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阶──一起状告六媒体索赔三百万的名誉侵权案审结后的思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阶──一起状告六媒体索赔三百万的
名誉侵权案审结后的思考
李成连
【期刊名称】《新闻记者》
【年(卷),期】2001()1
【总页数】4页(P43-46)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名誉侵权案
【作者】李成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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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论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职能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要求舆论监督的呼声更加强烈,被监督对象维权的意识和阻挠监督的意愿进一步提高,围绕舆论监督的法律纠纷和新闻诉讼呈多发趋势,甚至不乏借恶意诉讼阻挠舆论监督的现象。
同时,由于我国尚未进行新闻法立法和舆论监督法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新闻事实与法律真实的认知不同和处理差别,加上新闻媒体取证手段受限,常常出现舆论监督符合新闻操作规范但却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的现象,客观上也造成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难。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新闻立法;正文: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
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在众多舆论监督事例当中,央视痛打“瘦肉精”就是一个舆论监督的成功范例。
类似这样的消息,让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组欣慰不已。
3月15日,这个栏目制作的专题节目《“健美猪”真相》在新闻频道播出,揭露了“瘦肉精”重现江湖的惊人内幕,一时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现在回头看这次成功的舆论监督行动,从前期策划到中期调查再到后期跟进,整个流程显示了新闻工作者良好的业务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也彰显了媒体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担当,体现了“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建设性监督”的巨大威力,更表明了相关政府部门坚持“民生为重”不动摇的意志与决心。
舆论监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舆论监督是公民、媒体等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批评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
在我国,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舆论监督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实践困境以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因违规开发、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被网民曝光。
随后,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迫使当地政府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该公司被认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违规开发、拖欠工程款、虚假宣传等。
在舆论监督和法律震慑下,该公司最终被责令整改,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确立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宪法保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该条款明确了公民在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
(3)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款规定了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的权利。
2. 舆论监督的实践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公民往往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导致舆论监督效果受限。
(2)法律适用困难:在处理舆论监督事件时,司法机关可能面临法律适用困难,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3)维权成本高:公民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可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维权成本较高。
3. 应对策略(1)加强信息传播: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主动公开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为舆论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新闻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新闻侵权法律规定。
二、新闻侵权概述1.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出版等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2. 新闻侵权的特点(1)涉及范围广:新闻侵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广泛性。
(2)影响深远: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3)表现形式多样:新闻侵权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出现。
三、新闻侵权法律规定1. 名誉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名誉权。
2. 隐私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侵犯隐私权。
3. 肖像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
4. 著作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属于侵犯著作权。
新闻侵权的责任与抗辩事由
