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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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张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
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
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
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
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
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
《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
《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
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1、简述使馆的职务
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
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
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