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表现有哪些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闻侵害名誉权表现有哪些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
3、评论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4、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5、图片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1、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它通常表现为新闻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这也是事实不真实导致的新闻侵害名誉权,之所以单独列出来,就是考虑到这类失实的特殊性。
表面看来,这类纠纷的作者显得特别委屈似的,觉得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抬高了对方的声誉还要遭受诉讼,是不是对方太不尽人情?但细分析后就能理解其实这和批评性失实是一样的性质。
所谓失实就是不真实,既然是不真实,造成损害的当然也会给被褒扬者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同样也会对簿公堂。
当然,名誉受损的事实不会因为是褒扬而不能成立。
新闻报道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善良的抬高之后却是自酿苦果。
3、评论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得出的结论却没有根据,是不真实的。
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就会构成侵权。
4、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但在文中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
在实践中,言词不真实以致他人名誉减损一般表现为以非人的言词来形容他人,比如用混蛋”、笨驴”、人妖”、狗腿子”等类的词语来侮辱他人;用特定的受到社会唾弃的身份词语来辱骂他人,比如恶棍”、流氓”、色贵”、荡妇”等;案件报道中的术语及其定性错误,比如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本应称嫌犯”或犯罪嫌疑人”却被误称为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等。
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研究
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研究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在新闻报道中触及名誉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
名誉权是指个人受到负面评价或不实报道而受到损害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
本文将探讨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以便更好地保护公众和媒体的合法权益。
一、新闻报道不准确新闻报道中的不准确信息是名誉侵权案件最常见的原因。
不准确的新闻报道可能是由于新闻记者采访时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或者是由于记者的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导致的。
此外,一些新闻机构为了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可能会夸大报道事实或者直接编造新闻,这些行为都容易导致名誉侵权。
解决方法:新闻媒体应该加强信息的核实,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新闻机构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采取多方面的信息获取方式,以便更好地了解事实真相。
此外,新闻媒体应该建立一个容错机制,确保在报道出现错误时能够及时纠正,并向有关当事人道歉和赔偿。
二、新闻报道不当新闻报道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名誉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闻报道的不当行为包括无端攻击和诽谤等。
这些言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甚至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此外,新闻工作者如果擅自公布受害人的私人资料,也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
解决方法:新闻工作者应该遵循道德和法律原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在报道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论和不实报道。
如果发现了错误、不准确或不当的报道,新闻机构应该及时纠正并道歉。
三、新闻报道过度曝光新闻报道过度曝光也是名誉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许多时候,某些案件或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会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很可能被过度曝光,甚至引起了二次伤害。
解决方法:媒体应该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在报道事件时应该尽量避免过度曝光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如果需要报道某个人的隐私信息,应该事先取得其授权,并注明隐私信息的范围和用途。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近日,一起关于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的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
该案件涉及到一家娱乐公司发布的一条关于一位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报道涉及到该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并引发了轩然大波。
据了解,该新闻报道中包含了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细节,并将其公之于众。
该公众人物以其出色的艺术事业而为人所知,然而该报道对其私人生活的曝光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在此案中,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成为了焦点。
有声音认为,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因为公众人物承担着公众关注和社会责任。
而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其名誉权。
在这起案件中,受到报道影响的公众人物声称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他提起诉讼并要求娱乐公司为此道歉并赔偿。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新闻报道中的涉及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细节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虽然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公众关注和社会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无限制地报道其私人生活。
法院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根据判决结果,娱乐公司需要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给受到侵害的公众人物。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提醒其在报道时要谨慎权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名人的名誉权。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关系的深入讨论。
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在履行公共利益使命的同时,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保持一定的尊重;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应意识到其作为公众人物所受到的关注和社会责任,并在私生活中注意自己的形象建设。
该案件的判决对于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了新闻传媒行业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新闻报道和名人隐私保护问题。
只有通过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才能实现健康、和谐的新闻传播环境。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已经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这也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新闻传媒行业的职责与义务。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
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摘要】本文结合现有理论学说和立法以及相关案例,着眼于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浅析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报道侵权行为,进而为探究规范此类行为的新闻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侵权名誉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满足其知情权的过程,也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和延伸,确保新闻自由是在最大限度落实公民的言论自由。
但和名誉权不同的是,舆论监督权首先是一种“公权”,并不是由民法来调整和保护的,而是由行政法来调整和保护。
