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节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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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3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3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____号【发布日期】____-05-22【生效日期】____-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____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土资源部第____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部长____年____月____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土资源部第____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____土地管理法》和《____促进节约集约用地___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____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____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压力不断增加。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旨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二、专章内容解读1. 节约用地(1)明确提出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集约利用、保护生态、依法用地。

(2)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指标,引导土地利用向低效益用地和浪费用地倾斜,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

2. 集约用地(1)提出加强用地总量管控和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3. 用地监管(1)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用地监管体系,加强用地执法监管,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各环节。

(2)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用地监督检查,加大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专章实施效果1. 推动节约用地通过专章的实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节约用地政策,推动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效益。

2. 提高集约用地专章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占用,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用地监管专章的实施使各地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展望与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土地利用政策的认知度,营造良好土地利用氛围。

2. 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提高用地违法成本,严格打击各种用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1.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土地使用权管理,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有效利用。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登记、确权等制度,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制度。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土地资源利用,合理布局土地各项功能,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具体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等制度。

3. 土地供应管理制度:确保土地供应与土地需求的平衡,合理调控土地供应。

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土地供应方式制度、土地供应竞价制度等。

4. 土地资源税制度:依据土地的耕地质量和区别对待不同用途的土地,采取不同的税额和征收方式,倡导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5.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充分利用。

6. 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7. 土地资源确权制度:加强土地权属的确权工作,维护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8. 土地利用权转让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权流转市场,鼓励土地利用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9.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10. 土地统筹利用制度:加强土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鼓励跨地区、跨部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二)1. 合理用地制度: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限制和引导土地利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强度。

2. 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经营权继承制度,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3. 土地利用权出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通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留存到市场上,确保土地利用的高效、优化。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努力实现土地的最大化使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资源的持续利用能力的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因此需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避免过分占用土地资源。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可以避免重复占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其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对于城市建设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城市扩张对农田的占用,提高城市用地的密度和效益。

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科学耕作技术和规范农业生产管理,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对于工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率和利用率,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此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保护生态用地,可以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特别是对于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安全。

最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生产要素之一,合理利用土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土地的经济产出。

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和城市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科学耕作技术和高效农业生产管理,可以提高农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综上所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科学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原则。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指在实现农业生产与农村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来保障和促进。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一、土地征收与利用制度1. 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土地征收中,要按照科学评估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后的利用管控,确保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2. 地块整理制度:地块整理是土地节约利用的一项重要手段。

地块整理制度要求将零散分散的农田进行整理,形成规模化的经营单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地块整理中,要注重补偿农户的土地权益,确保整理后的土地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二、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制度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保障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总体规划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的不同利用功能,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土地利用准入制度:土地利用准入制度要求对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与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的规范与合法性。

准入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利用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法违规的现象。

3. 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的重要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土地违法用途,营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提倡农民自主经营土地,鼓励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资源配置与交易制度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是土地利用集约化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要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与交易,通过土地市场的有效运作,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房价涨跌之争处于胶着状态,各地限购政策存废犹抱瑟琶的敏感时期,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释放出中央对土地管理怎样的信号,对当前及未来的房价走势及开发重点是否会发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对土地政策颇为观注的一名专职律师,依笔者之浅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称《规定》)至少释放出以下七大政策信号:一、限定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副中心”具发展潜力《规定》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这两条不约而同地表示,特大城市不再具体没有边界无限扩展的操作性,危及到城市建设边界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将会变得困难,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将被严格控制。

特大城市的建设用地需求不得不向两个方面寻求出口。

一是存量地的集约利用,开发商、用地单位寻找建成区内可被重新规划建设、集约利用的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将成为首选,一线城市的房将越来越稀缺和昂贵;二是向特大城市周边“卫星”城市寻求土地资源,日前被炒作的“副中心”之说可见不是空穴来风,离北上广深较近,同时具备一定潜力基础的中型城市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承载为一线城市配套或关联的产业功能,大开发商进入这些城市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并购现有本地房地产企业或者项目,本土地产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

二、中小城市及县城供地增加,“城镇化”步骤加快增加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分流中心城市用地压力的措施,实施该项政策的结果是,中小城市和县城供地的难度和成本相对减小,可以吸引更多大城市无法消化的投资,吸引本土外出农民打工族回乡定居。

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地价本来相对较低、开发用地供给相对富余的情况下,土地措施必须与产业转移等其他城镇化政策配套才能显现效果。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3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3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主要制度范本以及政策措施如下:1. 土地使用权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鼓励土地所有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降低土地浪费的程度。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可以采取竞价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以促进土地使用者的高效利用。

2.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制定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布局和指导方向。

城市规划包括城市内部的用地分类、土地开发强度、用地结构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土地的集约利用。

3. 用地审批制度:国家通过用地审批制度,限制土地的过度开发和使用。

对于部分土地资源较为稀缺或环境敏感的地区,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限制农地转为非农地的规模和速度,避免不必要的土地浪费。

