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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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1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1〕79号)和《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意见。
一、使用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会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贸易展览会(经确认的重点展览会和规模型展会)的举办企业。
举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1.重点展览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我市会展自主品牌的展会项目;
(2)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已连续3年定期(每届正式展期在3天及以上)举办的成长性专业贸易展览会项目;
(3)由我市重点申办和引进的,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经贸展或全国性专业贸易展览会。
2.规模型展会应具备的条件:由会展企业或机构在我举办的,展位超过100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在我市已连续成功举办3届以上(含)的大规模、高质量、有突出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
(二)重点展览会和规模型展会的确认,由市会展办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以评审会的方式集中综合审核确定。
市政府鼓励本市会展企业积极投身会展,做大做强;鼓励其他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苏注册,设立展览公司。
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大型会议项目另行申报,一事一议。
从其他渠道已获得
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奖励资金资助之列。
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不在奖励资金资助之列。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展览会奖励条件和标准。
1.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重点展览会,按展会实际展位数给予奖励,每个展位5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为3年。
2.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规模型展会,给予3年的专项奖励,奖励逐年递减。
第一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
3.对我市重点申办和成功引进的、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经贸展或全国性专业贸易展览会,视展览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已连续举办三届、注册本市的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一次性给予承办方10万元专项奖励。
5.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鼓励建立会展公共服务平台。
对为促进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综合保障、人才培训等搭建的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通过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展会奖励由承办单位申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同一展会可以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奖励。
为发挥展会的综合效益,展会举办天数应在三天以上(含三天)。
三、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展会奖励的申请、拨付程序如下:
1.展前申报。
凡申请展会奖励的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上一年度上报办展计划,并且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办展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展览名称、展览规模、展览时间、相关批准文件等。
2.展会核实。
展览会举办期间,由市会展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