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ture 14霍布斯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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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人类的自然状态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各种学派的思想家们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研究成果。

其中,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以及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的法学思想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

本文将就其法学思想作一个简要的阐述与总结。

霍布斯的主张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万人为敌、人人为我”的一种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社会规范和约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地侵犯他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忍受敌人的打击和侵害,另一种是通过强大的力量来制止他人的侵犯。

霍布斯认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利益,人们需要放弃一部分自由,把自己的权利交付给国家,从而建立社会秩序和规范。

洛克的观点约翰·洛克则认为人类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

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财产或侵犯他人的自由。

但是,自然状态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们之间会发生竞争,而且有的人可能会把自己的权利滥用,从而危及他人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并强调国家只有在履行保护公民自由、财产和生命贡献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合法性。

卢梭的见解与霍布斯、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人类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善良的状态”。

他认为,在这种状态下,人们都是平等、自由、自发地互相合作的。

然而,由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裂出现,形成了阶级和社会差距,这扭曲了原始状态下人的本性。

卢梭提出,要回到原始状态,需要选择一种新的社会契约,通过少数人代表的民意来寻求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特定阶级或个人的利益。

总结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在人类自然状态问题上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没有一种绝对正解。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 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法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被视为近代政治哲学和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历史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霍布斯基于他对人性本质和政治权力的理解,提出了自然法的观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

一、人类本质及社会契约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本质是自私的、侵略性的和自我保护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孤独、贫困、野蛮、短暂”。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财产和自由,但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之间相互存在着矛盾和敌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权力,让出了自己的权利,达成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

二、国家的权力及其限制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国家是人民组成的政治实体,具有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

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利益。

因此,国家有权建立法律和法规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限制的国家权力可能会导致权利侵犯和施政腐败。

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适当的约束。

三、自然法及其实施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认为,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应该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自然法是根据普遍原则建立的,不受特殊政治团体、阶级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自然法可以作为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社会准则的基础。

四、国际政治及其自然法理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一种超越各自利益的权威,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权力平衡和自利主义原则之上。

由此,国际法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中失去了实用意义。

霍布斯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强国是国际权力的主要依据,每个国家都应该通过竞争和威慑保持自己的国家利益。

因此,国际关系应该建立在自私、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保卫自己的利益。

综上,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在政治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而战争则使人活的希望成为泡影,于是,为了人的自我保存,理性便发出了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指令,这也是理性发现的首要和基本的定理和规则,同时这也成为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

由于第二条自然法规定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即为了和平每个人必须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这两条自然法就成了所有自然法的总纲,而其他的自然法条目都是从这两条自然法总纲中派生而来的从属自然法。

一、作为一般秉性的自然法和作为德性的自然法然而,从自然法的这两条总纲中得不出任何德性,因为它们只是关于人的倾向于和平与公正的一般秉性,而德性(virtues,或译美德)则显然要比这两种秉性具体得多。

人只要具备这种一般秉性,他一般就会自动秉有由从属的自然法得来的、有助于和平的美德,而不会秉有任何导向战争的恶德。

从属的自然法规定了求取和平的手段,霍布斯称其为达到和平的必要条款,而后他又从这些和平条款中推出了人的各种品质(quali-ties)。

因此,霍布斯把从属的自然法当作本质上是关于道德德性的法来看待,因此当他宣称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实的道德哲学时,他把通向和平的手段归结为正义(justice)、感恩(grati-tude)、谦逊、公正(equity)、仁爱和其它的自然法。

而当他说作为理性指令的自然法不过是定理时,他并没有把这些自然法视作是有关必然的定理,而是把它们当成了有关哪些事物才是有助于人的保存和防卫的定理。

他最终的说法是:自然法就是公正、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正像我在第十五章末所说的,这一切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都不是本义上的(properly)法律,而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

二、作为公正的自然法公正在霍布斯那里有两种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是指和平所必需的、所有自然法的根本原则,这种特征由第二条自然法予以概括,即当一个人看到别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有必要时,愿意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那他也须如此;而在自由方面,他允许自己对别人有多少自由,他也必须允许别人对自己有多少自由,他须对此知足。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

