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_毕克新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制度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制度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引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快速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为了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欧盟于2021年4月提出了《人工智能法案》。
本文将探讨该法案的制度特点,并从中提取对中国的启示。
一、禁止危险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制度特点之一是明确禁止危险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
该法案将危险人工智能系统定义为可能对人身安全、人格尊严或基本权利产生重大风险的系统。
禁止危险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体现了对公共安全和人权的高度重视。
这一制度特点对中国的启示是,中国在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危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规范和限制,确保人工智能技术能够符合公众利益和人权的要求。
二、强化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对于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认证,并保证其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这一制度特点的目的是确保公众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决策过程有合理的认知和理解,同时也能够追溯决策的原因和依据。
对中国的启示在于,中国在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也应加大对人工智能系统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提高公众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度,避免潜在的不合理偏见和歧视。
三、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强调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禁止人工智能系统实施意图伤害、欺骗或操纵个人的行为,要求数据使用透明、可解释,并明确告知个人数据被使用的目的和方式。
此外,法案还要求对一些特殊类别的数据(如种族、宗教、政治观点等敏感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
这一制度特点对中国的启示是,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应加强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并提高人工智能系统数据使用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四、推动互联互通和国际合作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还尝试推动人工智能的互联互通,并提出了一些对外合作和互信的机制。
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的开题报告
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的开题报告题目: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监管和管理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欧盟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之一,对于生物技术领域的监管引领了全球生物技术的方向。
欧盟生物技术指令是欧盟对生物技术产品的监管机制,针对生物技术对人类、动物、环境和公共健康可能造成的风险采取了一系列防范和管理措施。
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的生物技术产业及相关政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中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生物技术国家之一,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科研实力,也面临着与国际接轨、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的建立。
因此,研究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的影响,探索其中的成功经验和可借鉴之处,对于完善中国的生物技术监管机制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围绕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的影响展开深入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欧盟生物技术指令的体系架构和主要内容。
2.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包括政策的制定、风险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
3.欧盟生物技术指令的执行情况和改进措施。
4.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中国生物技术监管的启示和建议。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对比分析法,对相关文献、资料、政策文件等进行深入梳理和比较,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三、预期结果通过研究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预期得到如下结果:1.详细掌握欧盟生物技术指令的体系架构和主要内容。
2.深入了解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欧洲生物技术产业的影响,包括政策的制定、风险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
3.了解欧盟生物技术指令的执行情况和改进措施。
4.明确欧盟生物技术指令对中国生物技术监管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研究和总结,为推进中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四、研究进度安排第一阶段(1周):文献和资料的搜集和筛选,并进行初步阅读和摘录。
欧盟技术转移体系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及其启示
欧盟技术转移体系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及其启示作者:苏晓来源:《中国市场》2018年第35期[摘要]当今,创新体系质量日益成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竞争的关键因素,欧盟创新体系具有“产学官”联合创新的显著特点。
文章详细分析了欧盟技术转移体系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发现欧盟创新体系具有“产学官”联合创新特点的重要原因是欧委会服务性职能定位和市场化手段保护竞争的意识。
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中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构建“产学官”联合创新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产学官”联合创新;技术转移;科技资源共享;启示[DOI]10.13939/ki.zgsc.2018.35.013当今世界,创新体系日益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获取知识、推进经济持续增长、增强竞争力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关键因素。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是重视产业-大学-政府(Industry-University-Government,下面简称“产学官”)联合创新模式的结果。
这种合作能够带来高附加值的技术,并将大学的研究成果和产业的知识再次转移到大学。
大学与产业的合作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学与产业合作进行创新研究,可以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政府可以为大学、产业间的合作提供财政和政策环境,从而达到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目的。
[1]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产业、大学、政府之间的合作必然会更加强化。
