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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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迅猛开展,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学界对新闻侵权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如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黄瑚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是指行为人(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董炳和认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矗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他们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分别对新闻侵权进行概念的分析。

通过综合比较、分析上述学者们的新闻侵权概念,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根据《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等相关法律条文和新闻实践,我国新闻侵权行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著作权等几种类型。

从我国现阶段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侵害姓名权和著作权所占比例较小,所以本文不对其进行阐述,而将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作者:赵学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通过发布新闻报道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近几年,人们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日益关注。

这不仅是摆在公众面前诚待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以名誉为客体,名誉作为社会评价极易受到损害,所以需要确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从而对名誉予以保护。

所谓的名誉权,是指公明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包含以下几项权利:一是名誉保有权,名誉是社会地特定的人或法人的评价,权利人无法通过主观的能力消除这种社会评价,只能对已有的名誉予以保有。

也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提升自身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口碑。

二是名誉的维护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对于他人请求不得侵害其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

三是名誉利益支配权,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

从中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权利人不得随意抛弃、转让名誉利益,也不得由继承人继承名誉利益。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新闻侵害名誉权需要借助大众媒体,由新闻工作者进行报道,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闻侵权是过失侵权。

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由于一定的特殊性。

(1)内容失实,内容失实是最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新闻报道是一项报道环节多、时效性强的活动。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所致,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起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撰写和发表作品,或者引用传闻作为新闻素材,使得新闻的真实性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2)含有侮辱、谩骂内容,新闻报道中若是对特定报道引用侮辱性的词汇和语言,则构成新闻侵权。

从语言学上讲,不仅约定俗成的言辞意义决定言辞的含义,而且文化背景和语境也决定了言辞的含义。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或团体声誉的重要手段。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任何有意的、故意的或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正当的名誉权、荣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利,如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被认定的标准如下:
1、首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企图损害
他人正当的名誉权的行为,如虚假的诽谤、谩骂等行为。

2、其次,侵犯者必须有能力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能力是
指侵犯者有能力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荣耀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与荣誉。

3、第三,侵犯者的行为必须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
荣誉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4、最后,侵犯者必须做出能够损害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
为或言论。

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个人或集体的声誉,从而使受害者遭受更大的精神和物质痛苦。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要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关于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第⼀千零⼆⼗六条认定⾏为⼈是否尽到前条第⼆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效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审查能⼒和审查成本。

⾏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零⼆⼗七条⾏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条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有权请求⼈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定期限内履⾏。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格利益。

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6— 0 8— 2 10 73 ( 00 0 0 0 0
现代新 闻媒体转 型 向传媒 集 团发展 过程 中, 由传
统新闻业务 向广告 、 网络媒体等多元 化发展 , 进而带来 法律纠纷案件也呈多样性。从 近年来新 闻媒体所涉诉
案件都有所上 升 。但 作 为新 闻媒 体其 主打产 品是 新
闻, 因此新 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还是 目前 涉诉最多、 最常 见的法律纠纷 。如何 避免和 减少名誉 权案 件 的发 生 , 是新闻工作者和法 律工作者值得认真研究 和探讨 的课 题。下面笔者结合几 年来 的工作实践 , 谈谈对 新 闻侵
闻侵权 。例如 : 照相馆 在橱窗 中非法展示有 损他人人 格的图片 , 虽然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 但也不构 成 新闻侵害名誉权。 2 新 闻报道具 有 法律 上能够 确认 贬损他人 名誉 . 的性质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是新闻报道 刊登有不符 合事实和法律禁 止的内容 , 从而侵害 了他人的名誉权。 “ 不符合 事 实 的报 道 ” 指虚 构 和捏 造事 实、 布谣 是 散
害名誉权粗浅的认识 。



新 闻侵害名誉权 的含义
新 闻侵害名誉 权是指新 闻媒 体或 个人利 用报纸 、 杂志 、 广播、 电视 等新 闻传播 工具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失报道的形 式向公众传 播有 损于公 民、 法人及其 他 社会组织的不 当内容或 法律禁 止的 内容 , 从而破坏 了 公 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的真 实形象 , 降低了对他们 的社会评价 , 影响公民的生活和人格尊 严、 法人及社会
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 和声誉 的违法行 为 。可 见 , 闻 新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几种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几种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几种名誉侵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

1、侮辱,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庆豪来源:《传媒论坛》2020年第14期摘要:新闻报道新是对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载体,当前由于各种新媒体的应用,使得新闻的传播渠道更广,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侵权的行为。

本文对新闻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旨在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控制。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研究;策略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20) 14-0-02一、引言新闻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新闻报道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与人们的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几乎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尤其是加上当前网络媒体的出现和应用,新闻对公众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这些新闻内容中不乏有些消息对人们的各种权利产生了侵犯,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对新闻侵权现象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就应该要事先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回避。

