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二)对计价办法及计价依据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并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三)对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监管;(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是否依法按期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监管;(五)对造价咨询单位、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管;(六)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对价格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定期收集、编制、发布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人工、机械台班、材料等市场参考价格;(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计价活动监管工作.前款所称的计价办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程序、编制方法所作的相应规定。
前款所称的计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工期标准、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以及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市场参考价格等。
第三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三)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五)公布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结果.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编制招标标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等计价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计价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30日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是指在项目建设的所有阶段,从项目立项、招标、合同签订到工程实施和验收阶段,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
这一整个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报批、审查、调整、支付等一系列流程。
下面将从项目立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工程发包、工程实施和支付等方面介绍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是指项目从筹备阶段转入实施阶段的过程。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的预算编制和控制要求。
此外,还需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目标造价,为后续的工程造价编制提供依据。
其次是工程造价预算编制阶段,对于建设项目,一定要编制详细的工程造价预算。
工程造价预算应包括各项工程费用,如工程设备、材料、人工等费用,并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进行调整。
在编制预算时,需关注工程价格指数、市场波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费用估算。
同时,还需与项目的设计、招标等阶段衔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然后是工程发包阶段,即根据工程造价预算确定的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确立工程的发包关系。
在工程发包阶段,一方面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实施监督,确保工程按照预算要求进行。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价,确保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信用风险,避免发包风险。
接下来是工程实施阶段,即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
在工程实施阶段,要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实施按照预算要求进行。
同时,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难点,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达标。
最后是支付阶段,即按照工程造价预算的要求进行款项支付。
支付过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验收规范,确保款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支付款项的监督和控制,避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变更和滥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涉及项目立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工程发包、工程实施和支付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建设方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第四条建设方应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
第二章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第五条建设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六条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应包括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等。
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第七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控制制度,包括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建设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和费用。
第九条建设方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十条建设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机构第十一条建设方应设立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负责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控制机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章工程造价控制流程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控制流程如下:(一)工程立项阶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
(二)工程施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三)工程竣工阶段,建设方应根据竣工资料,编制工程决算。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方及工程造价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方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建设方将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开透明:工程造价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三)科学合理:工程造价计算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工程实际;(四)动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造价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批工程造价方案;(二)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签订工程造价合同;(三)监督工程造价执行情况,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四)组织工程造价结算,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编制工程造价估算,参与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确保工程造价估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造价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确保工程造价合理。
第三章造价管理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项费用,确保工程造价预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工程造价合同,明确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造价结算,对工程造价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造价管理,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所确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一)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规则、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纪要等资料。
(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签证等资料。
(六)公司材料认价、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发展部是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管理造价咨询机构。
(二)编制招标报价方案,确定合同发包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三)负责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四)处理造价管理中争议问题。
(五)配合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采购供应部负责建设项目乙供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
第七条分子公司负责参与、配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编制,负责预结算审核及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第九条按照陕煤化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造价中介机构库中选取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条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机构责任义务、权利,工作质量标准等。
