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诉法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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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分配的涵义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地位非常重要。

它的涵义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被告负担另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一方面,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全过程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官乃至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息息相关,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清楚明了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流畅进行。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7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8、39、66条之规定等法条共同构成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基于我国审判方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现实,可以说我国主要是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第三、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提起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基本原则,只要略知法律的人都会说“谁主张,谁举证”,然而“谁主张,谁举证”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其不可能为证明责任分配提供一个有实用价值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会凭感觉或是一种公平理念来分配责任。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的分配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公正裁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举证责任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被告在反诉时也要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自负其证的理念,促使当事人充分准备证据,促进民事诉讼的迅速和有效解决。

2. 证据公正原则。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来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来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保全原则。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保全,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证据,保护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以上就是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难度大。

由于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特别是在涉外案件中,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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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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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第一篇: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意义证明责任是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

它涉及到真伪不明时,总有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但证明责任绝不是一种义务,既不是相对于对方的某种权利,也不是相对于法院职权的。

而义务总是相对或针对某种权利而存在的,没有相对的权利,义务就不存在。

当事人没有举证,并不因此而受到法律上的强制。

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强制。

证明责任是一种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这是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

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就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只有分配原则更合理科学,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意义,如果分配原则不合理,必然也会导致公平和正义的丧失,所以证明原则的分配也一直是法学界大家研究的热题。

历史上和当代世界上都有很多关于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学说,现在联合我国的实际,谈谈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的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2)“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

“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

这两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恒定为以前一原则为主,后一原则为辅。

也有以后一原则为主,前一原则为辅的。

差异在于人们对原则的认识不同。

因为,这两个原则,前者是从当事人的性质来划分的;后者是从主张者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上来划分的。

三、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19世纪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在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主要有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推定说、因果关系说、基础事实说和特别要件说。

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可以统称为“待证事实分类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是指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些思考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已不是传统诉讼中的“非黑即白”的状态而是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态。

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不仅要对各种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更需对其存在状态作出细致的证明。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那么证明责任的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的,但法律要件分类说过于偏重于法律条文的结构分析,而无法顾及这种配置是否完全能体现法律对公平或权利救济上的价值。

随着现代社会新类型案件的大量产生,凭借它们将越来越难以确保对这些新案件也能够实现对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为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在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获得公平正义的结果时,应借鉴其他学说与经验,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修正。

(一)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规定被认为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说法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广泛的影响。

该说法表面上看起来有一定道理,但仔细分析,该说法是不确切的。

首先,不能把主张方简单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也不能把“不利的诉讼后果完全等同于败诉。

在诉讼中,原告起诉自然会有诉讼请求,也就是有主张,所以会成为主张方,但并不是只有原告会是主张方,如果被告为了使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一些权利妨碍事实或权利消灭事实,而其主张的事实又属于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那么此时,被告也是主张方,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在诉讼中,主张的各种法律事实很多,有一些不完全与败诉相关,只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关。

何况败诉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概念,诉讼中如果存在几个诉讼请求,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或某个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案件后果来说,很难用败诉和胜诉来描述的。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意味着,提出积极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对方违约,那么主张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的行为。

比如,拿出合同文本、双方的沟通记录、履行情况的证据等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会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包括: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污染行为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受害者通常难以获取和证明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要求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免责事由。

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加害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谨慎,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细节和专业知识。

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医疗机构,要求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有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诉讼地位,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

浅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责任分配-2200字

浅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责任分配-2200字

浅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及其责任分配?2200字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在败诉后,因不明白案件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为何要判决自己单方面承担证明责任的败诉不利后果,进而长期缠诉的这一社会普遍现象,本文将从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定义及二者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理论探讨,阐明当事人及法院在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

/3/view-13033651.htm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案件事实真伪分明;二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但法官又不能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拒绝裁判。

而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怀疑所生之不利后果裁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这就是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一)证明责任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以“证明责任双重责任说”为通说,即提供证明责任等同于证明责任说和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相区别说。

提供证据责任等同于证明责任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此为行为上的证明责任,简称行为责任;二是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不实施举证行为或在其主张无法证实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此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简称结果责任。

结果责任依附于行为责任,当事人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此时法院又找不到其他证据时,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所谓“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相区别的双重含义说”,将“证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或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的观点。

