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交叉强制许可规定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当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技术进步。
在中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当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确需使用项专利技术时,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一些专利技术对国家军事安全或国家核心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强制许可相关方使用该技术。
2.公共卫生危机:在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时,如果能够通过使用项专利技术有效应对危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针对新型病毒的疫苗或治疗方法专利技术,当面临大规模传染病流行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药企或研究机构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3.自然灾害应对:当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项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在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如果项建筑或救援技术对于灾民救援和灾区重建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
4.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当一些领域的技术被广泛认为是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所必需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项专利技术在提高能源效率、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进步。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通过合理的努力尝试获得许可:在向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前,申请人应当以合理的商业方式尝试获得许可,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努力的相关证据。
2.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强制许可机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3.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当时无法与专利权人成功达成许可协议时,国家可以临时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但应遵循相应程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4.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的设置,不能超过技术发展的必要时间。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这种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限制专利滥用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手段。
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TRIPS 协定》(WTO协定的一部分),该协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专利持有人授权其他人使用其技术。
这些情况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竞争政策、技术转让等。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可能削弱专利保护,从而降低企业对技术开发的投入。
而其他人则认为,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滥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普及,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强制许可制度。
例如,印度、南非、巴西和中国等国家曾在其国内专利法中规定强制许可制度。
在美国,强制许可制度没有被广泛应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工具,例如,在抗癌药物短缺时,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帮助增加生产和供应。
总的来说,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有争议的制度,需要权衡利弊。
政府
需要谨慎地考虑何时适用该制度,并确保其实施不会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规定是什么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规定是什么我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满足了实施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有下面几个情节之一的,我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满足了实施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一)享有专利权的这个当事人从这个专利权被授予给他的那一天起到满了三年,并且在这个当事人提出了专利申请的那一天起满四年,没有正当的理由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相关的专利的;(二)享有专利权的这个当事人行使相关的专利权的行为依照我国的法律被认定是垄断行为,为了能够消除或者是减少这个行为对相关的行业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四十九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出现了十分紧急的状况或者是处于非常时期的时候,或者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个人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五十条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我国公民甚至于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为目的,对于已经获得了专利权的相关药品,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的专利药品制造并且出口到符合我国已经参加了的国际条约里面所规定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强制许可。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五十一条的法律法规规定,一项已经取得了相关专利权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相对于之前已经获得了专利权的一些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具有着明显经济意义上的一个重大的科技进步,但是他的实施又要基于前一项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个相关的专利权人的一个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
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一、引言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就各自拥有的专利进行授权许可的协议。
通过这种协议,各方可以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从而实现技术交叉共享,促进创新发展。
本文将探讨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的相关内容及其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
二、协议内容1. 双方授权: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的首要目的就是互相授权对方使用自己拥有的专利。
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列出被授权的专利范围以及使用方式,并确保双方有权对专利进行许可。
2. 保密义务: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就专利信息的保密事项达成一致,确保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专利信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
3. 费用支付: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使用专利所需的费用支付方式及标准。
可以是一次性购买、按比例分成或是其他费用支付方式,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达成一致。