4.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国家可以通过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鼓励土地使用者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国家可以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以防止土地被炒作和浪费。

5. 农村土地流转和集约利用:国家鼓励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利用。

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6. 生态保护和土地环境监管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土地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可以制定土地环境保护标准,对于超过标准的土地利用行为予以处罚,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实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一篇主要描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范文:土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其利用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对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国家层面制定一系列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国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总体方向和原则,合理划分土地利用区域,并明确各类地块的功能定位和规模控制。

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是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的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土地利用强度控制:根据不同区域和用途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强度标准。

这包括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2.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对各类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合理分配建设用地指标。

通过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

3. 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开发商和设计单位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优先利用闲置土地、旧城改造、空间再利用等方式,减少对农用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 空间布局合理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布局,避免片面追求扩张和过度集中。

推动城市功能均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5. 生态环境保护:在建设用地规划和设计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留和修复生态系统功能。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技术和设计理念,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上海市的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些标准的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和可持续性。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节约集约理念,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搞好节地挖潜工作,努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的理念、节约集约的理念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三)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到位。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节约集约型用地项目,优先局部调整规划。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没有纳入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逐步健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和各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纺织、现代家电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正文:----------------------------------------------------------------------------------------------------------------------------------------------------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2019年12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利用优化第三章存量土地盘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功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应当遵循规划统筹、公开公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鼓励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优化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五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五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河口区正出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阶段,需要新增大量建设用地,而人多地少的国情却不允许过多的占用耕地。

因此,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来保障发展。

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集约利用土地的直接动力。

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既有矛盾又互相支持,城市发展必然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耕地又是人口生存的基本保证,是确保城市化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建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利用模式,其主要表现为: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管理机制往往是重新区开发,轻旧城存量土地挖潜改造,造成建成区扩展速度越来越快。

尤其是____掀起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闲置和浪费。

城市之间普遍存在着争项目,争投资,重复建设等现象,也是造成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的原因。

由于城市建设占用的土地____%以上来自于耕地,尤其是交通方便、长期投入积累较多的高质量耕地,因此,对耕地总体生产力水平的影响是相当显著的。

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和挖掘现有存量土地的利用潜力,可以节约用地,有效地减少城市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的占用,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

因素。

通过合理的布局,互为补合的整体优势,使土地资源的拓展、用地潜力的挖掘、可持续发展的土地配置,构成一个土地利用提升的运作体系。

“土地潜力的评价”正是土地作为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再生资源主要表现有:规划科学性的体现和集约化功能的展示。

6、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建设与土地市场的内在关系发展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对土地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土地品位拉动了土地价值的提升,突出了“土地经济评价”的重要问题,由此助动了土地市场的运作。

土地资源在分级、类型、结构和用途方面,往往构成了土地品位的综合指数,优质的环境带来了土地价值的再生、升级。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1. 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管理、土地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等,通过明确土地使用权限、规定合理的土地使用方式和条件,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土地的多元化利用,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集约利用。

3. 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环境保护和恢复,通过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监测监管制度,对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提高土地利用的环境质量。

4.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划定不同土地用途区域,严格控制非法建设和乱占乱用土地,保护农田和生态用地,加强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转化管理。

5. 建设用地节约制度:制定和实施建设用地节约制度,推动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鼓励绿色建筑、高效用地技术和设施,减少土地的浪费。

6. 用地效益评价制度:建立用地效益评价制度,定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通过激励和惩罚措施,推动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功能提升。

7. 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土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明确土地保护的目标和原则,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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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发改环资〔2023〕119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我们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坚持“四水四定”,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推进水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大力推动农业、工业、城镇等重点领域节水,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发展节水产业,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6%。

到2030年,节水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用水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包括:
1. 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目标、布局和限制条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土地利用权划分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权划分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方式,保护重要的农田、生态功能区等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4. 土地增减挂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增减挂钩制度,对土地的增减进行管控,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限制不合理的大规模建设和开发。

5.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6. 土地收益补偿制度:国家通过土地收益补偿制度,对土地利用者进行补偿或奖励,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7. 土地保护和监管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保护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的监督和管理,保护耕地、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土地资源的生态功能。

8. 农地集约利用制度:国家通过农地集约利用制度,推动农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地的产出和效益。

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资源节约集约制度

资源节约集约制度

资源节约集约制度
资源节约集约制度是指通过制度安排,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这种制度可以包括法律、规章、政策、税收等多种方面的安排,以达到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的目的。

具体来说,资源节约集约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达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的目的。

2. 政策制度: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节能、环保、低碳等技术,推动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3. 财政制度:通过税收和财政支持等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节能、环保、低碳等技术,推动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4. 市场机制:通过市场调节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节能、环保、低碳等技术,推动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5. 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对资源的监管和管理,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通过上述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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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

《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

《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五是突出了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

《规定》总结近年来土地整治领域多项改革经验,从农用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两方面提炼节约集约用地的创新做法。

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是完善了监督考评新机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附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

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标准控制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盘活利用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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