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传媒专业书中的法律注意事项
新闻传媒专业书中的法律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媒体的发展,新闻传媒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新闻传媒专业书籍的编写与出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法律事项,以保证内容合法合规。
一、版权在书籍的编写过程中,作者应该尊重他人的版权。
任何形式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原创作品都受到版权保护。
编辑、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注明出处,并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遵守版权法,确保自己的书籍不侵权。
二、隐私权与名誉权在新闻传媒专业书籍中,避免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或对其进行恶意污名化。
在报道中要注重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虚假报道、造谣生事,以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三、知情同意当书籍中涉及到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时,必须获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
在引用他人言论或个人经历时,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编写,并与当事人沟通确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不得传播违法信息编写新闻传媒专业书籍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尤其是涉及黄赌毒、恐怖主义、种族歧视等违法违禁内容,严禁在书籍中宣传或传播。
五、商标和专利在书籍中出现商标、产品名称或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时,要注明权利人,并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六、虚假广告新闻传媒专业书籍中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符合事实,并明确标识广告的性质。
七、法律责任作者和出版社应当对书籍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书籍中存在侵权、违法、虚假等问题,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作者在编写书籍时应该审慎选择内容,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八、免责声明在书籍中可以添加免责声明,明确告知读者书籍中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或专业建议。
如读者根据书籍中的内容采取行动,产生的后果与作者无关。
以上是新闻传媒专业书中的一些法律注意事项。
在编写与出版过程中,作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注重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3.其他侵权行为除侮辱、诽谤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1)侵犯他人隐私权,泄露他人隐私,使他人名誉受损;(2)捏造事实,散布他人虚假信息,使他人名誉受损;(3)恶意中伤他人,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使他人名誉受损。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行政责任侵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关于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第⼀千零⼆⼗六条认定⾏为⼈是否尽到前条第⼆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效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审查能⼒和审查成本。
⾏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零⼆⼗七条⾏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条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有权请求⼈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定期限内履⾏。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格利益。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小编希望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法律中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 是人格的重要内容, 并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从而有效维护自己利益。
请继续往下阅读。
1、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 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 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 新闻单位擅自发表,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 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名誉权法律条款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刍议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刍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起诉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其他公民和法人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了解和熟悉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于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新闻官司,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新闻侵权名誉权构成要件侮辱诽谤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或其他公民、法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故意或因过失向公众传播了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由此可见,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和第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做出了规定:1.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法院立案、审判的依据。
