美国 •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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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管辖
• 属人管辖是指凡涉案当事人,只要具有某国国籍,即构成了该国行使管辖权 的根据。
• 代表国家:法国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对法律选择的影响作者:李蕊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0期摘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各国交往密切,彼此间联系与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民事主体间的跨国活动产生的人身、财产等纠纷也随之增多,解决跨国纠纷的首要问题便是确定管辖权。
另外相比国内案件,涉外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律选择的过程,法律选择决定准据法的适用。
管辖权的确定会影响法律选择的方向与准据法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选择和判决结果便具有决定影响。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0-0111-03管辖权确定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一国法院只有在管辖正当的前提下,才能够对涉外案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审理。
由不同国家管辖,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援引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
因此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管辖权的确定是影响法律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两者有密切的关系。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1],管辖权是否确定是指一国法院针对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案件是否确有资格管辖,是对管辖正当性的质疑。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因案件的特殊跨国性质,其管辖权的归属意味着案件落入哪一国家审理,而非国内范围审判管辖权的合理配置。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为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是一国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也往往因涉及国家主权这一敏感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颇多困难。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现状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或标准加以约束,不同国家采用的管辖依据不同,加之当事人对法院地的选择倾向,及主权国家管辖权扩张的趋势,造成管辖权冲突现象。
论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
种观点在 1 6 年海牙( 95 协议选择法 院公约》 中有明显的体现,
“ 任何缔约国得保 留对选择法院协议不予承认的权力 , 如果争端 与所 选 择的法院并无联系” 。法 国、 墨西哥等国的立法要求当事人选 择的 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 实际” 直接” 或“ 联系的法院。 英国、 国和芬兰等 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 美 双方当事人应 享有选择 自由, 以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 的法院 , 可 以便保证所选择法 院的“ 中立性” 公正性” 和“ 。美 国《 冲突法第二次重述》 8 第 0条规定, 当事人关于诉讼地的协议应被赋予效力 , 除非其为不公正或不合理 。 结果就是这种观 点的证 明。美 国联邦最高法 院在判 决中承认协议选 择法院条款的有效性 , 尽管伦敦法 院与该案件并无任何联系 。 国对 英 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 但在对当事人选择英国法 院管
院和专业技能法院具备长期办理此类 案件的丰富经验。 二、 我国法院判断“ 实际联 系” 的标 准之分析 我国立法对协议管辖的规定见于 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 别程 序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24条规定: 《 第 4 涉外合 同或者涉
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 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 可
L g t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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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பைடு நூலகம் 0.中 01
论国际民事诉i协议管辖巾的实际联系原则
刘 琼瑶
摘 要 我 国民诉 法规 定协议 管 辖选 择 的法 院与争 议应 有 实际 的联 系。 关司法 解释对 “ 际联 系” 有 实 未作 明确规 定 , 且该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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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公约》规定只要两个国家批准就可生效 但只适用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1、《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 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所谓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 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 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 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 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 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 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四、方便法院原则
没有管辖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行 使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一、适用范围
民诉第242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领域)
2、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 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 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 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 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 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 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 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案例:p377, 八、管辖权条款的独立性
九、合同转让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或法律 适用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一般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2022
国际民事诉讼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1、国民待遇:以对等和互惠为条件2、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决定;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国法确定。
3、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其属人法确定。
但若其属人法不认为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而法院地国认为其具有的,依法院地法确认。
4、有关诉讼费用的担保方面,各国规定不一。
5、诉讼代理制度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聘请法院地国公民或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领事代理: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公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的区别:A、律师代理属于律师的职业,领事代理属于领事的职务;B、律师代理需要当事人委托,领事代理无须当事人委托;C、律师代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才能终止代理关系,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等,领事代理即终止。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1、管辖权依据:国籍管辖、住所管辖、物质所在地管辖、行为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诉讼管辖(也可排除专属管辖)。
2、管辖权冲突:(1)冲突表现: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诉讼无门(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途径A、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解决B、承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C、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D、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审理该案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
)三、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司法协助只能在平等主权国家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一)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未订立双边司法协定,又未参加相关公约的,可通过互惠采用此方式。
一般意义而言,采用该途径送达的对象只能是请求国国民,且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在当事⼈和全体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的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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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定的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进⾏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这⼀规定明确了:(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为发⽣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为发⽣地、侵权⾏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
体现在国内领域,至于涉外方面,第23条规定: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
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2年“意见”第15条具体规定:中国公民一 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 辖。但是,如下案件应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即第24条及有关条款规定:因一般合同、保 险合同、票据、运输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美国模式。美国采取的是“最适当法院模式”, 与英国类似。美国却是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为 灵活的国家,在较多方面走在英国前面。司法实 践中,对于是否存在一个可替代法院有关当事人 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应由被 告承担。