从本质上讲,层出不穷的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件、无报不登的“新闻官司”是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冲突与对抗,是公权和私权的对抗。
所以,新闻报道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体,侵犯其私权,若以牺牲私权为代价来过分保护公权,必将背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一、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之处在web2.0时代,以网络微博为代表的新舆论阵地已在新闻传播中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与传统媒体相比,其特点也越来越突出:传播信息呈碎片化形态,传播速度会呈几何数增长;信息整合功能明显,形成叠加效应,消息发布门槛低,操作起来更加随心和自由,人人可以发布消息;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互动性强。
①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若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诉讼中, 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则,会难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情况、新问题,背离基本的价值取向,也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因此,笔者试结合新媒体的特征,分析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之处:1、专业新闻报道侵权主体复杂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网络微博、数字媒体等在加速新闻传播广度和速度的同时也延伸了新闻报道的传播链条,若产生名誉权侵权问题,新闻的作者、作为消息源的新闻媒体和参与转载的新闻媒体(如门户网站)均应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而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必将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最终的承担。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
论新闻侵权的主要体现作者:赵学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通过发布新闻报道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近几年,人们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日益关注。
这不仅是摆在公众面前诚待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以名誉为客体,名誉作为社会评价极易受到损害,所以需要确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从而对名誉予以保护。
所谓的名誉权,是指公明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主要包含以下几项权利:一是名誉保有权,名誉是社会地特定的人或法人的评价,权利人无法通过主观的能力消除这种社会评价,只能对已有的名誉予以保有。
也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提升自身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口碑。
二是名誉的维护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对于他人请求不得侵害其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务。
三是名誉利益支配权,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交流。
从中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但是,权利人不得随意抛弃、转让名誉利益,也不得由继承人继承名誉利益。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新闻侵害名誉权需要借助大众媒体,由新闻工作者进行报道,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闻侵权是过失侵权。
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由于一定的特殊性。
(1)内容失实,内容失实是最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新闻报道是一项报道环节多、时效性强的活动。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所致,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起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撰写和发表作品,或者引用传闻作为新闻素材,使得新闻的真实性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2)含有侮辱、谩骂内容,新闻报道中若是对特定报道引用侮辱性的词汇和语言,则构成新闻侵权。
从语言学上讲,不仅约定俗成的言辞意义决定言辞的含义,而且文化背景和语境也决定了言辞的含义。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
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摘要随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其涉及主体的复杂,内容的广泛和评判标准不确定,导致公民名誉权被侵害后很难的到法律的保护。
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不仅对公民名誉权保护极为重要,而且还能有效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其更有效的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功能。
关键词:新闻报道名誉权构成要件引言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中。
一方面,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炒作之风日趋盛行,很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媒体肆意加入一些炒作元素,一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侵害,新闻侵权数量不断攀升。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为了炒作自己,随意的状告媒体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制造噱头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的监督报道权。
如何才能消除这二者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弄清究竟如何的新闻报道才侵害了公民的荣誉权是我们首先要做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名誉权作为一种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是人的外部形象,在社会经济流转过程中,特别是评价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人们首先通过一个人的人格表现和社会对其的总体评价来认识一个人本身,决定是否与之往来。
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人的名誉是人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所以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提起诉讼。
这其中就包括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诉讼。
那么一则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关键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范围,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
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还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比如转载文章、图片。
本文只讨论名誉侵权,从下面以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唐季礼绯闻案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
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
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
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
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105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这个案件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如此重大的影响他人声誉的报道,居然没有任何依据。
我们从保护芮红的角度考虑这篇报道,也许确实有人给芮红反映过这个消息,发生诉讼之后,这个人不愿意站出来作证。
芮红要避免受冤,就应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可以是录音,可以是采访对象的通讯地址,也可以是采访对象的照片。
总之,出了问题,要有据可查。
否则,她的冤也只是莫须有的。
法律讲证据,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说你是杜撰的。
案例二:张某某村霸案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
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日,张某被羁押。
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
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
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
《 京华 时报 》 。
二、 案例分析
农夫 山泉 向北 京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 报 》 是否存在这种侵权行 为呢?