作为新闻侵害名誉权,其具体构成要件为:1.侵权作品刊播于大众传播媒介,并公开发表;2.新闻侵害名誉权作品有特定的指向和指认;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存在;4.行为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否则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5.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侵权作品刊播于大众传播媒介,并公开发表从新闻侵权的行为特征上看,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作品必须已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发表。
这些大众传播媒介包括通讯社、报社、期刊社、图片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所拥有的媒介和刊载新闻类信息的网络媒体。
侵权作品被这些媒体刊载播发并已被受众所接收到,便可视为已传播出去而可能造成侵害名誉权事实的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登载于《内参》上的材料不构成名誉侵权。
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
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在当今社会,新闻报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公众提供信息,监督权力,并推动社会变革。
然而,新闻报道也面临着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合规性措施,以帮助记者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
一、言论自由与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是新闻报道的基石,但它并非无限制的。
记者在报道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商业利益等。
此外,记者还应意识到虚假报道可能导致诽谤、诬告等法律纠纷。
因此,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应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新闻报道往往需要获取信息,但记者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记者需要明确知情同意的原则,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此外,记者还应当注意在报道中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避免过度曝光或引发不必要的伤害。
三、版权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新闻报道中的文字、照片、视频等作品往往涉及版权问题。
记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
在报道中,记者应当注重引用来源,并尽量避免侵权行为。
此外,记者还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四、新闻报道中的道德风险除了法律风险,新闻报道还存在道德风险。
记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他们应当尽量避免利益冲突,避免报道中的偏见或误导。
此外,记者还应当尊重受访者的权益,遵循人道主义原则。
五、合规性措施与建议为了降低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记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记者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合规流程:记者可以与编辑部门合作,建立合规流程,明确报道的准则和标准。
这样可以帮助记者在报道中避免法律风险,并提高报道的质量。
3. 寻求法律咨询:当记者面临法律问题时,他们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一、引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
”已成为民主社会的共识。
随着新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是新闻侵权案件的此起彼伏。
下面我们就来讲讲新闻与侵权的问题。
对“新闻”的定义有许多种,陆定一先生言,新闻指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侵权”,就是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哪些呢?主要有: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生命、健康、身体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财产权等。
新闻侵权,顾名思义,指的是新闻报道对上述权利的侵害。
这里我们仅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最为常见的新闻侵犯名誉权进行探讨。
二、提出问题(有谁知道建国以后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它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文章首先在《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一期刊登,文中所写迫害狄女士的杜某在1985年1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我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尚未施行,原告人依照79年《刑法》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两名记者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1年零6个月。
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中国的审判实践中。
)两权冲突,面临取舍:也就是说,当言论自由权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哪个权利的问题。
例一:麦当娜世界巡回演出,由于她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准色情艺术,其演出也倍受争议,麦姐就始终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
在有的国家,政府准许上演;但在有的国家甚至出现警察拿手铐前来威胁的情景,来我国演出可能是更不可想象了。
这里不想对此事多评论些什么,只想说明,每个国家、每种类型的法律,都存在着对权利冲突时的更大利益选择问题,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取舍也是如此。
再举几例就更清楚了:例二(一组):1、国外一体育画报刊登照片,一球迷裤子拉链没拉上,他向法院控告该杂志侵犯了他的稳私权(补充一点: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和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稳私权的保护暂划归名誉权保护之中),结果败诉了。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名誉权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名誉权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的最新规定是公民、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如果侵犯公司或自然人的名誉权,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后果。
