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编制目的: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原则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过失责任的类型、责任划分三工作过失责任类型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办理、许可,不予办理、许可的;2、不予办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工作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负责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责任划分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过程,加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对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作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工作流程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组织利益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章过错行为认定第六条过错行为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认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职责范围,进行判断;(三)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四)对于涉及第三方的行为,应当充分调查;(五)尊重权益,尽量避免对个人声誉造成伤害。
第七条工作过错行为认定程序如下:(一)接收和核实举报材料;(二)制定调查计划,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三)调查组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四)确立事实依据,综合判断;(五)形成调查结论。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理第八条违反工作流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组织内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条滥用职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单位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维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工作过错是指在工作中发生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影响单位形象等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单位对工作过错采取追究责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为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章追究责任主体第六条对于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于本单位的员工,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同样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于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发生工作过错时,也适用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但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应根据实习生的身份和权益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对于本单位的外包人员,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可协商与所属单位一起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原则第十条对于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本制度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过失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过失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考虑到相应责任人的行为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教育改进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十四条发现工作过错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完成后,纪检监察机构应依法认定工作过错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依法认定工作过错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后,纪检监察机构应向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告知,并告知其享有申诉、辩护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人收到书面告知后,有权进行申诉或辩护,期限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员工履行职责,保障企业运营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失职追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追究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未能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追责是指公司根据工作失误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相应的惩处。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并以此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失职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调查制度,确保追究失职责任的客观、公正。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日后查阅和借鉴。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责任追究工作评估的制度,及时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工作失误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记大过、降级或者辞退等。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注重程序公正和效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公司内设的责任追究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对工作失误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层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决定的复核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决定的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员工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及员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处理的复核结果应当向全体员工通报,以提高责任追究决定的透明度。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维权制度,对员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心理辅导机制,对被追责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工作压力。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东莞普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一、重大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7、工艺流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8、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之责任者。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言: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组织的运转和发展。
然而,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或出现失职行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阐述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构建要点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等方面。
一、必要性1.维护组织正常运转: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方面,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运转和效益。
一旦管理人员的过错被忽略或不追究责任,将会给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2.审慎从事决策:管理人员通常需要做出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可能涉及到组织的资源配置、项目的推进、人员的安排等方面。
如果管理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会使其在决策时缺乏审慎,从而给组织带来损失。
3.增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感: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明确了责任和后果,管理人员会更加注重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职业操守,并且在工作中更加严谨。
二、制度构建要点1.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一份详细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明确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的各项职责,并将其与组织整体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2.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量化的绩效指标和定性的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
3.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于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例如,对于轻微的过错可以给予警告、口头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于严重的过错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辞退等措施。
4.建立申诉机制:在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时,还应该考虑到管理人员的申诉权利。
如果管理人员认为自己被误判或不公平对待,应该有机会进行申诉,并得到公正审查。
