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浅析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中存在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裁判。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又是各种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它的承担在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解决诉讼实务需要,在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在该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浅析民事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了部分 无效 的事实之后 , 如果 双方对其 余部分 是否有效 有争执 , 由原告对无 应
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事实负证 明责任 。相反的情况是 : 在立遗嘱时 , 包 含数项 处分的遗 嘱的一项处 分无效 , 不 会 自然地使 其他处 分项无效 , 只有 可推
定 的较 短 的 承 诺 期 限 。 受 要 约 人 如 果 可 以 证 明 他 将 这 一 迟 列 的 承诺 表 示 是 及 时
无效 的要件特征承担证明责任。由于错
误、 强制 或欺诈而 导致 的意思错误 , 由试
图 避 免 意 思 表 示 结 果 的 当事 人 承 担 证 明
诉讼请求 以 自己的或对方 当事人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意 思表 示 为 前 提 条 件 的 当事 人 , 当对 产 生 这 种 意 思 表 示 的 情 况 负 应
责任 , 即如果被告不 愿让作为诉讼 基础
证明责任 。其证 明方式有二 : 是用令 一
人信赖的再现意思表示的语言; 二是用根
的合 同生效 , 那么被告应负证 明责任。
于合 同诉 讼 中的证 明责任 的分配 , 笔者 在下文 中的关 于合同所产生 的各 种争议
情 形 下 的 阐 述 即 是 对此 项 原 则 的 细化 和
印证 。
等行 为。 由于导致合同无效 的诸事实属 于妨碍要 件事实 , 以按照证 明责任 的 所 分配原则 , 装合 同有 效的原告对 此不负
内容 的确 定 来 判 断 。这 条 原 则 同样 适 用
意 思表示 的到达这一事 实负证 明责任 。
主 张 表 示 因被 撤 销 而 无 效 的 当 事 人 , 需
实现 而被放弃 ” 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还 必须证 明 , 约定 或意定 的合 同格 式得到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证明责任的分配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
由于证据的提供责任涉及如果有关事实得不到证明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如上所述, 在民事诉讼中, 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但与案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在一定情形下承担对案件的某些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职责的法院同样也不承担证明责任。
据此, 案件的证据责任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具体某一事实应由谁举证,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学者们将其归纳为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依此原则, 无论是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还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 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
主要内容有: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 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 责任 的含 义 司 法实 践中有 句常 用 的话 , 即谁 主张 , 谁举证 。这 是对举证 缺陷 , 由于法律滞 后性 导致它不 能对 日新月异 的社会 情况予 以全 责 任及 分配制 度 的一般 概括 。 谓举 证责任 , 所 就是 指 当事人对 自 面涵括 。 这种局 限性 不仅 体现在 民诉 法这些 程序 法上 , 实体法 在
要揭 示举 证责任 的本 质 , 先应 该明确 一个概 念 : 实真伪 诚 实信 用的 同时还 应本着 公平公 正原 则, 首 事 这就要 求法 官在举证 责 不 明 。 谓事 实真伪 不 明, 何 并非事 实上 真 的不 明 。 为亲 历案件 任 分配 过程 中不 但要考虑 分配程序 的公 平性 , 要兼顾 分配 结果 作 还 经 过的 当事人 , 其往往 知悉 案件 的发展 经过 , 真相对 于 当事人而 的公平 性 。公平 原则 与诚 实信用 原则 的价 值 体现 贯穿于 法 官分 言 , 明的。 是 而对 于案 外人 , 包括诉 讼参 与人 , 法官或 双方 当事人 配 举证 责任 的全 过程 , 无论 是举证 责任 分配 的一 般规则 , 还是特 的律 师 , 相并 不 明了 。 真 在具 体案例 中, 只有通 过证据 , 能靠近 殊 情况 下的举证 责任 承担 都应 予 以适 用 。 才 事 实真相 。理 论上 , 实真 伪不 明是指 当事人 所主 张的 、 以引 事 足 三、 完善 我国举 证责任 分配 制度 的建议 起法律 效 力产生 、 更或 者终止 的案件事 实在辩论 终结 时仍 处于 变 虽 然最 高人 民院 出台 了 《 于 民事诉讼 证 据 问题 的若干 规 关 真伪 无法 确认 的一 种状 态 。任何 一起 民事诉 讼案 件在 辩论 终结 定》 的一 些司法解 释 , 在实 践中仍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配不 明 的问 但 时 , 院对 当事人主 张所 依据的事 实无非 有三种判 断 , 法 即为真 、 为 题 。笔 者认为 , 有必 要完善 当前 我国举 证责 任分 配制度 。 假 和真 伪 不明 。在前两 种情 况下 , 法院很 容 易做 出裁 判 而 对于 首 先, 应完 善举证 分配 的时 限制度 。所谓 举证 时 限制 度 , 是 第 三种 情况 , 法院为 实现定纷 止争 、 定社会 秩序 的 目的 , 然要 指 负有 举证责 任 的当事 人应 当在法 律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证明其 稳 仍 进 行裁 判 , 将不利 的法 律后 果分配 于 当事人一 方 。 这就 必将 涉及 主张 的相应 证据 , 期不举 证则承 担证据 失效法律 后果 的一项 民 逾 如 何对举 证责 任进行 分配 , 何分配 才能体 现公平 , 如 公正 , 能维 事期 间制 度 。 才 之所 以须完 善举 证分配 的 时限制 度 , 是因 为审判 实 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践 中存在 一些 问题 , 是有 的当事 人不 积极 履行举 证责 任 , 意 一 刻 二 、 证责 任的分 配规 则 举 隐瞒关键 证据 , 待一 审判决 不利后 二 审伺机 举证 : 二是有 的 当事 首 先 , 谈 到举证 责任分 配 的~般规 则 , 应 民事诉讼 中举 证责 人持 有证据 , 但不主 动 向法 院提交 , 而作 为“ 秘密 武器” 当庭搞 “ 突 任 分担 的情 况 比较 复 杂 , 民事举 证责任 内容 来分 , 涵两 个方 然袭 击” 致 使对方 当事人 无从准备 而处于 不利 的诉讼 地位 , 的 从 包 , 有 面 : 观责任 和主 观责 任 , 客 或称 结果 责任 和行为 责任 。行为 责任 当事 人 甚至在一 审 中故意 持证不 举 , 在二 审 中提 出, 使法 院 而 致 从 属于 结 果责任 , 结果 责任 是证 明责任 的本质 所在 。 为责 任是 的裁 判 处于不稳 定 的状态 , 对方 当事 人失 去应有 的法 律救 济 ; 行 使 指 在具 体 的诉讼 中 ,当事 人 为避 免承担 败诉 风险 向法 院提供 证 当事 人无期 限举证 , 已经影 响到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下转 第 34页) 6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简答汇总
41.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2.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43.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哪些效力?(1)判决对人的支配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2)判决对事的确定力、(3)判决的执行力。
44.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有哪些?(1)程序建立的权利基础不同。
(2)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