霍布斯自然法十四个原则1. 第一原则: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充满恐惧和危险。

寻求和平是首要的,因为和平是人们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应该积极地去追求和平,并且一旦达成和平的约定,就要信守承诺,维护和平的状态。

2. 第二原则: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 在追求和平的同时,由于人性中存在着自我保存的本能,并且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所以,人们有权利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保卫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

这一原则是对第一原则的补充,即在和平尚未完全确立或者面临威胁时,自我保护是必要的。

3. 第三原则: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这一原则涉及到权利的让渡。

为了实现和平,人们不能无限地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当其他人也愿意放弃部分权利以追求和平的时候,个人应该在必要时自愿放弃一些权利。

并且,在对待他人自由权方面,要遵循对等原则,自己给予他人的自由权应相当于自己期望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自由权。

4. 第四原则:应当履行所订信约- 信约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达成的约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的重要基础。

一旦订立信约,就必须履行,这是建立信任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关键。

如果人们随意违背信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平也无法维持。

5. 第五原则: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这一原则强调感恩和回报。

当接受他人基于善意给予的利益时,接受者有责任以一种不让施惠者后悔的方式行事。

这有助于在社会中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互助。

6. 第六原则: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 在社会中,人们是相互依存的。

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应该努力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以适应他人。

这意味着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习惯和社会规范,避免过度的自我中心主义,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霍布斯自然状态

霍布斯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指国家形成之前的状态。

各个哲学家按其国别与时代不同而有不同的说明。

英国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之前,都有侵犯别人的权利,也有抵制别人侵犯的权利,因而人与人陷于相互战争状态。

他称这种状态为“一切人反一切人的战争”,又以“人对人像狼一样”表达同样的意思。

他从性恶论出发,认为人性要求人采取最好的方法保持其生命的安全,自然权利是让人有使用他的力量的自由,每人均按其判断与理智作任何他认为有利的事情,因此是保存生命的最好方法:在这种状态下,因为没有共同的权力,就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标准,没有正确与错误。

武力与欺诈是战争的基本德性,由争夺财富、名誉、统治及其他权力引起竞争、仇恨和战争,竞争者为满足其欲望,就杀害、制服、排挤或拒斥别人。

但这种敌对状态并小能完全达到保全自己争得权力的目的:因此理性使人们相信需要有一个和平状态,由此涎生了社会契约。

荷兰斯宾诺莎受霍布斯影响,认为在自然状态巾人们或用武力或用狡黔,或用其他方法来保存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律法和权利。

由于每个人都力图保存自己.而不惜损害别人,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甚至自相残杀、为了共同生存,人们自愿缔结契约,把保存自己的权力交给公认的统治者,建立具有民主性质的国家。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人们自愿转让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的理论。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已提出社会契约思想。

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社会契约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一种思想武器。

不同的社会契约说所主张的国家政体也各不相同。

17世纪荷兰的格劳秀斯首先提出。

国家是人们缔结契约的产物,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完善的联盟;人民是主权的体现者,由于人们自愿把主权证让渡于他们所选定的人,所以国王才成为主权的体现者。

英国霍布斯认为,人类为结束“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自愿放弃自然权利缔结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统治者不属于订契约任何一方,故具有绝对的权力,人民对统治者要绝对服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反抗的表示。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演讲范文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中,人类的存在状态似乎总是受到各种规则和制度的约束。

那么,当我们回溯到最初的起点,探讨人类的自然状态时,我们会发现怎样的景象呢?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杰出的法学家,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思考。

霍布斯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彼此之间存在一种“战争状态”。

这种状态下,人们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甚至包括暴力和欺骗。

因此,霍布斯主张建立强大的国家政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人类社会的现实,即我们需要通过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平衡个人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洛克并不完全同意霍布斯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并非完全是充满战争和暴力的,而是一种自由、平等、和谐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享有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而不是剥夺它们。

因此,洛克主张建立有限政府,政府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也为我们理解现代民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卢梭则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思想,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由、平等、博爱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渐失去了这些原始的美好品质。