当前,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界定还有一定的难度,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才使得新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我国民众本身的法律意识也比较单薄,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根本没有发现,因此导致新闻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制,最终会对新闻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主要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利用一些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故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各种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著作权受到的侵害。

新闻侵权主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侵害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利,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由于行业监管不力,往往会产生一些失实的新闻小学,这些消息很有可能会对他人的名誉产生损害,使得公民在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严重的舆论压力和影响。

(二)侵害隐私权隐私是一个人私密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信息,大多数人都有窥私欲,在这种欲望的驱使下,人们往往会从新闻中寻找他人的隐私消息,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常常可以掀起舆论大潮。

10341451_新闻侵权的表现与预防

10341451_新闻侵权的表现与预防

传媒与社会Media and Society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新闻侵权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二、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名誉是什么?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包括对特定人的品行、思想、道德、才干、作用等方面的评价,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名誉权又是什么?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的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新闻侵害名誉权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失实、侮辱。

先谈一下“失实”。

(一)主体失实。

1.说某个村子里有一个叫廉宪忠的村民,他因为涉嫌抢劫,被警察带走了。

有记者写了报道,但是把名字搞错了,说是廉志忠被警察带走了,而那个村子里确实有一个叫廉志忠的人,于是廉志忠就被别人怀疑了,说他不是被警察带走了吗?怎么又回来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大家议论纷纷。

廉志忠感到自己的名誉受到了很大的损害,无辜受到了别人的怀疑,于是起诉到法院,媒体承担了侵权责任。

2.有报纸刊登报道,说吉林市的某机关在开展某项评优活动,老百姓只要花15块钱便可以买一个牌子挂在自己家门口,表示自己是“某某模范户”。

这个报道主要是批评有关机关搞形式主义,但是吉林市的相关政府机关查遍了自己所辖地区,没有发现这种情形,便来找媒体交涉。

事实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在写作的过程中,把“吉林长春市”中的“长春”两个字给丢掉了,就变成了“吉林市”,这就张冠李戴了。

于是,吉林市的相关机关就把有关作者和三家媒体都告上了法庭,数被告一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余元。

3.我国著名的体操运动员刘璇,大家都很喜欢她,有一个媒体就去采访她的母亲,写了一篇专访,并配发了一张照片,注明说这个照片上就是刘璇的母亲和父亲。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2023年,我国新闻法律领域发生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中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纠纷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结合2023年度的两起典型案件,对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的边界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某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新闻,被诉名誉侵权案情简介:2023年5月,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某明星涉嫌嫖娼,警方介入调查》的文章。

文章中,作者未经核实,虚构了明星嫖娼的事实,并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

受害明星及其律师团队认为,该自媒体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媒体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自媒体平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受害明星名誉的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中,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严重侵犯了受害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自媒体平台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二、案例二:某网络作家被指控抄袭,名誉受损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网络作家发表了一部网络小说,该作品涉嫌抄袭了另一部知名网络小说的情节。

事件曝光后,抄袭指控迅速在网络发酵,导致该网络作家的名誉受损。

受害者及其律师团队认为,抄袭指控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抄袭指控虽为不实言论,但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名誉受损;3.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抄袭指控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因为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所以,公民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不得随意披露。

而对于公众人物(明星与社会知名人士等)的隐私权问题,因为社会的关注水准高,他们从社会公共资源中获得利益,也对社会造成比普通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活动有的已经超出个人范围,属于社会公共生活的范围,而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普通人范围较窄,受法律保护的时空相对而言要小。

对于在公开的场所,除了公众人物郑重声明,不允许报道的内容,其他讲话、谈话、言论,新闻界都可以公开采访报道。

而与社会利益不相关的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则不应该随意报道。

有的记者专门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有的记者在报道犯罪过程中,缺乏尊重受害妇女,其受害过程描述得过于详细,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造成了对受害者的精神打击,因而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组织的品行、思想、道德、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人的名誉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凡败坏他人的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有的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会故意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

例如某记者在一篇名为《如此女人》的报道中将一名女工描写为“见利忘义”,为了罪犯的“财色引诱”便“离家出走”成了他的“情妇”。

不过根据法庭调查,该名女工未婚,在旅行中认识罪犯,偶有联系,并且她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但在报道中却被主观臆断为“罪犯的情妇”,这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而发布这篇报道的媒体因为审查失职,未能核对事实,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闻批评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媒体对于社会生活中有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和事,有公之于众并进行批评的责任。

这样才能形成舆论,对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

但在对新闻进行批评、评论时,要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恰当,不过分贬低或过度表扬,掌握好评论的尺度。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意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人格属性,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受到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

名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的体现,维护名誉权有助于保障其尊严和地位。

其次,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保障。

再次,名誉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名誉权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1.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公民和法人。

公民的名誉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

法人的名誉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的信誉、品牌等方面。

2.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如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