同时应约定如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其必须承担效应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价款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中明确计价结算、付款及争议纠纷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直至建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价确定及调整、工程结、决算等的全过程、全要素、全风险和全团队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竣工验收及交付的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收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一)负责国家、行业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的贯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各项控制制度;(三)负责集团公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四)负责审核备案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核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核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五)负责检查、监督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六)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二)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为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四)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和工程预、结、决算编制审查工作,做好投资效果分析;(五)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查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六)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七)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一、总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和控制,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施工效益的实现。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水电、市政工程等。
二、造价编制1. 项目造价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投标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编制。
造价编制应涵盖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类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建筑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核算。
2. 建设预算编制在项目造价编制的基础上,建设单位还需编制建设预算。
建设预算应包括工程量清单、费率计算、单价分析等内容,确保在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的造价可控。
三、造价核算1. 工程款项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承包商工程款项。
工程款项应以成本核算和实际施工进度为依据,确保承包商的合理利益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2. 施工变更管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工程变更,应进行相应的造价核算和管理。
工程变更造成的费用差异应及时调整,并纳入相关合同和支付机制中。
四、成本控制1. 人力成本控制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施工中的人力成本进行精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配备、工资水平、工时安排等。
人力成本的控制能够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
2. 材料成本控制建设单位应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确保材料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同时,还需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以控制材料成本的增加。
3. 设备成本控制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中使用的设备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利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设备成本。
设备的合理使用能够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和质量,降低施工过程中的不必要成本。
五、质量评估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估应与造价管理相结合,通过对质量要求和成本控制的综合考虑,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措施。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共同承担造价管理的责任,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提升。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政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商定,特制定本办法促进有序建设。
二、工程造价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的是国家、省、市、县级以及乡镇街道的建设计划、施工、试验验收管理相关工作所涉及的范围,涵盖国家、省、市、县以及乡镇街道级别的一切市政建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一)费用核定
1、建设工程预算拟定:
由建设申报人拟定对本项目的投入费用,也可由业主本身拟定;
2、费用核定:
由当地政府核定上述随项目申报而拟定的费用规模;
3、费用监督:
项目建设期间,当地政府实行费用监督,例如审核施工合同、提交审核的相关资
料等;
(二)评定活动
1、工程预算完成情况评定:
对比实际施工进度和拟定的建设工程预算,评定施工的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评定:
审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以确保施工质量,及时发现缺陷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试验验收活动
1、交款验收:
确认正确收取工程建设完工交割款;
2、验收审核:
对试验验收情况按照规范进行审查;
3、合格验收:
经审核,该工程获得合格验收状态,标识该工程完工;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管理的机构、职责及监督办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有序发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4年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1.3 造价管理原则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2.1 管理机构的职责2.2 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2.3 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3.1 造价确定的依据3.2 造价确定的方法3.3 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工程造价的控制4.1 造价控制的目标4.2 造价控制的方法4.3 造价控制的责任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5.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5.2 计价规范的制定5.3 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的应用第六章:招投标与合同价格6.1 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6.2 合同价格的确定6.3 合同价格的调整第七章:竣工结算与决算7.1 竣工结算的程序7.2 竣工决算的编制7.3 结算与决算的审核第八章:造价咨询与服务8.1 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8.2 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8.3 造价咨询师的职责与资格第九章:监督管理9.1 监督管理的职责9.2 监督检查的方式9.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行政处罚的种类10.3 法律追诉的程序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施行日期11.3 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章:签字与生效12.1 签字栏12.2 施行时间12.3 颁布机关以上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4年》的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条例。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活动。
1.3 造价管理原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2.1 管理机构的职责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2 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3 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造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和控制。
这既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也是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和结算支付管理三个方面来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一、合同管理合同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控制造价至关重要。
为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同签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合同签订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工程的建设内容、工期、质量要求以及价格等关键条款。