自媒体 引发 的侵 权案 行为不 能称 之为新 向受 害人承认错误 ,表示歉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东方体育 日 报》发表 《 传 脚”范志毅以 《 ( 1 ) 名誉权 。新 闻媒体侵害 名誉权 讼请求不 成立或不完全 成立的相应主张 , 闻范 志毅涉 嫌赌 球 》一 文起诉 该报 侵 害 从而对减轻或减除 自己的侵权责任 。 常 常表 现为 发表 虚假 报道 ,致使公 民、 其名 誉权 。判 决 书认 为 “ 本案 原告 系 中 宪 法规 定公 民言 论 自由,媒 体可 以 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国国家 队著名球 星 , 自然是社 会公 众人 ( 2)隐私 权。新 闻以公 开为要 旨, 深通 过采 访 了解 常人 无 法取得 的信 息 , 满 足公众 的知情 权 ,而 隐私则 要求 保守 进行 传 播 ,以满 足公 众 的知情 权 ,甚 至 物 ,原 告 的任何 消息都 将 引起 社会 公众 进 行舆 论监 督、反 映 民意 ,这是 新 闻 自 和传媒 的广泛 兴趣 和普遍关注 。【 l l I ’ 在 本 秘密 , 维护个人 的隐私空间 。 ( 下转第 6 5页 )
新闻侵权的责任与抗辩事 由
黄秋生
( 作者单位 :福建漳 州电视 台)
摘
要:在新 闻报 道特别是社会监督新 闻报道 中,经常遇到是否构成新 闻侵权 的纠纷 。本 文对新 闻侵权如何界 定 ,新闻侵权
要承担哪些责任 ,新闻媒 体又该如何抗辩等 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 :新 闻侵权 ;侵权责任 ;抗辩事由
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文化与生活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刘礼鹏摘要:我国的监督体系中离不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一重要部分。
而新闻媒体具有其他监督主体没有的功能,该主体能够短时间内开展舆论监督,进而更好地督促我国的各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促进效率提升,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同时还可以计算暴露出一些关键的社会问题,为建设一个强大、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做贡献。
所以,本文通过分析舆论监督的内容,总结目前的不足和问题,进而针对性提出对策,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新闻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民主化;舆论监督;应对策略一、前言这些年来,党和国家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督体系,并且逐步推进了我国的社会民主化进程,社会上的改革新闻媒体也可以逐步做到实事求是的报道,对社会敏感问题作出及时的,客观的报道。
但作为新闻媒体,更应该在工作中端正立场和心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揭露社会上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现状分析(一)新闻媒体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报道内容经济效益做好新闻媒体基本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关键的工作。
但是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存在与社会焦点问题相去甚远,为了利益夸大广告效果,赚取外快,而忽视了对于时事类、权威媒体的报道内容,导致严重违背了社会群众的需求。
尤其是部分地方新闻媒体来说,由于其经济效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不仅依靠自身的营业收入,更多资金由地方财政拨付。
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少地方新闻媒体会选择忽视地方问题,选择敷衍态度,难以真正起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二)新闻侵权事件频发目前我国新闻媒体报道难以满足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隐私侵权、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而其中的原因是记者必要的法律意识缺少,缺乏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还有的业务技术能力差等。
比如,有些记者追求效应,随意发表报道内容;评论主观性强,甚至使用侮辱语言;有的没有得到原作者同意,随意摘抄文章,甚至发生随意修改的问题,严重背离原作者初衷。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舆论 监 督 通过 提 出批 评 、建议 , 能 。舆论监督通 过疏导社会意见 、反 映 宣扬他人 隐私 、擅 自披露他人 隐私 ,或 为 社会 发 展提 出 正确 导 向 ,调 控 社会 民众要求 ,来消除可能 的社会冲突 。对 者 因采访 不深入 、审稿不严等造 成与事 冲突 ,促进社会 和谐 发展 ,在我 国舆论 民意最好 的办法是疏而不是堵 ,通过新 实不符 侵犯了他人名誉 。最后 ,一些 舆 监督是人 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的一种方 闻媒介 的参 与 、沟通和引导 ,能够降低 论监督 在对 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时 ,没有 把 握好时机和分寸 ,影 响了司法 公正 , 式 。 “ 论 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舆 不 同社会 利益群体直接摩擦 的可能性 , 促进社会 的健康发展 ,是 民主建设 、政 增 大理解 和宽容性 。 而且通 过舆论监 有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还未被 审判 ,新 闻
舆 论监督还能够通过 自由公 开的讨 论 ,
比拟的 。第二 ,导 向功能。在现代 ,新 限 ,而引发侵权诉讼 。 “ 近年来 ,舆论
使 公 共政 策 更 趋理 性 ,促 进 公众 民主 闻媒体是实行舆论控 制的关键手段 ,任 监督作为媒体 的基本 职能之一受到越来 参 与 。但舆论监督权 利不是绝对的 ,国 何 国家都会掌握舆论 机关 ,把握舆论 的 越多 的重视 ,但 与此同时 ,相伴而生 的 三多 ’趋势 , 家在保护新 闻舆论监督 自由的同时也要 方 向,来宣传 自己的政治观念 、道德观 新 闻侵权 问题也 呈现出 ‘ 防止其被滥用 。新 闻舆论监督要遵循适 念 ,影 响人们 的行为和思想 。而新 闻舆 即新 闻侵权 现象多 、官司多 和败诉 多 。
媒体如果不能依法行使 监督 权利 ,不仅 监督 的顺利进行 和监督 的社会效果 。鉴 成为 民风 民情 的 “ 晴雨 表” ,从而监测 不能促进公 民权利 的实 现 ,还会 引起社 于近年来新 闻报道侵犯 公 民名誉权 、肖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第一篇: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沉沦》是郁达夫早期的代表作之一,写于作者在日本留学期间,收录在同名小说集《沉沦》里。
小说讲述了一个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的遭遇,通过“一个病的青年忧郁症的解剖”(郁达夫《〈沉沦〉自序》),揭示主人公内心灵与肉、伦理与情感、本我(Id)与超我(Super-ego)矛盾冲突。
与郁达夫其他的小说作品一样,《沉沦》是一篇“注重内心纷争苦闷”的现代抒情小说(也叫“自我小说”),带有“自叙传”的色彩。
因此,小说大胆而深刻的揭示任务复杂而丰富的心理活动。
若要赏析这篇小说,就必须探究人物内心的矛盾心理以及造成这种心理的自身与社会原因。
《沉沦》的主人公“他”出生在一个典型的中国传统家庭,在“他”四处求学中接受的则是较为开放的进步思想。
在中西文化交融的环境下长大的主人公既有中国文人某种气质,同时又有一些自由与叛逆的思想。
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环境下,他的自由思想被压抑。
当他离开W学校“打算不再进别的学校去”,他选择了蛰居在小小的书斋里。
