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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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35分)

1、某水泥厂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每天排放大量废气,导致周边果农种植的水果大幅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当地果农纷纷向当地环保局投诉,要求进行处理。随后,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对水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是缴纳排污费2万余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二是限期治理;三是赔偿当地果农损失10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请具体分析,并阐述其正确的做法。(10分)

答: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其理由为:

(1)其所作出的第1、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本案中水泥厂应根据本条款处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只是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所作出调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2、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法制审查意见是由该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挂靠在本直属事业单位)提

出的。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辨析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提出认为正确的做法。(10分)

答: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此行政行为不合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指导性文件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属于下属机构,法制机构跟决策者是上下级关系,这就使得法制机构在审查时即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敢忤逆领导的意图。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法制审查机构,通过书面、会议审查方式为主结合专家咨询等多种有效方式并入,审查以下内容:

(1)、处罚权限的审查,决策机关首先必须具有作出决策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决策机关只能在其法定职能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策,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或者必须得到授权的事项,必须依照规定,只有符合权限的行政决策才具有合法性,因此要对决策的权限进行审查。

(2)、处罚程序的审查,由于自由裁量在行政处罚中具有核心地位,对程序的审查在于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按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运行,是实现行政决策公正的保障。

(3)、处罚内容的审查,一是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体现党和国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三是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的自由裁量的要求;四是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

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请你谈谈个人的看法,环保部门应当如何执行。(15分)

答: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应当接受行政法调整,遵循依法行政要求,依法取得、规范运行。行政决策活动的首要前提乃是合法,因此,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乃是首先应该建构的制度。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全过程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的评判和处理。

环保部门应当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行政决策实践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一)加强合法性审查的立法建设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据的法律位阶较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责任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有赖加强立法建设解决。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推进审查立法的专门化建设。

(二)提高合法性审查人员的素质

为了保障合法性审查的正确性,主要问题是提高合法性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环保合法性审查人员的业务素养。

(三)完善合法性审查形式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的合法性审查组织,以法制部门或法制专员为主,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为辅,以单位外机构、人士为二次审查,从而建立不同角度、不同立场的多重审查机制,有效保障合法性审查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四)公开听取社会意见

环保关乎民生大计,通过公众参与来掌握决策的全面信息,并获得公众的认同与支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应按照“先参与、后决策”的原则,

以信息公开为前提,建立公众参与互动机制。

(五)建立合法性审查责任机制

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在我国越来越重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今天,建立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责任机制已十分必要。责任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奖惩,一方面调动审查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增强其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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