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
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
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
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
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
“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
”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
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
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
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作为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治理论家,反对“君权神授”说。
他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运用自然法理论,在其《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社会国家学说。
(一)论自然状态像霍布斯一样,洛克也用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观念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在内容上,两人又有很大不同。
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
但这种状态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互相惨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
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里,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
主要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和执行判决的机构。
这样有些人就会出于偏私或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发生,甚至战争。
这种恐惧和危险使人们愿意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二)国家的起源和目的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其惟一途径就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被指定的人行使或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人们自愿放弃一些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安全、财产和自由,把判定是非的权力、担当保护的职责交给国家或一个公共立法机构。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观点有许多区别:第一,在权利交付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订约时,人们把一切权利都交出去了;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成立政府,放弃自然权利时,只交出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在缔约问题上。
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不存在违约问题,人们不能以此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而洛克则认为,统治者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的人们当中推选出来的,因此要遵守契约。
洛克的自然状态名词解释
洛克的自然状态名词解释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哲学家,他对人类认识论和政治哲学的贡献被广泛认可。
在他的著作中,洛克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状态的见解,对于理解人类社会、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起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释和探讨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
自然状态是洛克哲学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它指的是没有正式的政府或社会组织存在的人类社会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个体处于自由状态,拥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且没有被其他人或组织强加的限制。
这种状态下的人类,自由地行使他们的意愿和欲望,没有外在的管束。
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解释和理解可以从其对人性的观察出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理性的,具有自由意志和平等的本性。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财产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洛克强调个体的平等性,不论财富、勇气或智慧的差异,每个人的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利执行他们的意愿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可能会导致冲突和争夺。
洛克认为,这种冲突是由于自然状态下缺乏一个公正的法律和权威来调节。
因此,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理念,以解决自然状态中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
社会契约论是洛克理解自然状态的关键要素。
他认为,为了确保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个人必须主动放弃一部分自由,通过签署契约的形式成立政府和社会组织。
政府的任务是执行公正法律,保护人们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社会契约,个人将自己的权力和自由移交给政府,以换取安全和保障。
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解释也表明,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他提出了“自然法”的观念,即自然状态下普遍适用的法律。
自然法基于理性和人类的本性,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根据自然法,个体不应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这种互相尊重和保护他人权利的道德观念,可以被视为自然状态下的一种基本价值观。
总的来说,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解释提供了理解人类社会和权力来源的重要视角。
洛克的自然自由理论
青 衣
批驳菲尔麦的观点
青 衣
洛克认为,上帝创造亚当的同时也创造了其他 生物,没有找到明确的证据证明上帝将世界万物的统 治权授予亚当;他还说明了在夫妻社会中,男女双方 依据自愿契约的原则组成家庭,他还进一步说明“无 论是在事情的性质还是就事情的目的来看,这个契约 不应该是永久的”。由此,洛克指出,父亲对子女的 统治权不仅仅父亲享有,母亲也享有,这种权力应该 称为“亲权”,而且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当子女成 长到“成熟状态”后,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力就消失。 洛克还指出,父母通过财产的转移和继承来控制子女 是以子女的自愿为前提的,子女达到“成熟状态”后, 他们有权加入他们愿意加入的社会和政府。