4. 期限与终止:协议中应当规定专利授权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可以是一定年限内有效。
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协议可以提前终止,如违反合同规定或专利失效等情形。
三、商业应用1. 促进技术创新: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可以促使各方在技术研发上更加开放与合作,从而加速技术创新的步伐。
各方可以共享专利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 拓展市场份额:通过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企业可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利用对方的专利技术来完善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提升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市场。
3. 减少法律风险: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可以避免专利侵权纠纷,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各方之间达成互相许可协议,确保在使用专利技术时不会触犯对方的专利权。
四、结语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作为一种创新合作机制,在现代商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协议的签署,企业可以互相受益,促进合作与发展。
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商业模式的变革,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议将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为商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强制许可在我国适用
强制许可在我国适用研究的动机与目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早在就已经建立,但是一直未曾真正启动即便是XX年中国*肆虐的时期,在公共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情况下,都没有适用过该制度,这无疑是与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强制许可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的在当下中国,科技高速发展,专利产品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比较典型的如艾滋病人的增多,而抗艾药的价格却非一般国人能够消费得起在普通民众无法轻易获取与其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知识产品的时候,特别是面临发达国家的“专利垄断”、“专利围攻”,强制许可的作用显得愈发重要有适用强制许可的迫切需要,却无法启动已经存在的强制许可制度,我国正面临的法律困境是激起我写作该篇论文的主要动机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寻找到造成目前困境的主要原因,并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使专利强制许可摆脱目前的困境本文也希望能够为将来该制度的修订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文献综述目前国内外写这方面的论文非常多本人搜集到的博士论文共有3篇,分别是《国际贸易相关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框架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之修法趋势研究》、《协议第31条研究》,硕士论文非常之多,如《新专利法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新专利法背景下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之研究》等这些论文或只针对于强制许可制度泛泛而谈,或者写的是具体的某一个方面的强制许可问题,与本文的研究重点不同国外的文献本人搜集到两篇论文是- , ; - 31 31 09-26 ( 20 )前者写的是韩国方面的强制许可问题,后者写的是协议第31条,未涉及我国强制许可的问题,对当下中国借鉴意义不大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本人搜集了大量的关于这一选题的书籍、期刊论文、硕士论文和外文资料,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研读、节选和引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归纳和分析,得出了最终的结论创新点及不足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指出我国专利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现状及其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预测其适用前景,并建议从多个方面去解决目前的困境,也许可为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独到的角度和一些有用的思考本文的不足有两个方面:其一,侧重于文本研究,实证研究少,这可能会使研究的可行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其二,对于外文资料的研究仅局限于英文,对于非英语国家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没有关注论文结构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二章叙述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立法沿革,描绘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发展的脉络;第三章分析了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适用的现状及其原因;第四章介绍了其它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与实践,希望他们的成功经验能够对我国有所借鉴;第五章预测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适用度的前景,并提出了几条具体的建议;最后部分是结论第2章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沿革专利法在新中国的诞生只不过短短的二十几年,在我国专利制度建设历程中,强制许可制度与专利保护制度可谓相生相伴、不离不弃从XX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到年、XX年的两次修订,再到两个《办法》,直至XX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强制许可制度一直在与时俱进和不断调整中XX年《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我国XX年第一部《专利法》就将强制许可单列一章,包含有一章8个条文但只规定了针对“不实施专利”与“依存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理由前者主要是强调专利权人的当地实施义务,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而不实施专利,以阻碍科技的进步;后者是指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比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后一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当时申请“依存专利”交叉强制许可的条件是后一专利比前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低于目前专利法中“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的条件另外,当时的《专利法》中还包括强制许可的举证、登记公告、权利限制、合理使用费及司法救济等内容XX年《专利法》的强制许可与《巴黎公约》是一致的,有些条文甚至是照搬《巴黎公约》XX年《巴黎公约》规定了专利权人的实施义务,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而且对实施的主体、实施的地点及实施方式规定得更为具体详实XX年修订的巴黎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联盟各国都有权授予强制许可,防止专利权滥用,例如:不实施该条第四款还规定,从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以前,或从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届满以前,,不能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若专利权人的不实施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虽非独占性,但也不得转让,除非与被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并转让与上述规定相适应,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类似规定这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价获得的利益平衡机制,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垄断权而不实施专利,阻碍科技的应用和发展,符合专利法公开专利内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宗旨XX年《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XX年9月,我国进行了第一次《专利法》修改, XX年1月开始生效其中强制许可的修改主要有:其一,删去了XX年《专利法》第51条中专利权人“当地实施” 