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_毕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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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在WTO机制下,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则成为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后的庇护所。技术法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WTO/TBT协议),技术法规是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当它们适用于一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以其具有的表面合理性、法定强制性和科学技术性等特点成为了国家及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对抗的最有力武器。世界各国和区域组织都十分重视本国和区域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欧盟凭借经济、技术和法制建设的雄厚基础,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且行之有效的技术法规体系和运作机制。因此,对欧盟技术法规体系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于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全面深入了解,还是对于我国国内技术法规体系的准确定位和建议都是大有裨益的。

1欧盟技术法规体系

欧盟是最早开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的区域组织,并且建设始终处在一个快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成为了欧盟统一大市场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和基本框架1.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

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是欧盟的基础条约及后续条约。属于这一范畴的最基本条约有创建欧共体的三个基本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欧洲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这4个条约是欧共体和欧盟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其他基础条约还有《关于欧洲共同体共同机构的公约》、《机构合并条约》、《财政预算条约》、《单一欧洲法令》等,基础性条约的后续条约主要有《阿姆斯特丹条约》等。另外,《单一欧洲法令》中有许多技术法规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欧盟技术法规的重要法律基础[1]。1.1.2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机构

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与制定机构是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他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参与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过程。第一,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和立法机构,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欧盟委员会提交的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

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

毕克新1,2,王晓红2,1

(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1;2.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研究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基本框架,并对欧盟技术法规新的主要形式即新方法指令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总结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特点对于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启示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41(2007)11-0014-06

收稿日期:2007-09-2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BJY0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02DGZ000020);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YJSCX2005-228HLJ)

第一作者简介:毕克新(196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管理。

议案,对欧盟政策作出决定。欧盟理事会成员负责协调制定共同的政策、法规,同时又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维护本国的权益。第二,欧盟委员会在立法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作用,但主要作用是提出各项技术法规立法议案。目前欧盟委员会下设38个总司,其中与技术法规有关的总司有企业总司、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运输总司和能源总司等,每个总司负责某些领域的工作,总司官员负责起草各项技术立法议案。起草后的议案要通报各相关司征求意见。最后由欧盟委员会通过并向欧盟理事会提交议案,这些议案绝大多数需要欧盟理事会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正逐渐成为参与欧盟技术法规立法的重要机构[2]。

1.1.3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由相互关联的基本法、辅助性法规和个案法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技术法规属于辅助性法规,在欧盟条约框架内,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指令(Directives)、条例(Reg-ulations)、决定(Decisions)以及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andOpinions),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也包括这四种形式,其中指令是要求各国把有关立法纳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决定的适用是针对个别、具体、确定的问题;建议和意见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以及社会舆论都有一定的影响力[3]。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出现。欧盟指令按其发展的两个阶段分为旧方法指令(OldApproachDirectives)和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ves)两种类型。1960年到1984年期间,欧共体制定了近300项技术协调指令,被称为旧方法指令。旧方法指令作为传统的欧共体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战略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包括:耗时长且程序繁琐、全体一致的过度统一、技术协调和标准化发展缓慢、过度强调个别产品的技术细节、忽略认证和测试、在各成员国执行困难等[4]。1985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确立了在制定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标准的方法,相对于旧方法指令这种比较灵活的技术协调措施则被称为新方法指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仍然是一个新方法指令与旧方法指令并存的局面。这样既能够集中体现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配套性,也有利于新、旧方法指令各自发挥作用和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1.2欧盟技术法规的新的主要形式——新方法指令虽然,欧盟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具有潜在威胁的行业继续使用旧方法指令,但是新方法指令正在向着旧方法指令适用的这些领域渗透。新方法指令数量不多,但它们不针对一个具体产品,新方法指令或是覆盖大类产品族,或是针对产品存在的风险类别,适用于所有有关的产品[5]。新方法指令已成为欧盟最先进、最灵活的技术协调措施,不仅加速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也推动了欧洲标准化和各成员国标准化工作。因此,新方法指令已成为了欧盟技术法规新的主要形式。

1.2.1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和类型

新方法指令包括两种基本要求:第一种是保护要求,规定了与指令相符的、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指令不列出对产品的全部要求,而这些任务是由产品的标准来完成。第二种是管理要求,规定生产商及其代理商如何在产品上加贴CE(CE是法文ConformitéEuropé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标准)标志。CE标志是欧洲共同市场安全标志,是一种宣称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标识。新方法指令根据涉及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基本指令。它对大多数产品和生产商适用,主要涉及产品的交易、协调和责任等问题。第二,通用指令。它是针对特定的产品系列和产品族而颁布的指令。第三,特定产品指令。它适用于玩具、医疗设备等已被协调的产品和其他存在高危险的产品[6]。从1987年至今,欧盟理事会已批准新方法指令25项。在这些新方法指令中,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规定了CE标志的指令:低电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玩具的安全性、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机械(含安全部件)、个人防护用品、非自动称量仪器、主动可植入医疗器械、燃气炉具、燃气(燃液体)的热水锅炉效率要求、民用爆破器材、医疗器械、使用具有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娱乐用船只、电梯、压力设备、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载人的索道装置、测量仪器等21项。第二类是遵循新方法或全球方法原则但没有规定CE标志的指令:包装和包装废弃物、高速铁路系统的互通性、航海设备、跨欧洲高速列车系统等4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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