青 衣
自由的分类
一.有两类自由: 1.自然状态中自然人所有的“人类的 自然自由” 2.文明社会中人民所具有的,相对于 他们的统治者而言的“社会人的自由。” 二.自由的实现要经过以上两个阶段: 自然自由是文明自由的理论前提 下面我们主要讨论洛克的自然自由理论
青 衣
自然自由
就自然自由这一理论而言,洛克 的主张很鲜明:
洛克的自然自由理论
——洛克《政府论》
ppt制作:孙文斌 学号:10203203207 班级:自由主义之父,他的《政府 论》已经成为表达自由主义的经典。他推行 的是完全不受强力压制的消极的自由,主张 绝对的权利和任意的自由,在强调维护个人 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政府、人 民、宪政等的思想。可以说,洛克把权利和 自由作为道德和政治的最终目的。洛克的自 由观可以概括为:从绝对的和专断的强权中 解放出来而实现以大多数人为主体和以私有 财产权利为内容的自由。
青 衣
自由之我观
人类是应该自由平等的,但这并不是说人 类就有过实际上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自由 和平等是从来也不曾存在过的东西,也许人类 还是猿猴的时候拥有自由和平等,可是呢又一 想,那时候人类也是没有自由和平等的,且看 现在的《动物世界》都会播放的猴王之争就知 道了。唉,人与人之间总是强制与压迫,这是 一个事实,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论证人类就 应该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可惜,我们是等不到 自由和平等的时代了。不过现在总比以前强, 搁到以前,我只能是“养在深闺人未识”呀, 现在哪还能在这儿大放厥词!你看,政治家就 爱拿这说事,我也只能感恩戴德了。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被普遍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论人的理解》(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洛克详细阐述了他对自然法的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并分析其对政治哲学和人权理念的影响。
1. 自然法的概念和意义自然法(Natural Law)是指存在于人类自然状态下的普遍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
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是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社会地位、身份或国籍,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他强调人类理性的普遍性和尊严,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
2. 自然法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限制和废除不能满足他们保护自然权利的政府。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权利,人民有权采取反抗措施。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对政府限权原则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洛克主张人类有三个基本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认为人们天生就具有这些权利,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政府是否存在,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人权思想和国际人权法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也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产生了直接影响,它表明了人民对不公正政权反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自由主义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为自由主义倡导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限制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这与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相吻合。
洛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保护人权的主张成为后来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石。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洛克自然权利理论述评
洛克的政治理论起源于对君权神授论的否 定。在《 政府论 》 篇中 上 洛克提出在君权神授 理论之 外寻 求权利 、 政治 社会 、 政府和 国家 的起 源。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状态 下的个人 是 以自 我 为主 体 的 , 何 个体 都 拥 有 不 受 他 人 干 涉 的 自然 权 利 , 种 自 任 这 然权利的正当性如同自然界其他动 物一样 , 其合 法性是 上帝扎根 于每 个 人 心 中 的最 强 烈 的 欲 望— — 自我 保 存 。 人 们 普 遍 具 有 的 强 烈 愿 望 构 成 了众多不得 已的行动 , 么这些 基于自然权 利的行动 就是不可 能锗 那 的, 因此有人说 “ 只有当事情的这种秩序被理解 并被 接受为真正而 自然 的秩序日 人类争取自由、 寸, 和平和富足的斗争才可能获得胜利 。 洛克认 为人们依据理性平等而自由地生活, 这种状态就是 自然 状态 , 人们的理 性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是一致 的, 虽然 自然状态 是一种自由的状态 , 但这种状态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科学的原则要求对 自然状态中人们 遵从自然法的依据做出解释 , 是洛克经验 主义的立场却 认为对 于自 但 然法的理解与遵从是人作为上 帝创造物的本 质所具有 的本质 属性 , 因 而 不 需 要 做 出解 释 。 洛 克 在 《 基 督 教 的 理 性 》 说 到 “ 论 中 他相 信 , 督 教 基
这形成了经典自由主义的理论逻辑他关于政府个人以及政治社会之间关系的描述使近代以前西方世界宗教与世俗的二元分立过渡到了以民族国家为特征的西方世界国家以及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与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之间的分立市民社会的权利与自由成为政治领域合法性判别的根基形成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经典逻辑影响了此后西方乃至整个世界的政治形态
洛克思想
一、自然法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1,平等权。
2,自由权。
3,生存权。
4,财产权。
这些就是天赋人权。
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
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
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
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
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二、法治原则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
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三、分权理论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
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
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
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
