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_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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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边界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防止其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事件、人物等进行报道、评论,揭示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舆论,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其意义在于:1. 促进社会公正: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揭示社会不公现象,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 维护民主:媒体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政治清明和民主发展。

3. 提高公众意识: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 禁止侮辱、诽谤:法律禁止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

2. 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获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1. 报道失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

2. 言论过激:部分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采用夸张、偏激的言论,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信息,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五、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的建议为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媒体行为。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其重点是保护隐私权的利益,并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限制和要求。

在这个领域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媒体法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的领域,其中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展开,以及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界和媒体界都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报道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它对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媒体法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一些新闻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另一方面,一些诽谤行为也被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进行,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媒体报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某媒体报道了一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细节,包括其家庭、财产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导致了被报道者的不愉快和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根据新闻报道的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个人生活、家庭、荣誉和名誉等方面。

而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披露,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媒体报道不但损害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272008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媒体侵权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媒体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规处仇刚处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处长、光明日报社法律处黄晓处长、中国记者协会研究室阚敬侠处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晓霞法官。

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主持,民法室相关官员出席会议。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在2007年制定完成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应当规定哪些媒体侵权行为,规定哪些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认为,我国的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

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我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以下22个新闻抗辩的关键词,借以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

一、事实基本真实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实际报道中,媒体往往因为新闻价值、公共利益等原因,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个层面加以保障。

美国《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搜查、侵犯的权利,是保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中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不得随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侵犯,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同时,被报道对象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媒体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侵犯案例1.王菲与隐私权侵犯案2015年,歌手王菲被媒体曝光在医院产子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菲诉诸法律,要求相关媒体删除有关的报道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部分媒体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需要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公众人物,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演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此期间,媒体对王宝强与马蓉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大量报道,包括偷拍、披露隐私等行为。

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媒体对隐私权侵犯的争议。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中的隐私权问题。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应该权衡新闻价值与隐私权保护,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为公众提供信息,也监督着社会的运转。

然而,新闻报道也常常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新闻记者是否可以随意报道他人的私密生活?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该遵守哪些准则?这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出发,剖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隐私权的定义和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的自由控制权,包括对于自己的身体、名誉、家庭、住所等方面的保护权。

在法律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来保障。

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和人权法律也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在美国,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媒体法》等法律来规范。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与披露上。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给受害者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媒体在报道个人隐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更直观地了解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纠葛。

案例一:名人隐私权案2001年,美国著名女高音歌唱家凯瑟琳·詹金斯在《国家内联网》上提起侵犯她的隐私权诉讼。

詹金斯指控《国家内联网》的一篇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篇报道涉及到了她的家庭生活和健康状况。

这篇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讨论她治愈乳腺癌后的生活,但是詹金斯认为这篇报道过于具体,违反了她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报道者违反了对于名人隐私的尺度。

虽然名人在公共场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他们的私人生活同样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新闻报道对于公众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名人的个人隐私需要更多的保护。

这也提示着媒体在报道名人隐私时应当注意适当的取舍。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中,隐私泄露问题时有发生。

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新闻报道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提供了人们了解世界的窗口,帮助公众了解各种事件和问题。

然而,与此同时,新闻报道也涉及到了隐私的问题。

在新闻报道中,隐私保护问题既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也是法律规定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隐私保护的重要性隐私保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到个人信息和个人空间的保护。

在新闻报道中,往往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家庭背景等。

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未经允许的揭露,将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是至关重要的。

二、尽管新闻报道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但有时候媒体在获取信息和报道事件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往往会被侵犯。

以下是新闻报道中常见的隐私保护问题:1.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披露: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增加新闻的轰动效应,在报道中泄露了个人的隐私信息,如个人住址、电话号码等。

这不仅违反了媒体的道德准则,也可能给受影响的人带来潜在的危险。

2. 隐私采访:有时,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会违背被采访者的意愿,询问他们不愿意透露的个人信息。

这种情况下,媒体侵犯了被采访者的隐私权,给被采访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3. 被偷拍和偷听:媒体有时会采取不当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如偷拍和偷听。

这不仅违反了个人的隐私权,也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保护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1. 强化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隐私。

同时,对于违反隐私保护的行为,应当加以严惩,以起到威慑作用。

2. 媒体自律:媒体组织应该建立起自律机制,制定明确的伦理准则,并严格执行。

媒体从业者应该认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遵守伦理规范,不得违反个人的隐私权。

3. 采用模糊化技术:在报道中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时,媒体可以采用模糊化技术处理,将相关信息进行模糊和隐藏,以保护个人的隐私。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或私人空间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关系。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需要涉及他人的隐私信息。