它们之间合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未来发展成效。
人们所熟悉的“产学研”一词,其实是把政府放在更高的地位总管“产学研”三方;欧盟更强调“产学官”,突出各个主体功能定位。
“欧盟”的这一称呼,使政府放低姿态,成为创新体系内平等的协作主体,而非“高高在上”。
[2]而且,在排序上,产业作为创新第一主体,大学作为科技产出重要主体,政府更多的扮演服务者的角色。
为了促进欧盟创新体系内“产学官”联合创新,欧盟从基础入手,大力发展技术转移体系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执行联 合 国化 学品 分类及 标记 全球 协调 制度 ( H G S 有
第 二 ,L C P的实施 过 程 也 与 R A H的组 成部分 。 它对 R A H 步骤完 成并且设 有过 渡期 。 E C 据悉 , 盟现行对 化学品分 欧
强调 要把 C P法 规下 的安 全数 据表 (D ) L S S 符合 性 审查 新 。国 内企 业化 学 品包 装 的标签 中对化学 品的危害 性 作为 今后执法 的重点 之一 。据 了解 , 目前 比利 时 、 加 描 述和 防范措施 与 C P有着 不用 程度 的差异 .需要 按 保 L 利亚 、 浦路 斯 、 塞 捷克 、 麦 、 国 、 兰 、 丹 德 芬 匈牙 利 、 尔 照 C P的要求在 细节 上作 出更改 。 爱 L
超过 了后者 ,几乎 涵盖 了所 有在 欧盟 市场 上销 售 的化 咽有毒 ; 器官 造成损 害” 对 。同时 。 志危害 的图标也要 标
0 0年 1 2月 1日一 0 5年 6月 1日就 是 所谓 的过 渡 21 第 一 . 盟 委 员 会 已宣 布 C P法 规 的 官 方 管 理 机 2 1 欧 L
构与 R A H法规 的 管理机 构相 同 .即都 是设 在 芬兰 期 。 E C
赫尔辛 基 的欧 盟化学 品管理署 ( C A) 除了主管 部门 EH 。
是 要 对 这 两 个 指 令 进 行 替 代 。对 此 , C A 设 置 了 两 个 E H
从 21 0 5年 6月 1日起 , 有 在 市 场 上 投 放 化 学 配 时间节点 : 所 第一个 是 2 1 0 0年 1 2月 1日。 时所有 出 口 届
制 品 的 供 应 商 应 按 新 C P法 规 进 行 分 类 标 签 。 危 险 物 欧盟 的化 学 物 质 的分 类 、标 签 和 包 装 必 须 同 时符 合 L
2023年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欧盟CLP法规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欧盟CLP法规的全称是:《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欧盟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
它是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最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有关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规定的组成部分。
它对REACH法规起到了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的建立供应了相应规章。
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从2022年6月1日起,全部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
危急物质指令(DSD)的分类将持续到2022年6月1日。
可以说,CLP法规取代了欧盟以前对危急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和标签指令(67/548/EEC1999/45/EC)。
CLP和REACH的差异第一,欧盟委员会已宣布CLP法规的官方管理机构与REACH法规的管理机构相同,即都是设在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
除了主管部门全都,CLP在内容上还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
REACH其次章第Ⅺ篇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内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
因此,可以说不满意CLP的要求事实上也就是违反了REACH的规定。
其次,CLP的实施过程也与REACH相像,都是分步骤完成并且设有过渡期。
据悉,欧盟现行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规范分为两个部分:针对物质的DSD指令和针对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
CLP法规就是要对这两个指令进行替代。
对此,ECHA设置了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22年12月1日。
届时全部出口欧盟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必需同时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连续执行DPD。
其次个是2022年6月1日。
届时DSD(危急物质分类和标签)和DPD(配制品分类和标签)指令将被CLP取代,国内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必需符合CLP法规要求。
欧盟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主要做法及启示
欧盟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主要做法及启示戎卫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司)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正在被逐步取消,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活动空间也日益缩小,以人类健康、生态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面貌出现的 技术性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它对进口商品及其生产过程制定苛刻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以限制和禁止可能影响本国商业利益的商品进口。
由于科技和信息水平的差异,实际上目前常常是发达国家在构筑这种 技术性贸易壁垒。
欧盟是最先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虽然欧盟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公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但随着欧盟组织的不断完善,客观上逐渐形成了体系越来越完善、效果越来越明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借鉴欧盟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管理政策和体系,对我国适应加入WT O后外经贸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的历史沿革1 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构成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由欧盟指令、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措施等组成的。
二战以后,欧洲各国为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和加快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迫切需要协调各国的技术标准。
欧盟最初的做法是力求通过统一欧洲各国的标准,排除标准化障碍,消除欧洲各国内部市场的技术壁垒。
但由于技术的复杂性、产品的多样性、技术更新的周期性,以及各成员国自然环境、文化背景存在差异,统一标准的过程变得非常缓慢,效果并不理想。
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标准的协调过程,欧盟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
该办法规定,欧委会按照欧盟的法律程序发布指令,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各成员国需要制定相应的执行法令。
指令的内容仅限于与卫生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
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细节将由技术标准规定。
技术标准的制定完全根据市场决定,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也可以采用欧洲标准、协会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厂商根据市场需要作出选择。
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政策实施
通过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 国政府共同实施,采取立 法、财政、税收等多种手 段。
欧盟研发框架计划
计划目标
计划实施
