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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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 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 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采伐火烧枯死木的认定: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确权前擅自砍伐的认 定
➢非法采挖树木的认定
三、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一)行为认定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
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 法以及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3、行为的客观方面 盗伐森林及其它林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 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 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C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 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
谢谢!
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
地点、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
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超过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刑事 案件的立案起点: 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 至一千株;
• 1.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A 无证猎捕 • B有证但违反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
和ຫໍສະໝຸດ Baidu限猎捕
• C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猎捕。
• 2.侵害的对象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 四、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 • (一)案件认定过程中的法律应用
1.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用地单位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土地部门建设用地审批
2.林地的认定
3.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具体表 现形式:
A将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 B在林地改变为农用地
C在林地上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
• (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
• 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 坏是指:
•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林地 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 亩以上;
• 刑罚适用:
• 《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 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 罚金。
• (三)行政处罚
• 根据《森林法》第44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1条及第43条的规定:
➢ 擅自毁林开垦,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 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 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6.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 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 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17.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陆生野 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1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生息繁衍场所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36条第2款
1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保护法》 第35条,《实施条例》第37条
20.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 《实施条例》第39条
21.非法考察、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案。 《实施条例》第40条
三、违反种子法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的案
件(14种) 四、违反防沙治沙法的案件(5种) 五、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案件(6种) 六、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案件(4种) 七、违反野生植物条例的案件(5种) 八、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案件(3种) 九、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的案件(2种) 十、其他林业行政违法案件(6种)
• 刑罚适用:
• 《刑法》345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滥伐 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处罚过程中的应用
根据《森林法》第39条2款,《森 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滥伐森林或
• 刑罚适用:
• 《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 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 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应用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狩猎的。
三、处罚中的适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 生野生动物保实施条例》34条的规定,在 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 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 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 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 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 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件
(一)案件认定过程中的应用

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
法及其它森林保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
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的案件(8种) 14.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
条、条33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 条、第35条
15.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 所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
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 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4、盗伐林木行为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和
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
(二)与刑事案件的界限: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刑事案件的 立案标准为: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 为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件 (一)行为的认定
1、行为的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为的主观方面 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案例1:2002年3月,群众举报,李某为种植 黄豆等农作物,对其承包林场的一片林地 进行清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下, 采伐杨树6株、松树2株,合立木材积 1.361立方米,发案时该树木仍被弃在地头。
• 问:李某的行为属于?
• A 盗伐林木行为
• B 毁坏林木行为
行为人不是为了牟利,是否可以构成 盗伐林木行为? 案例2:2003年8月,某敬老院为修 建围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周围有影 响的林木伐掉,砍伐杨树5株,合立 木材积1.896立方米,并运至厨房做烧 火材。
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一、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案件(13种)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实施条例》第38条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实施条例》第39条 3.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 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4.非法收购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 5.非法经营(含加工)《实施条例》第40条 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案.《实施条例》第45条
7.毁坏森林、林木案《森林法》第44条第1、2款,《实 施条例》第41条 8.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第44条,《实施条例》 第41条 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 款 10.逾期占用林地案。《实施条例》第43条 11.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 《实施条例》第46条 12.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案。《林木林 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24条 13.非法运输木材案。《实施条例》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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