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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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课件 第六章 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介绍

《行政法学》课件 第六章 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介绍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
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 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人财产 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 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 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人 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 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 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 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 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奖励的内容 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 行为赋予受奖励者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内容由下列三方面组成: (1)物质 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 方面的权益。 。
2、行政奖励的形式
行政奖励的形式主要有:(1)发给奖金或 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 ; (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 务并给予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①从法律后果看。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
案例1

英国某国有石油公司要铺设一条新的天然气地下输送管线, 最合理的设计方案是需要通过一个老太太私人地产的地下, 虽然管线是从地下十米处通过,但老太太坚决不同意。因为 英国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石油公司只能通过投 书报界,寻求舆论支持,说服老太太。此事在社会上产生争 议。来自中国的留学生认为老太太的“小我”应该服从“大 我”,服从国家利益,况且石油公司修建管线后会将地面恢 复原状,同时还会给老太太一笔补偿;但英美国家学生认为, 与法律的严肃性相比,任何所谓的国家利益都是小事,老太 太完全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六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提出申请;


书面提出申请(不会书写的代填); 查自身个人信息的要带身份证件。
21 2、行政ຫໍສະໝຸດ 关15日内答复,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
第三人意见的时间不计; 3、答复的具体方式: (1)应当公开,告知如何获取; (2) 不应公开,告知并说明理由; (3)不由本机关公开 ,告知找其他机关; (4)信息不存在,告知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补正。 4、申请人可以对公开的方式提出请求,但形式上需 变通的可变通提供 ;
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 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
《税收征管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 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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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公共性之下,要求人民必须成为行政 活动的主人,使得公共性的具体内容得以公开而 且客观化。人民需要了解并且能够充分参与行政 过程。而这前提就在于公开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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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原则与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指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己内心 的精神作用公诸于外部的精神活动的自由,表达自 由不仅是保障公民免于国家对表达思想、意见的限 制,它的真正实现需要信息传达者和信息接收者的 相互作用。在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大量信息掌握和 集聚于国家之手时,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公开,不能 够被公民有效的获取和利用,就无法让公民形成自 己的思想和意见,那么对表达自由的保障也就无从 实现。因此公开原则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具有重要的 意义。美国的信息公开运动.doc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课件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课件
❖ 3.受罚对象必须是违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 违法者,并且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
❖ 4.违法行为应达到依法该受处罚的程度。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 2.一事不两次以上罚款原则。 ❖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T28 ❖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 T29
❖ 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三)行政处罚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外部相对人/内部工 作人员。
(2)制裁的依据、方法与手段不同。 (3)救济途径不同。即是否可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 (1)种类不同。罚款/罚金的区别。 ❖ (2)制裁权力的归属主体不同。 ❖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 (4)所依程序不同。 ❖ (5)性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
为。
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 惩罚性的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执 行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针对没有按期 履行义务的行为。
❖ (五)执行程序 ❖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涵义
❖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 的法律事实、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 认定和证明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特点
❖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 3.行政确认的内容具有中立性。 ❖ 4.行政确认是一种能影响相对人权利
❖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 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 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二)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二)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向行政相对人征缴一定 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特征: 1.公益性 2.法定性 3.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普通征收 普通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费用征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征收。 1.行政征税 2.费用征收 (二)特殊征收 这里的特殊征收是指土地征收,强调的是对土地强制性的取得, 有学者称之为公益(用)征收,它是一种有偿性的征收。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二)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核批准 3.公告登记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予补偿 5.实施征收 五、行政征收的补偿和救济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用的涵义 (一)行政征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征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第三节 行政征用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有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个种类,即执 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但是,西 方国家的行政命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 法规的职权,其与我们这里分析的涵义是不同的。我 国大陆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命令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

三、行政命令的功能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三、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征收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保护相对人合法财产权原则
第二节 行政征收


四、行政征收的程序 (一)税费征收程序 我国税费征收程序主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办法》(试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作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事项登记 2.费用核算 3.款项征收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行为方式多样。

二、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本质——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3、客观——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要达到的目的。

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其内容总是与权利、义务有关。

1、设定权利义务2、实现权利义务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5、确认法律事实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政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包括针对具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基本上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司法活动。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也有抽象与具体之分。

前者如行政主体对内部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后者如行政主体对某个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罚、任免决定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社会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为。

或者说,行政主体正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

2024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2024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2024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全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全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行业类型)企业,乙方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行业类型)企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名称),具体数量、规格、质量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1.2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价款。

二、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2.1 本合同标的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

2.3 乙方剩余的合同总价款,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三、交货及验收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在本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3.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确认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约定。

3.3 如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具体时间)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具体时间)内予以更换或补足。

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4.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规格、质量提供货物,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

4.3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价款,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比)。