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
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
实际是两权分立。
四、自由思想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
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
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
洛克视野中的自然权利论
洛克视野中的自然权利论自然权利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17世纪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强调个体在自然状态下天赋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洛克认为,这些权利是人类天生就拥有的,不受政府或其他人的干涉。
首先,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权。
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命就没有其他权利的意义。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免受侵犯。
这就要求政府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方面发挥作用,例如通过建立警察机构来维持社会秩序。
其次,洛克强调个体的自由权。
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护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或侵犯它们。
个人的自由权是基本的人权,它给予人们选择自己的行动和决策的能力。
最后,洛克提出了财产权的概念。
他认为个体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己的身体和劳动成果,因此有权获得和拥有财产。
个人通过劳动获得财富,并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它们。
政府应该保护个人的财产权,防止他人侵犯或剥夺个人的财产。
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在当时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后来的社会制度产生了影响。
这一理论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对维护公民的利益和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人们对自然权利的界定和实践仍存在争议。
例如,如何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问题。
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制度保护公民的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个体也应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总之,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强调了个体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人类天生就拥有的,不受政府或其他人的干涉。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但这一理论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和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衡。
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对比
【摘要】文章从国家为何会存在的问题出发,比较了霍布斯和洛克两位的“自然状态”理论,二者都得出自己的结论,即两种状态的最终归宿均是导致社会契约的产生。
但二者的观点是有差异的:首先,是对人性的假设上,洛克认为人的本性无善恶之分;霍布斯则的人性假设以“人性本恶”为前提;其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人的自由是混乱无序的,而洛克认为人自由的受到自然法的限制是有序的;最后,洛克批评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对比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这样一个大问题,有无数人发问也有无数人回答,而在这些回答中,霍布斯与洛克,在距离我们几百年前给出的答案是极有意思的。
若要理解我们拥有某物的理由,设想它不存在时的情形通常是一个好办法。
所以,作为试图阐明“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的一种思想进路,我们假设人类能够生活在没有国家的世界中。
霍布斯和洛克就设想出了这样的“自然状态”,通过比较分析两人观点,可以从不同角度更好地理解“我们为什么要有国家”。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霍布斯看来,一切科学知识都可归结为数学或几何知识。
霍布斯认为要理解人类及人性,必须先理解我们的身体或物质。
他极力补充道,我们人整个就是由物质所组成。
而物质运行的定律是伽利略的运动守恒定律。
在运动中,“生活本身就是运动,且从不会没有欲望”,霍布斯认为人类总是在追寻着什么而永不停歇。
在追寻着什么,霍布斯继续探讨道:人体中这种运动的微小开端,在没有表现为行走、说话挥击等等可见的动作以前,一般称之为意向。
通过对人性的讨论之后,霍布斯得出这样的“自然状态”:既然人总是在追寻着“福祉”而永不停歇,也就是在不断满足欲望,则这种追寻将导致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
往前一步,人在身体和精神方面比迄今为止所了解的更加平等,这种能力的平等足以使所有人有平等的能力相互毁灭。
在这种能力平等的基础上,进而产生了欲求的平等,即达到目的的希望是平等的。
能力与欲求都平等的情况下,假使两个人恰巧渴望拥有同一件东西,但这件东西又不能同时被两人享有时,他们会力图征服对方甚至摧毁对方,彼此成为了仇敌,这将必然导致竞争。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我觉得洛克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可以有一句话来表述:就是使每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洛克的法律思想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首先,洛克描绘了一个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
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理解主要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当然,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这里的自然权利应该和天赋人权的意思差不多。
那么,我们看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自然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每个人的认知不同,对同样的事情可能抱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所以,纯粹的以人的理性来维持自然状态就很容易发生争执、冲突等情况,如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出来了: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好,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既然有了法律,自然是需要有人来裁判了,所以第二个问题就很显而易见了,那就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但是,光是裁判者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对裁判者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执行,所以第三个问题就出来了,就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人们为了保障自然权利,自然就会寻求一个新的,稳定的社会形式,这个社会形式,就是国家。