(3)程序的内容不同。
(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
45.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没有条款或协议,未得到通知不得申辩,仲裁程序违法,不属于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论述题(10分)46.论证明责任的倒置。
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①制造新产品引起的专利侵权②高度危险作业③环境污染④建筑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饲养动物⑥缺陷产品⑦共同危险⑧医疗行为4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必须具备的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4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举证责任含义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基本概念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存在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该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公平、公正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法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程度等因素。
(三)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以有利于查清事实为原则。
当某一事实的查清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时,应由能够更好查明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实际运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买方主张卖方违约,需提供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查清事实原则,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进行合理调整。
(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
这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再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演进与完善
19 9 1年颁布 的《 民事诉讼 法》 6 第 4条做 出了“ 谁主张 , 谁举证 ” 请 求 依 据 的 事 实 有 责 任 提 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没 有 证据 或 证 据 不 足 以
的规 定 。 是 我 国 民 事诉 讼 制 度 中第 一 次 提 出 举 证 责任 的概 念 。 是 证 明 当 事 人 的 事 实 主 张 的 由 负有 举 证 责任 的 当 事 人 承 担 不 利 后 果 。 这 但
《 民事诉讼 法》 颁布 之前 , 我国 民事审判所 实行 的是超职权 主义。
20 0 1年 , 高人 民法院公布 了《 最 证据规定 》 这是 我国第一部较 ,
法 官依 职 权 调 查 取 证 , 有 举 证 都 由法 官 进 行 : 事 人 则 完 全 处 于 消 系 统 针 对 民事 诉 讼 证 据 问题 作 出 的司 法 解 释 。该 规定 明确 地 规 定 了 所 当 极 地 位 , 需要 提 出 自 己的权 利 主 张 , 于 证 实 自 己主 张 的 证 据 , 只 至 则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原 则 ,其体 系构 成 可 以在 以 下 条 款 中 明 晰 地 看 出 : 交给 法 院 去 收集 , 此 这一 时 期 实 质 上 不 存在 举 证 责任 问题 。 因 第 2条 : 当事 人 对 自 己提 出 的诉 讼 请 求 依 据 的 事 实 或 反 驳 对 方 诉讼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摘要]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为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它又是一个极具实务性的课题,证明责任的不同分配直接影响到法官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
审视我国现行法有关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和司法操作中的不足,综合考量我国的现实语境,可以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着一些需要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实体法自由裁量权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剖析在我国,法学界一直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解释说明证明责任,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李浩学者在他的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含义新探》中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涵义说,指出应当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个层面来理解证明责任概念,才逐渐纠正了当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单言行为责任的片面观点。
现在学者们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说服责任,它是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的整个庭审活动都是围绕说服法官这一目的而进行的。
说服责任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的实际履行是不利后果负担发生与否的前提;第三,不利后果负担责任,它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当案件事实经过一系列证明过程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无权拒绝裁判,此时它就会发生。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民事案件的错综复杂和证明责任分配背后所参考的经济学逻辑,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学者们为寻求更为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提出了诸多学说理论。
这些学说主要包括法规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以及上世纪50年代以来应运而生的各种新的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
其中,在理论界影响最大、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学说是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
罗森贝克认为,民法规范的本身已经具备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这是立法者预先设置的结果,因此,法律规范相互之间,或者存在补充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排斥关系,两者必居其一。
民诉法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法院进行裁判的标准,是一种法院审判权的约束机制,在民事诉讼证明中尤为重要。
答题要点: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三类证明标准,作答时需分点作答,适用情形需准确罗列。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08、109条.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学习民事诉讼学科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答题要点:(1)题目将分配规则限定于“我国”,故不需要对理论上存在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诸多学说进行阐释;(2)教材中将证明责任的分配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考生可参照作答。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