学术界理解为,结果责任和证明责任具有相同的意义。

但这里的结果责任是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定义法院的职责是解决纠纷。

法院要进行裁判必须以事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然后才能适用法律裁判。

当法院通过举证质证后不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则法院可裁判之。

但往往纠纷是因事实不清,真伪不明而引起的,究其原因不外乎证据不足,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而案件又不能久拖,此时如何裁判就成了个问题。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
第七讲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 明责任旳分配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旳 一般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旳体系
(一)根据实体法进行分配
1、实体法明文要求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旳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别人损害旳, 它旳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旳除外。
因新产品制造措施发明专利引起旳专利侵权诉 讼,由制造一样产品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措施不同于专利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旳侵权诉讼,由加害人 就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旳损害补偿诉讼,由加害人就 法律要求旳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措施旳发明专利 旳,制造一样产品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提供其 产品制造措施不同于专利措施旳证明 。
《企业法》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旳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旳财产旳,应该对企业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按照罗森贝克旳规范说分配
(二)根据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司法实务中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案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8条:“ 从建筑 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旳物品造成 别人损害,难以拟定详细加害人旳,除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旳外,由可能加害旳建筑物 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旳债务人)不以为债务人 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旳,应该承担举证 责任。
2、有关程序法旳司法解释 (三)根据证据契约进行分配 证明责任旳性质 意思自治 真实意愿 不属于显失公平
(四)经过法官裁量进行分配
《证据要求》第7条: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近年来,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规范。

该制度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及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它的法律规定、责任分配、实践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即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需要由其证明。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弱势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主张依法享有的权利,有证据证明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责任分配1.原则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我们应该遵循“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即当事人主张权利或主张事实,谁就应当举证证明。

但在现实中,弱势当事人在与强势方交易时,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证明困难、费用高昂等问题,此时应当适当减轻其证明责任,采取“举证相当”的原则。

2.兼容性另外,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一些证明成果也需要在多个法律程序中相互印证。

因此,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官综合判断的主要依据,因为惩罚犯罪需要贯彻法治原则。

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起到了能够帮助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以便正确地裁判。

因此,我们需要将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兼容起来,确保它们在不同的程序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实践运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加以审查。

在实践中,如当事人不能够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举证责任原则,作出裁决。

而在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举证难的情况时,法院也会根据审理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此外,在实际司法中,对于证据的鉴定和保密等事项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证明材料,法院应在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证据不被不当泄露。

总之,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一)证明责任负担的原则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证明责任负担原则的派生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通常还可以派生出以下两个证明责任规则:1.证明责任的免除。

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须举证证明的对象时,则免除当事人就其主张事实的相应举证责任。

2.证明责任的转移。

即在诉讼过程中,当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时,对该主张的证明责任也会随着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随之转移。

★★★二、证明责任负担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规则。

(一)证明责任倒置情况下的举证虽然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均由对侵权行为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较难以举证的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

在侵权诉讼中,通常有三大事实需要证明:第一,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第二,侵权者的过错、违法行为;第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上述三大事实中,原告仅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证明责任,而其他两个对原告而言较难举证的事实则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梳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概述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举证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相原则等。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

2.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局限性。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仍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3. 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大。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经济实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举证能力参差不齐,进而影响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明确各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防止滥用该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证明如何责任如何分配(总结)?

民事诉讼中证明如何责任如何分配(总结)?

民事诉讼中证明如何责任如何分配(总结)?证明责任的分配我整理了一下证明责任在民诉中是如何分配的,供大家使用。

如有不足,请大家补充。

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一)证明责任的基本属性1.证明责任的后果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才会出现。

2.证明责任对法官来说是一种判案方法,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败诉风险。

3.同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不能同时由双方承担。

4.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设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

5.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正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倒置为例外。

(二)一般分配规则(谁主张,谁举证)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合同案件的分配】(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2019 年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侵权案件的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正置)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分配在民事诉讼的舞台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宛如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参与者都需在特定的规则下迈出准确的步伐。

它不仅关乎案件的胜负,更影响着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那么,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分配的呢?一般来说,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意味着,提出某种权利请求或者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对产生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说,张三主张李四借了他的钱,那张三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李四确实借了钱,比如借条、转账记录等等。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可能会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侵权人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会被认定有过错。