三、法律法规支持1.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所犯的错误、过失,雇主可以给予扣除工资、给予行政处分等纪律处分。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可以制定针对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024年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一般工作过错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____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____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失职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并完善组织内失职行为的追责机制,明确失职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追究程序,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失职行为是指组织成员在工作岗位上,因故意或过失未能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给组织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章失职行为的界定第五条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组织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或者质量不达标的;(二)擅自决策或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给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泄露组织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给组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对于职工权益保护不力,导致劳动纠纷或不满情绪蔓延的;(五)疏忽工作安全,导致生产事故或者办公场所安全事故的;(六)违背职业道德规范,不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给组织造成损失或者声誉受损的;(七)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失职行为的具体界定,并以相关规定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公布和宣传。
第三章失职追责的程序第七条对于疑似有失职行为的组织成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尽快形成书面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在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后,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依照组织规定的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组织有权采取即时解聘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失职行为,组织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关警告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纠错与改进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素养。
第十四条组织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组织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增强公司员工工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释义工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生的渎职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适用本规定。
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行。
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工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方式。
第四条遵循原则对公司内部员工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行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部门1、行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行失职(失误)责任处理;(4)对失职(失误)责任人的申诉进行复议。
2、工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
3、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第六条责任认定1、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行入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工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生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8)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生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大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影响生产或发生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食堂)或申报项目时,虚报采购价格而收取回扣的;(12)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13)因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14)私自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入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金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金或费用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行用电、用气、用水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生产和营销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工作中言行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准确和高效地管理失职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失职追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劳务工和聘用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失职行为追责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失职行为的界定第四条失职行为是指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按照规章制度、办公程序和工作标准工作所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条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玩忽职守,影响工作效率;2. 违反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或声誉;3. 贪污受贿,侵占公司利益;4. 泄露企业机密;5.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章追责流程第六条据发现员工存在失职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员工有关情况。
第七条调查核实应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准确、合法;2. 聆听员工的陈述,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3. 向相关部门查询相关记录,获取情况证明;4. 邀请员工作出解释,并从员工收集更多证据。
第八条调查组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证据和意见,再次确认员工的失职行为。
第九条调查组应对员工的失职行为,进行评估和界定,并制定相应的追责措施。
第十条追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警告:对一般性失职行为,可给予警告;2. 记过:对较为重要的失职行为,可给予记过处分;3. 记大过:对严重失职行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4. 辞退:对重大失职行为,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追责时效性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失职行为应及时处理。
情节严重的追责行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如有合理理由需要延长调查期限,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并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劳动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追责过程中,对员工有权提出抗辩和申诉。
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
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1 目的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加强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2 部门职责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工作职责的履行,发现本部门、子公司违规或工作过失的立即上报。
人事部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对部门、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规及工作过失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3 管理程序3.1 履职要求及责任追究处理3.1.1 对履行职责的要求和失职责任的追究3.1.1.1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3.1.1.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所负责部门或工作的管理责任,领导、组织、指挥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对未认真组织所属员工履行本部门、子公司职责,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和主要工作目标的,除按照经营管理责任书进行相应的处罚外,情况严重的直接给予降职、免职或辞退处理。
3.1.1.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岗位职责所赋予的责任,做好岗位职责所规定的每一项工作任务。
公司对各级管理者进行月度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因个人原因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视情予以处理。
3.1.1.4 公司各级管理者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正确行使岗位权限,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每一工作事项。
凡对未能正确行使权限,给公司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予以处理。
3.1.2 对预先管理的要求和过失责任的追究3.1.2.1 管理者对所负责的工作,必须进行预先管理,对年度、月度、每周工作和重要的工作事项须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要有预案措施,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
3.1.2.2 管理者对主管工作不能主动组织、协调开展和制定预先方案,对职权范围内可决策事项不决策,导致工作失误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的,两次以内给予告诫,第三次再发生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管理人员过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经理、主管、副经理、助理等。
三、过错行为及认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2.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失误或损失的行为;4. 拖延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行为;5. 泄露公司机密、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6.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7.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过错行为的处理1. 对过错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记录在案;(2)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3)罚款:根据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罚款;(4)降职:根据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降职处理;(5)辞退: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该管理人员。