整合欧洲研发资源,加强跨国合作, 推动科技创新。
通过公开招标、项目合作等方式,吸 引欧洲及全球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 业参与。
计划内容
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 等各个领域,涉及信息通信、生物技 术、纳米技术、环境科学等多个领域 。
新兴技术发展对法律制度的挑战
技术创新速度与法律滞后性
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往往超出法律制度的调整和适应能力,导致法律空白和监管漏洞,对 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跨国技术合作与法律适用问题
欧盟在跨国技术合作中涉及多方主体和复杂的技术交流,如何确定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归属、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成为挑战。
数据保护与隐私权冲突
欧盟著作权保护
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和法规,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著作权 保护,保障作者的权益。
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双边和多边合作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 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
国际组织的作用
国际组织如WIPO、WTO等在促 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方面发 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各国制定和 实施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政
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的重要力量,对于提高国家竞争力、 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重要保障,对 于激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具有重要作 用。
报告目的和范围
报告目的
本报告旨在分析欧盟法与国际一体化背景下的科技创新与知 识产权保护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 的政策建议。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欧盟A E 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万曙春摘要:海关认识到国际供应链不是分散的实体,而是由代表不同贸易行业的 参与者构成的一系列特定整体。
W C 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支柱二“海关和商界的伙伴关系”的相关规定,为海关和A E O双方在全球层面长期实施A E O制度提供重要标准,这些核心的国际标准构成参与A E O项目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基准线。
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海关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A E O制度变得比以往更为重要,有关A E O立法呈现出适用主体广泛、程序明晰具体、保障措施健全有力以及在《标准框架》下根据自己需求增加和扩大了 A E O的便利措施的趋势。
我国在积极倡导贯彻先进立法理念、优化企业管理分类制度和推进企业认证过程中,应当借鉴欧盟高度重视A E O立法的经验,重视互认工作,确保推行贸易便利措施的最大化及其落实,保障供应链的安全。
关键词:贸易便利与安全;W C O标准框架;经认证的经营者者(A E O);企业认证 *当今,世界海关组织的各成员国承载了全球98%以上的国际贸易往来。
2005年6月世界海 关组织(W C0)第105/106次会议上签署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 A F E )》(以下简称“《标准框架》”),在其成员国中推行适用,旨在确定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原则与 标准。
在这个《标准框架》中,一项核心内容就是,倡导各国在海关管理中要逐步推行和发展*基金项目:上海市哲社课题《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法难题破解及创新》(项目编号:2312220);上海海关学院第三批科研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万曙春,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欧盟AEO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经认证的经营者”(A u th o riz e d E c o n o m ic O p e ra to r)(以下简称A E O),A E O在《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 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欧盟创新合作政策对成员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欧盟创新合作政策对成员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一直致力于推动欧洲成员国的科技创新和竞争力。
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创新合作政策,并通过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国际合作等手段,促进成员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欧盟创新合作政策对成员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影响和贡献。
一、资金投入促进科技研发作为欧盟创新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投入被广泛用于支持成员国的科技研发活动。
欧盟设立了众多科技创新基金,如欧洲创新和技术协作计划(Horizon Europe),旨在鼓励和资助成员国的创新研究项目。
这些基金为成员国科技创新提供了可观的财务支持,为科学家和研究机构开展创新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通过资金的投入,欧盟创新合作政策有效地促进了科技研发的开展,为成员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政策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除了资金投入,欧盟创新合作政策还提供了诸多政策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典型的例子是欧洲研究委员会所设立的“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Research and Innovation Framework Programme),通过支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鼓励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推动成员国的科技创新成果向市场转化。
此外,欧盟还通过制定专业化的科技创新政策,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创业支持政策等,为成员国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制度和环境上的支持,增强了科技创新的活力和效益。
三、国际合作促进经验交流与创新共享欧盟创新合作政策还鼓励成员国之间及与其他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通过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和科技交流活动,成员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共享科技资源与经验,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一系列的跨国创新合作平台,如欧盟创新伙伴关系(European Innovation Partnership)等,为成员国建立了开放的创新合作网络,推动科技创新与合作的有效结合。
美日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的指令 启动特定技术法规立法程序。 2 12 技术法规的执行机构 .. 美国负责技术 法规执法工 作的机构很多 ,从大的方面分 , 既有联邦政府部 门 ,又有联邦独立机构 ;从小的方面分 , 针对 同一产品 ,在 同一部 门内 ,又 设立不 同的部 门负责 不 同项 目的执法 工作 。另外 ,对 同一产 品 ,由于其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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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第 9期总2 N9 06 . 1 .