他的内心里也因此而压抑,产生了“忧郁症的根苗”。
此后的留学生涯他的忧郁症就更加严重起来。
在异国他乡,饱受“性的苦闷”与“外族冷漠歧视”的“他”渴望真挚的爱情,并愿为此抛弃一切。
然而这种渴望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他的内心逐渐失去理智的控制,他开始自渎,窥视浴女,甚至到妓院寻欢,只为了寻求自己感官上的一时愉悦与满足,最终深陷在邪恶的沼泽里不能自拔。
那饮鸩止渴的行为显然让“他”更加苦闷,愉悦过后是更大的空虚,欲望越来越大,他开始寻求更大的刺激,而他的经济状况却穷困潦倒,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最终“他”只有投海自尽来结束这个恶性循环。
郁达夫在《沉沦》中描写色欲是极其重要的部分。
这些情节的描绘既不是张资平式的肉欲挑逗与官能刺激,也不是遮遮掩掩含蓄的描绘,而用一种“露骨的真率”来描绘。
这样写既达到对“深藏千年背甲里士大夫的虚伪无情的揭露”同时又不失美感,真实而生动。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一直是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角色,其在案例报道中的立场和揭示真相的责任备受关注。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媒体的报道自由和被报道者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以及如何防止新闻侵权的发生。
首先,媒体审判是指媒体通过报道案件对被告进行舆论压力和公众监督,影响法院的裁决。
在案例新闻报道中,媒体往往扮演着第四权力的角色,监督政府、法院和其他权力机构。
正因为如此,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常常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促进公正审判,也容易引发舆论扭曲和侵权行为。
媒体审判的一个问题是,媒体对被告的舆论压力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舆论的传播和影响力,被告往往难以接受公正的审判,他们可能会感受到公众的偏见和不公平对待。
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法院的判断可能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产生偏颇。
另一个问题是,媒体在案例报道中可能会出现舆论扭曲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的误解。
媒体往往以吸引眼球和提高销量为目的,会对案件进行戏剧化和夸大的报道,这样的报道可能会误导公众的认识,对被报道者产生负面影响。
与媒体审判相对的是新闻侵权,指媒体在案例报道中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例如隐私权和声誉权。
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应当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不得进行无理侵犯。
然而,实际情况是,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往往会对被报道者的私生活和个人隐私进行曝光,对其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为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必须在媒体的自由和被报道者的权益之间平衡。
首先,媒体应该加强自律,遵守新闻道德规范,不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进行无理报道。
媒体在报道案例时,应尽量减少对被报道者的隐私进行曝光,避免对其声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其次,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的惩处力度,对媒体的不当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当媒体的报道明显侵犯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时,被报道者应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论新闻媒体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关系
试论新闻媒体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关系摘要: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使得新闻媒体常常成为被告,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如何做到发挥自身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避免新闻侵权,成为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新闻事实我国新闻事业在近来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新闻媒体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其强大的舆论监督力和社会影响力越来越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但随着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方方面面的介入,导致了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频发,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共发生1000多起新闻官司,其中绝大多数由批评报道引起,新闻界败诉率达30%。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想要在工作中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就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将其应用于日常的舆论监督中去,在做好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的同时保护好自身权益、避免新闻官司。
“舆论监督,其实就是媒介对公共权利的使用和使用者的一种监督。
保证公共权利的使用者不犯低级错误,这就是成功的标志,它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1]。
”新闻媒体对南丹矿难的舆论监督可以说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威力的一个成功案例。
2001年广西南丹发生重大透水事故,当地有关领导事后采取“不采访、不公开、不报道”的“三不方针”。
获知矿难的消息后,《人民日报》广西站的记者冒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先后三次到南丹,从在事故中死里逃生的矿工及死难者家属处取得突破,取得了大量翔实的材料,为党中央/和国务院了解和调查南丹矿难提供了重要的舆论和材料支持。