2. 管理人员对过错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责任追究1. 管理人员因过错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2. 管理人员因过错行为导致公司名誉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最新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最新一、引言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是组织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确保员工尽职尽责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失职行为的定义、追责程序和惩罚措施,可以促使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减少失职现象的发生,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随着社会对组织公信力和道德责任的要求不断提高,失职追责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保持与时俱进。
二、失职行为的定义失职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过失、疏忽、怠工等原因导致工作任务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或者对组织造成了损失、影响组织声誉的行为。
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或未完成;2.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错误发生;3.未经授权或违规处理重要文件或信息;4.违反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5.怠工、旷工、偷懒等对工作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为;6.行动不当导致工伤事故发生。
以上行为仅为常见失职行为的示例,并不穷尽所有情况。
具体的失职行为应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分。
三、失职追责程序失职追责程序是指针对员工失职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一系列流程和步骤。
以下是典型的失职追责程序:1.发现失职行为:失职行为可以通过组织内部的监督、检查、投诉等方式发现,也可以通过员工自我申报或他人举报等途径得知。
2.调查核实:对失职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收集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等,确保追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违规认定:如果调查核实确认存在失职行为,需要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明确失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4.追责决定:根据违规认定,制定具体的追责决定,包括责任人的处罚措施、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等。
5.追责通知:将追责决定通知相关责任人,并告知其权利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6.处罚执行:按照追责决定执行处罚措施,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7.追责结果公示:对追责结果进行公示,保证追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失职追责的惩罚措施失职追责的惩罚措施是对失职人员进行惩罚和警示的具体手段。
根据不同的失职行为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轻微失职行为采取警告或口头批评的方式进行教育和警示。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没整改,因而出现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或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后,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4.24小时内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及处罚规定1.由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深入现场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
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按照《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的界定及处罚办法》并按照“执法犯法、加倍处理”的原则加倍执行。
四、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牢固树立“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在深入井下或地面现场时,必须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类安全工作,杜绝走过场、摆花架子等形式主义。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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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加强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2 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工作职责的履行,发现本部门、子公司违规或工作过失的立即上报。
人事部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对部门、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规及工作过失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3 管理程序
3.1 履职要求及责任追究处理
3.1.1 对履行职责的要求和失职责任的追究
3.1.1.1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3.1.1.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所负责部门或工作的管理责任,领导、组织、指挥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对未认真组织所属员工履行本部门、子公司职责,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和主要工作目标的,除按照经营管理责任书进行相应的处罚外,情况严重的直接给予降职、免职或辞退处理。
3.1.1.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岗位职责所赋予的责任,做好岗位职责所规定的每一项工作任务。
公司对各级管理者进行月度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因个人原因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视情予以处理。
3.1.1.4 公司各级管理者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正确行使岗位权限,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每一工作事项。
凡对未能正确行使权限,给公司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予以处理。
3.1.2 对预先管理的要求和过失责任的追究
3.1.2.1 管理者对所负责的工作,必须进行预先管理,对年度、月度、每周工作和重要的工作事项须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要有预案措施,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
3.1.2.2 管理者对主管工作不能主动组织、协调开展和制定预先方案,对职权范
围内可决策事项不决策,导致工作失误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的,两次以内给予告诫,第三次再发生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3.1.3 对工作执行力的要求和执行不力责任的追究
3.1.3.1 管理者对公司决策的工作或上级的工作指令,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完成的工作要及时反馈汇报;对已执行但未完成的工作,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完成工作的建议执行方案。
3.1.3.2 口头上答应而在行动上并未执行的,出现一次给予告诫,两次以上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对拒不执行的,给予撤职或辞退。
3.1.4 对员工动态管理的要求和执行不严责任的追究
3.1.
4.1 管理人员要对动态管理对象的工作表现、能力、品行、性格、思想情绪、诉求,对企业的信任度、忠诚度、发展潜力以及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跟踪了解和沟通,按照公司规定完成跟踪信息反馈;并根据员工的表现,提出培养或任用建议;对员工的困难,提出解决的意见。
3.1.
4.2 管理者对员工的动态管理,不能提出实质性事例反映其工作表现的,或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成跟踪信息反馈的,给予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员工动态管理根本不做并拒不改正的,给予免职。
3.1.5 对工作主动性的要求和主动性差的追究
3.1.5.1 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内容或协调的工作事项,要主动开展工作,勇于承担工作责任,对其他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要主动予以协助配合和支持。
3.1.5.2 管理人员主动性较差、工作配合或协调不好而影响到生产经营工作运行或公司效益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降职、免职、辞退处理。
3.1.6 对严格管理的要求和管理松懈责任的追究
3.1.6.1 管理者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果断制止、批评、教育和按章处罚;对营私舞弊、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和严重违纪的人员给予立即辞退。
3.1.6.2 管理者对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不解决或该处理的不处理,听之任之,不敢得罪人的,两次以内给予指出和限期改正,再次发生的,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3.1.7 对内幕信息保密的要求和泄密责任的追究
各级管理人员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敏感信息,在公司规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人员和其他组织泄漏。
凡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或不利公众影响的,据情给予从严处罚、免职或辞退处理。
3.1.8 对公司高管及内幕信息知悉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责任的追究
公司所有高管人员内幕信息知悉人员必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规定和要求,不得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凡因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查处或被公司查出的,据情给予从严处罚或辞退处理。
3.2 追究处理程序
3.2.1 部门、子公司及所属部室负责对本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过失和违纪违规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并填写《工作责任过失处理审批表》。
3.2.2 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过失的处罚、处理,按人事任免权限审核审批。
3.2.3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或未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情况,必须向责任人的主管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责任人的主管领导必须作出处理决定。
3.2.4 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须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的,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涉及董事会聘任人员的,由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3.2.5 《工作责任过失处理审批表》经审批后,人事部门按审批意见执行。
4 附则
4.1 本规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4.2 本规定自总裁批准后实施。
5 附件
5.1 流程图:略
5.2 表单:《工作责任过失处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