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ture 14霍布斯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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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7
8
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 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則顯然比另 一人強,或是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 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 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 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由這種 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產生達到目的的 希望的平等。……
22
使人們傾向於和平的激情是對死亡的畏懼, 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 過自己的勤勞取得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 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可行的和 平條件。這種和平條件在其他場合下也稱 為自然律。 Hobbes, Leviathan, p. 90.
23
當一個人進行推理時,他所做的不過是在 心中將各部相加求得一個總和,或是在心 中將一個數目減去另一個數目求得一個餘 數。這種過程如果是用語詞進行的,他便 是在心中把各部分的名詞序列連成一個整 體的名詞或從整體及一個部分的名詞求得 另一個部分的名詞。 Hobbes, Leviathan, pp. 31-32.
12
因此,我首先作為全人類共有的普遍傾向 提出來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後已, 永無休止的權力欲。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 並不能永遠是人們得隴望蜀,希望獲得比 現在取得的快樂還要更大的快樂,也不是 他不滿足於一般的權勢,而是因為他不事 多求就會連現有的權勢以及取得美好生活 的手段也保不住。
Hobbes, Leviathan, p. 70.
19
自 然 狀 態
20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21
自然狀態的可怕情狀使人必須設法擺 脫。人之所以可以擺脫自然狀態,一 者要靠激情(passions),再者要靠理 性(reason)。激情乃指「畏懼暴死 之恐懼」,理性則指「謀求和平共存 之計算能力」。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Hale Waihona Puke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1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2
1588 西班牙無敵艦隊被英國擊敗。 1603 伊莉莎白女王逝世,詹姆斯一世 即位,倡「君權神授說」。 1625 查理一世即位,繼續主張「君權 神授說」。 1628 國會向查理一世請願,要求簽署 權利請願書。國王翌年解散國會。 1638 蘇格蘭因宗教信仰被壓迫而爆發 叛亂。 1640 查理一世為徵稅平亂,召開國會, 雙方衝突。
3
1642 內戰爆發。 1649 查理一世戰敗被處死,英國改行 共和,設四十人國務委員會。 1653 克倫威爾(Cromwell)被推為護 國主(Lord Protector)。 1658 克倫威爾死,其子 Richard 繼位。 1659 國會與軍隊發生衝突,Richard 下 台。 1660 國會倒戈,迎接流亡之查理二世 回國復位,共和結束。
9
……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便發現: 有三種造成爭執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 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 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 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 名譽而進行侵犯。 Hobbes, Leviathan, pp. 86-88.
10
人之所爭者有三大端: 1.爭利(gain) 2.求安(safety) 3.求名(reputation) 而爭奪之憑藉則是權力(power)
11
人的權力普遍講來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 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一種是原始的,另一 種是獲得的。自然權力(原始權力)就是身 心官能的優越性,如與眾不同的膂力、儀容、 慎慮、技藝、口才、慷慨大度和高貴的出身 等等都是。獲得的權力則是來自上述諸種優 越性或來自幸運,並以之作為取得更多優勢 的手段或工具的權力,如財富、名譽、朋友, 以及上帝暗中的神助(即人們所謂的好運) 等都是。 Hobbes, Leviathan, p. 62.
18
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 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凡土地的栽培、航 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 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 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 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 死的恐懼和危險之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 卑污、殘忍而短壽。 Hobbes, Leviathan, p. 89.
15
由於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稟賦約略平 等,其所爭者又相似,因此自然狀 態會變成一種沒有公權力以維持秩 序的戰爭狀態。
16
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 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這種戰爭是每一個人 對每個人的戰爭。因為戰爭不僅存在於戰役或戰 鬥行動之中,而且也存在於以戰鬥進行爭奪的意 圖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時期之中。……這種人人 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還會產生一種結果,那便 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 正與不公正的觀念在這兒都不能存在。沒有共同 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而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 所謂不公正。暴力與欺詐在戰爭中是兩個主要的 美德。公正與背義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體質 官能。 Hobbes, Leviathan, pp. 88, 90.17
13
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為了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 self-conservation),會充 份使用其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 亦即「充份運用其權力以求自保」。
14
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 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 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 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 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 的自由。 Hobbes, Leviathan, p. 91.