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包括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学习过程中易混淆的一项基本制度。
答题要点:(1)注意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2)准确罗列判断生效判决、裁定、判决书存在错误的十一类事由。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90条、391条等。
4.简述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我国审级制度的特点。
答题要点:(1)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是初审,二审是终审;(2)对二审性质的认识主要包括续审主义、复审主义等,考生在作答时需区分清楚。
5.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答题要点:(1)无需证明的事实从学理上划分包括: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四大类,答题时易遗漏;(2)虽然根据现有的法条(《证据规定》第10条)也能罗列出无需证明事实,但这还不足以拿满分,对于每一项免证事实还需做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6.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定义:有权机构依法作出的、载明含有一定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特征:(1)是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2)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构成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试论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证 明责任倒 置 , 将依据 法律要 件分类 说应当 由主张权利 是指
的一方 当事 人负担 的证 明责任 , 由否 定权利 的另一方 当事人就 改
及 证 明后果 与举 证行 为之 间的 关系 。 重含 义说认 为 , 明责 任 法 律要 件事 实的 不存 在负证 明责 任 。证 明责任 的倒 置主要 发 生 双 证 应 当包括 行为与 后果 两个方 面 , 即行为意 义上 的证明 责任和 结果 在 侵权 诉讼 中 。证明 责任 的导致 意 味着特 定 要件事 实 的主张 负
事人 提供 证据进 行诉 讼的 责任 , 于当事 人诉讼 的结果 是胜诉 还 至 的事实 负证 明责任 。
( ) 明责任 倒置 二 证
是 败诉 与证 明责 任没 有直 接关 系 。 结果 责任说 认为 , 明责任 就 证 是 法律 预先规 定 , 在案件 事 实真假 难 以确定 的情 况下 , 由一方 当
程序 意义 上的 举证责 任 , 未履行 提供证 据责任 则案件 不得 交予 若 陪 审 团评议 , 由法 官通 过指 示评议 进行 判 决: 二是 指当 事人对 交 真 伪不 明而 承担 的 诉讼 不利 益 。也就 是说 当事 人要 用证 据来 说 三、 民事 诉讼 中证 明责 任-
( ) 担 规 则 一 承
提供证 据 负担 、 承担 败诉 风险 负担 从一方 当事人 转移 至另 一 意 义上 的证 明 责任 。指 当事 人对 所主 张 的事实 负有 提供 证据 证 担 、
明的 责任 ,并且 在 事 实处于 真伪 不 明状态 时承 担 不利 的诉讼 后 方 当事 入 。《 证据规 定》 4条规 定 了八类案 件实 行证 明责任倒 第 果 。 重含 义说 比较 全面 的说 明 了证 明责任 的含义 和诉 讼意 义 , 双 也 比较 符合 司法 实践 , 以大 多说学者 赞 同这一 观点 , 目前 法 所 是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梳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概述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举证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相原则等。
三、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
2.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局限性。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仍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
3. 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大。
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经济实力、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举证能力参差不齐,进而影响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明确各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应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保护,防止滥用该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试论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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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 2 0 — 2 2 0 9 1— 0 [ 者简介】 李 挺(9 6 )男, 1 乍 18 一 , 重庆万州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 0 级硕士研 究生。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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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
诉讼方法论上的差别 ,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理 里对案件事实作否定的证伪征明, 这样才更符合科学 论 有所不 同 。大 陆法 系的理论 主要 为法规 出发 型 , 规律 和公 正价 值 。 标 准 明确且便于运作 , 但有形而上学之嫌 ; 而英美法 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 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 的理论主要是事实 出发型 ,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 双方当事人之问分配举证责任后 , 对依此分配结果原 的灵活作用, 易于获得实质公平 , 但任意性太强。 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 , 改由另一方当 随着诉讼规则的改革完善 ,两大法系的举证责 事人承担。“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相对举证责任 任分配标准的发展具趋 同性 ,而发展的主线就是从 ‘ 正置 ’ ( 谁先主张、 谁先举证) 的分配制度予以区别的 遵循形式公正到追求实质公正。举证责任 的分配是 称谓 , 两者相辅相 成 , 同构成 了完整 的举证责任分 共 个关涉到案件本质 、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的复杂 配体系 。……在J般案件中, 先主张者先举证 , 而在 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举证责任倒置案件 中, 后主张者先举证。” 举证责任 的确是一道恒久 的法律难题 ,各种标 准都有其合理 倒置并非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 性和适用性 , 但都存在无法克服 的缺陷 , 不能放之 四 否则就成了一种过度的保护 , 只是将某些特殊案件中 海而皆准” 。其中以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在 《 证明责任 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对方 当事人承担。这必须严 论》 一书中提到的“ 规范说” 最具有代表性 , 也得到了 格加以控制 , 以防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滥用的情况。 大陆法系的普遍认可。