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多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人民调解负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长期以来,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根据情况由所在村(居)予以适当补贴,经费到位情况不容乐观,严重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影响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成为制约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实行“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有利于激励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稳定调解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行考核制。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所属村、居、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二)计奖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调解成功,在调委会有登记的;
第二类,一般纠纷: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按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制作案卷的;
第三类,疑难纠纷:经调委会调解调解成功并按要求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大局,额敏县司法局制定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作用,坚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一案一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集中体现党委和政府对人民调解员的关心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对调委会工作不满意程度,维护额敏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在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实际工作中,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审核把关,如实上报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纠纷数,同时根据纠纷调解的难易程度进行“一案一补”具体计划为:
1、口头调解按每件20元补贴。
2、简单纠纷按每件30元补贴。
3、疑难复杂纠纷每件按40元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宣传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工作的各项要求、方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按照调解程序办理各类纠纷案件。
3、每单位没半年上报一次,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案件数量。
额敏县司法局
2012年3月8日
上海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
上海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
上海市人民调解员是一支重要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负责处理和
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为了保障调解员的权益和提高调
解工作的质量,上海市制定了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其进行调整。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上海市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人民调解员的服务时间和工作负荷,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时间和场所补贴标准。上海市人民调解员必须每周至少服务8个小时,每月至少服务32个小时。根据服务时间的不同,上海市给予
人民调解员不同额度的工作时间补贴,以鼓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还根据他们的工作场所给予相应的补贴。根据市中心和市辖区的不同,以及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频率,上海
市制定了一定的场所补贴标准。这些补贴旨在帮助调解员更好地开展
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还享受一些其他的补贴待遇,如交通费、餐费、培训费等。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往往需要去各个社区或
单位进行工作,因此上海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解员一定的交通费补
贴。此外,为了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上海市还会定期组织
培训,并全额承担培训费用。
总的来说,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调解员
的权益,激励他们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这些补贴标准不仅考虑了调
解员的服务时间和工作负荷,还考虑了他们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待遇。
通过这些补贴,上海市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
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省级和地方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补贴资金来源:
(一)省级人民调解经费;
(二)县级人民调解配套经费。
第三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时间、补贴范围及对象(一)发放时间
补贴经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补贴对象为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外。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村(社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群体性案件按一件计算。
(S)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4.司法调解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适格;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方案
为了妥善解决社会各界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纠纷,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了《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奖励对象
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得好、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
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效果的调解员、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及
社区居民小组,应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励
1.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办法被认可的调解员,奖励1000元。
2.被接受的工作人员亲自调解的矛盾纠纷,奖励800元。
3.被公认为在特殊矛盾纠纷调处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工作人员或
调解员,奖励500元。
4.被指派处理敏感矛盾问题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表现出较高
的调处能力和水平,且得到认可,奖励400元。
(二)集体奖励
1.被评为优秀矛盾纠纷点,已成功处理20起以上矛盾纠纷的居
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小组,奖励3000元。
2.有成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大量矛盾纠纷,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保障能力,且得到认可,奖励5000元。
(三)表彰奖励
1.被会上公认为优秀调解员的工作人员,由会颁发《优秀调解员》荣誉证书,奖励200元。
2.被省市政府授予表彰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
三、奖励评定程序
(一)个人奖励
1.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办公室评定,并经会议审批后,按照评审情况和措施予以实施。
2.奖励意见须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签章。
(二)集体奖励
1.由评选委员会评审,公示,乡镇调解委员会或区调解委员会或市或县级调解委员会会议审定并实施。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调解质量的提高,根据《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案件补贴范围:镇(街道)调解成功的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和村(社区)人民调解案件。
二、凡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均可认
定为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规范化调解文书一般应具备的材料:(一)卷
宗(封面);(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三)申请书;(四)当
事人身份证明;(五)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六)调解通知书;(七)
当事人须知;(八)调解笔录;(九)调解协议书;(十)回访记录。纠
纷案件可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确定应装订的材料,但必须要有申请书、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材料按上述(一)至(十)的顺序装订。调
解文书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三)回访记录要记
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五)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及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
四、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五、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标准:(一)口头成
功调解民事纠纷,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的纠纷每案补贴50元;调
解一般性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案补贴200元;(二)成
功调解复杂纠纷或突发性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的,每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五篇模版)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五篇模版)