品质适 中高 于 国家现 有 的任 何饮用水 标 准, 远 远优 于现行 的 自来水 标准 , 即《 生 活饮用水标准 》 G B 5 7 4 9 。 农夫山泉产品 的
捏造事 实造成 他人人格 、名誉 严重损 害
产 地为广 东省河源 万绿 湖的农 夫 山泉外 评 各种错误 行为 , 但不能代替党政部 门去 包装 上 , 显示 的产 品标准为 D B 3 3 / 3 8 3 , 仍 处分任何人。 新 闻媒介 可以指导人们 的思
为浙江地 方标准 。根据 2 0 1 1 年卫生部颁 想 、 行动 , 但不 能代替行 政业务 部 门去指
2 0 1 3年 3月 8日,消费者李女士投 水 。
诉称 , 其公 司购买 的多瓶未开封农夫 山泉 3 8 0 m l 饮用天然水 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 作出回应 称 , 细小沉淀物 实为天然 矿物元 素析出所致。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 , 符 合国家标 准中的各项安全指标 , 并不影 响
饮用 , 亦无安全 问题 。 3月 2 5日, 有网站爆
北 京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 要求 《 京 月 4日, 农 夫山泉派员上 京举报 《 京华 时 报》 虚假 报道 , 指出《 京华 时报 》 捏造 国
家行 政主管部门意见 ,持续 2 8天以连续 6 7个版面 、 7 6篇报道攻击农夫 山泉 , 具有 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 , 对农 夫山泉实行 舆论暴力 。 1 1 月 6日, 国家新 闻出版广 电 总 局受 理农 夫 山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举 报
N E W S W O R L D I 新 闻与法
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
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来源:作者: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郭旺生律师目前,关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文件只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上述文件,要构成新闻侵权,一是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应符合一般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或者是新闻评论不当,两者缺一不可。
一、什么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什么才算“严重失实”?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严重失实,应当根据报道是否符合新闻真实原则来判断,而并非要求其符合法律真实甚至客观真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屹法官认为,“新闻真实要求报道清楚地载明信息的来源、忠实地反映信息的原貌,简单说就是信息来源可靠、有据可查,符合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心确信。
”作为没有公权力进行保障的记者,其作出的新闻报道难免会与客观事实有差别,但只要是符合新闻真实的报道,即使某些细节与客观真相不符,也不应被认为是构成侵侵犯名誉权。
法律不可能要求报道事无巨细的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作如此苛刻的要求,一切都要等事情真正水落石出之后才能公诸于众,或许我们再也无法看到“新闻”了。
正因如此,有关法规规定了“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才构成名誉侵权。
从司法实践上看,认定是否属于新闻真实,首先要看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
其次,要看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即报道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即使细枝末节有失实也无伤大雅,再次,是否符合新闻报道的阶段性特点,用新闻术语来描述,就是后续报道。
例如,如果仅仅是对报料人的话原版照搬,没有作跟踪报道,没有给当事方一个平等的平台发表言论,没有公正的将各方的观点亮出来,那么,这个新闻报道就有失实的风险。
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明显增强。
反观某些新闻采编人员法律意识、知识等诸多客观因素欠佳,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越来越多。
比如新闻侵害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统称为侵害名誉权。
为此,本文仅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类型所谓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媒体所发表的报道或文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应当受到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案件,一般发生在报刊、杂志、广播或电视等新闻媒体与公民或法人之间,而且绝大多数是由于新闻失实或报道不当引发的。
透析这些案件,其表现类型也是相当复杂且多种多样。
(一)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幅度看:一是个别内容失实。
主要是枝节问题或个别语句失实,比如张玉兴盗窃写成张志兴,弟冠兄戴,引起诉讼。
二是部分内容失实。
即报道的内容有夸大、缩小、虚构、渲染,或不全面的成份。
比如某个体户仅因漏税被处罚,报道时却增加了谩骂税收征管员的情节。
三是全部内容失实。
即所发表报道或文章的全部内容纯属杜撰。
(二)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内容看:一是背景材料或称次要内容失实。
既用于烘托、说明主要新闻事实或观点的相关资料有出入,或与事实不符。
比如曾经被“拘留”写成曾经被“判刑”等。
二是一般内容或称评价概念失实。
即对一些报道所涉次要事实或褒贬用词不准确。
比如某报发表一篇某厂长上任后大胆改革转变企业面貌的事迹,为了说明该厂长的政绩突出,文中称“原班子管理混乱”,引起原厂长不满而诉至法院。
三是新闻事实或称主要内容失实。
即所传播的事实或内容根本没有或未发生或出现过。
主要是指那些纯属杜撰的假新闻报道。
(三)从侵权材料的危害程度看:一是刊播稿件的失实程度越大,侵权危害程度就越重。
比如个别枝节问题失实,对被害人的侵害显然是轻微的,而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失实,对当事人的伤害显然是比较重的。
二是新闻的失实程度越高,侵权的危害程度就越大。
此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报道,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报道的内容越真实,对报道对象的不法侵害程度也就越重。
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侵权
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侵权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物质思想文化水平的提高,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问题逐渐增多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而我国至今尚无一部比较完备的新闻出版法。