不过,正常的进行新闻报道的话,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名誉权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一)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诉讼状应该怎么写?1、文头。
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
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
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____X;”的格式来写。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后 果之间的因 果联 系 第一
, ,
。
行为人有过错
。
。
过错是 侵权 责任 构成要件中的最重要因
, , ,
闻媒介上 刊播 非但 要涉及 到有关的媒 介和 作者 还 涉及 到有关编辑 人 员以 消息来源 的提供者和 证 明者等众 多当 事人 只 要 有 一 个环 丁 及 不 予通过就 有 可 能 使 其不 被 见 诸媒介 所 以 新闻 浸 权 的 责 任承 担者
, , ,
,
、
笔者认 为这 一 说法 有偏颇之 处
,
泞先 要 注
,
意的是 说无需考虑损 害后 果这 一 构成 要 件 并不 表 示 损 害后 果不 存 在 而 是认 为损害后果 己 经 客观地存在 了 其 次 对 因 果 关 系加 以判断 有助于确 认 责任承担者 一篇 含有侵权 内容的新闻作 品 能得 以在新
, ,
‘
,
,
素 行 为人 损害 他人 虽 有损 害事实和 因果 关系存在 但若没 有过错
, 、 ,
行为人仍不 负侵权责任 在大 多数 的新闻侵权事件 中 行为人大多是 出于 过失 许 多损害是 由于采 访不 明 核对不实等原 因造成的 很难 判 定这 些 行为是 否 具 有违法性
”
因此 便可 把传统 的 违法行为 及 行
, , 。
第 三 新闻侵权行为 人 必 须 有过错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侮辱和 诽 谤行为 必 须具有主观 上 的过错 检验是否 有过错的 标准应 该是 客观 的 即通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来判断其 主 观 过错有无
, 。 。
事件发展了 报 道也 要随之变动 只 有从 有关 事件 的全 部 新闻 报道 中 才能得出对事件 的完整 认识 故而 系列报道 中前 面的报道即使存在 偏 差 但只 要 媒介按新 闻的 内在 规 律 报道 下去 先 前报 道 中的偏差 可 以为后 来的报道所 纠正 补 充 对特 定人 的 不利 影 响 也 可 以 得到 消除 这 样就不存在什 么侵权 第二 行为人 行为与损害 后 果之 间具有因果联系 所谓 因 果 联 系 是 甲事物和 乙 事物之 间存在 的一 种 内在 的 必 然的 直接的联 系 没 有 甲的存在 就 不会 有 乙 的产生 甲 是原 因 乙 是结架 行为 人 行
法律与新闻法律新闻报道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法律与新闻法律新闻报道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新闻报道是社会上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而法律新闻报道更是在提供信息的同时涉及到道德和法律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法律新闻报道所涉及到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在新闻报道中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
首先,法律新闻报道要遵守的道德问题之一是真实性。
新闻报道应该客观、准确地反映事实,而不应该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记者在采访和报道中应该专注于获取真实信息,避免夸大事实或引用未经证实的消息。
他们应该尽力确保报道的真实性,不仅仅是为了避免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维护了读者对媒体的信任和自身的声誉。
其次,在法律新闻报道中遵守道德标准还涉及到隐私权问题。
记者应该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避免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隐私。
除非在道德和法律框架下必须披露的情况下,记者应该遵循采访对象的意愿和个人隐私。
与道德标准相对应的是法律标准。
法律新闻报道在遵守法律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涉及法律事宜的报道需要采取一定的审慎和谨慎,以避免对案件进行不当干预或造成不良影响。
记者应该确保自身的报道不影响到案件的司法程序,不干扰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新闻报道需要尊重诽谤和名誉侵权问题。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避免对他人进行诽谤性言论或恶意中伤。
他们应该确保所报道的内容是准确、可靠的,并在报道有争议的问题时给予相关当事人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解。
除了道德和法律问题外,新闻报道还应该注重信任和公平性。
记者应该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在报道中平衡各方观点和声音。
他们应该尽量减少个人立场和偏见的介入,给予读者全面和客观的信息。
最后,对于法律新闻报道来说,事实与评论的界限也需要注意。
记者应该清楚区分事实报道与评论分析,不混淆二者。
他们应该确保在报道中准确地陈述事实,并在需要时提供专业的分析和评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读法律事件。
总的来说,法律新闻报道涉及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标准。
记者在采访和报道中应该坚守真实性、诚信性和公平性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
过错 行 为
损 害事 实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 (090 —1一1 10 .5220 )213O
但在后来 的报道中 已作纠正的, 不应认定侵权。因为 , 系列报道作 为
新 闻 报 道 的 一种 , 是 随着 事 件 的暴 露 、 总 发展 、 化 、 果 齐 步进 行 的 , 变 结
般 民事侵权行为 的全部构成要件, 由以下四个要件组成 : . 1 民 事违法行为 的存在 ; . 2 损害事实 ; . 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 关系 : . 为 人 的过 错 。 闻侵 害 名 誉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可 以 归纳 为 4行 新
三个方面 :
