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苏亚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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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桥梁分包工程的司法鉴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456桥梁分包工程的司法鉴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桥梁分包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1]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潘建华【案例背景】某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总包人)通过投标取得某高速公路HD-3路基、桥梁标段的施工承包权,后违背其与业主(某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合同约定,将桥梁主体工程分包给某乙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分包人)承建,并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签订了《桥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

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单价按总包人中标清单单价提取8.44%(管理费5%+税金3.44%)后的单价执行;清单所列工程项目结算单价为完成工程项目的承包总单价,凡清单未计列的工程项目,均认为已包含在各承包单价之中;营业税由总包人代缴。

分包人如期合格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于2006年4月向总包人报送工程决算,结算价为3624.53万元,并就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向总包人提出增加费用要求。

总包人审核结算价为3189.76万元,并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拒绝了分包人的材差补偿要求。

双方在工程计量等问题上产生较大的结算分歧。

2006年9月,分包人以单价约定太低,低于成本价,合同无效,应按实结算工程费用为由,将总包人诉至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总包人则以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提出反诉。

【争议焦点】法院立案后,委托鉴定人对该合同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具体委托事项为:(1)对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定;(2)按照成本价计算工程价款(没有利润);(3)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

鉴定人在接受法院委托后,组织会议召集当事人调查了解案情,要求解释有关证据材料内容。

鉴定人了解到法庭对转交的证据材料并未全部进行质证,故提请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就鉴定工作尚缺的证据材料提请补充提供。

2007年5月,鉴定人收到法院转交的补充证据材料,随即开展工作。

鉴定人为明确鉴定工作重点,梳理了如下主要争议问题。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建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热点问题分析

建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热点问题分析

建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热点问题分析作者:周诗文曹淑华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8年第21期摘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造价司法鉴定常见的鉴定程序启动、鉴定内容和方式、鉴定的费用、鉴定的计价依据等实务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承发包方的重视。

关键词: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计价依据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21-0102-02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会涉及到工程造价结算等专业技术问题,法院为了认定工程造价金额等案件事实,通常倾向于委托鉴定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造价鉴定的结论往往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甚至不少人认为打工程款纠纷诉讼就是“打司法鉴定”。

本文将根据笔者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引起承发包方的重视。

1 鉴定的启动依据《民事诉讼法》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需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并非所有的鉴定都是由原告或承包人一方提起的,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三种情况。

1.1 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起鉴定工程款纠纷中,承发包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0条规定,不仅承包人需对诉状中所主张的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对承包人所主张的工程造价不予认可,也同样负有反驳承包人所主张金额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仅承包人负有证明工程款结算金额的举证责任。

如果不申请造价鉴定,已有的证据对工程造价金额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发包人对该造价金额不予认可,则需提出造价鉴定申请,否则其对工程造价金额的异议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1.2 默认结算条款下的工程造价鉴定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默认结算条款”主张按照其送审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自然不会主动申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近期我公司接到某法院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司法鉴定,该项目系较为有代表性的司法鉴定项目,现我将该项目具体分析如下,供大家交流参考。

一、案例简介2016年7月,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某国际商贸城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4栋单体楼,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施工过程中,因双方产生纠纷某建设有限公司中途撤场。

为此,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某国际商贸城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因现场管理人员对造价工作不熟悉造成工程款多付,要求对多付的工程款进行退还。

二、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踏勘现场当事人不签字:在某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本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记录,施工单位虽参加了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记录表上签字(主要是因为本项目工程款多付,施工方想拖延鉴定进度)。

2、现场部分标的物灭失: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围墙、道路等由某施工单位按整个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由于该施工单位中途撤场,现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工程已竣工。

现场此部分标的物灭失,但建设方提供了某施工方撤场时的影像资料及由监理、建设及建设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