就像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再比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患者一方也要对损害事实和诊疗行为进行举证。

还有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比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民事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而举证责任分配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着诉讼的胜负,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得失。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可以让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制约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推动了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民法学中把证据分为三类,即首先是已经证实的事实,其次是可以证明的事实,最后是不能证明的事实。

对于已经证实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不能证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可以证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也需要根据诉讼请求和事实情况来判断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涉及到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哪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并且应该如何举证证明。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要求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该当事人会承担证明该事实不成立的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与规则1、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对于争议事实,哪一方主张哪一方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因此,诉讼双方都需要在诉讼前仔细评估自己的证据是不是足够充分,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2)保护弱势当事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强弱关系,更要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他们因为证据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诉讼双方需要在举证前评估本方证据充分性的同时也要尽量获取对方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组织自己的证据,同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3)证据以公正、客观、认定有理为原则在判决案件时,法院应根据诉讼请求和事实情况,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而且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以公正、客观、认定有理为原则来判断。

2、规则(1)举证责任基本规则基本规则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争议事实,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认定是怎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指法律按照⼀定的标准规定由何⽅当事⼈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证明何种事实存在或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

由于民事案件乃民事权益之争,在当事⼈之间,⼀⽅主张权利,对⽅必然要设法主张对⽅的权利不存在或已变更消灭。

这些权利主张或免除利益的主张必须建⽴于⼀定的法律事实之上,⽽这些事实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称为法律要件事实。

由于法律要件事实中只有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导致法律的适⽤,故认定哪些是法律要件事实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当事⼈主张的法律规范以及作为诉讼主张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都是具体的,这就要求对各种有关法律规范及法律要件事实进⾏具体分析。

可以从分析举证责任划分来确定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般规则,即原告对⾃⼰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对⾃⼰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实⾏⽆过错责任的⾼危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法精神原告⽅或反诉⽅只需要举证证实发⽣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必须证明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当民事责任。

(三)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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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证明责任的分配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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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通常的侵权案件:①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②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

(2)《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侵权案件:①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证明。

③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不需要举证。

《证据规定》第4条:案件类型受害方加害方通常的侵权案件双方的证明责任只要不是以下案件,都按照这种方式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①侵权行为;②损害结果;③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不要求)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

《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特殊规定(1)专利纠纷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2)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有故意(3)环境污染(1)有免责事由(2)无因果关系(4)搁置物、悬挂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5)动物致害※受害人有过错(6)产品责任有免责事由(7)共同危险无因果关系(8)医疗侵权※无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案件:(2)高度危险作业;(3)环境污染;(5)动物致害;(6)产品责任。

(3)《侵权责任法》①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③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

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及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举证责任存在激烈争论。

然而,问题非但没有弄清楚,反而变得更复杂了。

究其原因是没有抓住民事诉讼过程的本质,没有认识到诉讼证明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地位。

只有弄清证明与举证的涵义,明确证明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理清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才能科学地界定证据、证明、举证以及举证责任,才能合理的分配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同时只有分清证明的种类才能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一、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民事诉讼学领域,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业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有关诉讼证明的研究文献层出不穷。

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基本得到确立。

作为民事诉讼学重要组织部分的证据理论大有被诉讼证明理论吞并之势。

其根本原因在于,证明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只有从证明入手,才能科学地破解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根本原则。

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通常需要举证,当事人的主张、证明、举证、举证责任紧密相联,四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作如下剖析:(一)民事诉讼因当事人的主张而发动在证据体系和理论中,主张处于最顶端。

虽然“谁主张,谁证明”或“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据原则频繁地被学者们所引用,但是,对“主张”这一问题的研究却不多。

学者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据”、“证明”以及“举证”上,而忽视了对“主张”的研究。

依笔者之见,民事诉讼中的主张可解释为:诉讼参与人提出的,需要进行证明的,关于案件事实和权益保护的任何见解或看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主张分为不同的类型。

从主体来看,主张可分为原告的主张、被告的主张、法官的主张、证人的主张等。

从内容来看,主张可分为事实主张和权益主张。

事实主张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所持的见解;权益主张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自身权益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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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民诉法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内容摘要】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及构成方面,人们或许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既然证明责任是一种规范,那么它就应当与其他任何规范一样,满足公平、正义这一基本要求。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案例分析
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之所以复杂得令人望而生畏,其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其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学说和观点。