17 6 期
美 日技术 法 规 体 系及 其对 我 国的启示
王晓红 毕克 新 ・ ・ ( 哈尔滨理 工大 学 ,哈尔滨 lo8) 5o0 ( 哈尔滨工 程大 学 ,哈尔滨  ̄oo 5o0
( 摘 要 ] 发达 国家 术法规 体系比较 完备 , 技 对我 国技 术法规体 系建设具有借 鉴意 义。因此 ,本 对策建议
文研 究 了美国和 日本技术 法规体 系的现状和特点 。进 而提 出了完善我 国技 术法规 体系的对 策建议 。
( 关键词] 技 术性 贸易壁 垒 技术法规体 系 美 国 日 本 ( 中图分类号]F7. ( 231 文献标识码]A
求 、规范 和标准 中 ,即 美 国的技 术 法规 分 为两 个层 次 : 是 国会制定的法律 ,二是行 政机构部 门根据法 律制 定
法律层 次的技术 法规 主要 是美 国国会 通过 的法 案 ,
的法 规 。
以下列形式存在 : ( )存在 于美 国全部 永久性法 律 的汇 1 编《 美国法典》中。 ( )以 由每届 国会 制定通 过 的、但 2
术法规体系和行之有效 的运行机 制。因此 ,通过 对美 国 和 日本技术法规体系 的现状和特 点进行研究 ,借 鉴其先
进经 验 ,完善 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欧盟一体化的法制协调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盟法对欧盟一体化提{ 土 l 重要的法律支持, 为成员国之间提供解决 为违 反共 同体法 , 根 据 欧洲煤钢 共 同体条 约第 8 6 条, 该 国有义 务
争端的法律机制, 对髟盟一体化的形成发挥着制度性的作用。 与 撤销这一立法, 并修正其造成 的不法影响。 成员国的这一义务源
美 国的“ 州 际协定 ” 不f 玑 欧盟法在 协调成员 国之 间的法律冲 突方 于条约和换文, 条约和换文经成员国批准后, 即在成员国内产生法
面有其独特的方式, 即通过实现 。 这一原则在 1 9 6 4 年著名的“ 科斯塔案”
用效 力来 达到协 调法 { 冲突 , 实现 法制 统一 的 目的的 。 ( 一) 欧盟 法的直接 适用 中再一 次得 到 了验 证 。
调 区域法制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关 键词 欧盟 浩 区域一 体化 法制 协调
作者简介: 李淑馨,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向: 立法学、 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 D g O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9 5 . 0 2
( 二) 欧盟 法的优先 适用
在 欧盟 的实践 中 ,多数情 况 下欧盟 法和 成员 国法是 互相 补
制定的, 旨在促进欧涉I 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 充 、 互相联 系 的。两者 也有可 能就 同一法 律事 项作 出规范 。实践 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津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的欧盟法就是指《 欧 中, 如果 出现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发生冲突, 该 洲联盟条约》 本身。席文所指的是广义上的欧盟法。欧盟法在成 如何适 用? 对此 , 《 欧共 体条约》 并未对 何者优 先作 出具 体 的规 定 ,
欧盟专利的发展及其核心问题―――兼及对中国的影响
欧盟专利的发展及其核心问题―――兼及对中国的影响【摘要】欧盟专利在欧洲创新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欧盟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特点和存在的核心问题,同时分析中国对欧盟专利制度的影响。
欧盟专利的未来发展需要加强与中国的合作与交流,以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
欧盟专利的发展对欧洲经济和创新有着重要意义,而对中国的影响也日益显现。
通过深入研究欧盟专利制度的现状和未来走向,可以为欧中双方的合作与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欧盟专利, 发展, 核心问题, 中国影响, 历史演变, 主要特点, 未来发展, 合作与交流。
1. 引言1.1 欧盟专利的重要性欧盟专利在欧洲经济发展和创新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欧洲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欧盟专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欧盟专利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激励他们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欧盟专利制度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速技术的商业化进程,推动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欧盟专利制度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其在全球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提供了有力支持。
欧盟专利不仅是欧洲创新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欧洲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强对欧盟专利的保护和利用,将对欧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2 研究目的欧盟专利制度的研究目的旨在深入探讨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核心问题,并分析中国对欧盟专利制度的影响。
通过对欧盟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主要特点进行梳理,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形成背景和运作机制,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
研究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角色和影响,有助于探讨如何加强欧盟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对欧盟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促进欧盟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欧盟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变题为欧盟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变,在欧洲大陆上最早的专利权被认为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
欧盟面向创新的规制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科技论坛
( 2 0 1 7年 1 1 月 )第 1 1 期
长期 以来 . 中国 一 直 存 在 着 科 技 成 果 向现 实
耗限额等措施 ,提高 了企业 发展新能源和高能效 技术的意愿 ,促使企业把 资金和人员投 向低 能耗 技术的开发 ,推动企业 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 合开 展技术研发或者从 其购买技 术 ,从而有效地 促进 了能 源领 域 的 创 新 。再 如 ,很 多 国 家 执 行 的 碳 排 放限制规定提高了企业开发低排放技术和碳 存储 技术的意愿 ,加大 了相关的资 金和人员投入 ,有
本 文主 要 分析 了欧盟 面向创 新 的规 制 改 革 ,主要 包括 :建 立 有 利 于 创 新 的规 制 框 架 ,探 索创 新 约 定 新 的
方 式 ,针对 新 兴技 术领域 的规 制 改 革提 出前 瞻 性 考虑 。最后 ,在 分 析 欧 盟 改 革做 法 的基 础 上 提 出对 中 国