在现实某些案例中,把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与一般的侵权案件等同起来,使新闻单位处于不利地位。
笔者认为,不应把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与一般侵权案件等同起来,在舆论监督与名誉保护发生冲突时,我国法律应优先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
笔者将分五部份阐述自己的理由。
第一部分介绍了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存在,其中包括新闻报道自由的提出、内容和意义,新闻报道自由对名誉权侵害的现象的存在。
第二部分介绍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其中包括新闻报道自由保护的利益基础,名誉权保护的利益基础,着重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关系。
第三部分说明了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第四部分说明了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五部分总结论述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在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即新闻报道自由。
关键词:新闻报道自由、名誉权、利益基础、冲突与协调、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目录引言一、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的存在(一)新闻报道自由的提出、内容和意义(二)新闻报道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的现象的存在二、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一)新闻报道自由保护的利益基础(二)名誉权保护的利益基础(三)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三、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四、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五、结论论新闻报道自由与名誉侵权引言:1992年6月,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侵害名誉权一案。
①被告吴祖光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一文发表于1992年6月27日《中华工商时报》。
原告称该文捏造事实并使用污辱性语言,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的诉讼。
在诉讼期间,被告又撰写《一个“被告”的回答——致“原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董事长孙锁昌先生》一文,发表于《时代潮》杂志。
新闻侵害名誉权责任若干问题的研究(1)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一、引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
”已成为民主社会的共识。
随着新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是新闻侵权案件的此起彼伏。
下面我们就来讲讲新闻与侵权的问题。
对“新闻”的定义有许多种,陆定一先生言,新闻指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侵权”,就是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哪些呢?主要有: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生命、健康、身体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财产权等。
新闻侵权,顾名思义,指的是新闻报道对上述权利的侵害。
这里我们仅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最为常见的新闻侵犯名誉权进行探讨。
二、提出问题(有谁知道建国以后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它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文章首先在《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一期刊登,文中所写迫害狄女士的杜某在1985年1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我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尚未施行,原告人依照79年《刑法》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两名记者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1年零6个月。
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中国的审判实践中。
)两权冲突,面临取舍:也就是说,当言论自由权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哪个权利的问题。
例一:麦当娜世界巡回演出,由于她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准色情艺术,其演出也倍受争议,麦姐就始终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
在有的国家,政府准许上演;但在有的国家甚至出现警察拿手铐前来威胁的情景,来我国演出可能是更不可想象了。
这里不想对此事多评论些什么,只想说明,每个国家、每种类型的法律,都存在着对权利冲突时的更大利益选择问题,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取舍也是如此。
再举几例就更清楚了:例二(一组):1、国外一体育画报刊登照片,一球迷裤子拉链没拉上,他向法院控告该杂志侵犯了他的稳私权(补充一点: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和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稳私权的保护暂划归名誉权保护之中),结果败诉了。
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发布时间:2022-08-14T02:43:56.144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7期作者:李欢[导读]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都是人权价值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之中李欢中国人民大学广东深圳 518000摘要: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都是人权价值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之中,二者往往会出现一定的矛盾,对二者关系的处理应该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以及相关抗辩事由的探讨出发,分析其中细节化的问题,并提出强化新闻自由保护与名誉权保护的相关建议,才能确保新闻媒体、新闻作者以及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新闻;侵害;名誉权;认定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一)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在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时,其主体行为必须从属于新闻行为,整个过程应该由行为人通过大众传媒将涉及到的具体内容通过文字和图像的方式进行公开传播,并且将侵权内容有效的传达到受众之中,一般以新闻发表的形式呈现。