洛克认为,国家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人们为了保障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防止受到侵犯,抵抗本社会内或本社会外对自由的侵犯和危害,自发的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自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
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一、国家理论(一)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或自私的。
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在人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忌,第三是荣誉。
”人的欲望无穷无尽,“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
霍布斯从社会原因和心理原因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的这种贪欲的本性(二)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
人有运用一切手段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1.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大体平等2.一切人对一切事物都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
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它最主要的表现在人的自我保存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用自己的力量保存自己。
所以自然状态只能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三)自然法理论霍布斯认为,在没有法律和权威的情况下,凭着人的本性和欲望就会出现战争状态。
但人类为什么没有陷入战争状态?根本原因也在于人的本性之中。
人的本性由两部分组成:理性和情感。
人惧怕战争状态所带来的死亡,于是人的理性“便揭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理性所揭示的就是“自然律”或“自然法”,它“禁止人们去作损毁自己的生活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自然法促使人们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以便过和平幸福的生活。
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原则,霍布斯认为有13条自然法,其主要内容有三条:1.寻求和平、维护和平以及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全自己2.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而且让渡的权利必须与得到的权利相等3.履行契约(四)国家的产生:社会契约论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全部的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领域所作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契约的宗旨是保护和平与安全。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是主权者,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政治哲学自然状态
政治哲学自然状态
政治哲学中的自然状态理论是指人们在没有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情况下,生活在一种原始和自由的状态中。
在这种状态下,个体享有自然权利和自由,但也面临争斗和冲突的可能性。
自然状态理论最早由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17世纪提出。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会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发生冲突,形成了"人人为敌"的局面,生活在其中是艰难和
危险的。
为了避免无尽的战争和混乱,人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将其交由一个中央权威来管理,即政府的形成。
另外一位有影响力的哲学家约翰·洛克在17世纪也提出了自然
状态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虽然享有自然权利和自由,但也面临着争夺资源和保护自己的困境。
洛克认为,政府的成立是基于人们自愿的社会契约,并应该通过保护和维护个体的自然权利来实现公正和稳定。
自然状态理论对于理解政治权力和社会组织的起源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它探讨了个体自由和集体安全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权威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尽管自然状态只是一个理论概念,但它有助于我们思考政治秩序和公正的基础。
洛克与卢梭的自然状态比较-精品文档
洛克与卢梭的自然状态比较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里的注释中批评洛克关于自然状态下男性和女性可以持续结合在一起的陈述是似是而非的。
卢梭说:“尽管男人与女人之间的稳定结合确实对整个人类物种有利,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推论出这是大自然的本意。
否则,我们就必须承认大自然还建立了文明社会,发明了艺术、贸易以及所有人们声称对人类有用的东西。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他们两人都被认为是自然法的代表人物,但实质上他们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却有着巨大的差异。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出发点不同在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中,上帝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说自然状态是洛克的政府建构理论的逻辑起点,那么上帝则是洛克整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
在洛克思考人们如何建立起一个整体性的组织时,人作为自然存在的一个主体,他们到底是什么?在《政府论》的上篇中洛克针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明白的阐述了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他的子女的权威和对世界的统治权。
洛克其实是从《圣经》中来认定的人是什么。
在洛克看来他们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在上帝面前人类是处在从属的地位,像奴隶在奴隶主面前一样,而这是从《圣经》里得来的一般性常识,洛克也是在这常识的角度上来认可这一点的。
“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
”①从上帝的绝对地位出发,洛克推论出了平等和自由两个原则。
因为上帝是至高无上的,上帝没有明白的表示让一些人居于另外一些人之上,所以我们可以认定除了上帝是高高在上的以外,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
只有上帝可以限制人的自由,人在上帝面前是不自由的,但是在人与人之间,每个人都是相互自由的。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地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②洛克在描述自由时说:“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霍布斯洛克卢梭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自然状态学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