其原则是 , 如果没有一定的法 ( ) 证责 任倒置 的条件 和 意义 二 举 规可以适用 , 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 的当事人 ,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纯粹地归属于实体法或程 应就该法规要件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 序法 , 而是二者的结合 , 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而 和举证 , 即在 当事人 中, 主张法律关 系存在或变更 、 仅仅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案件 。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 消灭一方应该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能力上存在巨大的差异 , 提出主张 虽然法 律要件 分类 说过 于注重法律 规定 的形 的一方 当事人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成本巨大的情况 式, 完全不考虑举证难易 、 对权利救济 的社会保护 , 下难以保证 自身的利益。因此 , 举证的难易程度是决 使举证责任制度的适用走人教条 ,但是它根据实体 定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 因素 , 可以从 以下两 法的规定 ,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 仍然是学者和实务人 方面判断 : 士最常采用的学说。 () 1收集证据能力 的强弱。 由于诉讼双方在人力 、 ( ) 国举 证 责任 分 配制度 的现状 二 我 物力 、 财力及专业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差异 , 收集证据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 ,目前法律上只有对 的能力相差很大, 弱势的一方很难�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任 的原则 ,或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对抗当事人之 间 的适用情形 ,同时 ,赋予法 官一定幅 度内的 自由裁量 权 ,在法律无法详尽时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 具体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的举证 能力, 自主决定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的分担 。我国亦采用此种做法 。 ( )举证 责任分 配的特殊 原则。 1 二 、举证 责任倒 置原则。此原 则主要适用于特殊 的侵权诉讼当中,大家 都知 道 民事诉 讼举证 责任的一般 原则是谁 主张 、谁 举 证 ,但在有些情况下 ,提出主张 的一方当事人 限于客观 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 明 自己的主张 ,另一方 当事 人负责举证更为适宜。或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 事权益 ,使双 方当事人 平等承担 举证责任 ,实行 与一 般 民事 案件不 同的举证 责任分 配的规则 ,把本应 由原 告( 受害人 ) 担的举证责任转嫁 到被告( 承 侵权责任 人) 一 方 ,如果被告不提供或 不能提供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 的证据 ,就应承担不负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举 证责任的倒置 。2 、法官 自由裁量原则 。实践 中的纠纷 呈多样性 、复杂性与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永远 不 可能超前而囊括所有已知与未知的调 整对象 。因此 ,为 使法官不至 于面对 新类型 的纠纷而 无法可依 、束手 无 策,法律必须要做 出明确的规定 ,赋予法官一定幅度内 的 自由裁量权 ,使法 官得以根据公平 与诚信的原则合理 运 用 “ 配权”来 解决举证 责任的 负担无法确 定的 问 分 题 。这与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与任务是相一致的 。 三 、证 明责 任的适用 举证责 任的法律 适用问题 ,特别是举证责任如何在 对抗 当事人之 间分 配是实践中常会遇到的难题。无论法 律 、司法解释对分配原则有无规定 ,无论适用一般还是 特殊的分配原 则,都要求法 官从追求公平 、正义的角度 出发 ,切 实维护法的价值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也逐渐显示出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明责任的界定和分配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同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矛盾。
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比较零散,存在一定的理论空白和实践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有必要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各种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证明责任的转移规则等问题。
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内涵和特点,才能更好地应对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2 研究意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通过深入探讨不同情形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导,有效避免因证据不清、责任不明而导致的案件悬而未决的情况。
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方式,有助于公民了解自己在司法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信仰和遵从度。
通过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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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作者:李欣宇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标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②主张待证事实分类说的学者认为消极事实从来没有发生过,不会与外在世界发生联系,因此也不会留下证据,要求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举证极其困难。
内界事实不能从外部世界加以感知,也无法举证。
因此,主张积极事实和外界事实的应负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和内界事实的人不负证明责任。
2.法规分类说。
该学说从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中归纳出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此说认为实体法规范有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区别,并以这两者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一般来说,实体法中的本文为原则规定,但书为例外规定。
3.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包含几种学说。
其中以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中所提出的学说最有影响力。
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为: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予以举证;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妨害该权力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
③该学说建立在对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以精密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4.新学说。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后,第三次工业革命为人们带来先进技术和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新型的社会问题。
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对原有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提出了挑战。
其中影响较大的重要有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
