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摘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经济发展竞争规范前言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一、豁免制度的存在意义豁免制度的存在,是反垄断法适应垄断在经济上的双面性而在基本原则之外所作的一种特殊安排,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法上垄断认定的复杂性。
它不仅补正了反垄断法自身对现实回应的不足,也起到协调各国在某一时期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的重要作用。
各国和各地区的反垄断法虽然在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豁免对象和范围上都存在变化性和相对性,前者是指豁免随着各国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而有所变动,后者是指不将某一部门、行业或领域当然排除在适用之外,较多的使用行为豁免方式,即使授予豁免,也通过附加时间、条件以及运用豁免监督制度等保障豁免不被滥用。
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客观环境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
应用文-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
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都有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但从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也是存在的。
我国学界对此主要有相同说、相对区别说和完全区别说三种观点。
(一)相同说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就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例如,学者卢炯星、侯帆在《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亦称豁免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和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
”[1]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没有区别,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
(二)相对区别说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例如由王俊岩、王保树主编的《市场法律导论》一书中指出:“垄断适用除外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2)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3)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4)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
”[2]引文中的第三个条件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第二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些表述指出了适用除外与豁免在适用程序上的区别。
(三)完全区别说则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分别定义学者们认为这两种制度在表现形式、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同。
[3]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包括有效竞争、自由、公平与效率等价值,其中有效竞争被视为最核心的价值。
如何正确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与豁免
如何正确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与豁免责任免除与豁免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概念,它们用于界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责任范围。
正确理解和应用责任免除与豁免条款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区别及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与豁免。
一、责任免除和豁免的定义与区别责任免除和豁免是保险合同中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豁免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收取保险费用或减免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和豁免的区别在于目的和对象。
责任免除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通常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风险或条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
而豁免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减免保险费用或保险金额,通常适用于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或特定情况的优惠政策,如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优惠。
二、正确理解责任免除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范围。
2. 清楚责任免除的适用条件:责任免除通常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比如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保险消费者应该了解这些条件,并做好相关准备。
3. 注意责任免除的例外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常常存在例外规定,即使发生了特定情况,但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时,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消费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了解这些例外规定。
三、正确理解豁免条款1. 了解豁免的对象和范围:豁免条款通常是为了给予特定群体或特定情况一定的优惠政策。
保险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条款的对象和条件,并在购买保险时主动申报相关信息。
2. 注意保险费用的减免:在豁免条款中常常涉及保险费用的减免。
保险消费者应该了解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费用的减免范围,合理安排自己的保险购买计划。
3. 了解豁免的特殊保险金额:有些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保险金额的豁免规定。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浅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不予禁止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在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合法垄断理论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毋庸置疑,当初反垄断法的理论俱是围绕着“竞争理论”,即围绕垄断的可责难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的必要性展开的。
这反映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实际状况。
然而,现代经济生活纷纭复杂,人们对竞争和垄断的相互关系以及垄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1)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并非无懈可击。