霍布斯和洛克都试图解答人类社会以及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如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性质。
然而,他们的观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
首先,两者对于自然状态的本质和状态的描述存在明显的区别。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一种“战争的状态”,即每个人都与其他人竞争,没有政府的控制和保护,因此其生活通常是孤立、恶劣、危险和不安全的。
洛克则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较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和平等的,具有自己的道德及理性,并且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自然权利。
其次,对于政府的正当性,霍布斯和洛克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免于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和暴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从而实现和平与稳定。
政府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具有绝对统治权力,人民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剥夺他们的自由权利,将自己的权力交给合法的统治者。
洛克则强调政府的正当性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他们共同协商和达成的社会契约是政府权力的合法基础。
除了对于政府正当性的看法之外,他们还在社会契约的性质上存在明显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放弃个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和平与安全而建立的政府,人民将自己的权力和权益完全交给统治者。
他认为一旦达成社会契约,人民就无权反抗政府的统治。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作关系,人民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关系,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这一责任,人民有权反抗并改变政府。
此外,他们对人类天性及自然权利的看法也存在明显的异同。
霍布斯强调人类的自私和自利天性,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法和平相处的。
洛克则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道德的本能,拥有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这些权利。
尽管霍布斯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但他们都试图解答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探讨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洛克的教育思想名词解释
洛克的教育思想名词解释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他的教育思想对于后来的教育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教育思想强调个体的自由和理性,提出了许多关于教育目的、方法和内容的观点。
本文将对洛克的教育思想中的几个关键概念进行解释和阐述。
1. 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洛克的教育思想建立在对人类的自然状态的理解之上。
自然状态指的是人类在没有政府或法律约束下的原始状态。
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由,但也存在争端和不确定性。
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个体从自然状态中脱身,进入社会和法律的约束下。
2. 知识是通过经验获得的(Empiricism)洛克主张知识是通过个体对外界的感觉和经验获得的,而不是与生俱来的。
他认为,人类的心智是一块“白板”(Tabula Rasa),只有通过感官的刺激和体验才能在其上写下知识。
因此,教育应该注重提供充实的经验和实践机会,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
3. 教育的目的(Purpose of Education)洛克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理性和自由的个体。
他认为,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个体独立思考、辩证思维和行动自由的能力。
通过教育,个体能够发展良好的品格和道德价值观,能够自主地做出决策和选择。
4. 教育是一种个体化的过程(Individualization of Education)洛克主张教育应该根据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培养。
他认为,每个学生的兴趣、才能和学习方式都是独特的,教育应该为学生提供适应性和差异化的课程和教学方法。
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每个学生的学习需求,发掘他们的潜力。
5. 自主学习(Self-directed Learning)洛克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自主学习的重要性。
他认为,学生应该从小就培养自我学习和探索的能力,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
他主张教师应该扮演辅导者和指导者的角色,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发展自主学习的能力。
霍布斯和洛克政治思想中关于自然状态的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就自然状态的描述有着很大的不同。
自然状
态是政治哲学家们探索社会和政治秩序最早的想法之一,通常描述为
有限政府失败后,个人和集体将陷入何种状态。
尽管霍布斯和洛克都
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考虑自然状态,但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还是有很
大不同。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全混乱的:处在自然状态的人受到自身生存
的恶性竞争和攻击的威胁,在这种混乱的状态中,任何人都没有权利
或法律的保护。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的人们绝望地和谐并引导人们
正确的社会活动,因此,他们可以形成契约,以创造一种能够维护公
共安全和实现社会进步的新社会秩序。
但是,洛克在许多自然状态方面的观点有所不同。
与霍布斯不同,洛
克认为,自然状态存在着坚实的社会道德,可以保护其成员受到不公
正的攻击,导致他们需要就政府的角色形成一致。
洛克认为,在自然
状态中,个人受到他人的尊敬和尊重。
他拒绝了其他政治哲学家的观点,即自然状态是混乱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没有足够的社会约束。
总之,霍布斯和洛克在自然状态的描述上有明显的不同。
他们认为自
然状态是完全混乱的,个体无法得到保护,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无法
和谐和协作以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必须形成契约,以促进他们互相
尊重并共同实现社会进步。
但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也有适当的规则和社
