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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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各项费用结算或借款时,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均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办理。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汇票、汇兑、委托收款等。
一、银行结算的范围
除以下支付事项外,其余款项的支付均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1.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2.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
3.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
7.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抢险救灾,办理转账不方便,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转帐支票(同城使用)
1.用款单位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借款单,经审核后可直接开具支票。银行出纳在支票上应填写日期、收款人(与发票上的收款人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和用途等。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空白支票在未填列内容和金额时不得签发。在特殊情况下,确需领用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同时必须加强对领用空白支票的管理。
三、汇票、汇兑(异地使用)。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
四、委托收款(同城或异地)。原则上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如确需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相关部门,在与对方单位签定合同时,须由财务处同意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否则拒付。
五、其他。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结算业务的核算,按规定建立健全银行日记帐,逐笔记载银行收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并定期编制和核实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