Ab s t r a c t : Re g u l a t i o n p l a y s a n i mp o r t a n t r o l e i n i n n o v a t i o n,a p r o c e s s w h i c h t r a n s f e r s r e s e a r c h a n d d e v e l o p me n t i n t o p r o d u c t s a n d s e r v — i c e s S O a s t o r e li a z e t h e e c o n o mi c v a l u e i n t h e ma r k e t . 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s E U i n n o v a t i o n — d r i v e n r e ul g a t i o n r e f o r ms ,i n c l u d i n g e s t a b l i s ・ h i n g a n i n n o v a t i o n — f i r e n d l y r e g u l a t o r y f r a me w o r k,e x p l o i r n g i n n o v a t i o n d e Ms t o s t i mu l a t e i n n o v a t i o n a n d p r o p o s i n g s o me f o r w a r d l o o k i n g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s f o r e me r g i n g t e c h n o l o g i e s . I n t h e e n d, t h i s p a p e r c o me s u p wi t h s o me e n l i g h t e n me n t s t o C h i n a b a s e d o n EU p r a c t i c e s .
欧盟的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
欧盟的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
冯兴石
【期刊名称】《当代世界》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欧洲的科技合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原子能联营,但是欧共体层面上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出现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
欧盟(欧共体)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与技术发展框架计划(以下简称框架计划),到目前为止,欧盟(欧共体)已制定实施了6个这样的计划,并正在执行欧洲信息技术研究和开发战略专项计划(ESPRIT)。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冯兴石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5
【相关文献】
1.基于专利分析的欧盟量子通信技术发展现状研究 [J], 莫玲
2.基于专利分析的欧盟量子通信技术发展现状研究 [J], 莫玲;
3.欧盟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过程研究 [J], 冯兴石
4.主要发达国家质量政策比较研究之五欧盟质量政策研究 [J],
5.世界教育前沿讲座第1期欧盟(英国)教育技术发展:政策、战略和实践 [J], 秦悦;蓝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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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如 反倾销 诉讼 动静 大 ,可 它 扩散 威 力大 ,又具 有 形 式 上的合 法性 、保 护方式 上 的 隐蔽性 等 特点 ,往 往
让 受害 国有苦难 言 ,因而 “ 顺理 成章 ” 地成 为 贸 易 保 护主义 者 的新 “ 手锏 ” 杀 。借 鉴 欧 盟 技术 性 贸易
输 、销 售 、消 费 乃 至 知 识 产 权保 护 等 各 个 方 面 设
卡 ,最终 达 到限制 进 口的 目的。别看 T T措施 远 不 B
利 益 的 目的 ,自行制 定 了符合 本 国经济 利 益 和科技 发 展水平 的技术 法规 和标 准 ,使 得 欧共 体 内部 缺乏 协 调一致 的技 术法规 、标 准 与合 格 评 定程 序 ,导致 欧共 体成员 之 间贸易 的种 种不 便 ,阻碍 了单 一 市场 的 建立 。建立协 调一 致 的技术 法 规 、标 准 与合 格评
个经济体在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 间相互 联 系 、相互 作 用 、相互 依
性 贸易措 施体 系。 1 )欧 盟 的技 术法 规体 系 在 欧盟 ,欧盟 委员 会 、欧盟 理 事 会 和欧 洲议 会 分 享欧盟 的立 法权 ,而 欧盟 理事会 享有 决定权 。
术法 规体 系 、标 准 体系 与合 格 评 定程 序 体 系 的技 术
经济安 全是 当前迫 切需要 解决 的 问题 。
1 欧盟 技术 性贸 易措施体 系初 探
技术 法规 、标 准 与合 格评 定程 序 是 世 界贸 易 组 织 ( O 《 术性 贸易壁垒协定》 ( WT ) 技 以下 简称 (B T T协定》 所管辖 的技 术性 贸易措 施 ,是任 何 一 )
国际法视野下欧盟数据治理立法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VS
协调国际规则与标准
在推进数据治理立法过程中,中国应关注 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与发展,积极参与 国际组织和论坛,努力协调国内立法与国 际规则的一致性,以推动全球数据治理的 协同发展。
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与技术水平
强化数据治理机构建设
中国应加强数据治理机构的建设,提高数据 治理的专业化和效能化水平。通过设立专门 的数据治理机构,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 ,推动数据治理工作的全面实施。
• 绑定企业规则:跨国企业可以制定绑定企业规则,确保在跨境数据传输 中遵守统一的数据保护标准。
• 这些欧盟数据治理立法的关键内容,既保护了数据主体的权益,又规范 了数据处理者的行为。同时,对中国的启示在于,应加强对个人数据的 保护,完善数据治理立法,并积极参与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合作 。
04
欧盟数据治理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要点一
欧盟数据治理立法发展概述
在近年来,欧盟不断加强对数据的监管,通过一系列 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逐渐构建起了完善的数据治 理体系。这些法规不仅强化了个人数据保护,也推动 了欧盟内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点二
对中国数据治理的启示
欧盟的数据治理实践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立 法层面,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个人 信息保护法规,同时也需要构建适合自己的数据治理 框架,以平衡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促进数字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
强化跨境数据流动管理
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全球数据治理的热点和 难点问题。在推进数据治理立法的过程中, 中国应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制定相 应的规则和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和国家主权 不受侵害。同时,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在跨 境数据流动管理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
数据治理的健康发展。
建立技术法规体系从源头抓质量--欧盟新方法指令对我们的启示
建立技术法规体系从源头抓质量--欧盟新方法指令对我们的启
示
刘春青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1(000)012