这里要注意的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该发生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之中,很多情况下,新闻机构的活动并不仅仅在于新闻传播,同时也要对于多种非新闻内容进行传播,比如说广告宣传,商业活动等等,在这些活动开展之中,如果出现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会因为其形式不属于新闻而无法构成新闻侵权。
除此之外,新闻机构内部很多职能部门也可能因为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造成侵权行为,而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作品也需要有着明确的方向,在涉及到名誉权侵害的新闻报道之中,其必须有着明确的指向,涉及的内容能够被公众所识别,如果缺乏这种特性将不符合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1]。
(二)特定人名誉权受损事实的存在新闻作品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需要通过社会评价进行衡量,一般来说会对个人名誉、精神和财产损害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一般而言包含了以下几个主要内容:首先是名誉损害,在这个结果认定之中,必须将其视为社会对于特定对象外部评价的降低,如果新闻报道之中存在着污损他人人格,歪曲事实的问题,或者新闻作品之中以他人隐私为宣传卖点,或者出现对受害者名誉第三方侮辱或者诽谤的情况,且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于受害者的看法,那么就说明新闻作品对受害者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
新闻报道侵犯他⼈名誉权如果就“新闻报道侵犯他⼈名誉权”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新闻报道侵犯他⼈名誉权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侵犯他⼈的名誉权,可以从以下两⽅⾯作出判断:⼀、是否存在侵犯他⼈名誉权事实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名誉权的事实。
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名誉权的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或者确定将来发⽣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事实是另⼀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
⼀般⽽⾔,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能作出认定。
当然,任何⼈均可能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内⼼确认,但内⼼确认没有外化以及公开表⽰前,不会构成侵犯他⼈名誉的事实。
⼆、是否存在侵犯他⼈名誉权后果侵犯他⼈名誉权的后果是特定他⼈的名誉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中遭到否定性社会评价。
所谓特定他⼈,是指通过观看新闻报道,⼀般受众均能认识的确定的主体;所谓不特定公众,是指任何收看新闻报道的主体;所谓否定性评价,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他⼈的⼈格尊严所作的消极、贬损性的评价。
新闻报道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客观报道对⼴⼤受众进⾏宣传教育,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对特定当事⼈的⼈格尊严或社会声誉予以评判。
涉及⼈格尊严的报道中应当进⾏技术处理,未征得当事⼈同意的情况下,擅⾃在报道中披露当事⼈的基本情况,引起不特定受众对特定当事⼈⼈格尊严的否定性评价,构成侵犯他⼈名誉权的后果。
因此,涉及当事⼈⼈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报道中,在未征得当事⼈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对所涉及当事⼈的基本情况予以技术处理,当事⼈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当事⼈肖像、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作单位、证件号码等。
通过技术性处理,以避免不特定的受众产⽣针对特定当事⼈产⽣社会评价。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
新闻报道中的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400字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在这个咨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被称为是监督社会运转和国家权力的"第四权";,是社会的喉舌。
同时,新闻媒体也亦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载体。
不幸的是,在有些时候,新闻报道却又成为侵害公民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的重要工具。
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媒体对抗公民名誉权诉求的最佳工具,从而使得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解释学上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人格权法,在侵权责任法的范畴中,对于是否应将新闻媒体侵权看作成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存在重大争议,对这一议题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和法律意义。
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新闻媒体侵权单列为特殊的侵权行为,所以,新闻报道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然,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
因为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新闻媒体的专门性法律,所以如何处理新闻媒体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须从我国法律中的名誉权规范体系来研究。
一、名誉权保护现行法规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历史时期对于名誉权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我国民法中对名誉权的规定同样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复杂发展历程。