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 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合同的执行履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同时,合同管理也包括了合同变更的管理和索赔的处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成本管理成本管理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成本管理要求如下:1. 预算编制在建设工程项目启动前,应进行详细的预算编制,对各项费用进行精确估算。
预算编制要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预算合理、准确。
2. 成本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成本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成成本超支的问题。
成本控制需要对原材料、劳动力等成本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确保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 成本核算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成本核算,总结整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情况,并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成本核算能为后续项目提供有价值的经验教训,提高工程质量和成本效益。
三、结算支付管理结算支付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项目各方权益的保障。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了以下结算支付管理的要求:1. 结算编制在工程项目完成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编制。
结算编制要详细记录工程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成本支出情况、质量验收情况等,确保结算的准确性。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
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
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
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
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
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
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
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
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
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 10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
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
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28 个工作日确定。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
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和项目公司大中型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建到项目实施、竣工投产整个建设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实施阶段,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管理职责:(一)公司审批大中型基建项目的投资概算;(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竣工决算等归口管理工作;(三)公司工程质量部主要职责:1.负责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公司的造价管理工作。
3.对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以及对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招标、100o万元的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4.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对较大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5.检查项目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公司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6.负责跟踪分析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公司定期进行造价分析,落实纠偏措施。
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职责:(一)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二)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投资估算,为公司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的审核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的审核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审核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和要求;(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确定方式;(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六)合同结算的方式、时间和条件;(七)违约责任及其解决方式;(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造价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第九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有欺诈、恶意拖欠工程价款等行为。
第三章审核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审核机构,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的审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审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审核人员;(二)有完善的审核制度;(三)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专业技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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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造价管理体系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规范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参照国电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造价管理体系第三条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内容包括:可研概算、造价目标、执行概算、合同价格、变更、合同结算、工程投资结算书、工程竣工决算。
第四条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包括造价目标下达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造价目标经审查确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造价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实现项目层的目标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包括:合同管理、费用管理、变更管理、造价分析、工程投资结算管理、竣工决算管理以及跟踪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的管理职责(一)规划发展部负责工程可研概算归口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归口管理工作。
(三)审计部负责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工程建设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2.负责通过招标文件范本方式制定合同计量、计价、变更、结算等通用方法。
3.负责制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工程建设管理费用的标准,并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4.负责审批项目执行概算、确定项目的造价目标。
5.负责合同变更的审批。
6.负责工程结算书的审批。
7.负责跟踪分析项目工程建设造价控制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定期进行造价分析,落实纠偏措施。
8.负责对造价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是控制工程造价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作。
(二)建设单位总经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组织工程造价分析会,掌握工程造价动态情况,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公司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要求,结合工程实际,以合同管理为主线,具体制定计划、采购、合同统计、变更处理、过程结算、支付、造价分析等方面的制度、程序和措施,明确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落实相关考核和奖惩措施。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编制足额配备专业造价管理人员,条件不具备的应通过外聘专业人员或聘请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协助进行过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咨询合同明确咨询单位参与方式、工作内容、工作责任、管理权限和奖励激励办法。
(五)建设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各自职责要求,在工程方案确认、招标、执行概算、合同执行、变更确认、物资管理、造价分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过程中协调一致,实施相关造价管理工作。