【摘要】@@ 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既关系到我国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又关系到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这样的双重交换行为,所以怎样按照国
际规范来调整我国的法律对策,并争取贸易的最大利益就显得尤其重要.
【总页数】1页(P21)
【作者】刘春青
【作者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欧盟《生态设计指令》以完善我国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的借鉴意义 [J], 夏少敏;郝凌燕
2.欧盟统一大市场中的标准化新政策(四)--《基于新方法和全球方法指令实施指南》第四部分符合指令 [J], 李海波;陈茂兰
3.抓源头反腐保金融平安——贵阳辖区人行系统抓源头、反腐防案的做法及启示[J], 刘远龙
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标准与法规体系建设探讨——来自于欧盟铁路安全指令的启示[J], 陈燕申
5.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及对中国的启示 [J], 李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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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
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毕克新1.一,王晓红2,-(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1;2.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研究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基本框架,并对欧盟技术法规新的主要形式即新方法指令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总结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撂讨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特点对于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启示。
提出了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启示与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41(2007)1l一0014一060引言建设始终处在一个快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
在WTO机制下,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统一的技术法规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则成为了国际贸易保体系,成为了欧盟统一大市场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主义最后的庇护所。
技术法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和基本框架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 re em ent1.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Tr a de,W TO/TB T协议),技术法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是欧盟的基础条约及后续o r l Te c h ni c al Barr iers t o规是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条约。
属于这一范畴的最基本条约有创建欧共体的三个基应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
当它们适本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用于一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欧洲联盟的《欧洲联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以其盟条约》。
这4个条约是欧共体和欧盟一切法律制定的基具有的表面合理性、法定强制性和科学技术性等特点成为础。
国外技术法规构建及其制度性启示
国外技术法规构建及其制度性启示[提要] 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三要素中,技术法规与标准、合格评定不同,是由政府直接参与的,是制度构建中的关键因素。
本文在WTO/TBT框架下,从欧美等市场国家发展经历与特点入手,比较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发展建设现状,可以从中获得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技术法规标准;启示WTO/TBT技术性贸易措施包含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三要素。
政府层面主要完善技术法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产业界主导技术标准,检验、鉴定、检测、认证、实验室等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图1)一、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发达经济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基本上代表了世界上这一领域的发展趋势。
(一)欧美等国家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构建1、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框架。
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四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欧盟技术法规的主要形式有条例、指令和决定,其中指令占主导地位。
2、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框架。
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具有综合性、长期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农工业、贸易等各方面分为50卷212册。
主要有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相关的《消费品安全法》等;农产品市场服务局相关的《联邦种子法》、《蛋产品检验法》;联邦谷物检验局有关的《谷物检验法》;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相关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此外,环境保护署、交通部、商务部等部门也在各自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一些相应的技术法规。
3、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框架。
日本技术法规是由政府各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政府各部门以省令或通告形式发布。
日本大部分技术法规是以“省令”、“通告”形式发布。
只有极少部分有关行政厅以“告示”或地方行政机构以“条例”、“规则”形式发布。
欧盟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的发展演变、主要特点与经验启示
欧盟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的发展演变、主要特点与经验启示
谢波;王志祺
【期刊名称】《中国信息安全》
【年(卷),期】2024()3
【摘要】为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欧盟网络安全政策法律不断发展演进,形成包括战略、法律和项目计划等在内的政策法律体系,重点聚焦数据安全、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标准制定与国际合作等方面。