但某施工方对上述资料不予认可。

3、隐蔽工程无法直接鉴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中的独立基础下需做0.5米厚粗砂垫层,建设方在踏勘现场时提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施工方坚持认为已经全部按图施工。

4、部分项目当事人双方证据都欠缺且争议较大:屋面瓦主材建设方说是甲供材并提供屋面瓦采购票据,但票据上未注明项目名称。

施工方认为甲供材费用已经在工程款中扣除且认为采购票据上的价格偏低,因时间较久施工方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三、问题的处理1、因踏勘现场由委托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全程参与现场勘验,鉴定人仅对现场客观事实进行记录,一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意见,不影响直接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经与委托人沟通后,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进行鉴定,因施工方撤场时未对现场进行记录和保留相应的证据,标的物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小县城要盖一座挺酷炫的商业大楼,开发商老张和建筑公司老李签订了一份单价合同。

这个合同就像是一份美食菜单,每个工程项目都明码标价,比如砌一立方米的墙是多少钱,铺一平方米的地砖又是多少钱。

按照计划呢,这大楼本应顺顺当当盖起来,可中途出了岔子。

老张的资金链有点紧张,像一条紧绷的橡皮筋,随时可能断掉。

老李这边呢,也有自己的苦水,材料价格像坐过山车一样忽上忽下,工人还时不时闹点小情绪。

结果就是工程干到一半,实在进行不下去了,双方只能一拍两散,可这时候就有个大问题摆在眼前——这未完工程到底值多少钱呢?二、鉴定过程。

# (一)资料收集。

鉴定人员小王就像个侦探一样开始工作了。

他先找老张要合同文件,这可是最重要的线索。

合同里详细记录了各种工程单价,就像宝藏地图上的标记一样。

然后又去找老李要施工记录,这些记录能显示已经完成了哪些部分的工程。

老李刚开始还不太配合,觉得这是在找他麻烦,小王就耐心地跟他解释:“李哥,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你得让厨师知道你吃了啥,才能算账不是?”老李这才恍然大悟,把记录都交了出来。

小王还去了工地现场,实地查看工程的进展情况。

他戴着安全帽,在还没完工的大楼里爬上爬下,仔细测量已经完成的工程数量。

有些地方很不好走,像个迷宫似的,小王开玩笑说:“这工地比我家附近的老胡同还难走呢!”不过他可没含糊,每一个数据都认真记录下来。

# (二)工程量计算。

有了这些资料,小王就开始计算工程量了。

他发现砌墙的部分,合同里规定是按照立方米计算单价的。

可实际施工的时候,有些墙砌得不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有一点斜度。

这可咋算呢?小王挠了挠头,突然灵机一动,他把这些墙分成几个规则的形状,像拼积木一样计算体积,然后再相加。

他一边算一边嘟囔:“哼,你这点小斜度可难不倒我这个数学小天才。

”再看铺地砖这一块,有的地方地砖已经铺好了,但是边缘部分有点参差不齐。

小王没有简单地按照整块地砖的面积计算,而是把边缘不整齐的部分单独测量,把每一块小碎片的面积都加起来。

分析一个涉及工程款的鉴定的案例(何红锋)

分析一个涉及工程款的鉴定的案例(何红锋)

分析一个涉及工程款的鉴定的案例何红锋上传时间:2002-3-14[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江都市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4月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开发的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团结里危改工程,该工程包括还迁楼和商品楼共三栋楼。

合同规定了工程建筑面积31433平方米,工程造价32805320元(暂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竣工日期还迁楼为1997年7月17日、7月13日,商品楼为1997年12月15日、1998年5月31日。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1997年9月19日签订纪要(以下称《9.19会议纪要》),纪要约定,被告在1997年内确保1号楼A座主体完工,2号楼、3号楼二栋楼全部竣工达到验收标准;确保1998年3月30日前1号楼B座、C座全部竣工验收。