在我国立法上,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首次将名誉权作为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名誉权与生命健康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荣誉权等并列为人身权之六大具体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140和150条对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作出了更细节性的规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
2009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将肖像权与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姓名权、婚姻自主权并列为七大人身权。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
如果基于事实(基本属实),发表符合公共利益,立场公正(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的言论,不应认为是侵权。
1991年,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惠康超市非法搜查两位女青年,并说了些侮辱性的话。著名作家吴组光写文章批评,用了“恬不知耻”“流露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国贸中心在向女青年道歉后,将吴祖光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定,吴的行为是正当的批评监督。
1、真实
真实是对新闻诽谤最有效的抗辩。
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发表《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转述了另一家报纸关于范涉嫌赌球的消息,又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和足协的反应,并注明此事并未明朗,事实需要进一步探究。 此后该报又连续四次报道。最后一篇文章是《真相大白:范志毅并没有涉嫌赌球》。范半个月后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
一、名誉权的权利主体1、自然人 自然人在我国,不论性别财产地位,皆享有平等人格权。其本质是一种精神权利和与此相关的经济权利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机关、个体户 法人是拟制人格,因此其名誉权主要是财产权利。
3、死者“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不同法律部门对近亲属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下面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1、某地严打,一批强奸、抢劫、诈骗犯被定罪,并送去监狱服刑,该地报纸拍手称快,说这样的色狼、强盗、骗子终于被绳之以法了。2、某著名音乐人醉驾,某网站上网友大量围观,众多网友发表评论,称其为畜生、混账、王八、SB、应该千刀万剐等语言颇多。3、某教授性侵犯女学生案发,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家报纸发表某大学老师评论称其为强奸犯,戏称是叫兽。
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含义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思想、道德、⽣活、作⽤、才⼲等⽅⾯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
“名誉的核⼼是社会评价。
”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些法学专家的意见。
王*明先⽣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侵害的权利。
”王*能先⽣认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格权。
”孙*培先⽣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对于根据⾃⼰的观点、⾏为、⼯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品德的社会评价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顾*平先⽣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对⾃⼰在社会⽣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虽然诸多学者对名誉权的表达各有不同,但结合他们定义的共同点,可以认为,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新闻侵权的⾼发⽣率使之让新闻界和法律界⼈⼠格外注⽬。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为。
名誉权是⾮常重要的⼈格权,因⽽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为。
实践也同时表明,⾄今为⽌的新闻官司,绝⼤多数都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案件。
从1983年1⽉到1994年10⽉共发⽣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有122起……涉及法⼈名誉权的有31起,还有6起刑事诽谤案”。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诽谤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
⽽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名誉权。
”根据最⾼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图分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6— 0 8— 2 10 73 ( 00 0 0 0 0
现代新 闻媒体转 型 向传媒 集 团发展 过程 中, 由传
统新闻业务 向广告 、 网络媒体等多元 化发展 , 进而带来 法律纠纷案件也呈多样性。从 近年来新 闻媒体所涉诉
案件都有所上 升 。但 作 为新 闻媒 体其 主打产 品是 新
闻, 因此新 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还是 目前 涉诉最多、 最常 见的法律纠纷 。如何 避免和 减少名誉 权案 件 的发 生 , 是新闻工作者和法 律工作者值得认真研究 和探讨 的课 题。下面笔者结合几 年来 的工作实践 , 谈谈对 新 闻侵
闻侵权 。例如 : 照相馆 在橱窗 中非法展示有 损他人人 格的图片 , 虽然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 但也不构 成 新闻侵害名誉权。 2 新 闻报道具 有 法律 上能够 确认 贬损他人 名誉 . 的性质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是新闻报道 刊登有不符 合事实和法律禁 止的内容 , 从而侵害 了他人的名誉权。 “ 不符合 事 实 的报 道 ” 指虚 构 和捏 造事 实、 布谣 是 散
害名誉权粗浅的认识 。
一
.