为了恢复这种状态,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集体,形成一个共同的国家。

这个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要确保人民的幸福和福祉。

卢梭的思想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集体的力量,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民主参与和集体行动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法学思想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于人类的自然状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设想。

霍布斯强调了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洛克则更加注重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而卢梭则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集体的力量。

Lecture 14霍布斯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优质课件

Lecture 14霍布斯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优质课件
Hobbes, Leviathan, pp. 88, 9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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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 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凡土地的栽培、航 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 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 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 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 死的恐懼和危險之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 卑污、殘忍而短壽。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1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2
1588 西班牙無敵艦隊被英國擊敗。 1603 伊莉莎白女王逝世,詹姆斯一世
即位,倡「君權神授說」。 1625 查理一世即位,繼續主張「君權
Hobbes, Leviathan, p.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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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為了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 self-conservation),會充 份使用其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 亦即「充份運用其權力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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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 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 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 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 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 的自由。
Hobbes, Leviathan, p.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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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狀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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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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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狀態的可怕情狀使人必須設法擺 脫。人之所以可以擺脫自然狀態,一 者要靠激情(passions),再者要靠理 性(reason)。激情乃指「畏懼暴死 之恐懼」,理性則指「謀求和平共存 之計算能力」。

浅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

浅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作者:李雅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26期摘要: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由浅入深、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自己的自然法思想。

他以对人性的讨论作为逻辑的起点,在第一条自然法则中就阐述了“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理念。

他所主张的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平等权利意识和和平意识。

因此,从霍布斯主张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契约及自然法”这两个方面对他的自然法思想进行阐述,最后论述这一思想影响深远的原因。

关键词:自然状态;契约;自然法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287-0216、17世纪,对于欧洲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历史永远铭记的时期: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人们逐渐突破中世纪宗教文明的束缚,崇尚理性;同时,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互斗争、相互妥协。

在这个社会大转型、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霍布斯降生了。

1651年,霍布斯完成并发表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即《利维坦》。

在当时英国政治、宗教激烈斗争的革命年代,霍布斯因政治主张受到打压而逃亡于法国。

在1646年接触到流亡的保王党人之后,他的命运得到翻转,不再逃亡,甚至后来还成为太子的老师,这个太子就是后来的英王查理二世。

《利维坦》的发表,使得霍布斯与保王党人决裂,但也给霍布斯带来了超过预期的赞美和批评。

此时的他,站在了历史的风口浪尖。

一、《利维坦》中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阐述了15条自然法,以第一条“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自然法为基础,进行了层层推理,将其余自然法娓娓道来。

这些自然法包括自然人之间订立契约,交换正义,人人生而平等,分配正义等多方面。

下面主要就自然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和“契约和自然法”两部分进行阐述。

(一)自然平等和自然状态在本书的开始,霍布斯从每个个体的自然人着手,分别从自然人个体的感觉、想象、语言、智慧美德及权势、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与描述一直是哲学家、法学家们热衷探讨的课题。

特别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杰出的思想家,他们的法学理论都在很大程度上围绕“自然状态”这一概念展开。

本文将对这三位思想家的自然状态观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比较,探讨它们对人类社会及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提出了自己对自然状态的看法。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在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

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无限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是以暴力和不确定的恐惧为代价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野蛮、无序、充满暴力的世界,人类为了自我保存,不得不放弃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法律,以确保个人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构想与霍布斯不同,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

在洛克看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

人们通过劳动获取财产,并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建立社会和国家。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些权利和自由,而非剥夺它们。

三、卢梭的自然状态理念让-雅克·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自然状态观则介于霍布斯和洛克之间。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平等、纯洁的,他们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而不是人为的法律。

然而,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这种自然状态被打破,人类失去了原有的自由和平等。

卢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重建这种自然状态,但这种契约并不是简单的放弃权利,而是一种共同体的约定,旨在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四、法学思想的比较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强调人类的野蛮性和暴力性,主张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则更加关注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认为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些权利。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作者:林国荣来源:中评网来源日期:2000-9-30本站发布时间:2009-12-2 20:34:21阅读量:562次(一) 霍布斯与阿奎那:两种模式的对勘凡事诉诸自然法的作法不是没有人表示过怀疑。