的义务;其二,删去XX年《专利法》第52条中因“不实施” 专利而给予强制许可;其三,增加因专利权人在合理条件下“拒绝许可”而给予强制许可;其四,增加当国家出现紧急状况、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给予强制许可这次修改是中美贸易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发生摩擦的背景下完成的美国自XX年贸易法中的特别条款[1]制订后,不断指责中国侵犯其知识产权XX年4月,美国将中国作为知识产权有重点问题的国家,以此发起调查,并以贸易制裁相威胁XX年1月,我国跟美国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我国就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内容对美国作出系列承诺[2]据此,我国于XX年9月修订专利法其中强制许可的规定更加严格,力争与当时已基本定型的协议相一致XX年《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入世后,知识产权法规,必须与协议保持一致协议第27条规定,专利权不能因产品系进口或本地制造而受歧视换言之,进口是专利实施的方式之一,这样,以未在本地制造、使用为由而申请强制许可的可能性就被排除了这明显反映了发达国家限制强制许可、控制专利技术的意愿同时,也表明,乌拉圭谈判后,强制许可的宗旨已由当初的防止专利权滥用,转变为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的保护措施由于成员方的意见分歧,协议回避了“强制许可”的字眼,协议采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用一个庞杂的条文对之作出了一系列含糊的、原则性的规定强制许可的理由有:公共利益、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公共非商业性使用、被确认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专利不实施、因合理要求被拒绝许可、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颁布强制许可必须是个案,应一事一议;适用范围和期限只限于被许可的目的;适用应是非独占性的;适用不可转让,除非与企业或荣誉一起转让;产品主要供应许可适用的成员国国内市场;从属专利强制许可要求后专一利相对于前一专利须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显著技术进步”;半导体技术,只能是公共的非商业性适用或经确认为反竞争行为予以救济的适用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是*或经*授权的第三方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且其审查程序可以是司法程序,也可以是行政程序为与协议一致,我国再次修改《专利法》,XX年8月通过,XX年x月x日生效本次修改将依存专利交叉强制许可的条件,将原来的“技术上有进步”上升为“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的高标准同时,还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将强制许可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的义务当事由消除时,应中止强制许可当然,本次修改较为突出的是对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是对强制许可决定的司法审查,如果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或者请求人对驳回请求的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司法审查,即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被许可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XX年颁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从专利法颁布到两次修改,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协议基本一致,所以也存在规范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鉴于此,XX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自XX年x月x日其施行该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使用费裁决、以及终止许可三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办法》对可以申请强制许可与不予受理的情形分别逐项列举,这样规定明确细致,直接明了,可操作性也更强《办法》还规定,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要求听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相关人员,程序应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还应制作笔录,且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程序的设计,增加了这一制度的透明度,也保证了权利主体的参与意识,同时兼顾了各方主体的利益,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精神;在强制许可费用方面,《办法》首先遵循双方自愿协商的私法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在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许可的终止首先是自动终止,然后才是请求终止,并将请求终止的积极、消极条件具体化、明晰化,同样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法》在后两方面的规定,既保证了权利主体在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又体现了行政主体的适度调节适度干预,并且完善了权利的司法救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出台,使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实施有了法律依据,该办法注重简化手续,体现了专利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办法》旨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加入后应提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透明度的客观要求同时,该办法的施行使我国专利管理和执法工作向更加有序和更加透明的方向前进了一步 [3]XX年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基于XX年的“*”及后流行的禽流感等公共健康危机的考虑,XX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同时,也是践行多哈宣言及总理事会决议其中的“传染病”和“药品”范围广泛,包括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其他疾病及相应药品,还包括制造有关专利药品的有效成分和所需试剂《办法》指出,在我国,传染病流行导致的公共健康危机,属于国家紧急状态,预防、控制及治疗传染病,都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二者均构成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强制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一种情况,若我国有能力生产治疗某种传染病专利药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第二种情况,若我国不具备治疗某种传染病专利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强制许可,让被许可人进口相关成员特此为我国制造的该专利药品;第三种情况,外国通过外交渠道,希望进口我国治疗某种传染病的专利药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国家该办法还规定,一方面,经强制许可进口到我国的专利药品,如果国外生产者已向专利权人支付了费用,那么被许可人就无需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的专利药品,该药品是由专利权人制造或其许可制造并出售到我国的,无需请求授予强制许可,实质上,这是平行进口[4]该《办法》规定,传染病引起公共健康危机属于国家紧急状况,药品也只限于治疗传染病的药品,这些与多哈宣言、总理会决议完全一致可以肯定,引起公共健康危机的大部分是传染病,但不限于传染病,自然事件、意外事故和人为因素等也可能引起公共健康问题因此,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的药物也不应只局限于治疗传染病的药物我国过于要求与多哈宣言、总理会决议的统一,而不顾我国的实际情况,这是我国《办法》的一大缺陷XX年《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XX年