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报道是新闻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报道的过程中,媒体往往容易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有时候还会惹上官司,这就是法律上的“新闻报道侵权”,即“新闻单位或新闻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行为[2],”新闻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侵害名誉权,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数量最大、影响力也最大的一类;(2)侵犯隐私权,“新闻以公开为要旨,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两者性质截然相反,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尤其是在一些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中[3]”(3)侵犯姓名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禁止盗用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侵犯肖像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所述:“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的构成侵害公民的肖像权”;(5)侵犯法人姓名权、名誉权和商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商誉权。
舆论监督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吕耀光
【期刊名称】《采写编》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舆论监督从根本上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过新闻媒体的实现形式.同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也要受法律的监督.本文就如何做到既要开展舆论监督,又要避免新闻侵权谈一些认识.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吕耀光
【作者单位】河北日报社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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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行为 [J], 刘红春
2.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纠纷——以我经历的一次新闻侵权案为例 [J], 王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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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舆论监督要避免新闻侵权 [J], 马云艳;马雪艳
5.试论新闻媒体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关系 [J], 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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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
理论新探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辩证思考□黄瑶(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通过全面而辩证地分析在新闻官司背后存在的新闻侵权现象,进而找出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与防止新闻侵权的结合点,以求真正实现两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与互相平衡。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官司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9-02一、透过“新闻官司”看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较量近日,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这只是近年来国内新闻官司高潮中的一段插曲。
有资料显示,我国自1985年发生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已经有1000多名记者被告上法庭,有300多家媒体被推上被告席。
新闻官司热高温不退,越来越多的笔墨官司困扰着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
在无数的新闻官司所涉及的大大小小的新闻侵权案件中,一向被誉为“无冕之王”的记者们和被视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机构屡屡被推上被告席又屡屡以败诉而告终,新闻舆论监督侵权和监督失范已经成为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一个不可回避的障碍。
而从大部分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媒体败诉比例远远高与胜诉比例,隐藏在记者舆论监督文章背后的是一张等待判决的起诉书。
可以说,“公权”(舆论监督权)与“私权”(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之间的较量是新闻官司最明显的表现形式,这里的新闻官司是指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包括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而诉诸法律程序的案件。
综合近些年来发生的新闻官司的情况可以看出,部分官司的确是因新闻侵权行为所致;也有的是因被新闻曝光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滥用诉讼权利所致;还有一些新闻纠纷是因为当事人不能区分侵权与否的界限,轻率起诉所致。
新闻官司近年来增多的趋势一方面体现了新闻舆论的强化,舆论监督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正朝向更加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一、引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
”已成为民主社会的共识。
随着新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是新闻侵权案件的此起彼伏。
下面我们就来讲讲新闻与侵权的问题。
对“新闻”的定义有许多种,陆定一先生言,新闻指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侵权”,就是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哪些呢?主要有: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生命、健康、身体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财产权等。
新闻侵权,顾名思义,指的是新闻报道对上述权利的侵害。
这里我们仅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最为常见的新闻侵犯名誉权进行探讨。