即使在自然法观念被认为是自明的时代,它所表达的意涵也充满了含混和模糊。

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与自然相符,西塞罗想念依据自然人人平等;阿奎那论证了自然法乃是理性动物对上帝永恒性的参与,格劳修斯则指出自然之人性是自然法之母;霍布斯之赞成王权,洛克之反对王权也是基于同一自然。

帕斯卡干脆问道:什么是自然?难道习俗不是第一性的自然,而自然是第二性的习俗?的确,历史境遇的变迁塑造了不同形态的自然观和自然法模式。

巴比奥从总体上依据起源、性质、结构、目的、基础以及合法性第六个基本要素区分出两种,自然法的概念模式,即亚里士多德模式和现代模式。

按巴比奥的分析,亚里士多德模式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1、理论分析由一个具体的、历史形成的人类团体开始,家庭是最原初的组织形式;2、国家经由这一原始的家庭组织逐级进化而成。

国家是这种进化过程的终端和完善形态;3、初始的自然条件下,个人并不孤离,而是生活在有组织的团体当中,比如家庭。

国家因此描述为家庭的集合,而非个人的联合;4、既然个人一开始就生活在家庭当中,那么前政治状态就不是个人的自然和平等,相反,个人处于由家庭到国家的严格等级秩序之中;5、由前政治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过渡,是一具由次级团体向更高一级的团体的家具进化过程。

这一过程并非出于人们有意和协商的意志行为;6、最终,政治社会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不是人们的同意,而是某种以先在秩序为依归的必然性。

现代个人主义、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模式的基本特征则与前者恰成对照。

大体可归纳如下:1、视自然状态为人们之间的一种最基本、最简单、最直接的关联。

人们生存于其中,彼此自由且平等,并为谋求生存物品而争斗。

2、团体,以至国家都是人工制造物,出于财产拥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行为。

霍布斯

霍布斯

霍布斯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而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

在主权方面,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并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

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权威的地步。

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

关于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是来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虚荣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

关于罪行轻重的衡量,他认为应该根据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危害后果及时间、地点和人物的不同,区分各种犯罪程度的轻重,要参考犯罪的原因、后果、时间、地点和人物。

他对刑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作为与不作为,而对违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在于使他人知道违犯法律必受惩罚而守法。

他把刑罚分为神罚和人罚二类。

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尽管他有许多反复,但仍不愧为一位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反封建的斗士。

霍布斯的《利维坦》中主要谈及自然法、社会契约和国家的产生以及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自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政治学家、哲学家,是近代第一个在自然法基础上系统发展了国家契约学说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他的《利维坦》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翔实、论证严密的学术著作,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产生过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可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
自然状态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莱斯利·霍布斯提出的一
种心理学理论,它提出了认知、情感和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并认为认知、情感和行为是人类经历的三个基本维度。

自然状态理论提出,人类的行为模式是由内在的动机和驱动力来决定的,这些动机和驱动力来自于人类的内心深处,这些动机和驱动力的最终目的是使人们达到自身的心理平衡。

自然状态理论建立在心理动机理论的基础上,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受到自身的心理动机的驱动,以实现内心的渴望和追求。

霍布斯将这种自身的心理动机称为“自然动机”,他认为,这种自然动机是人类行为的本质所在。

据霍布斯所说,自然动机是由人类内在自我意识造就的,它表现为一种情绪,是人们自身的情感和动机,由此可以看出,自然状态理论是一种以内心的动机为核心的解释人类行为的理论。

自然状态理论认为,人们有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基本维度,这三个维度之间是互相依赖的,并且有自身的特征。

认知维度是指人们对外部环境的认知,它影响着人们的情绪和行为;情感维度是指人们的情感,它体现了人们对外部环境的主观认知;行为维度是指人们的行为,它是对外部环境的客观反应。