(2)诽谤:捏造事实,公然散布他人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3)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民、 法人名誉权 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 于公 民个 体 , 侵犯其 私权 , 若 以牺牲私 权为代
价来 过分保护公权 , 必将背离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的价值取 向。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新 闻报 道 侵 犯 名 誉
权 行 为 的特 殊 之 处
民新闻 、 市 民新 闻或草 根新 闻。 在 传统媒
权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行 为 和 事
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 ,已经取得法律共识 。 但新 闻侵 权 中所 涉及 的上 述问题远 没有 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专 家学 者的共识 。 二 是侵权 责任法 的立法宗 旨无法容纳 新闻 侵权 。 法学者应 当知道 , 侵权 责任法 的立 法宗 旨是保护民事主体 的民事权利 , 并对 不法 侵害该种权 利的行 为人课 以民事法 律责任 。 即便规定 “ 媒体侵权”条文 , 也是 同样 , 重在 保护受害 人的民事权利 , 而不 是新 闻媒体的权利 , 因而无法使二者得到
体 环境下 ,新 闻报 道多是 经编辑确 定 主 题、 记 者搜 集事 实最后包 装而 成 , 因此 由 于经济 和技术 条件等的限制 , 一般人难 以 进行此类传播 。 但 以网络微博为代表 的新
般 认 定 标 准 名誉 ( R e p u t a t i o n) 是对人 的名声 、 荣
新 闻报道侵权行为, 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 为的新 闻立法提 供参考。
【 关键词 】 新媒体
我 国《 宪法 》 明确规定公 民享有言论
犯名誉权诉讼中,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 誉 权的行 为。
则 ,会难 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
自由。 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 民行

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对他⼈的名誉进⾏⾮法侵犯的,会构成名誉侵权⾏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名誉侵权的⾏为表现是⽐较多的,那么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为⼈⾏为违法、违法⾏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因此,在具体认定⾏为⼈是否侵害他⼈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来确定;⾏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为⼈对于他⼈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为⼈⾏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政法规。

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件,虽然可以约束⾏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并不得据此要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此种情况下,唯⼀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为⼈做出处理。

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具有特殊性,因⽽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较困难。

如公民因加害⼈⾏为导致社会和他⼈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因加害⼈⾏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等。

我国还没有明⽂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直由法官⾃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要问题。

损害后果与违法⾏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有四个,在主观要件上必须存在故意的⾏为,也就是故意进⾏错误的报导,造成受害⼈的名誉受损。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报道,并在报道中删除了原作者的署名。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违反了新闻报道的转载规定。

原作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发布他人新闻作品。

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地发布了一家媒体的新闻作品,而且还篡改了原作品的内容。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因此,原作者向该个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照片,但未经授权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原摄影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新闻机构赔偿侵权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新闻机构赔偿了原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些案例表明,新闻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不擅自篡改他人的新闻报道,不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有效地净化新闻传播环境,保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新闻传播环境的健康和良好秩序。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是指他人以不实、虚假或恶意的方式对个人进行诽谤、中伤、诋毁等行为,导致其声誉和尊严受到损害。

以下是一些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一、企业被恶意中伤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称某知名企业存在各种问题,包括违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

这篇文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恶意中伤。

该知名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销售额急剧下降,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个人遭受无端诽谤某位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消息,称某位公众人物涉嫌贪污腐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这位公众人物因此遭受了无端的诽谤和攻击,形象和声誉遭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医生被恶意中伤某位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介绍了自己的治疗方法和经验。

但是,一些网民在评论区中恶意中伤这位医生,称其治疗方法无效、欺骗患者等。

这些言论造成了医生的声誉受到损害,也影响了他的工作。

四、名人被恶意攻击某位名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与家人的合照,但是一些网民却在评论区中恶意攻击他的家庭成员,称其家庭不和、存在丑闻等。

这些言论对名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五、企业被虚假报道某媒体报道称某企业涉嫌违法经营,并提供了一些不实的证据。

该企业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被迫关门停业。

后来证明该报道纯属虚假,但已经对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个人隐私被泄露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并设置为公开状态。

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诽谤,给这位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七、企业商标被侵犯某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却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也会对原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

八、个人照片被盗用某位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自己的照片,但是一些不良分子却将其盗用,并在其他网站上发布。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该个人的隐私权,也可能导致其声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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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
一、诽谤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

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

只有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在司法实践中,要弄清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并非一件容易事。

因为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稍纵即逝,媒体报道的所谓事实(即新闻事实,news facts)多为对客观事实(truth)最大限度的还原。

新闻事实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真实状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新闻工作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规律性,比如新闻报道具有阶段性、过程性和时效性,记者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语言表达形式要求多样化,这就注定了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出入。

二、侮辱
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
和批评,只应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

不管被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

2006年7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一
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

文中有这样一段:“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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