首先,竞争中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很可能降低产品的安全性以牺牲社会利益,同时造成诸如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其次,竞争中的企业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往往利用非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其三,过分的竞争会使消费者无所适从,在选择商品上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
(2)对垄断的可责难性的质疑。
传统的反垄断法是建立在“垄断的可责难性”的基础上,然而现代经济学认为垄断概念本身仅仅代表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经济状态,并无当然的可责难性。
首先,企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垄断地位,绝大多数是自由竞争机制的直接结果,通常归因于经营策略的成功和科技进步,因而其本身未可厚非;其次,在实践中,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和对竞争的实质影响是异常困难的,甚至有理论认为即使在寡头垄断下的市场状态同样存在竞争;再次,并无任何实践经验表明,垄断性市场结构必然导致产量限制和社会经济的低效益,甚至有的学者通过计算说明垄断所造成的生活福利损失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最后,在某些成本巨大且市场回报率低的产业中的生产商必须实现足够大市场规模及市场占有,才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这一规模便称为“最低效益规模”),因此一些企业通过协议限制相互间的竞争,以期形成规模效益,这于社会也是有利无害的。
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作出适当的回应。
本文拟将适用除外制度置于此背景中,并结合国情对适用除外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标签:反垄断法; 除外制度; 经济全球化; 知识经济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
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经济学家将垄断理解为一种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垄断不仅指状态还被表述为一种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以下两点: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
首先,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
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正如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经营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其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证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①由此可知,反垄断与促进规模经济是不矛盾的。
其次,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
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
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
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一)
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一)内容提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司法和执法面对的新环境和新发展,从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国外反垄断法来说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特殊作用。
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反垄断豁免适用除外制度WTO经济全球化Thebriefanalysisantimonopolylaw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Abstract:Theantimonopolylaw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istheantimonopolylawindispensabl eimportantconstituent.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implementationtoguaranteethenationale conomynationaleconomythehealthydevelopmenthasthevitalsignificance.Thisarticletriesthenewen vironmentandrecentdevelopmentwhichfacesfromthejudicatureandthelawenforcement,embarksfr omtherationale,theunionoverseasantimonopolylawshowedthecounter-monopolysuitabllyisanexc eptionthesystemspecialfunction.Andunifiesourcountrynationalconditionsuitabllytobeanexception totheantimonopolylawsystemseveralrelatedquestionstocarryonthebriefanalysis.Keywords:Counter-monopolyExemption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WTOEconomicalglobaliz ation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背景反垄断法以其原则性强和弹性极大的条款,织就了“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主体对适用除外的审查带来不确定性。 我 国反垄断法中关于适用除外救济程序的规定也不够完善 。 三 、完善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若干意见 ( 一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 模式完善 开放的市场经济会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影响较 大, 给 其 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但 为了保护 我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又 必 须将适用除外制度范围予 以明确化, 因此我 国适用 除外制度 的最 佳立法方式就是采用混合立法。 ( 二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完善 1 . 关于特 定行 业的适用 除外 对于 自 然垄断行业要求建立有较强独立 f 生的政府监管机构,将 政府 的定位从 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转化为竞争 陛企业的组织者 以 及监督者 , 这样可 以同时加强对竞争性领域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 如若希 望更加完善 我 国反垄 断法对农业 方面 的适用 除外制 度,要配套从法律之外 的农业本身及相关 的社会改革 。只有这样 才可 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促进我 国的农业 经济 高效 稳 定的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应对 关于银行 、 保 险的方面必须给予一 定程度 的适用除外规定 。在立法形式上,可对银 行、保 险业 由行业适用 除外转为行为适用除外。 2 . 关 于 垄 断 协 议 的适 用 除 外 可借鉴德国立法模式, 对于垄 断协议 的适用 除外还可 附上条 件和期限,以应对未来难 以预知情形 的出现 , 或 者当已被适用 除 外的垄断协议在市场经济中产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 、 出现 了反竞 争的效果之类 的情 形时,方便反垄断执法机关及时作 出调整 。 