第一 、 闻侵害名誉权行为: . 新 1 新闻侮辱行为; . 2 新闻诽谤行为 ; 3 新闻侮辱诽谤行为。 . 第二 、 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有特 定的指向。 判断是否有特定指 向有 以下三个标志: 作者明确有所指向; 新闻作品所 涉及 的人 明白指的是 自己: 公众理解指的是某人。 第三, 新闻侵权行 为人 必须有过错 。 构成侵 害名誉权的侮辱和诽 谤行为, 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 检验 是否有过错 的标准应该是客观 的, 即通过侵权 人的侵权行 为来判 断其主观过错有无。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 于 新 闻 侵权 具 有传 播 范 围广 、 害 后 果 严 重 等 由 侵 特殊性 , 再加 上 各 类 新 闻侵 权 的性 质 不 尽 相 同, 以新 闻侵 害 名誉 权 所 的构 成 要 件 主要 需考 虑 两 条 , 即行 为 人 有过 错 及 行 为 人 的行 为 与损 害 后 果之 间 的 因果 联 系 。 第一 ,行 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最 重要 因 素。 行为人损害他人, 虽有损害事 实和 因果关系存在, 但若没有过错 , 行为人仍不负侵权责任 。 在大多数的新闻侵权事件中, 行为人大多是 出于过失, 多损害是 由于采访不明、 许 核对不实等原因造成的, 很难判 定这些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因此, 便可把传统的“ 违法行为” 行 及“ 为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 两 个 要 件 统 一 成 “ 这 过错 ” 一 个要 件 。 这 过错首先是法律和道德对 行为人 的行为的否定评价 。最高人民 法院在《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明确指 出; 因新闻 “ 报 道 严重 失实 , 他 人名 誉 受 到 损 害 的 , 按 照侵 害他 人 名 誉权 处 理 。 致 应 因撰写、 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民法院应根据不 同情况 人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 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 内容的, 不应认定 为侵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 实, 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者 但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 使他人 名誉 受到损害 的, 应认定为侵权。 由此 ” 可见, 新闻侵害名誉权 的行 为主要有 : 内容严重 失实或基本失实导致 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章中有侮辱他人人格 的内容 。 文 这 里 值 得 讨 论 的是 如 何 认 定 文 章 内容 基 本 失 实 。 按 照最 高人 民 法 院 的 《 答 》 文 章 非 基 本 内容 失 实 , 不 能 构 成 侵 犯 名 誉权 的 。但 解 , 是 失实 部 分 到 底 是文 章 的基 本 内容 还 是 次 要 内容 , 行 法律 和 司 法 解释 现 并未 规 定一 个 明确 的标 准 。 在 判 断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是 否 有 过 错 时 , 们 还应 注 意 以 下几 点 : 我 是文章中个别用词不恰当、 小细节与事实有 出入 , 但只要 内容 基本属实 。 不应认定侵权。新闻工作的特点是快, 快中难 免会有错。 如果死抠住个别的词句不放 , 而这些小细节又不会影响到文章基本 内 容的真实性 , 那么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 。 这里还应 区别使用侮辱性语 言与运用修辞手法的界限, 能把修 辞性 的说法 当作侮辱性语言。 不 这 关键是看作者是否从丑化贬 低他人 人格 出发, 是使用丑恶的言辞, 还 是善意地使用诙谐、 风趣之类 的言辞, 如其分地 引用 比喻之类的修 恰 辞手法, 以引 发 被 批评 者 的 反 省 。 二 是在 系 列报 道 中 , 面 的 报道 与后 来 的事 实 发 展 结 果 有 偏差 , 前
名誉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下是对名誉权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名誉权的定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社会形象和尊严,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其名誉。
二、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誉权案件的管辖名誉权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名誉权案件的证据规则1. 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包括侵权行为的事实、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被告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3. 举证责任倒置:在名誉权案件中,被告主张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六、名誉权案件的判决1. 侵权成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危害
损害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导致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影响社会信任
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使公众对新闻媒体失去信心。
阻碍新闻行业发展
侵权行为对新闻行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阻碍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02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措施
强化新闻工作者培训
新闻工作者培训
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还可能 引发法律纠纷和社会不满。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
个人隐私侵权
披露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 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
。
企业商业机密侵权
披露企业商业机密信息,如企业 计划、营销策略、产品配方等。
名誉权侵权
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名誉,造 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等。
03
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尊严、人格 尊严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人身权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情节 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侵犯他人财产权
新闻报道中涉及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等,情节严重
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社会共同参与防范新闻报道侵权
公众监督
鼓励公众对新闻报道侵权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参与防范新闻报道侵权。
媒体合作
加强媒体间的合作,共同抵制侵权行为,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THANK YOU.
