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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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及其从属自然法-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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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而战争则使人活的希望成为泡影,于是,为了人的自我保存,理性便发出了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的指令,这也是理性发现的首要和基本的定理和规则,同时这也成为霍布斯的第一条自然法。
由于第二条自然法规定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即为了和平每个人必须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这两条自然法就成了所有自然法的总纲,而其他的自然法条目都是从这两条自然法总纲中派生而来的从属自然法。
一、作为一般秉性的自然法和作为德性的自然法
然而,从自然法的这两条总纲中得不出任何德性,因为它们只是关于人的倾向于和平与公正的一般秉性,而德性(virtues,或译美德)则显然要比这两种秉性具体得多。人只要具备这种一般秉性,他一般就会自动秉有由从属的自然法得来的、有助于和平的美德,而不会秉有任何导向战争的恶德。从属的自然法规定了求取和平的手段,霍布斯称其为达到和平的必要条款,而后他又从这些和平条款中推出了人的各种品质(quali-ties)。因此,霍布斯把从属的自然法当作本质上是关于道德德性的法来看待,因此当他宣称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实的道德哲学时,他把通向和平的手段归结为正义(justice)、感恩(grati-tude)、谦逊、公正(equity)、仁爱和其它的自然法。而当他说作为理性指令的自然法不过是定理时,他并没有把这些自然法视作是有关必然的定理,而是把它们当成了有关哪些事物才是有助于人的保存和防卫的定理。他最终的说法是:自然法就是公正、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正像我在第十五章末所说的,这一切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都不是本义上的(properly)法律,而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
二、作为公正的自然法
公正在霍布斯那里有两种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是指和平
所必需的、所有自然法的根本原则,这种特征由第二条自然法予以概括,即当一个人看到别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有必要时,愿意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那他也须如此;而在自由方面,他允许自己对别人有多少自由,他也必须允许别人对自己有多少自由,他须对此知足。福音书中的金规(golden rule)再好不过地诠释了这种公正: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它的表述和孔子己所不,勿施于人的意思差不多。这种广义上的公正是霍布常使用的术语,另外还有一种作为特殊德性的公正则是霍布斯第十一条自然法所使用的术语。第十一条自然法规定,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戒条要求他秉公处理。霍布斯在该条自然法的页边注里干脆称第十一条自然法为公正,这实际是要求仲裁人或裁断人所应具有的美德。
三、作为正义的自然法
霍布斯所谓的正义与契约密不可分,他认为正义在于遵守契约。第三条自然法规定所有信约必须履行,因为没有这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一切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霍布斯在页边注中将其概括为正义的美德。
只有相对于契约来说,行为才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因此在契约出现之前不存在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unjust),而非正义(injustice)的定义无非就是不履行信约。任何事物只要不是不义,就是正义。
正义的来源虽然在于信约的订立,但是由于订约人总是害怕对方不守约,这种原本基于互相信赖的信约就总是归于无效,因此正义和不义便仍无从区分。于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区分正义和不义,便必须先有某种强制权力存在,强迫人们履行信约,并强迫人们维持他们通过相互立约、作为放弃普遍权利之补偿而获得的所有权。这里霍布斯想要说明的是,在国家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中,由于没有主权权力来保证契约的有效执行,正义、非正义以及私有财产所有权根本就无从说起。
四、正义与私有财产权
霍布斯之所以把所有权也牵扯进来,是因为经院学者们认为正义与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密不可分,并认为正义就是将每人自己所有
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自己的恒定意志,而按照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一切人对一切东西都拥有权利的说法,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我的和你的之分,并不存在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因而抢占任何东西都不会构成不义。既然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所有权存在,因此也无法将每人自己所有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自己,从而也就没有什么所谓的正义,所有权和正义要等到国家建立之后才会出现。洛克显然不同意这种说法,因为洛克认为财产与人的生命和自由一起是人从自然状态保留而来的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不可随意将之剥夺。
霍布斯把正义与所有权相提并论也有其现实的考虑,因为英国内战就是由于国会中许多人主张国王不事先通过国会同意便无权向其臣民征收税款而被煽动起来的,他们认为私有财产不依赖于国家的建立,这是一种个体的人在自然状态中便开始拥有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国王征用其财产必须事先经过代表臣民的国会的批准。
当时为查理一世征收造船费和强制借款辩护的人认为,国王在紧急情况下可不经臣民同意而直接征用其财产,而什么情形才构成紧急情况只靠国王一人来判断。而1630年代的许多英国人并不认为英国已经处在紧急时刻,查理一世由于向国会做出巨大让步,承认国王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他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税款,他便失去了许
多拥护他的人的支持。霍布斯当然也为这种国王的征用权辩护,然而他却避而不谈紧急情况,这是因为他主张既然臣民不拥有针对主权者的财产权,那么主权者拿走其臣民的土地和财物不可能不正义,因为正是主权者规定了什么东西才是一个人的财产。霍布斯认为既然私有财产权是由主权者在建国之后授予每个人的权利,那么在他认为合适时他便有权收回这种权利,收回的方式就是通过税收,国王有向臣民征收税款和征用其财物的自由,主权权力对人们财产的征用无非是为他们维持和平和防卫的价格。
五、愚昧之徒对霍布斯正义观的挑战
在阐述自己的正义观时,霍布斯假设有这样一个愚昧之徒,他斗胆向霍布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既然理性都指使(dictates)人们为自己谋利益,如果不遵守契约(即霍布斯所说的不义)能给自己带来利益,那岂不是不义也与理性相一致?
换句话说,愚昧之徒是在挑战霍布斯所主张的信守契约符合理性的观点,实际也就是在挑战霍布斯的正义观。愚昧之徒的逻辑是,既然毁约能给自己带来好处,人为什么还要守约?既然不义会带来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