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经过、XX年两次修改,我国强制许可制度基本达到国际社会的通行水准但也不能否认,由于前两次修法动因源于外部,加之时间仓促,经验缺乏和理论储备不足,立法中留下了许多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技术不断进步,这些问题开始显现出来[5]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建设创新型国家,XX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指出,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的焦点,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让社会成员施展一切创新才华,发挥一切创造活力,切实尊重创新成果,把人口资源转化为智力优势,把市场潜力转化为国际智力资源,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竞争力[6]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专利法》修改经过三年准备,终于XX年12月通过,XX年x月x日起实行本次修改的主旋律是鼓励技术创新,本次修改的亮点是既强调专利权的保护,更反对专利权滥用有关强制许可的修改内容及评析本次修改保留了原第49、50、52、53、55条内容不变,只是序号分别变更为新第49、51、55、56、57、58条;删除了原第48条,增加新第48条,另外还增加了新第50、52、53条;将原来第51、54条加以增删调整为新第54、57条;详细情况如下:原第48条规定,如果某单位具备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以合理的理由、条件请求许可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获得许可时,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允许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新增加的第48条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若申请实施强制许可,应当获得批准第2项规定,当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被法定机关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了消除或者减少其行为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的,可以针对该行为请求实施强制许可新增加的第50条涉及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新增加的第52条涉及半导体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但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目的或反垄断行为的情形新增加的第53条规定,实施强制许可的产品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针对反垄断行为和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强制许可除外原第51条调整为新第54条,规定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一条申请强制许可的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证明其已经申请,而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该许可原第54条调整为新第57条,涉及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先由双方依据相关法律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之规定,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这充分专利权的私权本性《专利法》原第48条是XX年《专利法》第一次修订时删去了XX年《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人之“当地实施”义务的第51条和规定因专利“不实施”而给予强制许可的第52条之后增加的规定我们仔细分析,一方面,该条与原第51条修改后的第54条的规定内容上有重复;另一方面,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是所有申请强制许可的共同前提条件,不必单独列为一种理由,这次修改删去是合理的XX年修改时删去了XX年专利法第51条即对“不实施”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之规定,根据“在国内有效实施”理论,被赋予垄断权的专利权人必须履行“当地实施”的义务,否则将被强制许可,所以XX年的这一删去尽管是有原因的但确实是不适当的,所以在第项中予以恢复,还增加了对“不充分实施”给予强制许可的新规定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国际贸易不屈服于发达国家的应有的坚定立场其中关于时间的规定是与《巴黎公约》保持一致新增加的第48条第项既是与XX年8月实行的《反垄断法》相互衔接,也应是对美国利用反垄断法实施强制许可经验的借鉴原第51条实际是原第48条的延续,原第48条已经删去,所以条该被修改为新第54条,即根据第48条第项、第51条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应该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证明其已经申请,而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该许可新条文第48条第项是指“不实施“、“不充分实施”新第51条是指依存专利及交叉强制许可情况,这一修改表明,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需要举证证明专利权人在合理条件下“拒绝许可” 新第57条在原第5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根据总理事会决议,我国缺乏生产某种专利药品能力时,通过强制许可进口该专利药品,国外生产者已经向专利权人支付过报酬的,被许可人可以不再支付报酬这次修改也增加了总理事会决议的这一情形,也是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内容升格XX年《专利法》修改,主要是参照协议等国际文件,在此前提下,积极调整我国强制许可的合理规范通观XX年《专利法》修改后的条文,我们发现:强制许可制度更加全面具体,明确了申请主体;规定了批准实施主体;申请强制许可的理由更加具体,分别为:不实施、不充分实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国家出现紧急状况、国家出现非常情况、公共利益、公共健康、依存专利;各种理由下申批强制许可的程序、条件、时限、费用、举证责任、适用范围及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强制许可裁决的救济程序也更为完善总之,修改后的《专利法》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为合理,既有实体权利的明确规定,还有程序制度的良好保证小结本章按照时间顺序回顾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历程我国XX年第一部《专利法》制订时就单立一章规定强制许可,可以说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与《巴黎公约》一致XX年,中美贸易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摩擦,美国不断指责中国侵犯其知识产权,并以特别条款发起对我国的贸易调查,以贸易制裁威胁中国,于是中美双方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要求中方在知识产权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承诺依据承诺,XX年9月我国修订了专利法其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更加严格,尽量与当时已基本定型的协议相一致XX年我国为加入对《专利法》作了第二次修改,目标就是严格遵守协议XX年颁行的《专利强制许可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使用费裁决、以及终止许可的请求三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XX年施行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是为了落实已经生效的多哈宣言及总理事会决议,也是应对*和禽流感危机等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建设创新型国家,XX年我国《专利法》作出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经过三年准备,强制许可方面,做到了该删的删、该增的增、该改的改、该变的变,内容更加完善第3章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现状及其问题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现状从XX年1月开始准备,到XX年12月通过,《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历时三年多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贯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精神内涵,具有前瞻性;修改前完成40个专题研究报告长达万字,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通过各种途径,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发布研究课题,反复论证,数次易稿,体现了科学性;利用网络公布送审稿,向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中外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性但是,我国强制许可是对国际条约的严格遵守,甚至是亦步亦趋,而且只在《专利法》中作了相应规定,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前文所谓修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及*性,不可否认,但也仅仅是宏观方面、形式层面的亮点,所谓的发展、完善,还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或者说还停留在立法者的一厢情愿的理想状态,制度的实际效果如何?