案例三
某记者因违反新闻从业人员规 定,被相关部门吊销记者证。 Nhomakorabea05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新闻报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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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明显增强。
反观某些新闻采编人员法律意识、知识等诸多客观因素欠佳,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越来越多。
比如新闻侵害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统称为侵害名誉权。
为此,本文仅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类型
所谓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媒体所发表的报道或文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应当受到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案件,一般发生在报刊、杂志、广播或电视等新闻媒体与公民或法人之间,而且绝大多数是由于新闻失实或报道不当引发的。
透析这些案件,其表现类型也是相当复杂且多种多样。
(一)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幅度看:一是个别内容失实。
主要是枝节问题或个别语句失实,比如张玉兴盗窃写成张志兴,弟冠兄戴,引起诉讼。
二是部分内容失实。
即报道的内容有夸大、缩小、虚构、渲染,或不全面的成份。
比如某个体户仅因漏税被处罚,报道时却增加了谩骂税收征管员的情节。
三是全部内容失实。
即所发表报道或文章的全部内容纯属杜撰。
(二)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内容看:一是背景材料或称次要内容失实。
既用于烘托、说明主要新闻事实或观点的相关资料有出入,或与事实不符。
比如曾经被“拘留”写成曾经被“判刑”等。
二是一般内容或称评价概念失实。
即对一些报道所涉次要事实或褒贬用词不准确。
比如某报发表一篇某厂长上任后大胆改革转变企业面貌的事迹,为了说明该厂长的政绩突出,文中称“原班子管理混乱”,引起原厂长不满而诉至法院。
三是新闻事实或称主要内容失实。
即所传播的事实或内容根本没有或未发生或出现过。
主要是指那些纯属杜撰的假新闻报道。
(三)从侵权材料的危害程度看:一是刊播稿件的失实程度越大,侵权危害程度就越重。
比如个别枝节问题失实,对被害人的侵害显然是轻微的,而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失实,对当事人的伤害显然是比较重的。
二是新闻的失实程度越高,侵权的危害程度就越大。
此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报道,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报道的内容越真实,对报道对象的不法侵害程度也就越重。
(四)从侵权材料的外在形式看:一是表述不准确。
主要是称呼或用词不准确。
二是报道不完整。
即所报道的事实情节或过程不完整。
情节不完整,主要是事实不全面,丢三落四,造成误解。
过程不完整,主要是只报道了起因,而未报道结果,或只报道了结果而未报道起因。
如某电视台播发一条八岁女童喝了某品牌饮料中毒住院的消息,但对后来查实系某个体户假冒商标生产的饮料的事实却未予报道,引起纠纷。
三是情节不真实。
主要是报道内容有失真之处。
如一则报道某乡党委书记扶贫的事迹,为了渲染帮扶成果,把一位实质上“就是有点笨”的帮扶对象说成“曾是个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造成侵权。
四是引证不规范。
主要是文章引用的数据、资料、称呼等失准。
如某地正在换届选举之际,当地报
刊发表一篇某市长捐助辍学儿童的稿件,实际上这是一位副市长,由于少了个“副”字,给这位副市长带来许多尴尬,也引起一场新闻官司。
五是事实不存在。
既所报道的新闻事实是作者无中生有,蓄意编造的。
六是报道不合法。
既报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未成年人犯罪、公民个人隐私等都不允许公开报道。
二、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产生的原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产生,既有主观方面的原由,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主观方面:一是主观故意。
即责任主体为了提高新闻的采用率、增强轰动效应,或为了追求新闻的卖点和收视率,故意虚构、编造或制发新闻事实或情节不实的稿件。
二是主观过失或疏忽大意。
主要是作者所掌握的事实材料一知半解,为了丰富稿件内容,便凭想当然去推断事实或情节。
新闻单位出于对记者或作者的信任,也忽视了对稿件的审查责任,从而造成新闻失实乃至侵权。
比如某报发表一篇名为“列车飞贼覆灭记”的通讯,其中有个情节,该贼盗窃一皮箱下车后到其姐家后如何处理的赃物,采访时忘问了。
于是,作者推断“把盗窃的赃物放在其姐家后,又匆匆忙忙的踏上下一次列车”。
实际上,该贼在他姐家吃完饭后,就拎着皮箱走了,他姐也不知他所拿的皮箱是偷的。
稿件发表后,其姐以“侮辱我窝贼”提起侵权诉讼。
(二)客观方面:一是被采访对象提供的原始素材不真实、不全面,或者有主观臆造的情形,导致新闻失实,造成侵权。
