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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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中卫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是指用于全市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补贴资金。

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进行“以案定补”。

第三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以案定补”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

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矛盾纠纷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贴资金由各企事业单位、行业自筹解决。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领取“以案定补”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必须是持《人民调解员证》的人民调解员。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第六条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制度。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塞县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塞县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塞县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阿政办[2009]68号【发布部门】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9.09.30【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塞县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补贴办法的通知(阿政办〔2009〕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阿克塞县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补贴办法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能力和调解质量,维护自治县平安、和谐、稳定,根据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创建平安、和谐社会的工作需要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依法参加的纠纷调解活动是基于群众拥戴和信任而进行的不以取得报酬为前提的公益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补贴,属于奖励性补贴,在性质上属于对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一种奖励。

二、补贴发放对象调解矛盾纠纷补贴发放对象为: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调解员。

三、补贴发放标准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1、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40元;2、成功调解涉及面宽、难度大的复杂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80元;3、成功调解群体性和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的,每件补贴160元。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

案件调解补贴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案件调解补贴的发放,保障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进行的民间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补贴对象案件调解补贴的对象包括:各级人民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专业调解员等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调解人员。

第四条补贴标准案件调解补贴的标准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调解员的工作量、调解结果的公正性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 简易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50 元;2. 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80 元;3.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150 元;4. 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人民币 200 元;5.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 元。

第五条补贴发放程序1.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卷宗提交给所在调解组织;2. 调解组织对调解卷宗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给调解员;3. 调解员应当签字确认收到补贴,补贴资金应当直接拨付给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六条补贴的监督和管理1. 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2.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3. 调解员应当如实提供调解服务,不得虚报、冒领补贴。

第七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所在调解组织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解释。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大局,额敏县司法局制定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作用,坚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一案一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集中体现党委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对调委会工作不满意程度,维护额敏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在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实际工作中,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实上报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纠纷数,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进行“一案一补”具体计划为:
1、口头调解按每件20元补贴。

2、简单纠纷按每件30元补贴。

3、疑难复杂纠纷每件按40元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宣传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各项要求、方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调解程序办理各类纠纷案件。

3、每单位没半年上报一次,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案件数量。

额敏县司法局
2012年3月8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5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5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正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1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鼓励先进,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有何待遇?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有何待遇?

⼈民调解员从事调解⼯作有何待遇?⼈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民调解员从事调解⼯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补贴;因从事调解⼯作致伤致残,⽣活发⽣困难的,当地⼈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活救助;在⼈民调解⼯作岗位上牺牲的⼈民调解员,其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民调解⼯作是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决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出⼒。

⼈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作受到经济损失、⼈⾝伤害,国家应当给予补贴和救助,这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

1.关于⼈民调解员的误⼯补贴。

对⼈民调解员误⼯补贴的保障主体,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和设⽴⼈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财政保障为主,设⽴单位保障为辅,⼆者互为补充。

补贴的认定以⼈民调解员从事调解⼯作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调解员开展⼯作中的必要经济开⽀为限度。

2.关于⼈民调解员救助。

⼈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作致伤致残,⽣活发⽣困难的,当地⼈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活救助。

救助适⽤的对象是因从事调解⼯作致伤致残,且⽣活发⽣困难的⼈民调解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仅仅局限于⼈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作过程中致伤致残,也包括其他从事调解⼯作的情形,⽐如在前往调解现场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调解结束后被当事⼈打击报复等等;实施的主体是当地⼈民政府,主要是县、市两级⼈民政府;救助的内容是必要的医疗、⽣活救助,这种责任是⼀种补充性的最低救助责任,是在调解员⽆法通过其他合理渠道得到救助时政府承担的责任,⽽⾮赔偿或补偿责任。

3.关于⼈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

在⼈民调解⼯作岗位上牺牲的⼈民调解员,其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抚恤制度适⽤的对象仅限于在⼈民调解⼯作岗位上牺牲的⼈民调解员,包括在开展⼈民调解⼯作中被当事⼈故意或过失伤害致死的情形,也包括在⼈民调解⼯作岗位上患病或遭遇意外牺牲的情形;实施的主体是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抚恤和优待的具体内容,如符合烈⼠标准的,应追授烈⼠称号,其配偶、⼦⼥享受烈属待遇;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并给予相应的抚恤⾦,等等。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补贴资金来源:(一)省级人民调解经费;(二)县级人民调解配套经费。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补贴范围及对象(一)发放时间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补贴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

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

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群体性案件按一件计算。

(S)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1行政调解案件;4.司法调解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一)调解主体适格;(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五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一)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成功的案件,每宗补贴400元,经费由县司法局承担300元,乡镇承担100元,条件允许的乡镇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简易案件,不予补助。

第六条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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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调解质量的提高,根据《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案件补贴范围:镇(街道)调解成功的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和村(社区)人民调解案件。

二、凡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均可认定为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

规范化调解文书一般应具备的材料:(一)卷宗(封面);(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三)申请书;(四)当事人身份证明;(五)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六)调解通知书;(七)当事人须知;(八)调解笔录;(九)调解协议书;(十)回访记录。

纠纷案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确定应装订的材料,但必须要有申请书、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

材料按上述(一)至(十)的顺序装订。

调解文书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三)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五)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及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

四、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五、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标准:(一)口头成功调解民事纠纷,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的纠纷每案补贴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200元;(二)成功调解复杂纠纷或突发性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500元。

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对同一疑难民事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防止了势态的进一步恶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问题,有较完整材料说明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补贴,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六、县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协会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一)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纠纷。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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