(六)建设单位计划部门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牵头制定合同管理、合同过程结算、合同变更结算、造价分析等方面的文件和制度,负责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2.归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合同台账(包括工程、物资、服务等)的建立、跟踪、更新和分析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各标段招标文件计价原则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工程合同的商务谈判、合同起草、评审及签订等工作,负责工程合同结算工作。
4.牵头负责工程投资结算书编制;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
(七)建设单位工程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提出或审核合同相关的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交付或建设进度等内容。
2.负责按规定严格控制现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
3.负责组织进行图纸工程量及实际工程量的计量统计和签证确认工作。
4.参与工程合同过程结算和完工结算的审核。
(八)建设单位物资部门是物资合同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及物资的市场调研;负责组织设备及物资合同的商务谈判、合同起草、评审、签订以及甲供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与发放、出入库台账建立、按概算费用归类原则建立甲供材料台账等工作;负责设备、物资货款支付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实施进口设备退税和增值税抵扣相关事宜,保证设备、物资合同和发票满足进口设备退税和增值税抵扣的要求。
(九)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资金成本控制工作;负责组织金融合同的商务谈判、合同起草、评审、签订以及相关合同管理工作;参与重要工程合同的商务谈判,并进行财务审核;负责工程建设资金支付合法性审核;负责现金存量控制和资金结算等工作;牵头负责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报审工作。
(十)建设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相关跟踪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按照投标承诺以及设计合同要求落实工程量的控制工作,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在建设单位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在工程各阶段通过设计优化降低造价、提高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变更、联系单等审核工作。
(二)负责工程合同款项支付申请文件初审。
(三)负责实际工程量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文件的初审。
第十条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职责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主要工作是按照咨询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下,提供造价管理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一)根据需要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二)进行图纸工程量的计算与核对;对重大变更方案发生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在约定时间内对各标段现场签证、变更单工程量进行核算,并提供结算意见。
(三)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合同结算价款进行审核,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投资结算书。
(四)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协助处理工程施工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第四章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目标管理第十一条可研概算可研概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编制,随相应设计方案由政府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核准和咨询审查意见随设计方案一同由相应管理单位批准。
经批准可研概算即批准概算。
第十二条造价目标与执行概算造价目标是公司对各个项目实际造价控制的预期,是总体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同等价格水平下造价目标应不超过批准概算。
经审定下达的工程造价目标除发生特殊情况(如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物价大幅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并经公司批准外,原则上不予调整。
执行概算是造价目标的具体表现,是公司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动态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执行概算总造价必须反映工程造价目标的详细内容,项目的内容和标准不应突破审定的设计范围和公司相关的标准。
在除去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后,执行概算应不高于核准概算的95%。
执行概算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在主机招标完成后,根据设计概算及工程招标情况结合同地区、同期同类项目实际造价水平测算,经公司审查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设单位可按照具体设计方案、施工措施,结合实际市场价格行情,编制工程预算,进一步细化工程内容和造价,分解落实建设单位各部门管理责任,实现工程量和造价的动态跟踪和控制,确保造价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过程控制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一)建设单位应通过调研,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水平和价格趋势,结合工程总体进度目标,合理制订招标计划,有条件的尽可能采用公司集中采购方式降低采购价格。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颁发的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计量和计价原则开展招标工作,明确合同定价和合同价格调整原则,有原则性改变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前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审核和分析,提高清单的准确性,避免清单内容与实际工艺不符、工作范围和界限不明确引起争议或纠纷,保证工程费用总体受控。
(四)建设单位应通过设计招标明确设计与实际工程量偏差的考核办法,并在设计合同中落实投标承诺,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和实际工程量,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一)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进行合同洽谈并签订合同。
合同价格原则上应与中标价相符,价格发生变化时应形成书面说明并在建设单位内部履行程序,并报招标结果批准单位审批。
(二)合同变更1.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重大变更或现场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安排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增减合同工作内容时,建设单位应通过会议纪要、联系单、备忘录等方式进行记录,需要以协议方式明确的应及时通过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
2.合同结算内容发生原则性变化的合同变更,应按分级管理规定报相应招标结果批准单位审批同意。
(三)合同外项目在标段工作区域内,合同内容中不包含但现场承包商有资质、有能力实施且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作内容,宜由建设单位按照内部管理程序直接委托现场承包商按照合同外项目实施。
具备招标条件的独立单项工程应严格按照招标管理要求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不得作为合同外项目并入标段合同实施。
(四)合同台账1.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施工、设备、物资、服务、金融等各类合同的台账,并实时更新、跟踪和分析各合同执行情况。
每月末将台账信息汇总存档。
2.合同台账信息应满足统计分析和依据追索要求,至少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主要工程量、合同对方单位、合同签订时间、发包方式、合同总价、合同变更额、付款额等重要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办理人员、办理时间、合同文本、各种依据文件等信息。
3.公司定期跟踪、检查各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五)合同过程结算1.建设单位应成立结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计划、物资、工程、财务、综合管理(审计、法律)等部门及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结算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2.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工程过程结算管理程序,原则上单项工程施工完一个月内应结清该单项工程主要工程量,工程投产时应完成完工主要工程的结算工作。
3.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计量的相关管理程序,明确有效的计量手段,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图纸工程量和实际施工量。
原则上单项工程施工图交付后一个月内应完成工程量初步统计,变更方案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工程量确定,隐蔽工程应随施工进度同步跟踪记录工程量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六)合同完工结算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结算和支付,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提高合同结算价格,不得超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开展完工结算前,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结算原则,结算原则与合同有原则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3.工程结算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计手续,合同双方应对审计结果进行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