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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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 (4)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7)

第四章新(改)建工程管理 (10)

第一节设计阶段 (10)

第二节施工和验收阶段 (11)

第三节生产准备工作 (11)

第四节工程资料移交 (12)

第五章运行管理 (12)

第一节工作目标 (12)

第二节维护分界 (13)

第三节设备巡视 (14)

第四节检测工作 (16)

第五节特殊区段管理 (16)

第六节输电设施保护 (17)

第七节运行维护专项工作 (18)

第八节改造、报废和停役线路管理 (24)

第六章缺陷管理 (25)

第七章检修管理 (26)

第一节一般规定 (26)

第三节技术改造管理 (28)

第四节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五节应急预案管理 (29)

第八章标准化作业 (30)

第一节组织管理 (30)

第二节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和审批 (30)

第三节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执行 (31)

第四节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管理与标准化作业工作的考核 (32)

第九章安全管理 (33)

第一节安全管理目标 (33)

第二节事故(故障)调查与管理 (33)

第三节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管理 (34)

第四节安全活动 (34)

第五节工作票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34)

第六节安全设施、标志管理 (35)

第七节安全工器具及施工机具管理 (35)

第八节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6)

第十章技术监督 (36)

第十一章评级与评价管理 (38)

第一节线路评级 (38)

第二节线路评价 (38)

第三节安全性评价 (39)

第四节可靠性评价 (39)

第一节技术档案管理 (41)

第二节设备评估 (41)

第三节运行分析和信息上报 (42)

第十三章人员培训 (42)

附录一、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44)

附录二、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检查记录表 (50)

附录三、影响线路安全运行告知书(样本) (53)

附录四、架空输电线路设备评级管理办法 (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试行)》,规我省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输电线路管理水平,特制定《省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标准、制度,结合线路专业的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而编制,如执行中与国家或行业、省公司最新相关规程、规和文件相抵触,则按上级最新有关规程、规和文件执行。(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本细则和其他有关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运行规、检修规、技术监督规定、评价标准、技术改造指导意见以及预防架空输电线路事故措施等共同组成架空输电线路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对架空输电线路的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包括工作标准、容、方法等。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电力公司系统110kV及以上交、直流架空输电线路的生产运行管理,省电力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35kV架空线路参照执行。

第六条下列重复使用或引用的标准名称、专业用语,在重复处采用简称:

1、架空输电线路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

2、特殊区段线路简称“特殊区段”;

3、输电线路非计划停运简称“非停”;

4、省电力公司简称“省公司”;

5、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简称“省试研院”;

6、省公司所属电业局、送变电建设公司和电力安装工程公司称“运行主管单位”;

7、线路管理所、运检分开的运行所和检修(电建)公司、送变电建设公司和电力安装公司的运检分公司、各相关县电力局统称“运行维护单位”;

8、各级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股称“生产技术部门”;

9、《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简称“线路运规”

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简称“线路安规”;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简称“电建安规”。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

第七条本细则采用了如下名词术语及定义:

1、线路本体

按设计建造组成线路实体的所有构件及材料,包括杆塔(含拉线装置、爬梯)、基础、导地线(含OPGW)、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

2、附属设施

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各类标志牌、相位牌、警示牌及各种技术监测或有特殊用途的装置,如线路避雷器、避雷针、防鸟装置、ADSS通信光缆和防冲撞、防拆卸、防洪水、防舞动、防覆冰、防风偏、防坠落及防攀爬装置等。

3、外部隐患

由于线路外部自然环境变化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情况,如与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树木、建(构)筑物、机械施工以及线路周边的污秽、洪水等。

4、线路的回数与条数

以两端挂线起止点杆塔(或电缆引出线杆塔)为终端组成完整回路的三相交流或两相正负两极直流线路为1回线路,如果线路为单回路也可称作是1条线路;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路,则它们共同组成1条线路。

5、线路长度(条长与回长)

起止于两侧变电所构架(或电缆引出线杆塔)的线路全长即为该线路长度,计量单位为m 或 km。如果线路为单回路其长度称为回长或条长;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路且起止点相同,则其长度为条长(也是每回线路的回长),而线路的总回长则为每回线路回长之和。运行线路的长度,统计时应以回长累计计算。

6、线路跳闸

线路在运行中,因其两端分界点线路发生故障引起开关由接通状态变为开断状态的动作(包括重合成功之前的开断动作)。

7、线路跳闸率

每百千米输电线路一年中发生跳闸的次数(包括重合成功的情况),计算单位为次/100km·a 或次/百公里·年。

8、状态检修

根据线路本体各组件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的检修工作。

9、状态量

表征线路技术、性能参数的物理量以及线路通道的环境变量。

10、大跨越段线路

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海峡或峡谷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以上)或杆塔较高(在100m以上),导线选型、杆塔等设计须特殊考虑的耐段。

11、特殊区段线路

指线路经过地段的地形或特殊气象条件,超出常规设计建设的线路,如多雷区、重污区、重冰区和强风区等区段。特殊区段线路分两种,即设计特殊区段和运行确定特殊区段。

运行确定特殊区段是指周边环境特殊或与其变化不相适应,运行中易发生或重复发生某种特定的故障,经运行主管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将其定为特殊区段管理的线路(或其中一段)。

12、重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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