三个维度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的行为模式。

自然状态理论认为,人类的行为是由自身的心理动机和内心的渴望驱动的,因此,要达到心理平衡,人们必须在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维度上达到一种平衡,这就是“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理论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它强调了自我意识和自我认知的重要性,并且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人类行为的视角,即以内心的动机为核心。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霍布斯、卢梭和洛克是三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们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霍布斯主张人类天生自私、野蛮,需要政府来维持社会秩序和权威;卢梭认为人类天生自由平等,政府应该由人民共同参与;洛克则认为人类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应该受人民授权。

首先,霍布斯对自然法的看法是非常悲观的。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会陷入无尽的战争和混乱之中,因为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创造一个有权威的政府,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自私和自我保护的本能,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避免人类陷入永无止境的混乱之中。

相比之下,卢梭对自然法的看法则更为乐观。

他认为人类天生自由平等,只有社会的不公正和私有财产的存在才会导致人类的不平等和冲突。

卢梭主张人类应该回归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彼此平等的政府,以实现人民的自由和公正。

卢梭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认为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则强调了人类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授权。

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政府才有权利对人民施加约束和制约。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的重要性,认为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总的来说,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都是对人类政治生活的深刻思考和探索。

他们的理论不仅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哲学,也对后世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这三位哲学家的自然法理论的比较和分析,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政治生活的本质和发展的趋势,为建设一个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理解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理解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理解
霍布斯是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位杰出人物,他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针对自然状态的问题,霍布斯提出了一种独特的理解,他认为自然状态并不是一种美好的、平等的状态,而是一种充满争斗和混乱的状态。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存状态是相当低下的。

没有任何政府或者法律
的约束,人们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来争夺生存资源,因此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普遍为了自己
的生存而互相竞争和攻击。

这种状态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人们失去了安全和保护。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还与他的焦虑和对寡头政治的恐惧有关。

他认为,如果由于自
然状态的混乱,人们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那么他们就会愿意放弃自己的自由去接受一些
权威机构的统治。

这种权威机构并不是根据人们的自愿来产生的,而是由一些寡头政治者
或者强者所恶意建立的,这些人通过控制和压制其他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不仅反映了当时英国社会的现实,而且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

霍布斯认为,只有在人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自由来接受对方的统治和管理,并
确立有序、稳定的社会状态,才能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国家的繁荣发展。

总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是一种非常有深度和影响力的政治哲学理论,对现代世
界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霍布斯的理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以期能够更好地理
解社会应该如何运作,以及如何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平衡。

霍布斯关于自然法理论概述简答

霍布斯关于自然法理论概述简答

1.霍布斯关于自然法理论概述简答?
答:霍布斯认为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这是一个人对人象狼一样、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人性就是各种各样的如饥似渴的情欲,主要是权力欲、财富欲、知识欲、荣誉欲,其中权力欲最为根本,人性就是对权力的贪欲,是自私的。

人运用理性来保存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理性的人们发现了大家和平相处的自然法:寻求集体和平以保全自己;放弃超过他人权利的自然权利;必须履行已经订立的契约;接受他人恩惠时要使施惠者对自己的善意不感到后悔;建立利维坦即国家以保证自然法的实施。

评论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评论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评论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是英国近代哲学家、政治家,他在自然法思想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并创立了现代国家主义和法理学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现代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

本文就聚焦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进行探讨。

首先,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主要受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荷兰哲学家格罗蒙·西格尔斯的影响。

他综合了两位哲学家的观点,认为自然法是基于理性与利益的,是衡量人类行为的准则,同时也是存在于人类天性中的规律。

此外,霍布斯还重视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他认为人类天性中存在着对权力的渴求,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主人意识”。

其次,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人类的自我保护欲望和社会契约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类天性中具有攫取利益的本能,而社会契约的建立可以实现平等的利益分配和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的建立是基于理性而非道德的,它的存在是为了达成共同的利益,而非出于任何道德原则。

此外,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拥有绝对的自由和权力,而这种自由和权力会导致人类之间不断的冲突和争斗。