二、提出问题(有谁知道建国以后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它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文章首先在《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一期刊登,文中所写迫害狄女士的杜某在1985年1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我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尚未施行,原告人依照79年《刑法》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两名记者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1年零6个月。
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中国的审判实践中。
)两权冲突,面临取舍:也就是说,当言论自由权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哪个权利的问题。
例一:麦当娜世界巡回演出,由于她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准色情艺术,其演出也倍受争议,麦姐就始终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
在有的国家,政府准许上演;但在有的国家甚至出现警察拿手铐前来威胁的情景,来我国演出可能是更不可想象了。
这里不想对此事多评论些什么,只想说明,每个国家、每种类型的法律,都存在着对权利冲突时的更大利益选择问题,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取舍也是如此。
再举几例就更清楚了:例二(一组):1、国外一体育画报刊登照片,一球迷裤子拉链没拉上,他向法院控告该杂志侵犯了他的稳私权(补充一点: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和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稳私权的保护暂划归名誉权保护之中),结果败诉了。
论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行为
( 贵州 民族学院传 媒学 院, 贵州 贵阳 5 0 2 ) 505
【 摘 要 ] 随着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 , 我国新 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加 大。但与此 同时 , 新闻侵 权诉讼也呈增加之势。本 文通过对新 闻侵 害名誉权 、 新闻侵 害隐私权 、 闻侵 害肖像 权等新 闻侵权行 为的分析 , 为新 闻记 者只有加强法制意识 , 新 认 “ 有所为 、 所不为” 才能将舆论监督 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 有 , 【 关键词 】 名誉 权 ; 隐私权 ; 肖像权 ; 闻侵权 ; 新 舆论监督 [ 中图分 类号] G 1 22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7— 04 ( 02)0 6 15 0 2 1 2—0 5 3 4 0 —0
第1 2卷第 2期
21 0 2年 4月
湖 南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R L OF HU A 咖 U T Y P Y E l C O NA N N S R OL T C j 口
Vo _ 2 No 2 l1 .
Ap .2 2 r 01
论 舆论监 督 中的新 闻侵权行为
有 有的是部 分失 实 , 的是细 有 放 以来 , 特别是党 的十七大 以来 , 随着社会主义 民主法制建设 有多种表现形式 , 的是全部失实 ,
的逐 步推进 , 国舆 论监督 的环境 日益 宽松 , 我 我国新闻舆论 监 节失实 ,不 管哪种形式 的失实都可能 构成对某人 名誉权 的侵 督的力度加大。中央 电视 台的“ 焦点访谈” “ 、央视论坛” 中国青 害 。这种侵害具有法律上能够确认 的贬损他人名誉的性 质。新 、 年报 的冰点 时评 、 南方周末 》 方舟评论” 以高度 的社会 责 《 的“ 等 闻失实 的性质是不相同的 , 的为过失失实 , 有 有的为主观随意 。 新 闻侵害名誉权包括两种形式 : 新闻诽谤 和新 闻侮辱 。新 闻诽谤是贬低他人 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社会评价 ; 新闻侮
新闻舆论监督中避免隐私侵权之对策研究
般也 不视 为 隐私 , 如在 公共 交通 工具 、 广场 、 场 、 商 公 园、 车站 、 码头 、 场等 向公 众 开放 的空 间 里 , 机 除法 律
明文禁 止外 , 公众无权根据 隐私权反对他人拍照 、 摄 影和 录音 。但 在 私 人 空 间 里 , 以新 闻 采访 与 报 道 进 行舆论监督时应征得 当事人同意以避免 隐私侵权 。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 中, 隐私侵权常常因违背当事人 意愿 公 开披 露报 道 当事人 与社 会公 共 生活 无关 的个
公众人物与普通公众。公众人物总是处于人们关注 的焦点从而成为新 闻媒体关注的 目标 , 其遭受 隐私 侵权的概率明显高于普通公众 , 但根据当今 国际惯 例, 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 的隐私权较之普通公众 的 隐私权拥有较大的曝光权 ,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 的隐 私权 可 能 涉及 公 共 利 益 、 国家 利 益 和 公 众 知 情 权 。
评 论 ; 守新 闻职 业 纪律 和 道德 。 恪
[ 关键词 ] 舆论监督 ; 隐私权 ; 公众人物 ; 知情权
[ 中图分类号 ] 9 4 3 D 2 .4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2—30 2 1 )4— 0 3—0 10 99(0 1 0 0 9 4
我国《 宪法》 4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第 1 “ 民, 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 有提出批评 和建 议 的权利 ; 于 任 何 国家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对
21 0 1年 4月
理论 学- 1 = 1
Th o yJ u n l e r o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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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总第 2 6期 0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第五讲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媒介审判
湖南省“女贪官”蒋艳萍案
•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曾 任省建工集团副总经理的蒋艳萍死刑。
• 2002年3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蒋 艳萍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蒋艳萍 上诉,维持原判。
• 经查证核实,1994年5月至1999年7月 ,蒋艳萍就受贿、贪污30多次,金额高 达300余万元。
•
• 1998 年,最高法院又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下简称《解释》) 对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作 出规定, “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因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而引起的名誉权纠 纷,《解释》规定: •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 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 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 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新闻舆论监督“异化” ——媒介审判