该体系具有推荐性“软法”与强制性“硬法”相结合、对内与对外惩罚和限制力度存在明显差异、对法律适用主体作出细致区分等特征。
这背后蕴含的多重影响因素,影响欧盟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的未来发展。
我
国可从界定网络安全领域的相关概念与制定标准、统筹泛互联网科技产业发展与安全、推动网络安全多方共治与信息共享、增强网络安全国际话语权与影响力、防范落入网络安全的“布鲁塞尔陷阱”等方面,汲取欧盟网络安全政策法律的经验和教训。
【总页数】6页(P53-58)
【作者】谢波;王志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
【相关文献】
1.以欧盟之道反绿色壁垒——环境贸易政策:欧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2.欧盟农村发展政策体系演变及对中国乡村振兴的经验借鉴
3.欧盟青年农民支持政策的演变及启示——基于欧盟CAP改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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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欧盟网络安全建设的新近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欧盟数字十年网络安全战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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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在WTO机制下,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配额限制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则成为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最后的庇护所。
技术法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WTO/TBT协议),技术法规是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
当它们适用于一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以其具有的表面合理性、法定强制性和科学技术性等特点成为了国家及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对抗的最有力武器。
世界各国和区域组织都十分重视本国和区域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欧盟凭借经济、技术和法制建设的雄厚基础,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且行之有效的技术法规体系和运作机制。
因此,对欧盟技术法规体系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于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全面深入了解,还是对于我国国内技术法规体系的准确定位和建议都是大有裨益的。
1欧盟技术法规体系欧盟是最早开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的区域组织,并且建设始终处在一个快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
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成为了欧盟统一大市场运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和基本框架1.1.1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欧盟技术法规的法律基础是欧盟的基础条约及后续条约。
属于这一范畴的最基本条约有创建欧共体的三个基本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欧洲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
这4个条约是欧共体和欧盟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
其他基础条约还有《关于欧洲共同体共同机构的公约》、《机构合并条约》、《财政预算条约》、《单一欧洲法令》等,基础性条约的后续条约主要有《阿姆斯特丹条约》等。
另外,《单一欧洲法令》中有许多技术法规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欧盟技术法规的重要法律基础[1]。
1.1.2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机构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与制定机构是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他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参与欧盟技术法规的立法过程。
第一,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和立法机构,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对策研究毕克新1,2,王晓红2,1(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1;2.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研究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基础、立法机构、基本框架,并对欧盟技术法规新的主要形式即新方法指令进行了深入分析,进而总结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特点对于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启示与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241(2007)11-0014-06收稿日期:2007-09-2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BJY0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02DGZ000020);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YJSCX2005-228HLJ)第一作者简介:毕克新(196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管理。
议案,对欧盟政策作出决定。
欧盟理事会成员负责协调制定共同的政策、法规,同时又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维护本国的权益。
第二,欧盟委员会在立法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作用,但主要作用是提出各项技术法规立法议案。
目前欧盟委员会下设38个总司,其中与技术法规有关的总司有企业总司、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总司、运输总司和能源总司等,每个总司负责某些领域的工作,总司官员负责起草各项技术立法议案。
起草后的议案要通报各相关司征求意见。
最后由欧盟委员会通过并向欧盟理事会提交议案,这些议案绝大多数需要欧盟理事会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正逐渐成为参与欧盟技术法规立法的重要机构[2]。
1.1.3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由相互关联的基本法、辅助性法规和个案法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