而如何平衡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一定的权利,媒体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然而,新闻报道又是公共利益的表现,对新闻报道的限制也不能过分约束媒体的报道自由。

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新闻报道和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关键。

在这方面,法律的规定显示出了一定的灵活性。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时,媒体可以通过事前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模糊化处理敏感信息等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新闻报道中的公共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只有当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隐私权时,媒体才能够合法的报道。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

案例一:《茶余饭后:娱乐明星被曝光》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娱乐新闻网站披露了某位知名影星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报道中涉及了该影星的家庭矛盾、婚姻问题等私人隐私信息。

该影星因此起诉媒体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分析的是报道的内容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如果该影星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例如因为其在社会公共场合出现的行为受到了公众关注,那么媒体在报道时有一定的合法性。

然而,如果报道的内容是属于私人生活范围内,并且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联系,那么媒体披露的信息则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报道的方式和手法。

如果媒体在报道时采取了模糊化处理敏感信息、事前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等保护隐私的措施,那么报道的合法性会更高。

如果媒体在报道时没有考虑到这些保护隐私的措施,那么报道的合法性会受到质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黑即白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意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人格属性,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受到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

名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的体现,维护名誉权有助于保障其尊严和地位。

其次,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保障。

再次,名誉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名誉权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1.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公民和法人。

公民的名誉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

法人的名誉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的信誉、品牌等方面。

2.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如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

(2)诽谤:捏造事实,公然散布他人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3)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面对媒体报道时该如何受到保护。

然而,新闻报道又要求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人物进行全方位的报道,这就引发了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

在本文中,我们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隐私权与新闻报道进行详细分析,探讨现阶段媒体法如何规定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看法,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分析1.案例一:王某个人信息被媒体公开王某是一位普通市民,因为涉嫌犯罪而被警方逮捕。

在此事件曝光后,多家媒体对王某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报道,包括家庭情况、工作单位等私人信息,甚至在报道中发布了王某的照片。

王某本人对此感到极度的困扰和伤害,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媒体立即停止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案例二:著名演员被曝光私生活某著名演员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私生活的文章,随后被多家媒体引用报道,并进行了推敲和揣测。

在随之而来的报道中,媒体对演员的私生活进行了大量的揭露,并进行了大肆渲染,引发了不小的社会热议。

演员对此表示极度愤怒,并指责媒体侵犯了其隐私权。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媒体公开了个人的隐私信息,这直接侵犯了其隐私权。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著名演员虽然在社交媒体上主动公开了一些私人信息,但媒体对其私生活进行详细的报道和揣测,却侵犯了其隐私权。

二、媒体法中关于隐私权和新闻报道的规定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对隐私权和新闻报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以及婚姻等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也规定,盗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而在新闻报道方面,相关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在媒体法中,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得违反个人的隐私。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冲突。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关系进行剖析。

案例一:媒体报道明星隐私事件某娱乐报道网站报道了一名知名明星的隐私事件,内容涉及其家庭生活和私人信息。

报道中包含了明星的家庭照片、家庭视频和大量私人生活细节。

明星及其家人对此事感到愤怒和侵犯,要求媒体删除相关报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针对该案例,媒体报道的行为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并不受侵犯。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要求删除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受侵害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媒体报道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应当删除相关报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二:媒体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事件某新闻媒体报道了一名政府官员涉及贪污腐败的事件,报道中涉及了官员的家庭生活和私人信息。

官员及其家人对此报道感到愤怒和侵犯,要求媒体删除相关报道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针对该案例,媒体报道的行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公民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能收集、保留或者传播他人的隐私。

”然而,政府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因此,媒体报道涉及官员的私人信息时,需要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模糊处理或者不公开官员的家庭生活和私人信息来保护其隐私权,同时确保公众对官员的行为有所了解。

案例三:新闻报道公共场合的隐私事件某新闻媒体报道了一名普通市民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一起丑闻事件,报道中涉及了市民的具体身份和私人信息。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媒体技术的不断更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媒体舆论监督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边界问题。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通过揭露社会问题、传递公众意见、监督公共权力等方式,促进了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媒体舆论监督也是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意见表达。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享有的名誉、声誉等人格权益。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止他人对其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等行为。

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过度或不当的监督行为可能会侵犯个人的名誉权。

在实践中,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报道真实性与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虚假信息或偏见报道而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媒体的立场差异,往往难以确保报道的绝对真实性和公正性。

2. 监督尺度把握: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需要把握适当的尺度,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又要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然而,何为适当的尺度,往往因个案而异,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