五、争议解决5.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时间)。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五、行政指导行为的救济与责任 承担
案例2
陕西省周至县富仁乡在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靠种苹果树走上 陕西省周至县富仁乡在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靠种苹果树走上 20世纪90 脱贫致富道路,农民受益甚多。因此, 脱贫致富道路,农民受益甚多。因此,受益的农民对大力发展苹 果树深信不疑,都欲对此加大投入。但是,通过专家咨询、 果树深信不疑,都欲对此加大投入。但是,通过专家咨询、行政 系统的有关会议信息、农技部门的研究、 系统的有关会议信息、农技部门的研究、全国市场的反馈信息等 渠道,乡的政府部门都预感到苹果市场前景不妙, 渠道,乡的政府部门都预感到苹果市场前景不妙,如果继续加大 或维持对发展苹果树的投入将会有灾难性后果, 或维持对发展苹果树的投入将会有灾难性后果,必须尽快调整产 品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还知道发展猕猴桃很有市场 品结构,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前景。 前景。由于当地农民群众对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新技术知识 的认识还不足,而且信息欠灵通,加之更看重眼前利益, 的认识还不足,而且信息欠灵通,加之更看重眼前利益,所以普 遍没有意识到继续发展苹果树的巨大风险性和尽快开发新产品的 紧迫性,仍一门心思全力以赴发展苹果树。富仁乡领导班子尽管 紧迫性,仍一门心思全力以赴发展苹果树。 也预见到了即将出现的危机,也有一些解决问题的想法, 也预见到了即将出现的危机,也有一些解决问题的想法,但由于 思想上存在某些误区,以为搞市场经济就是政府不干预经济, 思想上存在某些误区,以为搞市场经济就是政府不干预经济,担 心自己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来干预农民的生产活动会被指责为 又搞计划经济那一套” 于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 “又搞计划经济那一套”,于是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任由农民 去继续大力发展苹果树。 1996年富仁乡的苹果园亩均收益仅 年富仁乡的苹果园亩均收益仅400 去继续大力发展苹果树。 1996年富仁乡的苹果园亩均收益仅400 农民叫苦不迭,许多农民陷入了困境甚至绝境。 元,农民叫苦不迭,许多农民陷入了困境甚至绝境。 请问:富仁乡政府及其领导班子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请问:富仁乡政府及其领导班子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共伦理学第6章-政府行为与公共责任

公共伦理学第6章-政府行为与公共责任
公共项目评估的导向作用:就是把公共伦理的价值原则 贯彻到公共项目评估过程中,以实现公共项目评估中伦 理因素的引导、规范、维系、选择等功能。主要表现在
1、整合行政文化。 2、形成“善治”的治理机制。 3.再次引导主体的伦理道德。 公共项目的实施,既反映着公共政策的伦理价值内涵,
又切实地惠及民生,造福社会。因此,为了使公共项目 产生积极效果,公共管理主体必须认真做好公共项目评 估工作。
企业行为、政府行为一旦涉及价值评价标准,也就具有了道 德属性。
3.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具有道德行为含义。 作为组织行为的政府行为其政治含义、行政属性和道德价 值不是截然分离的。
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基本原则 是对人民负责, 工作态度是为人民服务, 工作作风是求真务实, 工作方法是从群众 中来到群众中去, 这就决定和体现了政府 行为的价值含义。
随着国家和政府的产生, 公共事务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责 任。奴隶社会公共事务成为体系, 封建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大 大扩展。
历史上国家的公共事务和责任包括治理、统治和安全三大基 本领域。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公共事务的范围不断 扩大, 从社会劳动力、人力资源的管理到国防、行政、治安 等国家事务和法律事务, 从艺术、教育到科学等事务的管理, 均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
(三)宪政时代以来的公共事务与公共责任
现代意义上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责任领域是随着现代民族 国家的诞生、现代政府职能的完善而形成的, 立宪政府是 资产阶级革命的一大成果, 特点是用宪法保证公民权益和 对公共事务的监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 治,它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 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
三、公共责任的伦理阐释

行政法学第六章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第六章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的设定原则
可设定事项原则(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由《行政许可法》予以确认)
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可以不设定行会、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业、经营 活动,如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特定商品的贸易许可 二是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利益的特殊职业, 如律师执业、会计师职业的许可
★允许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只能是与公共福利有关的领域, 应该由政府承担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责任的领域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安全活动→普通)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资源利用→特许)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 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资格赋予→ 认可)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技术审定→核准)
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效力具有一次性
第六章 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案例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 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 国务院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1日 生效。该市政府根据该条例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 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 牌。据此,市工商局注销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 业执照,卫生局也分别注销了这三家屠宰场的卫生许可 证。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论理, 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 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市政府的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 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立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立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六章行政立法上次课回顾行政行为的分类按内容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按相对人是否特定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分:羁束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教学要求•识记、领会:行政立法概念•应用:运用行政立法分类辨析实践中各类具体规范的属性、特点重点4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一种制定立法性文件的活动。