郑州张金柱撞人逃逸案
• 张金柱 • 曾任郑州市公安局 二七分局局长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政委。
刘涌案
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 省沈阳市
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引发“媒介审判”
• 什么是媒介审判? 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 正的行为。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
媒介审判的具体表现
超越司法程 对涉案人员 把犯罪嫌疑 发表同情犯 序抢先对案 作出定性、 人妖魔化 罪嫌疑人的 情作出判断 定罪、定刑 言论 期以及胜诉 或败诉等结 论。
媒体侵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媒体发展的同时,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
媒体侵权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和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探讨媒体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媒体侵权法律适用概述1. 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的定义媒体侵权法律适用是指对媒体在新闻报道、传播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认定、处理和制裁的过程。
2. 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的特点(1)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媒体侵权法律适用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2)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由于媒体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3)法律适用要求较高。
媒体侵权法律适用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的主要问题1. 侵权行为的认定(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方面。
(2)侵权行为的分类。
如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等。
2. 法律责任的承担(1)民事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
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3. 法律适用程序(1)行政程序。
如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
(2)民事诉讼程序。
如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判决等。
(3)刑事诉讼程序。
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四、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专门针对媒体侵权的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
(2)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提高法律适用效率。
2. 加强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媒体侵权投诉举报机制,提高投诉举报渠道的便捷性。
(2)加强对媒体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 提高法律素养(1)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
(2)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教案
第六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本章涉及媒体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两大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本书的重点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权利侵犯公民隐私权是当前媒体的突出问题此外还有侵犯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播放《焦点访谈地沟油视频》第一节现代社会中的新闻维权和新闻侵权舆论监督和新闻维权监督对象主要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公众人物权力制约权力: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监督机制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许多方面。
媒体社会守望功能:所有的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见不得人,他们最害怕的往往不是上级调查,而是舆论监督,新闻曝光。
所以,在现代社会,新闻传播被踢的这种监督作用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
监督困境1、新闻媒体自身问题突出一些记者乃至一些媒体为了单纯地追求“轰动效应“,一味寻求感官刺激,走“星、性、腥”的路线,以换取高收视率。
同时,记者的“媚官”、“媚权”、“媚势”现象也使他们放弃了舆论导向义务和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在多数新闻舆论监督节目中,批评性报道居多,并且以“揭黑”为主调。
这样容易给观众造成“漆黑一片”的感觉,不利于正确引导舆论。
2、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问题严重(2003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地方保护主义难免抬头,新闻舆论监督便存在着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预问题。
拿2003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来说,由于地方官员与矿难老板权钱交易,相互勾结,使中央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无法知情,在人民日报记者冲破铁幕写出内参和报道后,事情才败露并受到严肃查处。
还有一些官员,害怕媒体的舆论监督,害怕曝光本地的黑暗面让自己丢了“乌纱帽”,对来访的记者推三阻四,甚至威胁恐吓,这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3、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薄弱虽然有关新闻的法规政策出台了不少,但是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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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日益凸现,媒体因舆论监督被诉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媒体或记者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