因此,社会契约的建立使所有人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获得共同的利益。

这样的社会契约是通过权力的合并实现的,霍布斯认为君权统治是社会契约的必要条件。

尽管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君权统治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主张专制。

他认为君王应当追求所有人的利益,而非个人的私利。

因此,霍布斯主张的是绝对君权而非封建制度中的限制性契约。

最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争论和影响。

他的思想为后来的政治学、法理学以及现代哲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倡导的人类理性和利益真正的成为了现代西方政治、社会和法律的重要基础。

综上所述,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利益和理性的,它使得个人通过权力的合并来放弃部分自由,以实现共同的利益,并通过君权统治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霍布斯的思想对于西方哲学思想的发展和现代政治、法律以及社会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比较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理论-最新年文档

试比较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理论-最新年文档

试比较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理论一、霍布斯、洛克对自然状态提出了不同的特征描述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基于人性自私论,所有人都是敌对的、相互为战的,而这种敌对又以平等为前提,出于对自身欲望满足的出发,这就意味着“如果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回成为仇敌”。

①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人与人之间是狼一样的关系,为了求利而竞争,为了自身安全而猜疑,为了荣誉而相互侵犯,在没有和平保障的自然状态,所有人也都处于时刻准备战斗的意识之中,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私和邪恶的,即奉行自我保存的原则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处于满足自身欲望的无限度循环之中,那么何以解读这种人性归属?首先若想得到自我保存,就要学会主动出击,排除甚至铲除威胁自身安全的因素,其次,若要得到别人的赞赏,就必须超过和自己能力大抵相同的同辈人,追求更多的财富,在这一点上,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回归本性的:恶。

