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构成及其预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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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什么?

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什么?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什么?导读: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通过诽谤和侮辱形式来表现的。

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一、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什么?1、诽谤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

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2、侮辱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一)部分新闻工作者业务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浅薄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年轻的新闻工作者没有进行专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便进入新闻行业,导致他们对自身的业务素质,包括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也寥寥无知,所以他们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的有限的业务素质而造成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各种新闻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来了不良影响。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新闻机构丧失公信力。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诽谤和侮辱。

2、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

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

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1、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明显增强。

反观某些新闻采编人员法律意识、知识等诸多客观因素欠佳,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越来越多。

比如新闻侵害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统称为侵害名誉权。

为此,本文仅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类型所谓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媒体所发表的报道或文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应当受到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案件,一般发生在报刊、杂志、广播或电视等新闻媒体与公民或法人之间,而且绝大多数是由于新闻失实或报道不当引发的。

透析这些案件,其表现类型也是相当复杂且多种多样。

(一)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幅度看:一是个别内容失实。

主要是枝节问题或个别语句失实,比如张玉兴盗窃写成张志兴,弟冠兄戴,引起诉讼。

二是部分内容失实。

即报道的内容有夸大、缩小、虚构、渲染,或不全面的成份。

比如某个体户仅因漏税被处罚,报道时却增加了谩骂税收征管员的情节。

三是全部内容失实。

即所发表报道或文章的全部内容纯属杜撰。

(二)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内容看:一是背景材料或称次要内容失实。

既用于烘托、说明主要新闻事实或观点的相关资料有出入,或与事实不符。

比如曾经被“拘留”写成曾经被“判刑”等。

二是一般内容或称评价概念失实。

即对一些报道所涉次要事实或褒贬用词不准确。

比如某报发表一篇某厂长上任后大胆改革转变企业面貌的事迹,为了说明该厂长的政绩突出,文中称“原班子管理混乱”,引起原厂长不满而诉至法院。

三是新闻事实或称主要内容失实。

即所传播的事实或内容根本没有或未发生或出现过。

主要是指那些纯属杜撰的假新闻报道。

(三)从侵权材料的危害程度看:一是刊播稿件的失实程度越大,侵权危害程度就越重。

比如个别枝节问题失实,对被害人的侵害显然是轻微的,而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失实,对当事人的伤害显然是比较重的。

二是新闻的失实程度越高,侵权的危害程度就越大。

此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报道,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报道的内容越真实,对报道对象的不法侵害程度也就越重。

试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构成及其预防

试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构成及其预防

内容提要本文试从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新闻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各种表现的简述,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并带探讨如何预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名誉权构成要件预防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权的高发生率使之让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

实践也同时表明,至今为止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案件。

从1983年1月到1994年10月共发生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有122起……涉及法人名誉权的有31起,还有6起刑事诽谤案”。

[1]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

“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

”[2]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

王利明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3]王小能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4]孙旭培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5]顾理平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6]虽然诸多学者对名誉权的表达各有不同,但结合他们定义的共同点,可以认为,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在新闻侵权中名誉权受损显得特别突出,因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

论媒体的新闻侵权与防范

论媒介的新闻侵权与防范【内容摘要】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传播媒介在广泛、迅速、连续地向社会传播着各种新的信息,报纸、广播、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但是,一些媒介在传递信息时,由于新闻报道失实、过实、评论不当、转载不当或记者编辑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了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这侵犯了公民(组织,法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媒介自身的特点,这些侵权的稿件往往会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使报道或评论对象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使其人格、名誉等利益受到极大的伤害,或承受极大的财产损失。

因此,新闻媒介必须强调与牢记新闻真实性原则,既不可主观臆断,不实报道,也不可过实报道;还要注意文风朴实,人文关怀,还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更好地肩负起新闻媒介报道事实,引导舆论的重任。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构成要件特征防范近年来,包括报纸、广播、杂志、电视等在内的众多媒体频频被告上法庭,涉及的赔偿数额屡创新高,究其原因,却几乎无一例外是因为新闻侵权。