原告确保落实工程资金1700万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

1997年底1号楼A座、B座、C座主体完成部分内装修,原告给付1600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方法,原告于1997年底给付工程款1600元(含1997年8月之前已付工程款836万元)。

原告在1997年底之前每月5日前给付100万元,15日前给付91万元。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资金及工程进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于1998年春节前后基本停工。

为此原告于1998年3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

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认为:该项目从1996年底开工后,原告从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到原告起诉时已经拖欠工程款1642.5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5月20日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协调下达成协议(以下称《5.20协议》),约定:1998年5月20日前的纠纷继续由法院解决;被告在1998年5月20日后继续施工,并且约定了1998年5月20日后的付款数量和付款方式,但全部工程则按原有合同进行决算。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

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

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一些争议项目,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维护公平的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院近年来审理的一系列造价鉴定意见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遵循最高法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的原则和精神。

一、案例一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一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认为自己进行了精心施工,而业主方却提出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指控。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了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

经过专业的鉴定,鉴定意见证实了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案例二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二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业主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了质疑,认为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设计方则坚称其设计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法院在审理中决定进行造价鉴定意见,以对设计方案进行专业的评估和鉴定。

通过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最高院最终作出了合理的裁判,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三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和业主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发生了争议。

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但在证据的争议上陷入僵局。

为了对纠纷进行客观的调解和裁决,法院决定对合同履行中的造价问题进行鉴定。

通过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最高院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保障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案例四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四是关于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对业主方提出了索赔,认为由于业主方的行为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

业主方则认为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老师:何丹怡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m2,,不同1.5厚900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价均有公布的价格,作为我们鉴定时的价格参照数据,进行分析修正后确定该单价,具体修正过程:已知距施工期后第三年的同型号底漆、面漆的单价Vd、Vm及施工期面漆的单价Vm1,求:施工期底漆的单价Vd1。

解:1、求调整系数R1=Vm/Vm12、求施工期底漆Vm1=Vd/R1如:已知2011年第三季度的底漆7100为1122.66元/桶(20L),面漆7000为1133.35元/桶(20L),施工期2008年第三季度的面漆7000为915元/桶(20L),求底漆单价?解:调整系数:1133.35/915=1.24则2008底漆的单价为1122.66/1.24=905.37元/桶经上述计算得出的结果与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单价(895元/桶)很接近。

2.送鉴材料不完全清晰的处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的变更情况,有时部分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在结算时双方再补充办理;但如果双方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在事后要去追溯当时的现场情况或补办确认手续都很困难了。

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前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未完工程的情况。

而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本文将针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展开全面的探讨,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二、对未完工程的定义和识别我们需要对未完工程进行定义和识别。

未完工程指的是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

未完工程的识别主要包括项目的实际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周期、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等方面的考量。

还要考虑未完工程给项目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风险。

三、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具体分析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情况。

该项目涉及的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工程进度、投资规模等方面都需要被充分考虑。

我们也需要对项目未完工程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风险进行评估。

这将为后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点接下来,我们将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点进行详细讨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确定鉴定目的、取证、编制鉴定报告等程序。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需要做到公正、客观、严谨,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针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关合同约定、工程变更等因素,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我们可以借鉴相关案例和先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标准,为鉴定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六、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也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为相关事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个工程啊,甲方和乙方签了个单价合同,要盖一栋小楼。

这合同里呢,规定了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价,像砌墙一立方米多少钱啦,铺地砖一平方米多少钱之类的。