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尚未可知当前,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大问题可能是在没有一个真实案例的虚拟背景下制定、改进法律没有适用、制度没有实施、程序没有启动,经验缺乏,盲区也多理论是否真的务实?立法是否真的完善?无法得到验证我国专利强制许可适用现状的原因历次修订《专利法》时都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但至今尚无强制许可的判例和行政裁决,这是不正常的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状况呢?1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并非内生,而是舶来品,缺乏历史的积淀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第一部专利法以来历经修改,都是对外国制度或国际条约的模仿,没有历经孕育到诞生的阵痛,没有历经权利观念的嬗变,没有历经利益平衡的洗礼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法律不是人民求神拜佛,祈求上苍恩赐的要取得法律,人民必须为之努力、为。
专利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许可的类型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强制许可,下面来详细看看。
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或领域内对被许可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性使用权,许可方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同样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域范围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方式。
被独占许可的技术通常有独特的优点,在某一工业领域具有领先性且独有的、他人在短期内不能独立开发出来,但许可方也需要为此支付更高的使用费。
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全权许可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权,同时保证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不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方式。
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内取得许可方某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同一区域保留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并保留自己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将该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的许可方式。
通常,普通许可的技术是产品性能突出、市场需求量大、投入资金少、技术难度较低的成熟技术。
4.分许可又称从属许可、再许可分许可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转授予第三方实施的许可合同。
当事人必须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许可方是否有权实施分许可。
5.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互相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对方使用的许可方式。
例如,被许可方将其取得的改进专利授予许可方非独占许可,以解除基础专利对改进专利的限制:被许可方在基础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内,将其现在持有的专利或将来可能获得的专利授予许可方非独占性许可。
6.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程序而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直接允许第三人实施技术(通常包括生产、制造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发明),并向其颁布实施该项专利强制许可证的法律制度。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word版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作如下整理:一、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注意:除了需要满足期限的要求外,申请人还需满足相应条件,例如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第七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一)最不发达国家或者地区;(二)依照有关国际条约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希望作为进口方的该组织的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
第八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九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被要求将其专利权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愿意或不同意。
这个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强制许可制度的背景、实施条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需要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让创新者能够享受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创新的限制和市场的垄断。
尤其是在一些行业,如药品和医疗设备等领域,专利保护的过度可能会导致价格高昂,限制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强制许可制度的设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让公众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获得创新技术的使用权,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合理时期内,专利权人的努力下仍未达成合理使用条件;二是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专利权滥用或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三是强制许可应当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不应损害合理的商业利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降低许可门槛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从更加合理的价格中受益,创新者也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机会。
对于国家而言,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引进和创新环境的改善,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判断条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可能会对强制许可的恐惧而减少其在创新方面的投入。
其次,强制许可可能会削弱专利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造成打击。
因此,需要在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
通过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利益。
然而,制定强制许可政策时也需考虑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性。
《专利法》第53条
《专利法》第53条
法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并且无正当理由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是否与原《专利法》有区别?
