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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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明确契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发﹝2008﹞213号

【发文日期】2008-12-09

【实施时间】2008-1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现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就契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历史遗留商品房屋”契税问题

纳入沈阳市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解疑项目或由沈阳市房屋产权登记办证工作组下发的解疑项目,并符合解疑项目具体购房人名单的房屋承受人,契税适用购房当年的税收政策,即:税率适用购房当年税率政策;一年之内出售住房后又购买住房,或购买住房后将原住房出售,购房款高于住房款的,差额缴纳契税,购房款低于售房款的,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契税滞纳金予以免征。

二、滞纳金征收问题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精神,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征管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后,原征收机关确定的滞纳金征收原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继续执行,已征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一)原征收机关对以下三种情况产生的滞纳金不予征收:

1.纳税义务发生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的房屋交易行为;

2.纳税义务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

3.纳税义务发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房改房、动迁回迁房增加面积行为。

(二)对征收机关已征收土地使用权契税,并出具了《契税完税证》、《契证》、《缴纳土地契税确认书》,在补缴新发生配套费用和拆迁补偿费契税时,滞纳金不予征收。

(三)由于房产和税务部门内部传卷出现时间延误而产生的滞纳金,应将房产和税务部门接卷时间视同纳税人申报缴纳时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予计算。

三、团购房产价格认定问题

对于由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团购住房的,原则上将实际成交价格认定为计税价格,在办

理时,须由组织团购的单位提供购房情况说明,团购人员名单和所购房屋自然情况,以及团购价格等,并集中办理契税申报手续。

四、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中配套费和拆迁补偿费征收问题

从2008年11月1日起,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中配套费及拆迁补偿费的征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征收业务时,如纳税人尚未全部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照沈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测算配套费应交额,并据以申报纳税,征收窗口可根据纳税人申报的配套费数额预征契税,并出具《契税政策告知书》。待纳税人全部交纳配套费后十日内,回原办税窗口,按其实际交纳配套费额度对预征契税实行多退少补。配套费应交额计算方法如下:

1.配套费收费标准:

⑴住宅134元/平方米(已扣除人防易地建设费40元/平方米、散装水泥基金1元/平方米、墙改基金8元/平方米三项不属于计税依据收费项目);

⑵公建99元/平方米(已扣除人防易地建设费40元/平方米、散装水泥基金1元/平方米、墙改基金8元/平方米三项不属于计税依据收费项目);

⑶厂房68元/平方米。

2.配套费应交额计算公式:

配套费收费应交额=占地面积×;容积率×;配套费收费标准

(二)在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征收业务时,如纳税人尚未全部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征收窗口可按纳税人申报的预计支付拆迁补偿费预征税款,并出具《契税政策告知书》。待全部拆迁费用支付后十日内,纳税人到原办税窗口,按其实际发生拆迁费用总额度对预征契税实行多退少补。

凡实行预征土地契税的征收业务,均不打印契证。待纳税人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中所有费用的预征税款全部结清后,到原办税窗口办理契证。

二ΟΟ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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