会秩序,这些规则大多是基于道德,应尊重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通过霍布斯的努力,自然状态理论的研究内容有了明显改变,成为了众多思想家研究政治学说的逻辑起点。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将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开始,但他显然不能接受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1的自然状态,对此,洛克提出了个人独树一帜的见解,《政府论》下篇也成为一些研究者认为是针对霍布斯而创作的证据。
既然不同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那么洛克是怎样描述的?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对自然状态进行了抽象的描述,描绘了最初人类所处的原始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2简单来讲,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平等却不放任的和平状态。
在洛克眼中,这种自然状态是没有具体的时间与空间限制的,可能是过去存在的,也可能是现在或未来正在进行的。
这里的“自由”,即“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3也就是说,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人,无论是在精神意志层面还是身体层面都具有完全意义的自由,只听从于个人的意志,采取个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手段支配身体活动,不受到任何其他人的管辖与支配。
“平等”,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平等,洛克也承认,人自从出生就具有智商、体质等方面的的不同,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平等。
但洛克在这里强调的是政治意义的平等,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支配的平等,每个人同时也不享有多于他人的任何权利,所有人在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方面应该是一律平等独立的。
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向往的自由状态,但这种自由真是完全没有边界的自由吗?洛克强调,这种状态并不是完全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还应该受到自然法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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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通过霍布斯的努力,自然状态理论的研究内容有了明显改变,成为了众多思想家研究政治学说的逻辑起点。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将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开始,但他显然不能接受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1的自然状态,对此,洛克提出了个人独树一帜的见解,《政府论》下篇也成为一些研究者认为是针对霍布斯而创作的证据。
既然不同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那么洛克是怎样描述的?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对自然状态进行了抽象的描述,描绘了最初人类所处的原始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2简单来讲,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平等却不放任的和平状态。
在洛克眼中,这种自然状态是没有具体的时间与空间限制的,可能是过去存在的,也可能是现在或未来正在进行的。
这里的“自由”,即“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3也就是说,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人,无论是在精神意志层面还是身体层面都具有完全意义的自由,只听从于个人的意志,采取个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手段支配身体活动,不受到任何其他人的管辖与支配。
“平等”,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平等,洛克也承认,人自从出生就具有智商、体质等方面的的不同,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平等。
但洛克在这里强调的是政治意义的平等,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支配的平等,每个人同时也不享有多于他人的任何权利,所有人在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方面应该是一律平等独立的。
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向往的自由状态,但这种自由真是完全没有边界的自由吗?洛克强调,这种状态并不是完全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还应该受到自然法的支配。
自然法即理性,是由上帝创造并交由人类所掌握的。
洛克引出上帝,人类是上帝创造的,都是上帝的财产,为了遵照上帝的旨意,每个人都应该尽力保存自己,并且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及其财产。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认为,上帝制定自然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安全和维持全人类的和平共处。
为了维护自然法,上帝将自然法的执行权交给了每个人,这种权力是普遍有效的,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犯罪来保全自己或他人。
当一个罪犯违反了自然法侵害别人权利的时候,也就脱离了理性的支配,即是对上帝的不敬和
1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由于竞争、猜疑和对荣誉追求的原因,每个人都只想保全自己而不顾他人,由此陷入了“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2[英]洛克. 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p3.
3[英]洛克. 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p3.
对全人类的挑战,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力进行制止或惩罚,以使其遵守自然法为限。
人们根据自然法来判断正确与错误的行为,当然,这种自然法不是我们讲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在洛克眼中,它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
既然人类的理性来源于上帝赋予,那么观念从何而来?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说:“在理性和知识方面所有的一切材料,都是从哪里来的呢?我可以一句话答复说,它们都是从‘经验’来的,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
” 4也就是说,人们的头脑中的理性和知识,都是来源于后天的实践过程中。
人们在后天的经验基础上,基于平等原则而不能相互伤害,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的情况下保护全人类,通过无数的感觉与不断的反省而形成理性植根于头脑中,这也与洛克的自然法形成达成契合。
基于以上的讨论,洛克所讲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人们受上帝赋予的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
4[英]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p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