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它的构成要件、特征、表现形式及原因又有哪些?怎样才能既快速准确地报道新闻,又不会造成新闻侵权呢?本文旨在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索。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现代社会,新闻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众多的媒体,丰富的内容,大量的信息,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又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一些新闻媒介在传播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各类评论中存在着不恰当的言辞,这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因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调查,仅2004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就达15起,平均每月1.25起。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若干问题的研究(1)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若干问题的研究(1)
The second part is determination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news encroaching on right reputation. This part is the subject of tort arising from the process of analysis of news reports. First of all, from the source analysis of news informers in journalism the cognizance of this special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I have analyzed from two aspects of legal regulations and moral, and draw my own point of view which the new informants do not bear legal liability. Second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hether the person and news agenc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body which writing works after getting news is subordinate relations to analyze the responsibility main body. Finally I have analyzed whether the news should bear tort liability after the news report.

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

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

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摘要】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私权,具体表现为人格尊严不被贬损,社会评价不被歪曲。

实践中,新闻报道常常被指侵犯名誉权,而其中又以批评性、揭露性的报道为甚。

本文旨在介绍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对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名誉侵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报道;建议一、名誉和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人们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效益。

基于对名誉的上述理解,名誉权实质上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并且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特别是一些评论性的时事文章中,常常会出现对公民和法人的负面评价。

新闻报道中揭露的一些情况,也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

若是完全禁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则媒体的报道将成为只能歌功颂德,不能监督批评,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就将荡然无存。

如何在名誉权和上述权利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找到合理合法的界限,这是一个度的问题。

对于这一点,法律本身的规定是原则性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里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对侮辱的理解,负面评价是否就属于侮辱,二是对诽谤的理解,报道披露的情况如果与事实存在出入是否就属于诽谤。

以下我们分别进行分析。

二、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侮辱侮辱,泛指一切使人蒙受耻辱的行为。

同一个言论,有人可能认为是对自己的侮辱,有人则认为是正常的批评、质疑。

我们很自然的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哪些言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侮辱?哪些言论不在此限?”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为此而困惑。

这是因为对于侮辱的诠释存在不同的观点。

最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对他人人格有所贬损,即认定为侮辱。

浅论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及预防保护

浅论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及预防保护

浅论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及预防保护作者:杨红霞康鹏飞来源:《商情》2012年第30期【摘要】这几年,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在我国呈现出大幅度增多的趋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有很多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生效到今天,我国先后出现了四次新闻案件诉讼浪潮。

尽管不同时期新闻案件诉讼的特点不同,但有一点却不尽相同,那就是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成为新闻诉讼案件的最主要的类型。

新闻侵权的高发生率使之让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

因此研究新闻对名誉权的侵害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侵权行为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研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使公民名誉权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有关新闻立法到目前为止,仍无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报社对策的制定都还不成熟,还有赖于法学专家、学者的进一步探索。

1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以下就新闻媒体报道中各方面的“失实”展开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1.1报道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

司法解释把新闻媒体发表的文章内容的真实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完全真实、基本属实、基本内容失实和严重失实。

只有严重失实的新闻媒体报道和基本内容失实的批评、评论文章,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法院才认定侵害名誉权指控成立。

这些规定控制了“滥诉”行为,使广大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不至于动辄得咎,成为被告席上的常客,保证了新闻媒体传播工作的正常运行。

1.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

褒扬性新闻失实而侵害名誉权也是事实不真实而导致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把它单独列出来,就是考虑到这类失实的特殊性。

从表面上看,这类新闻的撰写作者显得特别委屈,但仔细分析后就能理解,其实这种褒扬性失实和批评性失实是同样的性质。

都是不真实,既然是不真实,那么造成损害的,当然也就会给被褒扬者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同样也会对簿公堂。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关键 词 新 闻侵权 名 誉权 中 图分 类号 : 9 3 D 2

