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文书书写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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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文书书写细则

为切实减轻临床护士书写护理文书的负担,使护士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密切护患关系,提高护理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5 号)的要求制定。并结合浙江省护理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护理文书书写的具体细则和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

1.书写的内容。主要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手术清点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手术患者交接核对单、转科交接核对单等,另外压疮、跌倒高危评估表按原书写要求进行,不归入病历。

2.质量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3.书写人员要求:

3.1 须为正式注册护士。

3.2 实习期或试用期护士(未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护理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3.3 具有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进修护士,应当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4.文字及语言要求。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5.书写工具要求。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同一病房记录书写用同色笔。

6.修改方法。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7.记录时间要求。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 小时制记录。

(二)各种护理记录单书写要求

1.体温单。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页码等。

1.1 日期填写格式:体温单的日期为年-月-日。

1.2 手术日数填写格式:

1.2.1 手术次日为术后第1 日,用阿拉伯数字连续填写10 日。

1.2.2 手术10 日内行第二次或第三次手术,以分数形式表示,将第1 次手术天数作为分母,第2 次手术天数作为分子填写。

1.2.3 若在第一次手术后10 日行第二次手术,则记作1/2,2/2……依次类推。

1.3 40-42℃之间的相应时间里,可用红色水笔填写以下相应项:

1.3.1 入院;

1.3.2 转入;

1.3.3 手术;

1.3.4 分娩;

1.3.5 出院;

1.3.6 机械通气;

1.3.7 死亡;

1.3.8 除手术、出院不写具体时间外,其余均按24 小时制,精确到分钟。转科病人由转入科室填写,死亡时间应当以“死亡于X 时X 分”的方式表述。

1.4 体温表示法:

1.4.1 体温符号:口温以蓝“●”表示,腋温以蓝“×”表示,肛温以蓝“○”表示。每小格为0.2℃,按实际测量度数,用蓝色笔绘制于体温单35℃-42℃之间,相邻温度用蓝线相连。物理降温后测量的体温以红圈“○”表示,划在物理降温前温度的同一纵格内,以红虚线与降温前温度相连。体温不升时,可将“不升”二字写在35℃线以下。

1.4.2 测体温的频率:

a.一般患者1 次/日(14:00);

b.新入院患者2 次/日,连续测2 日;

c.术后3 日内的患者3 次/日;

次/日;

e.38℃以上的患者4 次/日;

f.39℃以上的患者6 次/日;

g.降温后30 分钟-1 小时需测体温;

h.发热患者,体温正常后2 次/日,连续测2 日;

i.10 岁以下小儿2 次/日,38℃以上6 次/日。

1.5 脉搏表示法:

1.5.1 脉搏符号:以红点“●”表示,每小格为4 次/分,相邻的脉搏以红直线相连。心率用红“○”表示,两次心率之间也用红直线相连。

1.5.2 脉搏与体温重叠时,先划体温符号,再用红色笔在体温符号外划“○”。

1.5.3 房颤病人画心率,用红圈表示,脉搏不画。房颤心率可以连线。

1.5.4 脉搏必须来自于手测,不能用SPO2 机器代替。

1.6 呼吸表示法:

1.6.1 用蓝色笔以阿拉伯数字表述每分钟呼吸次数。

1.6.2 如每日记录呼吸2 次以上,应当在相应的栏目内上下交错记录,第1 次呼吸应当记录在上方。

1.7 体温单底栏:主要记录体重、血压、大便次数、入量、出量(尿量)、腹围等。

1.7.1 体重记录:入院日应有体重记录;根据医嘱和病情测体重并记录;无医嘱至少每周测体重1 次并记录;患者无法测体重时,可填写“卧床”等表示法。1.7.2 血压记录:入院日应有血压记录;根据医嘱测血压并记录;无医嘱每周测血压一次,并记录。测血压≤2 次/日的,可以记录在体温单上,≥3 次/日的,记录在护理记录单上。

1.7.3 大便记录:患者无大便,以“0”表示;大便失禁用“※”表示;“△”表示人工肛门;灌肠后大便次数用“E”分之几表示。例:1/E 表示灌肠后大便1 次;0/E 表示灌肠后无排便;1-1/E 表示自行排便1 次,灌肠后又排便1 次。

1.7.4 入量。记录频次:应当将前一日24 小时总入量记录在相应日期栏内,每隔24 小时填写1 次。单位:毫升(ml)。

1.7.5 出量。记录频次:应当将前一日24 小时总出量记录在相应日期栏内,每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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