技术法规属于辅助性法规,在欧盟条约框架内,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指令(Directives)、条例(Reg-ulations)、决定(Decisions)以及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andOpinions),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也包括这四种形式,其中指令是要求各国把有关立法纳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决定的适用是针对个别、具体、确定的问题;建议和意见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以及社会舆论都有一定的影响力[3]。
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
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出现。
欧盟指令按其发展的两个阶段分为旧方法指令(OldApproachDirectives)和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ves)两种类型。
1960年到1984年期间,欧共体制定了近300项技术协调指令,被称为旧方法指令。
旧方法指令作为传统的欧共体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战略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包括:耗时长且程序繁琐、全体一致的过度统一、技术协调和标准化发展缓慢、过度强调个别产品的技术细节、忽略认证和测试、在各成员国执行困难等[4]。
1985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确立了在制定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标准的方法,相对于旧方法指令这种比较灵活的技术协调措施则被称为新方法指令。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仍然是一个新方法指令与旧方法指令并存的局面。
这样既能够集中体现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配套性,也有利于新、旧方法指令各自发挥作用和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
1.2欧盟技术法规的新的主要形式——新方法指令虽然,欧盟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具有潜在威胁的行业继续使用旧方法指令,但是新方法指令正在向着旧方法指令适用的这些领域渗透。
新方法指令数量不多,但它们不针对一个具体产品,新方法指令或是覆盖大类产品族,或是针对产品存在的风险类别,适用于所有有关的产品[5]。
新方法指令已成为欧盟最先进、最灵活的技术协调措施,不仅加速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也推动了欧洲标准化和各成员国标准化工作。
因此,新方法指令已成为了欧盟技术法规新的主要形式。
1.2.1新方法指令的要求和类型新方法指令包括两种基本要求:第一种是保护要求,规定了与指令相符的、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
指令不列出对产品的全部要求,而这些任务是由产品的标准来完成。
第二种是管理要求,规定生产商及其代理商如何在产品上加贴CE(CE是法文ConformitéEuropé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标准)标志。
CE标志是欧洲共同市场安全标志,是一种宣称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标识。
新方法指令根据涉及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基本指令。
它对大多数产品和生产商适用,主要涉及产品的交易、协调和责任等问题。
第二,通用指令。
它是针对特定的产品系列和产品族而颁布的指令。
第三,特定产品指令。
它适用于玩具、医疗设备等已被协调的产品和其他存在高危险的产品[6]。
从1987年至今,欧盟理事会已批准新方法指令25项。
在这些新方法指令中,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规定了CE标志的指令:低电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玩具的安全性、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机械(含安全部件)、个人防护用品、非自动称量仪器、主动可植入医疗器械、燃气炉具、燃气(燃液体)的热水锅炉效率要求、民用爆破器材、医疗器械、使用具有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防护系统、娱乐用船只、电梯、压力设备、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载人的索道装置、测量仪器等21项。
第二类是遵循新方法或全球方法原则但没有规定CE标志的指令:包装和包装废弃物、高速铁路系统的互通性、航海设备、跨欧洲高速列车系统等4项[7]。
1.2.2新方法指令的制定欧盟新方法指令只规定对产品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而技术细节问题则通过引用或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来解决。
每制定一项新方法指令,欧盟委员会就要给欧洲标准化组织发布标准化委托书,由欧洲三大标准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按照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标准化组织达成的通用指南来完成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8]。
按照欧洲标准化组织的章程规定,每5年要对标准进行修订,相应的技术法规能够反映最新的技术发展现状。
新方法指令中参照欧洲标准的方法主要有直接采用和间接采用两种:即注明日期或不注明日期的直接采用和在新方法指令中间接采用。
虽然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的范畴中具有法律效力,但新方法指令又规定,协调标准同其他标准一样,其采用是自愿性的。
制造商既可以采用协调标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标准或技术文件来满足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9]。
1.2.3新方法指令的执行1993年欧盟理事会批准了《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各种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则》的决议,决议规定了在新方法指令中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规则。
第一,由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新方法指令的正确实施。
每个新方法指令都指明产品所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指定机构(包括检验机构、测试实验室和认证机构)则依据每个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新方法指令中提出的基本要求[10]。
第二,CE标志是欧盟法律对产品规定的唯一的一种安全合格标志。
加贴CE标志证明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第三,国家主管机构负责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
市场监督机制保证了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从而保证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11]。
1.3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特点1.3.1欧盟技术法规体系覆盖范围广泛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建设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为目标,因此,欧盟技术法规体系都是基于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的法规体系,强调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控制不在于最终产品检测即事后检测,而必须从源头开始,强调以预防为主的事先控制和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