过错 行 为
损 害事 实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 (090 —1一1 10 .5220 )213O
但在后来 的报道中 已作纠正的, 不应认定侵权。因为 , 系列报道作 为
新 闻 报 道 的 一种 , 是 随着 事 件 的暴 露 、 总 发展 、 化 、 果 齐 步进 行 的 , 变 结
般 民事侵权行为 的全部构成要件, 由以下四个要件组成 : . 1 民 事违法行为 的存在 ; . 2 损害事实 ; . 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 关系 : . 为 人 的过 错 。 闻侵 害 名 誉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可 以 归纳 为 4行 新
三个方面 :
第一 、 闻侵害名誉权行为: . 新 1 新闻侮辱行为; . 2 新闻诽谤行为 ; 3 新闻侮辱诽谤行为。 . 第二 、 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有特 定的指向。 判断是否有特定指 向有 以下三个标志: 作者明确有所指向; 新闻作品所 涉及 的人 明白指的是 自己: 公众理解指的是某人。 第三, 新闻侵权行 为人 必须有过错 。 构成侵 害名誉权的侮辱和诽 谤行为, 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 检验 是否有过错 的标准应该是客观 的, 即通过侵权 人的侵权行 为来判 断其主观过错有无。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 于 新 闻 侵权 具 有传 播 范 围广 、 害 后 果 严 重 等 由 侵 特殊性 , 再加 上 各 类 新 闻侵 权 的性 质 不 尽 相 同, 以新 闻侵 害 名誉 权 所 的构 成 要 件 主要 需考 虑 两 条 , 即行 为 人 有过 错 及 行 为 人 的行 为 与损 害 后 果之 间 的 因果 联 系 。 第一 ,行 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最 重要 因 素。 行为人损害他人, 虽有损害事 实和 因果关系存在, 但若没有过错 , 行为人仍不负侵权责任 。 在大多数的新闻侵权事件中, 行为人大多是 出于过失, 多损害是 由于采访不明、 许 核对不实等原因造成的, 很难判 定这些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因此, 便可把传统的“ 违法行为” 行 及“ 为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 两 个 要 件 统 一 成 “ 这 过错 ” 一 个要 件 。 这 过错首先是法律和道德对 行为人 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最高人民 法院在《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明确指 出; 因新闻 “ 报 道 严重 失实 , 他 人名 誉 受 到 损 害 的 , 按 照侵 害他 人 名 誉权 处 理 。 致 应 因撰写、 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民法院应根据不 同情况 人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 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 内容的, 不应认定 为侵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 实, 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者 但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 使他人 名誉 受到损害 的, 应认定为侵权。 由此 ” 可见, 新闻侵害名誉权 的行 为主要有 : 内容严重 失实或基本失实导致 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章中有侮辱他人人格 的内容 。 文 这 里 值 得 讨 论 的是 如 何 认 定 文 章 内容 基 本 失 实 。 按 照最 高人 民 法 院 的 《 答 》 文 章 非 基 本 内容 失 实 , 不 能 构 成 侵 犯 名 誉权 的 。但 解 , 是 失实 部 分 到 底 是文 章 的基 本 内容 还 是 次 要 内容 , 行 法律 和 司 法 解释 现 并未 规 定一 个 明确 的标 准 。 在 判 断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是 否 有 过 错 时 , 们 还应 注 意 以 下几 点 : 我 是文章中个别用词不恰当、 小细节与事实有 出入 , 但只要 内容 基本属实 。 不应认定侵权。新闻工作的特点是快, 快中难 免会有错。 如果死抠住个别的词句不放 , 而这些小细节又不会影响到文章基本 内 容的真实性 , 那么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 。 这里还应 区别使用侮辱性语 言与运用修辞手法的界限, 能把修 辞性 的说法 当作侮辱性语言。 不 这 关键是看作者是否从丑化贬 低他人 人格 出发, 是使用丑恶的言辞, 还 是善意地使用诙谐、 风趣之类 的言辞, 如其分地 引用 比喻之类的修 恰 辞手法, 以引 发 被 批评 者 的 反 省 。 二 是在 系 列报 道 中 , 面 的 报道 与后 来 的事 实 发 展 结 果 有 偏差 , 前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预防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预防