比如有的被采访对象对采访事实一知半解却“装明白”,有的好大喜功“顺杆爬”,或为了抬高自己而说他人不是,或出于个人好恶或恩怨而添油加醋歪曲事实等。
二是作者采访作风不深入,对新闻素材没有深入挖掘,或者道听途说,回来便着急写稿,以致“料不够,汤来凑”,造成稿件出错。
三是对素材核实不认真,特别是对二手新闻素材,由于没能找有关方面及人员认真核对,以致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
四是新闻事实发生变化,造成稿件失实。
例如某报记者根据现场目击采写一篇“某某局司机撞人逃跑”的当日新闻发表后,交警部门经进一步核实,肇事者根本不是该局司机。
五是作者受情绪化或倾向性的影响,信“笔”由缰,以致说了过头话,侵害了议论对象的名誉权。
这类情况大多发生在批评性或议论性文章上。
六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冒然报道。
如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判和报道,但有的媒体却大书特写,甚至追求“细节真实”,造成侵权。
三、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构成
新闻报道发生差错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侵权法理论,新闻侵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一)行为人发表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新闻稿件。
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把新闻媒体已经刊登或播放了侵权新闻稿件,作为新闻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
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刊播了侵权新闻,就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受害人就不用再行提出其他致害事实及证据。
当然,如果由于名誉受到侵害,同时还造成其他诸如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生产经营等特殊的损害后果,则还应当提供相关的支持增加诉讼请求的其他事实及证据。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该新闻稿件发表后,会给报道对象的名誉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有人故意编造假新闻,污辱、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假新闻而仍然予以刊载和传播等。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撰写或刊播的新闻稿件会给报道对象造成损害但未能预见,或者轻信通过文字或技术处理能够避免,仍然造成损害结果。
如报道某工厂工人因违反厂规被开除,作者怕引起麻烦没有直称其名,文中只是称李某某,但由于报道所指的工厂和人员都是特定的对象,众所周知,故仍引起侵权争端。
(三)新闻报道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实际后果。
新闻媒体发表的稿件,确实影响了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公正评价,是司法实践中衡量已发表的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已发表的新闻稿件内容与所报道对象的实际是相符的,也就是理论上称之为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新闻则构不成侵权。
比如某人曾因盗窃被劳教过,后因盗窃又被法院判刑,报道其是“有过劣迹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侵权。
反之,如果不曾有过被劳教的历史,只因偶然盗窃被判刑,报道称其是“有过劣迹”,势必造成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符,则构成侵权。
(四)新闻稿件与侵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新闻侵权行为中,致害行为同损害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特定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侵权新闻所报道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即指某一特定的人及其特定的事。
如果新闻稿件内容不是指某人而某人硬要对号入座,新闻稿件内容同某人及其诉称的损害之间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不构成侵权。
二是特定因果关系。
即指特定对象的损害事实及后果确实是该侵权新闻稿件造成的。
比如某报纸批评某某干部事实有出入,恰在此时逢该单位机构改革竞争上岗,该干部落聘后又生病住院,他如果说落聘和生病均系侵权引发的后果,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就不能说新闻侵权与落聘和生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总之,我们在采访、编排、发布新闻作品时,应当注意上述方面的法律问题,以避免发生侵权诉讼,影响传媒声誉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