第一篇: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
中共甘井镇委员会甘井镇人民政府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的实施方案
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全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永政发[2015]17号文件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方式
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是指每年对镇、村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每年由县财政给予调解员一定的补贴。
二、补贴范围
l、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2、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
3、辖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
三、补贴办法
(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30元。一般矛盾纠纷(包括: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纠纷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各项要素齐全。
(二)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
1、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
3、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4、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
XX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用于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个案,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经费以及区财政安排的配套经费。
第二条人民调解个案以奖代补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按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二、以奖代补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案,是指人民调解员调处的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疑难纠纷。
(一)一般矛盾纠纷:涉案人数在三人以下,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一般为发生在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赡养类、财产性、侵权性等纠纷。本类纠纷可以以口头简易方式调处,一般要制作简易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登记在册,由各司法所审核办理。
(二)疑难复杂纠纷:一般是指纠纷涉及人数三人以上(含本数),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发生在相邻街道、居委会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复杂纠纷;涉及
劳动争议、医疗、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专业纠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纠纷。此类纠纷必须采用正式调解程序调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并登记在册,由区司法局审核办理。
(三)重特大疑难纠纷:一般是指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赴市、赴省、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跨县区、街道等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当
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补贴机制的实践与启示
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补贴机制的实践与启示近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调节和纠纷解决职能。然而,在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挑战。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提高调解效果,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补贴机制变得迫切而必要。本文将探讨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补贴机制的实践和启示。
一、实践
人民调解经费补贴机制是为了解决人民调解机构经费来源不足的问题,并为调解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下是一些地方在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补贴机制方面的实践经验。
1. 建立专项调解经费
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专项调解经费,通过拨款、财政支出等方式,为人民调解机构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例如,某市设立了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调解员工资、培训费用和调解服务的相关费用。这样不仅确保了调解员的基本生活,也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2. 开展社会公益捐赠活动
一些地方积极组织社会公益捐赠活动,通过筹集资金和物资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例如,某县通过与慈善机构合作,举办募捐活动,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改善调解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调解员的工作条件。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3. 发挥企事业单位的作用
一些地方建立了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机制,借助其资源和资金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例如,某市与当地一家大型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该企业每年向人民调解机构捐赠一定金额的经费和物资,作为人民调解经费的补充。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还能够促进民间与政府合作的积极性。
二、启示
通过以上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
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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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镇、村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化调解文书认定标准
1、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卷宗;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调解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调解案件认定表;附件。
2、材料装订要求,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至的顺序装订。
3、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
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二、案件补贴标准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元。
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400元。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
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有案情记录、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30元;
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有规范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有回访记录,每件补贴8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有规范性调解文书具备的12项全部材料,每件补贴150元。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对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进行调研,以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补贴政策。本报告针对人民调解个案补贴问题进行调研,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调研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种相对便捷、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调解员、调解委员等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进行调研可以更好地了解实际情况,从而制定更合理的补贴政策。
二、调研目的
1.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调解员、调解委员等相关人员的实际
报酬情况;
2.调查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方式,是否合理有效;
3.对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政策进行整体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参与调研的对象包括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调解员、调解委员等相关人员。调研问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调解案件数量、个案补贴标准和发放
情况、对个案补贴政策的评价等。
四、调研结果
1.调解员、调解委员的实际报酬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调解员和调解委员的报酬较为固定,与个案数量无关。这种固定报酬制度不能很好地激发调解员和调解委员的积极性,对其工作质量和数量的提升存在一定的制约。
2.个案补贴标准和发放情况
调研结果显示,个案补贴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甚至没有相关补贴政策。同时,个案补贴的发放方式也不统一,有的地区是一次性发放,有的地区是按照调解案件的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
引言
调解案件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法律程序的费用和时间消耗。为了鼓励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调解补贴方案被引入。本文将介绍调解案件补贴方案的背景、目的、资格要求和申请流程。
背景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调解的目的是通过促进各方的协商和妥协,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由于调解比诉讼程序更加灵活、迅速和成本效益高,越来越多的各方选择调解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然而,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调解费用等原因而不愿选择调解。为了