24
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 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 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 的事情,並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 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
Hobbes, Leviathan, p. 91.
25
第一條: 當有和平之希望時,人人應盡力尋求 和平;但若不能得之,則人人可各自 訴諸戰爭手段以自力救濟。 第二條: 當人人都彼此同意時,則為求和平及 自衛之計,人人都願意放棄一己對所 有事物之權利,而各以互不相侵之自 由為滿足。這也就是訂立一契約 (contract),在彼此同意的條件下, 讓渡出自然權利。 第三條: 所訂定之契約,人人必須履行。
27
5
1640 Hobbes 完成 The Elements of Law。 年底避難至巴黎。 1642 Hobbes 出版 De Cive (On the Citizen)。 1646 在巴黎擔任查理二世之數學老師。 1651 出版 De Cive 之英譯本及 Leviathan。 返回英國。 1655 出版 De Corpore (On Body)。 1658 出版 De Homine (On Man)。 1668 完成 Behemoth (英國內戰史),但國王 不准他出版。 1679 Hobbes死於12月4日。 1683 牛津大學譴責霍布斯並焚燒其作品。
4
霍布斯的生平: 1588 Hobbes 出生於 Westport,靠近 Malmesbury。 1603 Hobbes 進入牛津大學就讀。 1608 自牛津大學畢業,擔任 Cavendish 家族之家庭教師。 1610 陪伴幼主旅遊歐陸諸國。 1626 Hobbes 的學生繼位為 Cavendish 伯 爵。 1628 Cavendish 伯爵早逝,三年後 Hobbes 繼續擔任伯爵三世之教師。
26
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 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己 所不欲,勿施於人。……自然法是永恆 不變的。不義、忘恩、驕縱、自傲、不 公道、偏袒等等都決不可能成為合乎自 然法的。因為決不會有戰爭可以全生而 和平反足殺人的道理。…實現了自然法 的人就是正義的。 Hobbes, Leviathan, p. 109-110.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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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 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則顯然比另 一人強,或是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 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 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 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由這種 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產生達到目的的 希望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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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們傾向於和平的激情是對死亡的畏懼, 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 過自己的勤勞取得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 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可行的和 平條件。這種和平條件在其他場合下也稱 為自然律。 Hobbes, Leviathan, p. 90.
23
當一個人進行推理時,他所做的不過是在 心中將各部相加求得一個總和,或是在心 中將一個數目減去另一個數目求得一個餘 數。這種過程如果是用語詞進行的,他便 是在心中把各部分的名詞序列連成一個整 體的名詞或從整體及一個部分的名詞求得 另一個部分的名詞。 Hobbes, Leviathan, pp.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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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首先作為全人類共有的普遍傾向 提出來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後已, 永無休止的權力欲。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 並不能永遠是人們得隴望蜀,希望獲得比 現在取得的快樂還要更大的快樂,也不是 他不滿足於一般的權勢,而是因為他不事 多求就會連現有的權勢以及取得美好生活 的手段也保不住。
Hobbes, Leviathan, p.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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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狀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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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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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狀態的可怕情狀使人必須設法擺 脫。人之所以可以擺脫自然狀態,一 者要靠激情(passions),再者要靠理 性(reason)。激情乃指「畏懼暴死 之恐懼」,理性則指「謀求和平共存 之計算能力」。
第十四講
霍布斯論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Hale Waihona Puke (一)生平與著作 (二)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三) 理性與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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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Thomas Hobbes, 1588-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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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 西班牙無敵艦隊被英國擊敗。 1603 伊莉莎白女王逝世,詹姆斯一世 即位,倡「君權神授說」。 1625 查理一世即位,繼續主張「君權 神授說」。 1628 國會向查理一世請願,要求簽署 權利請願書。國王翌年解散國會。 1638 蘇格蘭因宗教信仰被壓迫而爆發 叛亂。 1640 查理一世為徵稅平亂,召開國會, 雙方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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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內戰爆發。 1649 查理一世戰敗被處死,英國改行 共和,設四十人國務委員會。 1653 克倫威爾(Cromwell)被推為護 國主(Lord Protector)。 1658 克倫威爾死,其子 Richard 繼位。 1659 國會與軍隊發生衝突,Richard 下 台。 1660 國會倒戈,迎接流亡之查理二世 回國復位,共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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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便發現: 有三種造成爭執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 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 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 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 名譽而進行侵犯。 Hobbes, Leviathan, pp. 