1.动态意义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静态意义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性质立法性质•所谓立法性文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或者参照的法律文件。

由于立法性文件的本质是利益的分配,因此,原则上应当由代议机关这一最民主的机构来制定。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立法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因为,在这样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面对不断变化的更多技术性问题,代议机关如果不通过宽泛的一般指令授权的话,就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

•此外,代议机关的民主立法功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缺陷,需要给行政一定自主塑造空间。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力来源不同职权立法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权限(《立法法》第65条)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9以行政法规为例职权立法问题:•职权立法是什么?我国可以进行职权立法的有权主体有哪些?•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3.省级人民政府•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5.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请说明4和5二者职权立法权限的区别授权立法问题:•授权立法是什么?与职权立法的区别?根据立法法,授权立法的具体规则和内容有哪些?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立法。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与决定: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3、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 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利 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 与物质利益相关的权益的行为。 1、 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 的权益。 2、 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 3、 是一种应申请而为的行为。 4、 属于羁束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1、 抚恤金 2、 最低生活保障。 3、 社会保险金。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行为相当原则。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4、公平平等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与稳定性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四:行政奖励的可诉性问题:认为与发放抚恤 金一样有可诉性。
第八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为。 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 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在本案中,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 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县人民政府对魏某 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 权行为。这种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设定。《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 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 现状。”所以,该县人民政府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 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所以,本案应以行政案件立案是正确的

第六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六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扣留通知书,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案例1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屯玉公司的代理人称,
屯玉7号玉米种子是在取得必要审批和许可后,
以自己的名称和品牌进行销售,既没用它种
种子的名称,也未用它种种子的标签、包装 等。“既然不是假种子,也不是劣质种子, 因此被告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禾一号是同一品种,并非是自己制造的屯玉7号种
子。“这充分证明原告涉嫌销售假冒种子。”
第六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案例1
屯玉公司代理人反驳:即使屯玉7号和海禾一号 属于同一品种,这也仅仅是屯玉7号和海禾一号
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纷争,是知识产权问题而
不是假冒种子问题。因此被告对此无管辖权。
省工商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案例1
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
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
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其中规定“对有较大
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要注意沟通
,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协调,发 现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及时报请上级法院 予以指导和协调解决”。
第六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屯玉7号玉米种子共计934公斤。楚雄彝族自治 州种子公司是屯玉公司的经销商,查扣经销商 的商品等于查扣屯玉公司的产品。
第六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案例1
屯玉公司不服处罚,于2007年3月5日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的结
果是维持“原判”。屯玉公司还是不服,一
纸诉状将省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
报,称屯玉公司下属经销商不经海禾公司允

第六章 行政征收等行为

第六章  行政征收等行为

第六章行政征收等行为•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向公民、法人等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和固定性•目前我国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由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组成。

•1、税收征收: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

•2、行政收费:国家为行政相对方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而收取的代价。

•二、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或具有财产价值的其他权利收归国有,进行限制或利用的行为。

•既包括对动产的征用,也包括对不动产的征用。

•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

•2.公益性。

•3.补偿性。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一)联系:基于公共利益•(二)区别:行政征收的实施应以下列哪一项内容为前提?( )A.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B.公共利益的需要C.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D.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某省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并对多余的劳动力进行了安置。

省政府的此项行为属于:( )A.行政征用B.行政征收C.行政征购D.行政没收下列关于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都具有强制性B.都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C.都是单方行政行为D.都是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三、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为(非精神)。

•2.行政给付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行为。

•行政给付的种类•1、抚恤金•2、特定人员的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我国行政给付主要采取如下几种方式:•1.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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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案情1介绍:原告:葛军,东方贸易公司销售员。

被告:某区公安分局。

某市公安局为整顿交通秩序,于1990年10月发出通知,要求在1990年底满两年审验的各类机动驾驶员进行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合格考试,并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换发驾驶证,不合格者不能换发驾驶证。

该市东方贸易公司推销员葛军(男,24岁,身高1.74米),同年11月初先后参加了市公安局组织的交通规则和轻便摩托车驾驶技术的考试,均取得优秀成绩。

11月中旬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左右眼裸视1.5,五色盲,听力正常,无任何疾病和身体缺陷。

体检结论: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

1990年11月22日,葛军持考试成绩单和体检表到该市郊区公安分局换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区公安分局按该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葛军先交纳风险保证金240元,才能更换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葛军于同年11月24日以“其符合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不依法给其换发驾驶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区公安分局给其换不给其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是违法的。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区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葛军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案例1点评:这里限于评析: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合法行使的条件。

