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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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责任制管理,明确设计过程中责、权、利,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满足进度和相关方要求,结合设计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签框架协议、已签设计合同和已中标的设计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2定义

结合设计院实际情况,项目责任制主要是指项目/专业负责人对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安全、团队建设等管理要素及目标负责,根据项目特点和设计需要,确保项目设计任务顺利完成。

3项目组成立

3.1项目组成立的审批及权限

设计院首次拿到已签框架协议/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后,由总院任命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与各分院院长协商拟定《项目组成立确认单》(详见附件),报总院审定及批准。未经书面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开展。

3.2项目组成员职责与权限

(1)项目组成员主要分为三大部分,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类型再行设置专业成员。

(2)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与权限

职责:

A.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设计的组织者、指挥者和责任者,对外代表设计院开展主持

和沟通协调工作,对内负责全面跟进所负责项目各专业的设计进度及质量工作。

B.主持项目设计全过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前期阶段(如:招投标、项目

建议书、合同条款修订等)、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技术服务支持的全部管理工

作。

C.在设计各阶段与各专业负责人共同制定工作进度计划,监控工作进度计划的各

节点执行情况,保证各阶段工作的顺利推进。

D.组织各专业从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施工过程中组织各专业负责

人对甲方及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回复。

E.组织和监督各设计阶段和专业间设计资料移交工作,并做好书面移交手续。

F.组织召开项目组工作例会及专题协调会,会议需记录会议纪要。

G.协调与甲方和有关协作单位的关系,主动沟通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歧。

权限:

A.对项目实施运作具有总指挥权,可调配项目组所有资源和组内成员工作安排。

B.对项目实施运作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具有审核及控制权。

C.对项目组成员绩效、晋升和降级具有考核和建议权。

(3)专业负责人主要职责与权限

职责:

A.专业负责人是项目设计专业领域的组织者和执行者,配合项目负责人组织和协

调本专业的设计工作,对本专业设计的方案、技术、质量及进度负责。

B.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等原始资料拟定设计任务及进度计划,

并上报项目负责人,与各专业负责人共同协调工作进度计划,确保按时按量按质出图,满足甲方和施工方需求。

C.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协调,保证项目设计的可实施性和合理性。

D.负责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及时主动向有关专业提出要求,并以文字或图表

向有关专业提供所需要的资料,所提资料专业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或电子邮件回复确认。

权限:

对本专业领域内项目设计具有组织、指导和监督权。

(4)设计人职责与权限

职责:

A.技术上、设计上接受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与安排,对本人的设计进度和质量负责。

B.根据专业负责人的安排制定设计进度计划,按时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

C.设计计算符合工程的统一技术规定,计算准确无误,符合本专业对计算书的质

量要求。且设计人应对计算结果的准确、安全、经济合理负责。

D.在专业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解决所负责部分的工种关系,给其他专业提条件,

参加各阶段汇总。

E.计算书、图纸认真自校,提高出图质量,对校对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提出

的意见应认真修改,并在校审记录单上写好处理意见。

F.配合专业负责人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加工地技术支持服务工作。

权限:

对本专业领域内项目设计具有执行和建议权。

4项目问责制

4.1问责制主要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项目组成员在设计项目实施运行过程中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设计院及项目组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成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不履行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4.2问责制依据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4.3问责依据:

A.各项目组成员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B.设计大纲及设计任务书;

C.总院和项目或专业负责人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D.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E.集团和设计院的有关管理规定。

4.4问责方式:

A.口头批评;

B.通报批评;

C.罚款;

D.减发或取消当季度绩效奖金;

E.降职使用;

F.责令调离或辞职;

G.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适用。

具体选用何种问责方式,根据问责实际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和总院商议审定后执行。5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

2、本管理办法作为考核依据,将完成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序号附件名称编号备注

1 《项目组成立确认单》BDLZ-SJY-F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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