扩展和解释:本质是一种专有权。
专利权人享有独立占有和专利实施的权利,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应强行干涉。
因此,强制许可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信息局只能在两种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给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
拓展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第七十四条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发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应用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应用哎呀,说起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这可真是个有点复杂但又超级重要的话题。
先来讲讲啥是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吧。
简单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有专利保护,政府也能授权其他人使用这个专利,而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
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但其实是有原因的。
比如说,有一种药能治一种很严重的病,但是拥有这个药专利的公司把价格定得超级高,大部分病人根本买不起。
这时候,政府可能就会启动强制许可制度,让其他药厂也能生产这种药,价格就能降下来,更多病人就能得到治疗啦。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有个小镇,那里有一家大型制药厂研发出了一种治疗心脏病的特效药,效果那是没得说,可就是贵得离谱。
很多病人家庭为了买药,把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他的父亲就得了这种病,家里根本负担不起昂贵的药费。
小李到处奔走呼吁,希望药厂能降低价格,可药厂根本不理会。
后来,政府了解到这个情况,经过一番调查和权衡,决定启动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这下好了,其他药厂也能生产这种药,价格一下子就降了下来,小李的父亲终于用上了便宜的药,病情也慢慢稳定了。
那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都在啥情况下应用呢?一个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像战争啦、传染病大爆发啦。
还有就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前面说的药品那种情况。
再有就是依存专利,就是如果一个专利的实施得依靠另一个专利,那在合理条件下也可以强制许可。
您可能会想,这强制许可制度会不会随便乱用啊?不会的!政府在做决定之前,那可是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的。
得看是不是真的符合条件,会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再比如说,有个新的环保技术专利,如果不强制许可,很多企业都用不起,环境问题就解决不了。
但强制许可后,更多企业能用这个技术,环境就能得到改善。
总的来说,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
用好了,能造福社会,保障公共利益;用不好,可能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
所以在应用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权衡好各种利弊。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当专利权利人拒绝授权他人对其专利进行合理使用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让专利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平衡专利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在确保技术创新保护的同时,促进技术的积累和传播,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对市场竞争造成不正当的限制。
比如,专利权利人可能会拒绝向其他企业授权使用其专利,或者以过高的许可费用要求他人使用专利。
这种滥用导致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并且限制了创新和发展的空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授权制度,即当专利权利人拒绝给予他人合理的专利许可时,国家有权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强制专利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授权可通过法院或专利权利机关执行,以确保专利权利人的许可行为合理和公平。
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许可请求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以包括技术发展、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决定授予强制许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目标。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只能在合理条件下实施。
这意味着强制许可的条件必须合理,不能对专利权利人造成不正当的损失。
通常,专利权利人应当获得合理的许可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判定。
国家可能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许可请求和决定是否授权强制许可。
这些机构一般会考虑专利权利人拒绝许可的合理性、许可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授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同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通过强制许可,其他企业可以合理地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创新,推动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专利权利人可能对强制许可制度感到不满,认为这侵犯了其专利权。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针对专利权的一种强制性许可制度,旨在确保专利权的合理使用,平衡专利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该制度允许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强制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即使专利权人不同意也可以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保障。
然而,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避免专利权被滥用,促进技术的自由流动和交流,加速创新的进程。
另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还可以避免垄断和市场失灵。
专利权的滥用可能导致垄断形成,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而通过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转移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专利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创新资源。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强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许可,促进技术的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发展经济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然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强制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确定强制许可的条件,需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理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公众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次,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权益也是一个挑战。
强制许可制度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权益,因此需要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如何保证强制许可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也是一个问题。
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确保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公正,避免滥用的发生。
综上所述,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强制许可制度,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避免垄断和市场失灵,促进技术转移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对于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健全的制度和政策,确保其公正透明的实施。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前向强制许可:前向强制许可是专利法中的一种机制,允许国家在
特定的紧急情况下,要求专利权人向国家公共利益进行许可。
这种情况下
的紧急情况包括公共卫生危机、国防需要等,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防
止专利权形成垄断。
2.后向强制许可:后向强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进行滥用、滞后