在本案中,国务院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授权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负有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职责。

这说明,公安机关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主体。

它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于符合机动车驾驶员法定条件的,发给其机动车驾驶证。

该市的政府规章,《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身高1.45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后)各为0,7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医院体格检查和公安机关考试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这是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葛军身体经医院检查,符合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条件,并通过市公安局组织的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的考试。

也就是说,葛军符合被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应给其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本案中的该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向换发驾驶证者征收风险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布文件,规定“换证者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240元”,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是无效的,故不能作为换发驾驶证的法定条件。

区公安分局以葛军未交发驾驶证。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才能更换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有关“交纳风险保证金,才能换发摩托车驾驶证”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葛军符合《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条件;区公安分局纳风险保证金,不给其换发驾驶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限期区公安分局给予葛军焕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是正确的。

案情2介绍:1990年4月21日,吕X X的公公王X购买了座落于X区环城路24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并于同年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

1991年5月2日,吕X X与王X之子结婚,此后吕X X与王X 之子便在该房屋居住。

1993年9月,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王X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王X因经济困难未及时交纳办证的有关规费。

吕X X在未经户主王X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交付办证规费216元,并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写为“吕X X”,环城路土地管理所便在登记发证时将该房户主姓名写为吕X X。

同年11月7日X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按照环城路土地管理所的登记手续发给吕X X土地使用证。

1994年9月,吕X X与王X之子离婚。

王X多次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更正土地使用证。

1996年4月21日,X市X区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土地局)对王x与吕X X的土地使用证权属纠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在办理王X的土地登记证工作中,违反了我国《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第32、62条的规定,造成非法登记,以致市土地局错发给吕X X土地使用证。

为此,1996年7月5日,市土地局委托区土地局代表市土地局行文注销吕X 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

7月20日,区土地局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15、46条的规定,作出《关于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但区土地局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

吕XX不服区土地局的这一行政决定,向X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因而判决维持被告X区土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

吕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以确认自己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X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区土地局是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的。

区土地局虽有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区土地局没有以委托人即市土地局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注销吕XX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其行为超越了职权。

一审法院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决定的原判决,未能查清X区土地局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应当撤销c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1)撤销X区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区±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上诉人吕X 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案例2点评:A.事实认定。

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三个事实:第一,1993年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要求王X换发新土地使用证,王X的儿媳吕X X趁负担换证费的机会,要求将户主姓名填写为自己的名字。

第二,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本人同意,在王X房屋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手续中随意填写了吕XX的名字,导致市土地局将土地使用证错发给吕XX。

第三,区土地局本为受市土地局的委托去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但在作出注销决定时却是以自已的名义。

B.运用原理和适用法律。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同意,随意在王X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吕XX的名字,违反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

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区土地局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

虽然区土地局得到了上级行政机关即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它做出注销决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此行为超越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区土地局超越职权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维持区土地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l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该一审法院的原行政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区土地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C.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本案中,上诉人吕X X非法持有土地使用证,本应予以注销,而被上诉人区土地局又超越职权作出注销决定,形成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说,双方都违法。

一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公民吕X X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非法性,因而判决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而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行政机关X区土地局行政决定超越其职权的违法性,因而判决撤销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

上述何种审判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宗旨已经一目了然。

案情3介绍:原告:魏某,女,65岁,农民。

原告:宗某,男,40岁,农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原告魏某与原告宗某,系同一村寨住宅相邻的两户农民。

两家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

他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立过协议。

今年5月,魏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激发。

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宗某天天上县政府上访。

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

《决定》的内容是:“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魏家东房山后墙角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宗家使用;线以西归魏家使用。

”魏某与宗某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地法院在立案时,关于应以民事案件立案,还是以行政案件立案有不同意见。

主张以民事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宅基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主张以行政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不服并所控告的是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请问:你的看法是什么?案例3点评: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不是一个纯诉讼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理解“行政裁决”的有关行政法理。

在行政法理上,行政裁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

否则,既可能扩大了行政裁决的范围,也可能缩小了其范围。

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决,已被界定为具有下列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裁决机关是行政机关。

如果做出裁决的机关是司法机关或民间组织,就不属行政裁决。

第二,裁决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包括行政关系。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种民事关系一般被限于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关系。

第三,作为裁决机关的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人,而不是当事人身份出现的。

就是说,行政裁决机关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且以具有独立身份的中间人身份出现。

第四,行政机关做出裁决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左右。

虽然行政裁决处理的是民事关系,但行政裁决行为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它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强制性做出的。

既然行政裁决是行政行为,那么,当事人对其不服提起诉讼的话,属于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显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县人民政府对魏某和宗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权行为。

这种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设定。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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