成年人犯罪法》第 ’- 条明确规定: “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 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
广开视野 ! 新 观 点
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
料。”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个人宁
组建出版集团 静生活以及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
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
《红楼梦诗词解析》几乎把 《红楼梦》的诗、词、曲、赋、联语、偈语、灯谜、酒令等全部收入了,由于针对普通的 《红楼梦》读者,因此注释、解析尽量做
到通俗,除少数明白如话的诗词联语外,一般的都用现代汉语作了翻译。
结合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 可试着给新闻侵权下一个定义:新闻侵权 系指行为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脑 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发表了不实报道, 或者报道虽然真实,但系法律禁止公开传 播的事实,因此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行 为。
明确了这一法律概念,可以使我们新 闻工作者从总体上把握正当采编行为与新 闻侵权的区别,既不至于在新闻采编过程 中缩手缩脚,无所作为,又不至于信口雌 黄, “走火伤人”。
权方面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规范。 认定一篇新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
当 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年 ( 月 公 布 的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法律依据。这个解答指出:是否构成侵 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 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 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是新闻报道构成 侵权四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年 ’ 月出 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的仍是将报道是 否属实和有否侮辱内容作为评判标准。对 于新闻报道来说,所报道的基本事实是否 存在,是判断是否构成新闻侵权的一个重 要标准。据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最近几 年受理的新闻侵权案件,新闻界败诉的原 因主要就是新闻报道失实或报道中使用侮 辱、丑化他人人格的言辞,使他人名誉受 到损害。

合法与非法——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与免除

合法与非法——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与免除

合法与非法——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与免除第一篇:合法与非法——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与免除合法与非法——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与免除Can not find mark:content_ads2002-12-03 08:22新闻侵犯名誉权是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所反映的内容侵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名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处理名誉侵权案件提供了根本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为处理名誉侵权案件提供了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3年和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则具体规定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裁判依据。

其中“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一)特定人名誉受损事实的存在名誉是关于一个人品格或其他特点的共同的或总体的评价。

①特定人名誉的受损,也就是社会对特定人的特征和表现的外部评价的降低。

这种评价的降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

但是“评价”是一种主观活动,不一定表现出来。

受害人即使能感觉到外界对自己的贬低性评价或者疏远蔑视甚至排斥,也难以形成证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间接推定方法———由原告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或侮辱性内容已为第三人所知悉,在此事实基础上,由法官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推定出损害结果的必然性。

新闻侵权的预防和责任1

新闻侵权的预防和责任1

二、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
名誉权概念: 侵犯名誉权的方式: ① 陈述虚假事实:报道、照片、摄像 ②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完全失实、大 部分内容失实、涉及当事人的部分事实失实、 影响问题性质的事实失实、结论失实、无法证 实。 ③ 虚假事实涉及特定人物的特定评价:公民、 法人。 ④ 侮辱他人:侮辱性言辞和侮辱性镜头。
四、 新闻侵权纠纷的应对措施
1、 2、 3、 4、 5、
6、
7、
及早听取专业人士意见 更正 道歉 寻求和解 选择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出庭支持诉讼 不要单独发表自己一方的诉讼文书 只在其他媒体上发表自己诉讼的消息和观

五、
两项建议
1 、 呼吁建立新闻仲裁制度,建立处理
新闻纠纷的富有弹性的机制 2 、 推动“公众人物”的概念进入中国 法律。
2、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 Ⅰ隐私定义: 、
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 而不 愿为他人知悉(打听、收集、传播) 或 者受他人干扰(侵入、窥探、摄录) 的 私人事项。 侵 Ⅱ隐私的范畴:住宅、邮电通讯、婚姻 害 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 隐 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 私 权 单项调查材料。 的 Ⅲ隐私权: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 方
新闻侵权的预防和责任
主讲人:韩隽
新闻观念和法律规则的冲突
关于新闻自由 关于采访权
关于名誉权
关于隐私权 关于 名人 和 公众人物 关于 青天情节 和独立意识 关于 法庭采访 精神和规则
一、 我国新闻侵权情况发展回

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明确规定公
民有名誉权。 四个阶段: 1、 1987-1989小人告大报 2、 1990-1993 大明星告小报 3、 1993-1996 工商法人告媒体 4、 1997-2003 官方机构和公务人员 告媒体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在这个咨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被称为是监督社会运转和国家权力的"第四权";,是社会的喉舌。