技术进步或拒绝许可给力于技术进步的利他企业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
可的方式,迫使其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
这种情况下的许可能够促进技
术进步、推动技术创新,保护公共利益。
3.反竞争强制许可:反竞争强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滥用扰
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正竞争的原则,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的方式,解决专利权的滥用问题。
这种情况下的许可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
进经济发展。
4.平衡强制许可:平衡强制许可是指在一些领域,尤其是与社会公共
利益相关的领域,国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与
公共利益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的许可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
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专利强制许可可以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和技术进步,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例如,在实施强制许可前,国家应对
专利权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并确保合理的许可条件。
此外,国际上对于强
制许可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国家在实施强制许可时应尊重相关
国际公约和协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种类包括哪些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种类包括哪些
1.公益性强制许可:这种许可是为了满足国家的公共利益需求。
当专
利权人在滥用专利权或不合理地拒绝授权他人使用其专利的情况下,国家
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公益性强制许可,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满足。
例如,当
一种药物的专利持有者不合理地提高药价,造成大量患者无法承担药费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公司生产相同药物,以降低药价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竞争性强制许可:这种许可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当专利
权人滥用专利权或利用专利权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时,主
管机关或法院可以根据相关反垄断法规定,对该专利权进行竞争性强制许可。
这样可以使其他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增加竞争,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3.技术进口或技术输出强制许可:这种许可是为了促进自主创新和技
术交流。
当国内企业在特定领域缺乏关键技术,导致技术进步受限时,主
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专利权人向国内企业进行技术进口许可。
相反,当国
内企业拥有一些关键技术,有能力对外输出时,主管机关可以强制专利权
人进行技术输出许可。
这样可以促进国内技术水平的提高,并加强国际合作。
以上仅是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主要种类,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会
有所不同,还可能存在其他特定情况下的强制许可类型。
专利权的强制许
可主要是为了平衡专利持有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障创新的
推动和社会的福祉。
专利-专利许可的类型
专利许可的类型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强制许可,下面来详细看看。
1.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或领域内对被许可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性使用权,许可方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同样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域范围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方式。
被独占许可的技术通常有独特的优点,在某一工业领域具有领先性且独有的、他人在短期内不能独立开发出来,但许可方也需要为此支付更高的使用费。
2.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全权许可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权,同时保证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不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方式。
3.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内取得许可方某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同一区域保留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并保留自己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将该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的许可方式。
通常,普通许可的技术是产品性能突出、市场需求量大、投入资金少、技术难度较低的成熟技术。
4.分许可又称从属许可、再许可分许可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转授予第三方实施的许可合同。
当事人必须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许可方是否有权实施分许可。
5.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互相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对方使用的许可方式。
例如,被许可方将其取得的改进专利授予许可方非独占许可,以解除基础专利对改进专利的限制:被许可方在基础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内,将其现在持有的专利或将来可能获得的专利授予许可方非独占性许可。
6.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程序而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直接允许第三人实施技术(通常包括生产、制造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发明),并向其颁布实施该项专利强制许可证的法律制度。
专利交叉许可注意事项
专利交叉许可注意事项
1. 嘿,要知道专利交叉许可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好比搭积木,你得一块一块稳当地放,不能马虎。
比如说,两家公司谈交叉许可,要是没把细节谈清楚,那以后不就乱套啦?
2. 别小瞧了明确许可范围这个事儿呀!这就像画地图,得画得清清楚楚才行。
就像有个例子,一方以为许可了某个技术,结果后来发现理解错了,这不就麻烦啦?
3. 注意啦,协商条款的时候可得睁大眼!这就跟买东西讨价还价似的,得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
你想想看,要是随随便便就同意了,事后后悔都来不及呀!
4. 专利交叉许可可不是一方说了算的哟!这可不是独角戏,是双方的合作呢。
要是有一方很强势,那合作还怎么愉快进行呢?难道要一方一直吃亏吗?
5. 对协议的执行要严格监督呀!这就像看着孩子写作业,得时刻盯着点。
比如说,一方没按协议执行,那另一方不就倒霉啦?
6. 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啊,可别拖着!这就跟人生病了要赶紧治一样。
要是都闷着不说,问题越积越大可咋整?
7. 哎呀,专利交叉许可真的要用心对待呀!这可不是小事情。
就像下棋一样,一步错步步错呀!大家可都得记住这些注意事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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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交叉强制许可规定
交叉强制许可(Cross-Licence)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限制,而不是剥夺他人的专利权,受到允许的实施的受益人也不是专利权人,若受益人也有专利权人的完整的权利,就违背了专利法保护专利的宗旨,也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二、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的条件
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对象要求。
交叉强制许可只适用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2、后一专利必须在前一专利的基础上并且要与前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的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3、申请人必须是前后两个专利权人,并且前专利权人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自己的专利已被强制许可给后专利权人。
还有就是非专利权人取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受到时间、范围的限制的,如果强制许可的事由不存在了,那么专利权人是可以终止强制许可的。
三、一般强制许可与特殊强制许可
(一)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适用一般强制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
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专利权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
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3、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