危险领域说。
在高度危险产生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如果仍然坚持传统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会使受害人的利益受损,失去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因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原因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举证甚至根本无法举证。
此时,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重新分配证明责任。
盖然性说。
主张该说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应当由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高低来分配。
主张发生的可能性高的事实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主张发生的可能性低的事实的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损害归属说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为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用哪个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责原则,然后由实体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以保证民事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的一致性。
目前,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为法律要件分类说。
其以精密的法律规范为根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待证事实分类说的不足之处在于:从不同的角度看,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界限有时是难以把握确定的,很可能因为表述的不同导致主张对象性质的改变。
新的学说在调整特定领域内的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
危险领域、盖然性的准确含义在特定情况下难于确定,更难把握。
损害归属说中的损害归属在诉讼终结时才能明确,若以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则是把诉讼终结时的问题提前到了诉讼过程中并且预先分配到了当事人的身上,显然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一般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提出主张后,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被告在针对原告的主张提出相应的抗辩的同时也应举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双方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充分的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一规则通常被认为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但“谁主张,谁举证”,只是揭示了主张和举证的关系,并没有涉及到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就那些具体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证明责任的一般性分配问题。
因此需要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来解决此问题。
我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大陆法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并充分吸收英美法系利益衡量说的有益成份,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来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此外,《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赋予法官有条件分配证明责任的权限,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定分配与裁定分配相结合的模式。
但是,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确定双方的证明责任,有时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正。
所以,又需要例外规则进行补充。
因此,目前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是指证明给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一般标准。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讼中都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可借鉴德国学者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分担的一般原则。
主张权利保护的当事人就权利已经产生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驳对方请求的当事人就全力保护的要件欠缺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适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规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类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9)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出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法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7第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可以根据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该条就是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它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性标准的一个规定,也是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审判实践中虽然使用的较少,但在使用时仍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滥用,必须是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该类案件设定举证责任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四、结语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过分强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忽略了当事人举证责任,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效率低下,自从引进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及确立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原则后,我国的诉讼模式开始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开始建立起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符合我国情况的举证责任制度。
笔者认真研究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证明责任的各种学说和研究成果,深感证明责任问题之复杂,关于证明责任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有待广大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进行研究。
注释:①胡志中:《浅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②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③王利明、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