结果工程干到一半,甲乙双方闹掰了。

为啥呢?甲方觉得乙方进度太慢,乙方觉得甲方老是改设计要求,搞得自己很被动。

得嘞,这工程就这么停在那儿了,成了个未完工程。

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了。

首先呢,鉴定人员得跑到工地现场去瞅瞅。

到了工地,那场面可真是有点混乱,就像个没收拾好的玩具箱。

材料堆得到处都是,有的地方墙砌了一半,地上的电线也是横七竖八的。

鉴定人员开始一项一项地梳理。

比如说砌墙这部分,按照合同单价,一立方米是500块钱。

他们就去量已经砌好的墙的体积,这可不容易啊,得拿着尺子这儿量量那儿量量,还得小心别被那些半拉子工程给绊倒了。

量完发现已经砌好的墙有100立方米,那这部分的造价就是100乘以500,也就是5万块钱。

再看铺地砖,单价是200元一平方米。

可是这地砖铺得也是乱七八糟的,有的地方铺了,有的地方还没开始呢。

鉴定人员就得把已经铺好的面积给精确地量出来,最后算出来是50平方米,那这部分造价就是50乘以200,1万块钱。

还有那些已经运到工地但是还没使用的材料,像水泥啊、沙子啊。

这也得算清楚,总不能让乙方吃亏或者甲方多掏钱啊。

鉴定人员就开始清点这些材料的数量,然后根据市场价格来计算它们的价值。

比如说水泥有10吨,每吨的市场价格加上运费之类的成本是500元,那这水泥就值5000元。

在这个过程中,还遇到了一些麻烦事儿。

比如说有些工程虽然做了一部分,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这可咋整呢?鉴定人员就得商量了,他们决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打个折扣来计算造价。

就像有一部分墙面的抹灰,虽然抹了,但是平整度不够。

那这部分可能就只能按照合同造价的80%来计算。

经过这么一番折腾,鉴定人员把所有的项目都梳理清楚了。

把已经完成合格部分的造价、完成但是不合格部分打折后的造价,还有那些未使用材料的价值都加起来,就得出了这个未完工程的总造价。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详解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详解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详解引言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由于项目复杂性、协作关系等因素,常常会出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实际案例,并深入探讨其中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

案例介绍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城市X的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

该项目是一家知名企业开展的一次改建工程,风险较高,工期紧迫。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因为工程进展、合同条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最终造价纠纷。

纠纷细节1.工程进度纠纷–工程进展缓慢,施工方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业主方认为施工方延误了整个工程进度,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施工方辩称延误是由于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并主张应由设计方负责。

2.合同条款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施工方提出了多项变更和索赔要求,但被业主方拒绝;–双方对于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存在不同解读,无法达成一致。

3.造价计算纠纷–双方对于工程造价核算存在争议,包括临时工程费用、材料费用、人工成本等方面;–施工方认为业主方未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资料,导致造价计算存在错误;–业主方则认为施工方故意夸大了工程造价,并主张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纠纷原因分析工程进度纠纷的原因分析1.施工方能力不足:施工方在施工能力、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工程进展不如预期;2.设计方案不完善: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施工方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资源进行修正;3.沟通不畅:在项目管理中,沟通是关键,但双方在沟通上存在困难,导致诸多误解和纠纷。

合同条款纠纷的原因分析1.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约定不详细,导致双方在解释和执行上存在分歧;2.签订合同前未充分讨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讨论涉及到的具体事项和细节,导致后续解释上存在歧义;3.双方利益诉求不一致:业主方更为关注工程质量和进度,施工方则更关注利益最大化,导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为A公司,施工单位为B公司。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设周期为3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A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 工程建设过程中,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3. 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8.5亿元。

4. 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认为8.5亿元偏低,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5. 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6.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2. 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因此,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2. 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明确,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造价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这体现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算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2.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本案中,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法院判决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这表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对工程造价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3. 市场行情调整的适用条件本案中,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2013年度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分析优秀作品

2013年度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分析优秀作品

(1)桩基修复工程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张雪明案例背景某房产公司与某桩基工程公司签订了桩基施工合同,房产公司委托桩基公司施工某住宅小区的全部桩基工程,合同工期为55天,合同固定总价264.4万元。