洛克呈现出的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基于性善论,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可以自由平等的相处,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洛克引用了胡克尔的观点:“相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他们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责任……如果我希望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可能的爱我,那就使我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怀有完全相同的爱”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行动,并受理智的约束,在其著名的“白板说”中,洛克将人天生的比作一块白板,所有的知识和德行都是通过后天的学习、教育、经验和习俗获得,故善的本性让他们有义务遵循道德法则,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遵循道德法则以换取和平的长久之态,养成了人们普遍的善的本性,人人都在为了维护这种状态而用道德律来约束自己,一旦有人违背这种自然的道德律,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即每个人都拥有为约束和阻止同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和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每一个人都是审判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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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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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 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則顯然比另 一人強,或是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 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 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 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由這種 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產生達到目的的 希望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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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們傾向於和平的激情是對死亡的畏懼, 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 過自己的勤勞取得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 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可行的和 平條件。這種和平條件在其他場合下也稱 為自然律。 Hobbes, Leviathan, p.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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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進行推理時,他所做的不過是在 心中將各部相加求得一個總和,或是在心 中將一個數目減去另一個數目求得一個餘 數。這種過程如果是用語詞進行的,他便 是在心中把各部分的名詞序列連成一個整 體的名詞或從整體及一個部分的名詞求得 另一個部分的名詞。 Hobbes, Leviathan, pp.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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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首先作為全人類共有的普遍傾向 提出來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後已, 永無休止的權力欲。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 並不能永遠是人們得隴望蜀,希望獲得比 現在取得的快樂還要更大的快樂,也不是 他不滿足於一般的權勢,而是因為他不事 多求就會連現有的權勢以及取得美好生活 的手段也保不住。
Hobbes, Leviathan, p.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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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狀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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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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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狀態的可怕情狀使人必須設法擺 脫。人之所以可以擺脫自然狀態,一 者要靠激情(passions),再者要靠理 性(reason)。激情乃指「畏懼暴死 之恐懼」,理性則指「謀求和平共存 之計算能力」。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Hale Waihona Puke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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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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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 西班牙無敵艦隊被英國擊敗。 1603 伊莉莎白女王逝世,詹姆斯一世 即位,倡「君權神授說」。 1625 查理一世即位,繼續主張「君權 神授說」。 1628 國會向查理一世請願,要求簽署 權利請願書。國王翌年解散國會。 1638 蘇格蘭因宗教信仰被壓迫而爆發 叛亂。 1640 查理一世為徵稅平亂,召開國會, 雙方衝突。
3
1642 內戰爆發。 1649 查理一世戰敗被處死,英國改行 共和,設四十人國務委員會。 1653 克倫威爾(Cromwell)被推為護 國主(Lord Protector)。 1658 克倫威爾死,其子 Richard 繼位。 1659 國會與軍隊發生衝突,Richard 下 台。 1660 國會倒戈,迎接流亡之查理二世 回國復位,共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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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便發現: 有三種造成爭執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 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 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 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 名譽而進行侵犯。 Hobbes, Leviathan, pp. 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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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爭者有三大端: 1.爭利(gain) 2.求安(safety) 3.求名(reputation) 而爭奪之憑藉則是權力(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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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權力普遍講來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 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一種是原始的,另一 種是獲得的。自然權力(原始權力)就是身 心官能的優越性,如與眾不同的膂力、儀容、 慎慮、技藝、口才、慷慨大度和高貴的出身 等等都是。獲得的權力則是來自上述諸種優 越性或來自幸運,並以之作為取得更多優勢 的手段或工具的權力,如財富、名譽、朋友, 以及上帝暗中的神助(即人們所謂的好運) 等都是。 Hobbes, Leviathan, p.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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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 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凡土地的栽培、航 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 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 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 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 死的恐懼和危險之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 卑污、殘忍而短壽。 Hobbes, Leviathan, p.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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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稟賦約略平 等,其所爭者又相似,因此自然狀 態會變成一種沒有公權力以維持秩 序的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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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 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這種戰爭是每一個人 對每個人的戰爭。因為戰爭不僅存在於戰役或戰 鬥行動之中,而且也存在於以戰鬥進行爭奪的意 圖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時期之中。……這種人人 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還會產生一種結果,那便 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 正與不公正的觀念在這兒都不能存在。沒有共同 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而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 所謂不公正。暴力與欺詐在戰爭中是兩個主要的 美德。公正與背義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體質 官能。 Hobbes, Leviathan, pp. 88, 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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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為了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 self-conservation),會充 份使用其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 亦即「充份運用其權力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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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 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 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 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 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 的自由。 Hobbes, Leviathan, p.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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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 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 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 的事情,並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 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
Hobbes, Leviathan, p.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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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有和平之希望時,人人應盡力尋求 和平;但若不能得之,則人人可各自 訴諸戰爭手段以自力救濟。 第二條: 當人人都彼此同意時,則為求和平及 自衛之計,人人都願意放棄一己對所 有事物之權利,而各以互不相侵之自 由為滿足。這也就是訂立一契約 (contract),在彼此同意的條件下, 讓渡出自然權利。 第三條: 所訂定之契約,人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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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Hobbes 完成 The Elements of Law。 年底避難至巴黎。 1642 Hobbes 出版 De Cive (On the Citizen)。 1646 在巴黎擔任查理二世之數學老師。 1651 出版 De Cive 之英譯本及 Leviathan。 返回英國。 1655 出版 De Corpore (On Body)。 1658 出版 De Homine (On Man)。 1668 完成 Behemoth (英國內戰史),但國王 不准他出版。 1679 Hobbes死於12月4日。 1683 牛津大學譴責霍布斯並焚燒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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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生平: 1588 Hobbes 出生於 Westport,靠近 Malmesbury。 1603 Hobbes 進入牛津大學就讀。 1608 自牛津大學畢業,擔任 Cavendish 家族之家庭教師。 1610 陪伴幼主旅遊歐陸諸國。 1626 Hobbes 的學生繼位為 Cavendish 伯 爵。 1628 Cavendish 伯爵早逝,三年後 Hobbes 繼續擔任伯爵三世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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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 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己 所不欲,勿施於人。……自然法是永恆 不變的。不義、忘恩、驕縱、自傲、不 公道、偏袒等等都決不可能成為合乎自 然法的。因為決不會有戰爭可以全生而 和平反足殺人的道理。…實現了自然法 的人就是正義的。 Hobbes, Leviathan, p. 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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