同时,新闻媒体也亦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载体。

不幸的是,在有些时候,新闻报道却又成为侵害公民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的重要工具。

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媒体对抗公民名誉权诉求的最佳工具,从而使得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解释学上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人格权法,在侵权责任法的范畴中,对于是否应将新闻媒体侵权看作成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存在重大争议,对这一议题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新闻媒体侵权单列为特殊的侵权行为,所以,新闻报道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然,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

因为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新闻媒体的专门性法律,所以如何处理新闻媒体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须从我国法律中的名誉权规范体系来研究。

一、名誉权保护现行法规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历史时期对于名誉权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我国民法中对名誉权的规定同样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复杂发展历程。

在我国立法上,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首次将名誉权作为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名誉权与生命健康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荣誉权等并列为人身权之六大具体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140和150条对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作出了更细节性的规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

2009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肖像权与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并列为七大人身权。

侵犯名誉权总结报告范文(3篇)

侵犯名誉权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报告背景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一种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名誉权,打击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本报告对侵犯名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二、侵犯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侵犯名誉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1. 表现形式(1)侮辱:以言语、文字、图片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贬低、侮辱,使其名誉受损。

(2)诽谤: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

(3)泄露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泄露其个人隐私,损害其名誉。

(4)恶意中伤:以虚假信息或夸大事实对他人进行攻击,使其名誉受损。

2. 特点(1)主观恶意: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意损害他人名誉。

(2)公开性: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往往具有公开性,对当事人名誉的损害范围较广。

(3)持续性: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对当事人名誉的损害难以消除。

四、侵犯名誉权的成因及危害1. 成因(1)道德素质低下:部分人道德素质低下,缺乏尊重他人名誉的意识。

(2)网络环境复杂: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同时也为侵犯名誉权提供了便利条件。

(3)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2. 危害(1)损害当事人名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誉,使其在社会中遭受歧视和排斥。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侵犯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侵犯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和法人的社会地位、声誉具有重大影响。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围绕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名誉利益权、名誉保护权和名誉恢复权。

名誉利益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声誉的权利;名誉保护权是指公民、法人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名誉,禁止他人侵害自己名誉的权利;名誉恢复权是指公民、法人有权要求他人消除对自己名誉的侵害,恢复自己名誉的权利。

2. 特征(1)人格性:名誉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具有人格性,与个人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

(2)财产性:名誉权与个人、法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财产性。

(3)社会性:名誉权涉及到社会评价,具有社会性。

(4)不可转让性:名誉权属于个人、法人,不得转让。

三、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贬低、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侵犯名誉权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犯名誉权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侵犯名誉权的诉讼程序1. 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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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构成及其预防1; 内容提要本文试从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新闻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各种表现的简述,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并带探讨如何预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 关键词新闻侵权名誉权构成要件预防; 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侵权的高发生率使之让新闻界和法律界人士格外注目。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

实践也同时表明,至今为止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案件。

从1983年1月到1994年10月共发生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有122起……涉及法人名誉权的有31起,还有6起刑事诽谤案”。

[1];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

“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

”[2]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

王利明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3]王小能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4]孙旭培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5]顾理平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6]虽然诸多学者对名誉权的表达各有不同,但结合他们定义的共同点,可以认为,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名誉权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在新闻侵权中名誉权受损显得特别突出,因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

”[7]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 名誉权作为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问题,故不涉及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论述。

;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新闻必须是真实的,新闻机构也是以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的。

而这些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基本上都是以“新闻失实”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大都也是围绕“失实”而形成的,这似乎是个矛盾,却又是广大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下面本文就新闻报道中各方面的“失实”展开新闻侵害名誉权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 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它通常表现为新闻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1999年11 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

湖美大酒店以报道将其“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里全省最安全》一文……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

法院判令“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万元。

海峡都市报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驳回。

[8]; 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这也是事实不真实导致的新闻侵害名誉权,之所以单独列出来,就是考虑到这类失实的特殊性。

表面看来,这类纠纷的作者显得特别委屈似的,觉得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抬高了对方的声誉还要遭受诉讼,是不是对方太不尽人情?但细分析后就能理解其实这和批评性失实是一样的性质。