3. 侵权行为认定:在涉及媒体舆论监督的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难题。

一方面,公众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个人名誉权也需得到法律保护。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理由。

首先,关于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理由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名誉侵权等问题愈发突出,明确和强化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在遭受侵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维权。

在物权方面,建议稿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明确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

比如,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常见问题,都给出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其理由是,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规范物权关系有助于稳定财产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激发市场活力。

合同编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

建议稿涵盖了各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不仅包括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还对新兴的电子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进行了规范。

这样做的理由是,合同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完善的合同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编在建议稿中也得到了重视。

对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强调了婚姻自由、平等、和睦等原则,同时也对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实际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背后的理由是,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法律规范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解决现实中的纠纷。

继承编方面,建议稿明确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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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国 司法上赋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 这种考虑
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也符合世界上主要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
关于“国家机构”, 规定于宪法第 五 十 七 条 式。
至一百三十五条, 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
资 料 来 源 : 侯 健 《舆 论 监 督 与 名 誉 权 问 题
47
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合理地理解为是针对其组成的个人的; (2)传播
他组织。 理论依据

有关一群人或者一个阶层的诽谤事项的客观


情况得被合理地推论为, 该传播特别提及其组

2008.02
1.名誉 只 能 是 特 定 人 的 名 誉 , 侵 害 名 誉 权 成之个人。
行为应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只有指向特定人的
论, 有机会通过行动澄清人们的认识。第三, 根 “民 告 民 ”, 行 政 诉 讼 是 “民 告 官 ”的 话 , 那 么 这
种 以 民 法 调 整 官 民 冲 突 的 “官 告 民 ”机 制 就 更 误做法”, 严重失实, 侵犯其名誉权。被告报 社
显得不伦不类, 既不科学, 也不合理。第三, 不 以原告是深圳市公安局下属分支机构, 被告是
四 次 浪 潮— ——一 名 记 者 眼 中 的 新 闻 法 治 与 道
资料来源: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德》第24页, 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
( 2001) 深 福 法 民初 字 第1537号 判 决 书 , 广 东 省
3.法院 起 诉 新 闻 机 构 侵 害 名 誉 权 , 等 于 把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01) 深 中 法 民 终 字 第

损 害 公 民 、法 人 的 名 誉 。
第564条A规定, 对于一群人或者一个阶层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第 的诽谤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该群人
一 百 零 八 条 起 诉 必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原 或阶层的人数少, 以致该诽谤性事项的传播被
自 己 已 经 审 结 的 案 件 是 否 正 确 和 合 法 交 由 另 2392号判决书
一个法院重新审查, 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院
2.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诉 《民 主 与 法 制 》

生效判决的确定力。

杂志侵犯名誉权案: 1995年3月, 《民 主 与 法 制》

资料来源: 李琦、胡志超《广东新闻 侵 权 诉 刊登了《一场耐人寻味的官司— ——〈工人日报〉
能排除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可能有失实, 可 《南方日报》下属, 双方均缺乏独立的主体资
能有不准确。相对国家机关而言, 公民个人可 格, 且被告发表的文章内容客观属实, 不侵犯
能掌握的公共信息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公民对 名 誉 权 为 由 予 以 抗 辩 。 深 圳 市 两 级 法 院 均 认
国家机关的批评和事实可能有出入, 握有巨大 定: 双方均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记者依据某刻
3.构成 对 他 人 名 誉 权 的 侵 害 , 必 须 是 传 播
数人的新闻作品, 其中的个体提起的名誉权诉 针对特定人的虚伪事实。如果行为人传播的事
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不是针对特定的人, 而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
现象或者针对某种自然现象, 则不可能构成对
法律依据
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此处, 特定的人既包括
如何证明对团体诽谤的同时损害了团体
的名誉权, 而可以运用权力资源对事实予以澄 中特定个人的名誉, 美国法院提出了两个标
清。而对法院权威的恶意损害, 则应当通过公 准: 一是团体的人数必须少到其成员可以一一
法领域的其他制度设计予以遏制。
予以指认; 二是诽谤文词涉及团体的每一成
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一群人, 而依据行
建议条文一、[ 不予受理1]
据民主原理, 判断有关政府行为的事实是否真


问: 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 实的最终权力不在政府本身, 而在于人民。第

作者侵犯名誉权的,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四, 根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机构与公民之