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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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爭者有三大端: 1.爭利(gain) 2.求安(safety) 3.求名(reputation) 而爭奪之憑藉則是權力(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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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權力普遍講來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 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一種是原始的,另一 種是獲得的。自然權力(原始權力)就是身 心官能的優越性,如與眾不同的膂力、儀容、 慎慮、技藝、口才、慷慨大度和高貴的出身 等等都是。獲得的權力則是來自上述諸種優 越性或來自幸運,並以之作為取得更多優勢 的手段或工具的權力,如財富、名譽、朋友, 以及上帝暗中的神助(即人們所謂的好運) 等都是。 Hobbes, Leviathan, p.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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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 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凡土地的栽培、航 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 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 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 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 死的恐懼和危險之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 卑污、殘忍而短壽。 Hobbes, Leviathan, p.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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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稟賦約略平 等,其所爭者又相似,因此自然狀 態會變成一種沒有公權力以維持秩 序的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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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 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這種戰爭是每一個人 對每個人的戰爭。因為戰爭不僅存在於戰役或戰 鬥行動之中,而且也存在於以戰鬥進行爭奪的意 圖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時期之中。……這種人人 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還會產生一種結果,那便 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 正與不公正的觀念在這兒都不能存在。沒有共同 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而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 所謂不公正。暴力與欺詐在戰爭中是兩個主要的 美德。公正與背義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體質 官能。 Hobbes, Leviathan, pp. 88, 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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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狀態中,人人為了求自保(selfpreservation, self-conservation),會充 份使用其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 亦即「充份運用其權力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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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 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 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 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 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 的自由。 Hobbes, Leviathan, p.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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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誡條或一般法則。 這種誡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 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 的事情,並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 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
Hobbes, Leviathan, p.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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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當有和平之希望時,人人應盡力尋求 和平;但若不能得之,則人人可各自 訴諸戰爭手段以自力救濟。 第二條: 當人人都彼此同意時,則為求和平及 自衛之計,人人都願意放棄一己對所 有事物之權利,而各以互不相侵之自 由為滿足。這也就是訂立一契約 (contract),在彼此同意的條件下, 讓渡出自然權利。 第三條: 所訂定之契約,人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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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Hobbes 完成 The Elements of Law。 年底避難至巴黎。 1642 Hobbes 出版 De Cive (On the Citizen)。 1646 在巴黎擔任查理二世之數學老師。 1651 出版 De Cive 之英譯本及 Leviathan。 返回英國。 1655 出版 De Corpore (On Body)。 1658 出版 De Homine (On Man)。 1668 完成 Behemoth (英國內戰史),但國王 不准他出版。 1679 Hobbes死於12月4日。 1683 牛津大學譴責霍布斯並焚燒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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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生平: 1588 Hobbes 出生於 Westport,靠近 Malmesbury。 1603 Hobbes 進入牛津大學就讀。 1608 自牛津大學畢業,擔任 Cavendish 家族之家庭教師。 1610 陪伴幼主旅遊歐陸諸國。 1626 Hobbes 的學生繼位為 Cavendish 伯 爵。 1628 Cavendish 伯爵早逝,三年後 Hobbes 繼續擔任伯爵三世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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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 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己 所不欲,勿施於人。……自然法是永恆 不變的。不義、忘恩、驕縱、自傲、不 公道、偏袒等等都決不可能成為合乎自 然法的。因為決不會有戰爭可以全生而 和平反足殺人的道理。…實現了自然法 的人就是正義的。 Hobbes, Leviathan, p. 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