所谓失实就是不真实,既然是不真实,造成损害的当然也会给被褒扬者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同样也会对簿公堂。

当然,名誉受损的事实不会因为是褒扬而不能成立。

这类侵权中典型的案例就是1992年杨沫先生诉汪兆骞和《知识与生活》杂志社案。

杨解释说,之所以起诉就是认为会有人“以为我借名人抬高自己,至少会使人认为我在自我吹嘘,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侵害我的名誉。

”[9] 可见,新闻报道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善良的抬高之后却是自酿苦果。

; 评论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没有根据,是不真实的。

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就会构成侵权。

如毛阿敏诉《山西晚报》案:2001年5月17日《山西晚报》所登《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一文的主要内容都是转自《金陵晚报》,但结尾“而对山西太原歌迷来说,期待已久的……5月25日……一睹毛阿敏风采的愿望恐怕也要泡汤了”这一句猜测性的推论则没有根据——毛5月25日如期到达太原便是证明。

为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山西晚报》赔偿87万余元。

[10];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但在文中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

在实践中,言词不真实以致他人名誉减损一般表现为以非人的言词来形容他人,比如用“混蛋”、“笨驴”、“人妖”、“狗腿子”等类的词语来侮辱他人;用特定的受到社会唾弃的身份词语来辱骂他人,比如“恶棍”、“流氓”、“色贵”、“荡妇”等;案件报道中的术语及其定性错误,比如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本应称“嫌犯”或“犯罪嫌疑人”却被误称为“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等。

; 图片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主要表现为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

这种因图片引发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往往是和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紧密相连的。

1994年2月8日《陕西工人报》刊登署名长篇通讯《中国国宝恐龙蛋化石大劫难——震惊世界的南阳恐龙蛋化石被盗掘始末》,并配发了一张内容为“一男一女在恐龙蛋出土洞穴现场交谈”的照片,文字说明为:“贩在洞内进行罪恶交易。

”而照片所描述的实际情况却是陕西省西峡县文化局局长刘金茹和文化股股长谢起超两人在现场调查。

结果引发新闻官司。

[11];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 关于是否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这就是一般认为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名誉受损的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但也有个别的法律工作者把它归结为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有特定的指向与新闻侵权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三个要件。

[12]考虑到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特殊性,本文把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划为五个要件: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受损的事实、新闻侵害名誉权作品有特定的指向、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此可见,法律明文禁止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三种:新闻侮辱行为、新闻诽谤行为和新闻宣扬他人隐私行为。

; 新闻侮辱行为新闻侮辱行为是较常见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形式。

侮辱行为是以语言、文字或动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新闻侮辱行为就是指在新闻作品中使用有损报道对象人格的侮辱性的言词,使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文字侮辱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侮辱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受到贬损,就可视为侵权,而与事实真伪无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也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在个别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例中,作品内容其侮辱性的性质并不明显,有时可能找不到明显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但仍能令报道对象的名誉受到贬损性的伤害,仍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这方面的典型就是《广州日报》因1997年11月10日刊登《祸起女人乎》一文遭到的诉讼。

(最后以报社公开道歉为结果)[13]; 新闻诽谤行为这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新闻诽谤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或发布基本内容虚假的报道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虚假陈述是诽谤首要构成要件。

”[14]这往往表现为作者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

比如,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诉关向东、《服务导报》等社案。

盛学友虽在199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但在1998年3月20日被无罪释放了。

而1998年2月17日关向东却在《服务导报》上发表《人生败笔——“有偿新闻”报道把盛学友送进监狱》一文,称盛已于1997年11月25日被判有期徒刑4年。

最后法院判定:“盛学友在法院尚未对其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关撰写文章虚构了盛被判有期徒刑情节,损害了盛的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

”[15]所以,事实是否确凿是决定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

这也可以看作是褒扬性新闻失实构成侵权的理论依据。

但是,在部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例中,新闻报道不但使用了侮辱性言词,而且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这可称之为新闻侮辱诽谤行为侵权。

1998年孙敏诉张育仁、《重庆法制报》等社名誉侵权案可以说是这类侵权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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