这种由各种学说构成理论的现状和历史的现象,恐怕只有在大陆法系中才能见到。

在英美法系却似乎显得要恬静得多,英美法系的诉讼法学家更注重实际而不囿于概念和理论。

他们不喜欢学究气与英美法系判例的实务性、灵活性不无关系。

因此,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几乎就是大陆法系各种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一.国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及评价
1、要件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类。

依照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外界事实说。

2、基础事实说
此说认为,在诉讼上,主张适用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就该权利的基础事实,必须负举证责任。

3、特别要件说
此说将法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能够证明该权利的重要事实就足够了,不需要证明所有权利共同具有的一般要件。

4、因果关系说
此说认为,主张权利的人应对权利成立的原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则应对权利不能成立的条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对证明责任一直比较重视。

从民事诉讼法学的教科书中,证明责任部分总是占有一席之地。

只要论及证明责任,也就必然谈到证明责任的分配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论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73条“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虽然颇为粗略和简陋,但也算是初步勾勒了我国现行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总的来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其权利存在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妨碍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碍或者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建议
应该说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体系还处在一个逐渐完善,逐渐构建的过程中。

总的来讲,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过于简单、过于笼统,特别是针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有个非常原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很多的证据当事人无法取得,而必须依靠法院去获取相关的证据,往往造成很多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我们也发现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责任分配原则,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有相关的表述,但是还没有将其确定为明确的司法原则加以定,这样就降低了其适用的范围和影响力,还有其在实践中也缺乏实际的指导价值。

我们应该将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细化和扩充,并规定好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时候的处理原则。

比如说将公平、平等原则纳入到考核责任分配制度的出发点,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考量公平的指标是否把握适当;比如说我们对责任人的举证能力的把握,和我们整体的社会法
律素质的考量;还有就是要增加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同时应该有相关的制度予以配合和保障,增加恶意诉讼的惩罚措施,就是一个警示办法和保障措施。

下面我将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来分析举证责任实际分配问题。

2010年,9月12日,原告李某因意外原因导致流产,到被告所在的医院接受清宫手术,由于原告子宫畸形,手术难度大,该手术未成功;9月15日,被告对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9月16日原告因不明原因导致病情急剧恶化,以至于转到重症监护室,抢救了10天之后,原告方苏醒过来;后家人将其转到别的医院,别的医院对其采用了不同的治疗方案,很快原告恢复。

原告及其家人怀疑被告因因为医疗事故原因导致原告因为第二次手术失败,并造成原告方的病情加重的情况的,后经调查,为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的医生并没有在被告医院注册。

关于这个案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可以知晓,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的利益将很难保障,原因是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对专业知识的不了解,还有其取证的难度更大,所以如果让患者提供证据证明是医生和医院的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那么可以说是不公平的,那么被告医院方就应该负担第二次手术不存在医疗事故的责任,同时为原告进行手术的医生具备合法的行医资格,并且其没有在被告方进行注册与第二次手术失败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责任。

同时如果原告方存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的话,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罚。

已达到平等、公平的保护双方的权利。

因此通过此案例及结合我的认识,我认为对此原则的完善应建立科学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这种分担要由证明对象来确定。

一般而言,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法律规定。

”这四类证明对象中,除了外国法律和地方法律规定的以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本上就可以解决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而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则由实体法律范中条款之间的关系相关复杂,在具体诉讼中很难适用上述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存在缺陷的地方,其主要原因在于民事双方当事人对待事实的举证界限的不明,为了避免这一状况应首先确立一个标准,这个标准能将
待证的法律事实一分为二,又界限分明,由法院预先决定各部分待证事实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从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角度将法律事实分为三类,基于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将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改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发生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关于法律关系发生的一般法律要件事实的欠缺,则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主张已存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关于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般要件事实的欠缺,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据此,可将民诉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修改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也无法调查收集证据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认为,对举证责任分担作此修正既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均衡,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另外也符合关于事物的概然性理论。

综上,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要综合客观的分析具体的案件特点,细化和完善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制度,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实体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
1.栗翠霞.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案例分析. 《兰州大学》, 2010年.
2.尚江涛.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9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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