、
新 闻侵害名誉权 的含义
新 闻侵害名誉 权是指新 闻媒 体或 个人利 用报纸 、 杂志 、 广播、 电视 等新 闻传播 工具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失报道的形 式向公众传 播有 损于公 民、 法人及其 他 社会组织的不 当内容或 法律禁 止的 内容 , 从而破坏 了 公 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的真 实形象 , 降低了对他们 的社会评价 , 影响公民的生活和人格尊 严、 法人及社会
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 和声誉 的违法行 为 。可 见 , 闻 新
言, 或作不当的评论 和描述 。“ 法律禁 止的内容” 是指
法律 中对侵害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行 为予 以禁止的规
定 。笔者曾代理一起某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 , 某 《 晚报》 刊登一则 通讯员 来稿 , 目为 : 孕妇 赌气 喝农 题 《 药、 村医嘴馋搭条命》, 称某乡村 医生在抢救 服毒孕妇 时 因嘴馋误吃 了孕妇注有农药的西 红柿 中毒身亡 。此
收稿 日期 :0 0一 4— 2 2 1 o 0
于名誉是对特定 人 的社 会评价 , 因此新 闻侵害名誉权
的行为总是针对特定 的人 。如果失实新闻报道不涉及
作者简 介: 晓娣 (9 9一) 女 , 潘 15 , 黑龙 江齐 齐哈尔人 , 三级律师 。
一
8一
具体个人 , 没有针对特定 的对象 , 没有 给特定 的 主体造 成损害 , 则不构成 对他人 名誉 权 的侵 害。通 常情 况下 应把握以下标准 : 一是新 闻报道 中明确 指名道姓 的, 这
是新 闻报道侵权案 中较为常见 的形式 。二是新 闻报道 虽未指名道姓 , 但依据该报道中有关某人相 貌特征 、 语
索 的人或批评人 ; 的采 访批评 人 和被批评人周 围 的 有 人, 唯独不 采访 被 批 评人 , 向被批 评人 了解 核实 情 不
况, 最后 所报道 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出入甚大 , 报道严重
( 哈尔滨 日 报报业集团 , 哈尔滨 1 0 8 5 1) 0
摘
要: 对新 闻侵 害名誉权 的含义 、 特征及此类案件在 司法 实践 中常见 的类型及 产生 的原 因进行 剖析 , 旨在寻
求如何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 案件发 生的方法 , 这对新 闻媒体和新闻工作 者有 着现 实指导意义。
关 键 词 : 誉 权 ; 闻侵 权 ; 论 不 当 ; 实 名 新 评 失
新 闻纯属 子 虚乌 有 , 是通 信 员 为 了“ 猎奇 ” 构 的故 虚
侵害名誉权案件 的主体是新 闻媒 体 , 害的对象是 公 侵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等人格权利 , 否则 就不构成
新闻侵害名誉权。
事 。该 乡村 医生 根本没 吃西红柿 、 也没有 身亡。由于 编辑没有严格把关 , 没有对事实进行核实 , 将此新闻刊 登在报刊上 , 了虚假新闻 , 构成 从而侵害 了乡村医生的
2 1 6月 0 0年 第2 9卷第 6期
黑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unl f eo gagC l g f d ct n ora o inj n o eeo E uao H l i l i
Jn 2 1 u .O0
V0. 9 N0 6 12 .
浅
谈
新
闻 侵
害
名
誉
权
潘 晓 娣
名誉权 。 3 新 闻侵害行 为 必须是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特征
民法理论认 为 , 侵权行 为必须 同 时具备 四个构成
要件 : 1 行为人 主观 上有过错 ; 2 侵 权损 害事实 的 () ()
客观存在 ;3 侵害行 为与损 害事实之 间有因果关 系 ; () () 4 侵害行为 的违法性 。但 新 闻侵 害名誉权 的行为作
为侵权行为的一 种 , 了具备 以上四个要件外 , 除 还有 自
己的一些特征 , 具体表现为 :
的案件看 , 除了名誉权案件外 , 作权、 著 肖像权、 广告等
1 .必须是一定 新 闻媒体 公开传 播 的新 闻才构成 新 闻侵权 。新 闻侵权中新闻报道必须 附着于新闻媒体 上, 就是媒体将编好的新闻刊登在报刊上 , 如果非以新 闻媒介 为传播工具传播 了虚假的事实或有损他人人格 的语言和 图片 , 即使后果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 , 也非新
失实。有这样 一个案例 , 本来是一篇赞扬性 的报道 , 由
于记者 没有采访 主要 当事人 , 只采访 当事人周围的人 ,
言特征、 工作环境 、 生活经历等方面的描述也 能推知其
指 向何人 。如笔者所举 的上述案 例 , 未用 乡村 医生 虽
结果 张冠李戴 弄错 了当事人 , 使报道 面 目全非 , 严重失 实。其实类似 的情况完 全 可以避免 , 只要记 者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