这不仅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如何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已成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
结合自身体会,笔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把好度。
一、提升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利。
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它反映出社会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与制约日趋规范和完善。
新闻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法治社会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社会法律规范。
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因此,新闻工作者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尊重所有被报道人的权利。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应当树立严格的法制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明确新闻侵权与正当监督界限的基础上,把握好采访报道的尺度,做到不谤人名誉、不揭人隐私,真正实现依法监督。
二、树立证据意识,严把新闻事实关。
舆论监督报道是讲问题的,总会触及一些人的痛处,也不可避免会遭遇反监督。
因此,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生命,也是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保护自己的手段。
但应当明确的是,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亦即新闻事实和能在法庭上得以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很大区别。
法律真实指的是以法律能够认定的证据为基础、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能认可的真实。
从防范侵权的角度讲,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尽可能以法律真实的标准来衡量新闻事实,这就要求记者树立证据意识,养成提前上法庭的习惯。
首先,采访时一定要深入现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和各方面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消息来源求证单一而产生片面性。
要注意保留采访的真凭实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资料和经被采访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的采访记录,最好能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以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其次,写稿时要做到表述准确,报道内容要与掌握的证据相吻合,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尽量删繁就简、留有余地,切不可合理想象、贪大求全。
再次,对新闻源要加以分辨,充分利用权威消息来源的法律空间,尽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源。
三、运用平衡报道技巧,力求做到全面、公正。
采访全面细致,报道客观公正,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媒体和记者防范侵权的良方。
而要做到全面、公正,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做到平衡,尽力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看到所有的不同的倾向”,“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所谓平衡报道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
尤其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要避免成为纠纷或者事件一方的代言人,要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通过多元化的信息来反映新闻事件,正确引导受众理解新闻事件的本质。
四、将事实与评论分开,把过程与结论分开。
新
闻是用事实说话的,记者只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而不是道德的评判者。
在新闻报道中,直接表达记者对事实的意见和结论,不仅有悖于新闻的特性和要求,评论不当、定论不准还容易引发侵权。
因此,记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定位,摒弃法官意识和裁判意识,坚持客观性报道原则。
所谓客观性报道,是指媒体的报道立场要客观,要把记者的主观感受与客观的事实区分开来,在新闻报道和媒体意见之间为读者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避免将记者的观点混同于客观事实。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应严格区分新闻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只说事情的来龙去脉,不直接评判是非曲直,不搞夹叙夹议,不擅加自己的观点和评价,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
同时,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不能轻率地为事实定性、下结论,应把结论留给权威部门去定,把是非交由读者去评判。
尤其在进行司法报道时,要坚决杜绝“媒介审判”,在案件判决前,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五、把好稿件文字关,避免使用有损人格的语言。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在少数。
有学者从“不当称谓、贬义形容、不实比喻、词语混用”四个方面,总结了新闻用词造成的侵权现象。
也有学者更深入地分析了侮辱性语言的构成,并将其分为两大类:辱骂性语言和丑化性语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报道尽管内容基本属实,但却因为在文中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被当事人告上法庭甚至败诉。
因此,为了避免侵权,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无论表述怎样的事实都必须客观地白描,要多用中性词,尽量少用渲染性、描写性的形容词、副词和感情色彩太浓的词语,不要使用攻击性、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不能在文章中任意添加个人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