我 国必须正确使用 出口卡特尔,对 “ 正当利益 ”的概念 予以更加 谨 慎、合理的规定 。 3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适 用 除 外 未 来 的 立 法 完 善 还 应 在 反 垄 断法 、 单行 法 以及 世 界 贸 易组 织 的 相 关 法 律 框 内进 行 , 对 企业 的滥 用 知 识产 权 行 为给 予 法 律 上 的 有效规定。 4 .关 于 对 外 贸易 的适 用 除 外 我 国可 以在反垄断立法中对我国出 口企业的部分联合 协 同 行为给予有条件的适用除外规定; 针对 外国企业在我 国境 内从 事 垄断行为的适用 问题, 反垄断立法 中也应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对其 予 以规定,预 防外 国企业钻我 国法律漏洞 ;针对对 外贸易领域的 域 外 适 用 问题 , 反 垄 断 的 立 法 也 应 对 此 进 行 适 当 的 规 定 。 ( 三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 程序及其 完善 健全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是使其 可 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 而 实 施主体 ( 及执法机构 )的设置又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首要 问题 。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 人 员 组 成 上 , 也 要 坚 持 专业 性 。 我们应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基础 上, 借鉴发达 国家 和 地 区 的 成 功 做 法 和 先 进 经 验 , 建 立 起 一套 适 合 我 国 经济 发 展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程序。 参考文献: 【 1 ] 祈若冰 . 反 垄断法豁免制度研 究 【 M 】 . 南京 : 南京 师范大学
垄断协议认定、豁免条件
第二单元垄断协议【考点1】垄断协议的认定(★★★)(P483)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2.其他协同行为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4)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3.垄断协议的类型(1)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协议。
【考点2】《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P484)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2)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3)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解释】如果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买方之间达成时,此类协议的内容则为锁定、维持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体系中,豁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旨在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特定主体或特定行为的责任。
为何法律规定豁免适用?本文将从法律、伦理和国家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豁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角度1. 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据豁免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里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即为司法豁免。
2. 豁免制度的法律功能(1)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享有外交豁免权,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避免在国际舞台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2)保障司法公正。
豁免制度有助于防止滥用司法权力,确保司法公正。
例如,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法律责任,有助于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3)促进国际友好交往。
外交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家间的友好交往,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
三、伦理角度1. 伦理原则的体现豁免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尊重等伦理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体现了对这些主体或行为的尊重和保护。
2. 伦理争议的解决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伦理争议。
例如,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既体现了对国家尊严的尊重,又避免了在国际舞台上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四、国家利益角度1. 维护国家安全豁免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
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的外交豁免,有助于防止敌对势力通过司法途径干涉我国内政,损害国家安全。
2. 促进国际交往豁免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交往。
通过外交豁免等制度,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出大国风范,有助于提高国际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
3. 保障国家利益豁免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些主体或行为免除责任,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避免因追究责任而损害国家利益。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
区别在 于 ,适用除外即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而豁 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参见黄勇 : 《中国 ( 反垄断法 )中的
豁 免与适 用除外 》,栽 《 华东 政 法大学学报 》,2 0 0 8 年 第2 期 ,第1 0 6 — 1 1 0 页。
特 别是发达 国家和地区 的反垄 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 免制度 呈现 出新的发展趋 势 ,值 得我们研究和借
政策性 、专业性和操作技巧性 ,成为法律面对 多样化经济现实的缓 冲带 。… 绝大多数 国家和地区都
在 反 垄 断 法 律 体 系 中 确 立 或 确 认 反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或 豁 免 制度 ,适 用 除 外 与 豁 免 制 度 已经 成 为 反
垄断法共有 的法律制度 。但 是 ,不 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对适 用除外或豁免的 内容规定却不尽一 致 , 发 达国家和地 区与经济转型 国家在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与豁免制 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较大差 别。然 而 ,发达 国家和地 区反 垄断法是建立在成熟市场经济基础之 上的 ,其立法 、执法历史较长 ,经验
第 3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 月
福 建 江 夏 学 院 学 报
VO1 . 3 NO. 3.