进一步推动调解机制的应用,调解案件补贴方案被引入,以减轻当事
人的经济负担并增加他们选择调解的动力。
目的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资助当事人的调解费用,推动更多
的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具体目标包括:
1.提供经济支持:通过提供经济补贴,减轻当事人的调解费
用负担,鼓励他们选择调解解决纠纷。
2.促进调解应用:通过补贴方案,增加调解的认可度和应用
率,使更多的人意识到调解的优势,并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
3.减少法律程序:通过推广调解机制,减少法律程序的数量,
减少法院的负荷,提高司法效率。
资格要求
为了确保调解案件补贴方案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性,一些资格要求适用于申请补贴者。主要资格要求如下:
1.当事人必须选择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纠纷在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
2.当事人必须符合调解补贴方案的收入要求。具体收入要求
将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3.当事人必须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按照调解机
构的要求提交申请。
申请流程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
1. 概述
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促进双方和解。为了鼓励更
多的纠纷通过调解解决,许多地方政府实施了调解案件补贴方案。
该方案旨在推动调解的发展,减轻纠纷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本文将介绍调解案件补贴方案的具体内容。
2. 补贴对象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主要适用于纠纷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组织,只
要参与到调解案件中,都可以申请相应的补贴。
3. 补贴范围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调解费用:包括调解员费用、调解场地费用等;
•律师费用: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的费用;
•行政费用:包括开具证明、复印文件、邮寄文件等费用;
•旅费和住宿费:当事人需要远程参与调解,可以申请旅费和住宿费的补贴;
•其他合理费用:如公证费、鉴定费等。
4. 补贴标准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补
贴标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
•案件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纠纷,补贴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将影响补贴金额的确定;
•调解结果:补贴金额可能与调解结果相关,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的案件可能获得更高的补贴;
•其他因素: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调解案件数量等。
5. 补贴申请流程
调解案件补贴方案的申请流程一般如下:
1.当事人根据相关要求,准备好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协
议、费用明细等;
2.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通常为地方司法机构或调解机构;
3.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进
【VIP专享】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
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
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调解案件补贴情况汇报
调解案件补贴情况汇报
根据最近的调解案件情况,我们对补贴情况进行了汇报。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积极参与了多起调解案件,努力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补贴情况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们将在本文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要说明的是,补贴并非是调解的主要目的,而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
合理需求,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在进行调解时,我们会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方案。这些补贴可能涉及经济赔偿、物质补偿、服务优惠等多种形式,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力求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其次,补贴情况的确定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会对每起
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确保补贴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在确定补贴情况时,我们会充分尊重法律的约束,遵循程序规定,确保补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另外,补贴情况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我们会对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贴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最后,补贴情况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补贴方案确定,我们会确
保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避免出现违约和不履行的情况。同时,我们也会建立监督机制,对补贴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补贴的效果和结果符合预期,不会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
总的来说,补贴情况在调解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调解的一部分,更是促进调解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将继续努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补贴情况,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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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备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
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履行。
第四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各市(区)地方政府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年终根据矛盾纠纷调解件数按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由市、各市(区)财政统一报销。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成四级,在此基础上,根据调解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
(三)疑难复杂纠纷,每件补贴200-4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1.纠纷当事人5-9人,同时涉案金额较大(5万-10万)的矛盾纠纷;
2.市(区)级以上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矛盾纠纷;
3.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补贴300-500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1.事实需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反复调研论证后才能认定,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2.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同时涉案金额巨大(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3.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4.上级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5.经市、市(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对同一矛盾纠纷或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
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案卷考核标准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化解的矛盾纠纷,应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标准》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第十条简易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二条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重大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一)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调解适用法律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双方当事人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的,应降低补贴标准或不予补贴。
第四章个案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个案补贴每年发放两次。
第十六条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将调解案卷及《苏州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报表》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市(区)层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个案补贴认定工作由镇(街道)司法所按照要求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七条个案补贴经审核认定后,由市、市(区)、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在当年的8月前和次年的2月前发放。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台帐,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调解员的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市(区)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第一时间报市(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