3、澳大利亚模式。即法院只有在本地法院是明显 的不适当审理案件之情况下,才可以中止诉讼案 件,由原告重新对替代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与英、 美两国比较,澳大利亚的规定和做法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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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
事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的法律根据,就是一国
法院按照本国的法律或者依本国缔结和参加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
的权限。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特点是:
(一)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
(二)管辖规范渊源的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 外,还有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立法。
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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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 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
判权的其他机关受理和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 商事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意义 1.其行使关系国家主权的维护 2.其存在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3.其确定影响实体法的运用及判决结果 4.其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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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一、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一)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原因 1.管辖权依据的规定不同 2.两大法系国家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含
义理解不同 3.与管辖权相关的连结因素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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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辖权积极冲突与诉讼 竞合
1.诉讼竞合的概念 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
美国法院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1)未决诉讼原则。该原则是一 种中止美国法院诉讼而允许外国法院就相同当事人和标的诉讼继续审理 的程序性方法。(2)禁诉命令。禁诉命令是指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所发 布的禁止隶属美国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平 行诉讼的命令。(3)非方便法院原则。指内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国际 条约的规定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但法院认为由它行 使该案的管辖权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由另一国法院审理该案较为方 便,因此法院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
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 进行诉讼的现象。 2.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平行 诉讼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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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途 径
(一)国内法途径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在管辖权冲突问题上有一个 明确的原则,即针对同一诉讼的标的不能提起 两个诉讼。(1)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坚持国 籍原则,拒绝中止在本国的诉讼。(2)以德 国、瑞士为代表的国家坚持被告住所地原则, 在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下中止本国的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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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和管辖 权种类
确定管辖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 种方法不考虑案件是否与本国有合理联 系,采用来者不拒或法官自由裁量的方 法;第二种方法以涉外案件与本国存在 合理的联系为依据,确定本国享有和行 使管辖权的案件范围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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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地管辖
1.概念
地域管辖,是以涉外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存 在的地域联系为依据来确定本国的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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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途径
1.《布鲁塞尔公约》(1968)和《洛迦诺公约》 (1988)
2.海牙《民商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971)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两个管辖原 则:(1)被告住所原则 (2)侵权行为发生地原则
3.《罗马公约》(1980) 4.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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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管辖
1.概念 指根据立法或条约规定,一国法院对某些涉
外民事案件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管辖权。 2.意义和效力 专属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
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它侧重于有关国际 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的密 切程度,强调那些与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 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管辖权,从 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 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张炎 2120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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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
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方面 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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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民事讼的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1.司法诉讼的管辖权 2.司法豁免权 3.诉讼程序适用本国法 4.外国判决对本国无直接效力 (二)平等互惠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四)便利诉讼和司法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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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管辖
1.概念 即允许涉外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
发生前或发生后自行约定将由某国法院管辖的 制度。 2.作用 协议管辖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 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3.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原则侧重于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 有关国家及其国民利益的联系程度。
2.种类
(1)普通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
(2)特殊地域管辖
由某一特殊连结点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管 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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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管辖
1.概念 属人管辖是以案件当事人与本国存在
的国籍联系为依据来确定该国的诉讼管 辖权。 2.利弊 有利于当事人所属国保护其公民的合 法权益,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国际民事诉 讼的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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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权的规定
一、我国国内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级别管辖 1.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
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2.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涉外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
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 海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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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原则和司法程序并不禁止管辖权冲突,也不反对 就同一案件在两个国家进行诉讼,但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英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管辖权冲突,其限制形式主要有:中 止英国的诉讼或通过禁令制止在外国的诉讼或要求原告选择其进行的诉 讼。英国法院在实施这些限制措施时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1)诉讼 当事人必须使法院确信诉讼的继续将导致不公正。(2)停止诉讼或驳回 起诉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3)法官自由裁量是否中止诉讼或驳回 起诉。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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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及解决 途径
(一)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有关国家之
间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权现象。 (二)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 1.各国在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
司法活动时,坚持国际协调原则。即通过国内 立法或国际条约来尽量避免管辖权冲突。 2.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消极冲突的有关国家 的内国法院也应该依据有关案件与内国的某种 联系而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