律 答: 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 间的关系的性质, 须根据某些适当的公法原则
起— ——一起名誉侵权官司所引发的思 考 》, 《北 年版
大 法 律 评 论 》第 二 卷 第 一 辑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9 课题组观点
年版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权利
典型案例
及 诉 讼 地 位 平 等 。当 公 民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表 达 自
1.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诉《南方都市报》 己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时, 行使公权力的
族 、宗 教 、性 别 、职 业 抑 或 利 益 的 集 团 不 可 能 在
资 料 来 源 : 杨 立 新 《人 身 权 法 论 》, 中 国 检 诽谤之诉中胜诉。
察 出 版 社 1996年 版
资料来源: [ 美 ] 唐 纳 德.M.吉 尔 摩等 著 、梁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某个极小的组织 宁等译: 《美国大众传播法: 判例评析》, 清华大
院和人民检察院。
誉侵权之诉。首先, 因为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
理论依据
人民服务的, 接受公众的批评监督本是题中应
1.关于政府机构是否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 有之义。如果国家机关对公众提出的批评动辄
以及相应的诉权的问题, 需要考虑到以下这些 以诉讼相逼, 则完全颠倒了官民关系。长此以
因素: 第一, 即使政府机关受到错误指责, 一般 往, 无异于消灭不同意见, 窒息整个社会的思
也不会给它履行法定职责带来严重的影响, 一 想活力。其次, “国家机关”和“人格尊严”各属
般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 更不存在精神损失。 公法和私法范畴, 是两个没法搭界的法律概
第 二 , 政 府 机 构 有 能 力 有 条 件 回 应 不 实 的 言 念 , 如 果 说 刑 事 诉 讼 是 “官 告 民 ”, 民 事 诉 讼 是
编者按: 本 刊 今 年 第1期 发 表了 《新 闻 侵 害 名 誉 权 、隐 私权 新 的 司 法 解 释 建 议 稿》的条文, 并对建议稿的由来作了说明。从本期起, 开始刊登建议稿条文的 依据部分, 将分期连续发表, 望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 司法解释建议稿( 依据部分)
□专题课题组
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 立 的 人 格 , 具 有 民 事 主 体资 格 。一 审 判 决 赔 偿
权力的国家机关完全可以利用管理资源来做 字行业代表的转述做报道, 没有向福田分局求
出说明、纠正或澄清事实, 消除影响。这比到法 证, 报道内容失实。判决被告败诉, 刊登声明,
院起诉媒体或公民的效果要好得多。
赔 礼 道 歉 , 消 除 影 响 , 承 担 诉 讼 费 用 — ——满 足
资 料 来 源 : 徐 迅 《中 国 新 闻 侵 权 纠 纷 的 第 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建议条文二、[ 不予受理2]
为实施时的情况, 可使该一群人都遭受名誉的
问: 针对某一地域、职业、人群等不 特 定 多 毁损, 也可认定指向特定人。
数人的新闻作品, 其中的个体提起的名誉权诉
资料来源: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 权 与 新 闻
讼,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侵权》,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答: 针对某一地域、职业、人群等不 特 定 多
同一, 出现自我裁判的情形, 使司法原初意义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的功能发生畸变, 公众将其作为正义之象征的
资料 来 源 : 冷 静 《从 法 院 状 告新 闻 媒 体 谈
心理认同也将产生动摇。此举有悖司法公正。 起— ——一起名誉侵权官司所引发的思 考 》, 《北
资 料 来 源 : 冷 静 《从 法 院 状 告 新 闻 媒 体 谈 大 法 律 评 论 》第 二 卷 第 一 辑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某 个 特 定 的 群
百 零 一 条 公 民 、法 人 享 有 名 誉 权 , 公 民 的 人 体。对于后者,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作了较为


格 尊 严 受 法 律 保 护 , 禁 止 用 侮 辱 、诽 谤 等 方 式 严格的限制。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 研究》第141~147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事 委 员 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2.国 家 机 关 不 应 当 成 为 侵 害 名 誉 权 诉 讼 的
人 民 政 府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人 民 法 原告, 有必要明确禁止国家机关对公民提起名
种情况: 其一, 指名道姓; 其二, 虽未指名道姓, 的是其中哪一个人是不可能的, 因而也就无法
但侵权人的表述足以使人认定为某人; 其三, 指 提起诽谤之诉。多大的群体算是过大了而无法
向某个极小的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 进行身份的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 政党以及种
组织等, 该组织成员都应视为特定的人。
或团体, 也可以认定为指向特定人。如果侵权 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品陈述的内容是指某一类人, 即使包括原告 典型案例
在内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因为这种
1.河 南 人 起 诉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龙 岗 分 局 侵 犯
陈述并未指明原告。
名誉权案: 2005年3月份, 深圳市公 安 局 龙岗 区

讼研究》, 《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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