J un. 201 3
J o u r n a l o f F u j i a n J i a n g x i a Un i v e r s i t y
反 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 的 发展趋 势及 其启 示
丰 富 ,他 们 在 制 度 设 计 方 面 的立 法 技 巧 、价 值 取 向和 发 展 动 向 都值 得 经 济 转 型 国家 研 究 与 借 鉴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5 一 I 1 基金项 目:福建省软科 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目 ( 2 0 1 1 R0 { } 5 0 )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
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
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
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基于价格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而形成的完全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一种市场过程最终结果的均衡状态,在任何种情况下,竞争会实现局部或一般的均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
因而,该理论主张开展完全竞争,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并非在垄断的情况下就没有竞争;完全竞争是最可取的,只不过实践中很难找到,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不完全竞争。
这意味着不完全竞争理论并不是不反对垄断,而是并不简单地反对一切垄断。
代写论文(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经济法学基础经济法学的产生背景告诉我们, 社会公共利益是它追求的价值。
在反垄断法中, 某些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尽管可能会损害某些潜在竞争者的利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 但是从整体上看或是从长远来看, 可能会有益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利益。
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 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 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 也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一)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一)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
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
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
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
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
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
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或是竞争政策有名无实,其方法大都是靠所谓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处理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原则探析word资料12页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原则探析陈爱英反垄断法历经13载的磨砺经过三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在人们为之欢呼雀跃的同时,不免有人担心某些企业会借助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堂而皇之的实施垄断。
尽管该法已经对豁免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作为反垄断法的平衡器我们有必要对豁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界定目前,学界在对反垄断法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时,特别是涉及到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问题时,经常会提到几个概念:“合法垄断”、“适用除外”和“豁免”。
对其内含外延表述不一。
为了研究主题的清晰和逻辑的严谨,首先对以上概念进行分析,理清三者的关系,正确把握“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以便于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当前,对以上概念可以说有三种态度:一是,在文中只提其中一个概念,对相关概念不予论述。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
”②“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者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③“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陈爱英山东政法学院经贸法学院、讲师。
②史际春,杨子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学海》2006年第1期,第74页。
③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赋予法律适用的豁免权。
”④二是,将“豁免”和“适用除外”视为同一概念不予区分。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
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指一国允许特定国家的公民免除签证或入境手续,可以自由进入该国境内的政策或安排。
这种豁免制度通常是基于相互的友好关系、共识或互惠条件而设立的。
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具体条件和安排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可能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公民实行免签政策,允许其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入境并停留一定时间。
这种免签政策可能仅适用于旅游、商务或短期访问等特定目的。
某些国家实行的豁免制度可能要求公民在入境时仍需获得特定的入境许可或签证,但申请过程可能简化或免除一部分手续或费用。
例如,部分国家可能会为某些国家的公民提供电子签证(eVisa)或落地签证(Visa on Arrival)等方式来加快入境手续。
豁免制度通常基于相互友好和互惠原则,以促进国际交流、贸易和旅游。
它也可以作为两国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一部分,目的是加强双边关系,并促进人员往来和商业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个国家实行了对大部分国家的免签政策,仍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限制和条件。
因此,在计划国外旅行时,最好提前咨询目的地国家的使领馆或大使馆获取准确和最新的入境政策信息。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论述国家的豁免制度
国家的豁免制度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特定机构、人员或财产可以豁免某些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制度。
通常情况下,国家的豁免制度主要涉及政治和法律领域,如国家元首、外交官、军人、国有、公有企业等,根据不同情况享有不同的豁免权。
国家的豁免制度是一种权力体现,也是主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国家通过豁免制度来保障其重要机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稳定和不受侵害。
例如,外交特权是一种国家豁免制度,外交官可以在海外获得特别待遇和保护,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豁免制度也可能受到一些批评,认为其容易被误用和滥用,从而损害公义和公正。
某些国家领导人可能利用豁免制度来逃脱法律责任,甚至滥用权力,这会引发政治和社会上的不满和抗议。
因此,在实施国家豁免制度时,应当注重制度的公正和透明性,确保其不被滥用和误用,维护法治和公正。
同时,也应当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豁免制度,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邓志文【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豁免;完善【作者】邓志文【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起生效适用,这部法律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也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
但是,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比较单薄,学术上对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是一样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不同,两者不能混淆。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适用除外”这一概念,但是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是存在适用除外制度的,焦点是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的关系。
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从字面意义来看,两者确实存在差别,但从两个概念的起源、产生目的、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来看,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处理。
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对一种概念的两种表达而已,所以它们之间可以互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虽有区别,但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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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课上学习到的对适用除外的界定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即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56条规定,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即属于适用除外制度。
再来看看豁免制度的界定:在实践中,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但总体上看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出去。
因此豁免制度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所定义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并总体上对社会有利,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因为,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规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两者的适用阶段也不同,适用除外在立法阶段已经规定而豁免制度除了一些特别法规定外则是依赖对具体案件做的事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