桩基公司进场后,发现该小区表层土障碍物较多,不利于截面为250×250预制小方桩的施工,于是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施工方案,要求先挖除1.5~2.0米表层土再施工桩基,但房产公司担心延长工期不同意,此后桩基公司又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要求加大桩截面,但房产公司和设计院均不同意。

此后桩基工程如期完工,但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时发现桩基严重偏位,有相当数量的桩基偏位超出施工规范允许范围。

此后房产公司委托设计院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处理方案为:①在桩基偏位较大的部位补桩,且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用后补桩方案,在承台(基础底板)上预留洞,在地下室施工完后再进行压桩施工,压桩完成后进行封孔;②加大部份桩基承台,增加整板基础厚度,增加其配筋量。

此后桩承台由土建单位施工,后压桩工程由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

在桩基工程完成后,房产公司以向桩基公司提出了260.5万元的索赔。

争议问题及其分析(一)桩基修复费用的分担1、双方的争议房产公司认为,由于桩基公司施工的桩基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造成了桩基修复等一系列的工程内容,桩基公司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桩基公司设为,此质量事故完合是因为地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桩截面太小造成的,而且事前已向房产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未得到房产公司的采纳,桩基公司不应该对此质量事故负责。

2、鉴定人的意见在案卷资料中,有一份有关专家对该桩基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结论,那是房产公司为了查明质量事故的真实原因而邀请本地区著名专家开的一次论证结论,当时承发包双方均参与了该会议。

会议专家组认为,此质量事故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施工方未控制好施工质量有关。

从施工技术上讲,桩基公司在提出的先挖除表层土再压桩的建议是正确的,但会议专家组的意见是比较客观的,并不能因为桩基公司所提合理化建议而免除其没有控制好施工质量的质任。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工程啊,是个小型的商业建筑项目。

甲方和乙方签了单价合同,这合同一签,就像给这个工程上了轨道一样,大家都觉得按部就班地搞就成了。

这个工程呢,包括建筑主体、内部装修以及一些配套设施的建设。

按照计划,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甲方和乙方因为一些不可描述(其实就是一些施工过程中的小摩擦,互相觉得对方有点不地道)的原因闹掰了。

这一掰可不得了,工程就这么半路停工了,就像一辆车正跑着突然抛锚了一样。

这时候就面临一个大问题:已经干了一部分的工程,这造价咋算呢?于是,就得找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来给算算。

二、鉴定过程。

# (一)资料收集。

1. 合同文件。

这造价鉴定啊,首先就得看合同。

合同就像这个工程的宪法一样,啥都得照着来。

鉴定人员把合同翻了个底朝天,找出那些关于单价的条款。

比如说,混凝土浇筑每立方米多少钱,砌墙每平方米多少钱,这些单价可是计算造价的关键。

2. 施工图纸和变更文件。

施工图纸那是必须的,它就像一张地图,告诉施工人员该咋干。

鉴定人员对着图纸,看哪些部分已经施工了,哪些还没动。

而且啊,中间还有一些变更文件,比如原来设计的某个房间布局改了,这就涉及到不同的工程量和造价了。

这些变更文件就像小补丁一样,得一个个核实清楚。

3. 工程进度记录。

这个也很重要,它能告诉我们工程干到啥程度了。

施工日志、监理报告这些东西都得看。

就像看一部连续剧的播放进度一样,知道在哪一集停的。

比如说,从施工日志里能看到某一天完成了多少立方米的土方开挖,监理报告里能看到这个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合格的才能算造价嘛,不合格的还得另说)。

# (二)现场勘查。

1. 已完工程的范围界定。

鉴定人员戴着安全帽就到现场去了。

那场面就像探险家在寻宝一样。

他们要确定哪些是已经干完的工程。

比如说,主体结构的柱子和梁,有的已经浇筑好了,有的还只是搭了个模板。

这就需要精确测量和判断。

他们拿着尺子量啊,眼睛看啊,还得对照图纸,就怕弄错了一点。

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

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

合同终止的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案例浅析
卢辉
【期刊名称】《科学与财富》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近年来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作者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些实用方法,以供借鉴。

