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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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调解质量的提高,根据《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案件补贴范围:镇(街道)调解成功的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和村(社区)人民调解案件。
二、凡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均可认定为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规范化调解文书一般应具备的材料:(一)卷宗(封面);(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三)申请书;(四)当事人身份证明;(五)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六)调解通知书;(七)当事人须知;(八)调解笔录;(九)调解协议书;(十)回访记录。纠纷案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确定应装订的材料,但必须要有申请书、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材料按上述(一)至(十)的顺序装订。调解文书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三)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五)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及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
四、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五、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标准:(一)口头成功调解民事纠纷,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的纠纷每案补贴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200元;(二)成功调解复杂纠纷或突发性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三)对同一疑难民事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防止了势态的进一步恶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问题,有较完整材料说明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适当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补贴,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六、县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协会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一)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纠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