【总页数】2页(P41-41,44)
【作者】卢辉
【作者单位】江苏华盛兴伟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课程教学浅析
2.从一则工程案例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作用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失败案例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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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潘建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咨询研究对象是涉案工程基于特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的造价问题,实践中合同发生纠纷之时,工程可能处于各种状态,未完工程与完工工程造价鉴定比较,对鉴定人对争议事项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假设的运用、鉴定取舍原则运用等方面要求更高,现以某实例予以剖析。

一、工程概况1、案情概况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2010年8月1日其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壹份,约定将一期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价暂定为30000万元,合同范围为1#至6#住宅楼、售楼处工程、公共地下室等工程,合同工期360天,工程于2010年8月5日开工。

该合同为可调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按实结算,总价下浮10%,合同通用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该施工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真实有效,且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

2011年12月份,B公司完成砼主体结构和部分二次结构等工程,工期实际延误,A公司强令B公司退场,B公司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遗留现场。

2012年1月份,双方办理工程界面交接手续,A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C公司继续施工,原B公司遗留现场设施、机械、材料等由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强行移交C公司使用。

后A、B公司就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至2012年年末,除主体结构砼、钢筋分部分项工程确认结算价款外未果。

2013年2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赔付A公司未退回B公司设备、机械、材料等损失,并在案件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我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鉴定准备情况鉴定方根据法院委托要求,组织双方核对、补充证据材料,并向双方了解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焦点。

证据材料核对情况如下:(1)已确认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双方签字确认的界面交接材料(含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等);(2)B公司提供,A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临时设施搬迁证据材料(涉及该事项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B公司理由为上述资料未按合同约定经由A公司工程副总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为无效证据;(3)A公司提供,B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主要为C 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一部分为C公司向A公司明确交接工程界面的具体施工内容,A公司以此证明实际交接界面的详细情况。

一部分为C公司对A公司已完工程内容的返工费用,A公司以此证明B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B公司以非A、B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4)双方对未确认证据材料,在鉴定方提请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均未提供反证。

鉴定方直接使用双方已确认证据材料,对于双方未确认证据材料,按照以下四个原则进行筛选:(1)证据材料是否与鉴定事项有关;(2)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但已方提交证据与之相同、己方提交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与其一致的证据材料;(3)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已方提交证据无与之相同或己方提交证据材料无反映其事实的;(4)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己方提交证据材料反映事实与之不一致的。

鉴定方将证据材料核对意见及梳理情况提交法院,并与法院沟通,确定证据材料的使用,明确了针对异议证据发表多种鉴定意见的审判要求。

具体为:第(1)条中证据,与鉴定无关的退回当事人;第(2)条中证据鉴定使用,无须特别说明;第(3)条中证据鉴定使用,须逐项特别说明;第(4)条中证据分别使用须逐项特别说明。

鉴定方通过此项工作,确认了政策性文件调整时点所涉及的几项证据材料(反映施工进度节点的工程联系单、监理月报)为双方无异议证据,予以采纳使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涉及价款结算的争议,主要在鉴定准备阶段梳理,部分在核对(征求意见)中形成。

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在本案中,具有典型性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B公司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的证据,涉及临时设施、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砌砖、袋装砂浆等。

B公司主张临时设施系一次性投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以整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全额计取,脚手架则按照实际支出,即以实际天数或定额工期天数的租金支出计算。

A公司认为,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已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虽由A公司继续使用,但应按照合同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计算,扣除B公司退场后拆除、摊销等费用。

A公司还认为,工期延误责任属B公司,故以实际支出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2、B公司提供临时设施搬迁证据材料(涉及该事项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反映其应A公司二期工程基坑施工原因二次拆建临时设施的事实,主张按照03计价表规定以实体工程另行全额计算临时设施费,包含利润,并不考虑合同下浮。

A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虽有合同指定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陈某某签字,但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

3、B公司提供工程签证,反映应A公司要求完成施工道路施工,主张按照03计价表规定以实体工程计算工程价款。

A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

A公司还认为施工道路属临时设施,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不应另行结算。

4、B公司主张按照实际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垂直运输费,A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工期天数计算,并扣减未完工程所对应的垂直运输费。

A公司还认为,工期延误责任属B公司,故以实际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5、B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反映其按照A公司装修售楼处要求,拆除了按原图已施工墙体并按装修图重新砌筑墙体的事实,主张按该联系单显示的拆除工程量以及装修图纸工程量进行结算。

B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工程联系单,非工程签证单,并且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

鉴定中,A公司以其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装修图重新砌筑墙体非B公司施工,按原图施工墙体的拆除量远远小于B公司主张工程量。

6、A公司提供其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反映C公司向A公司明确工程交接界面的具体施工内容,A公司认为应按这些工程联系单反映的界面内容计算。

B公司以非A、B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

7、A公司提供其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反映C公司对B公司已完工程进行返工内容,A公司以此证明B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B公司以非A、B 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

三、对问题的分析鉴定方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梳理出以下几类处理思路。

1、本案争议焦点1、4条中,工期延误责任与鉴定事项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甲乙双方关于工期的矛盾往往是导致未完工程诉讼的重要原因,工程计价活动主要涉及到三个工期概念: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

定额工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工程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垂直运输费与工程实体、措施项目的工作量存在着固定对应关系,其计算标准也应当具有固定性,因此我省03计价表中,定额工期作为套用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定额计算工程量的依据,03计价表还规定当建筑物以合同工期日历天计算时,在同口径条件下定额仍需乘以下系数:1+(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合同工期日历天)/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这也是垂直运输费固定性的体现。

因此,在争议焦点4条中,原被告方对于垂直运输费计算的主张均不合理。

实际中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大多租赁,租赁费与实际工期有关,也就产生按照定额计价和按照实际支出计价的问题,这涉及到下一条中的索赔问题。

我们知道工程造价是基于特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的计价活动所确定的工程价值,也就是鉴定从约的基本原则。

假定本工程工期未延误,承包人可结算的机械费、脚手费等,均为按照合同约定即03计价表规定计算的定额工期内的上述费用,这里的约定包含了合同工期和合同计价方式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本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承包人的实际支出天数、租金总额与约定无关。

若工期发生了延误,合同工期范围内的这些费用按约定结算也是固定的,延误产生的费用则属于这个范围外的索赔。

因此,鉴定方分析认为,本案工程停工前的上述费用计算应依据从约原则进行计算,只不过我们要设定一个工期未延误的鉴定假设。

2、本案争议焦点1条中的索赔事件的鉴定问题。

根据上条分析,本案停工后B公司对遗留临时设施、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砌砖、袋装砂浆等的费用要求,属于索赔范畴;其对停工前工期延误导致的相关费用要求,也属于索赔范畴。

08规范中,索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规范中的索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承包人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来看,发包人责任产生的索赔,承包人大多数情况有权获得费用、工期、利润的补偿。

索赔中的合理补偿原则主要参照《合同法》关于损失赔偿额的规定来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索赔的范围不限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还包括非因自身原因而产生的其他索赔请求权。

从本案B公司实际主张来看,包括了停工前的工期索赔和停工后的费用补偿,并不包括停工后继续履行合同的可得利润。

双方均未提供工期索赔的相关证据材料,A公司亦未主张对B公司的工期延误损失,因此该索赔的鉴定内容只涉及停工后的费用补偿,应当以承包人实际损失作为计算依据,A公司按合同约定以03计价表计算的主张不合理。

很多造价人员在审核索赔费用时,往往忽视索赔的法律本质,从而教条地“从约”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其实我们应当利用“从约”来审核索赔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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