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大宗散货锚地减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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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大宗散货锚地减载
载运大宗散货国际航行船舶如需靠泊港区锚地先行减载后再移靠指运地码头续卸,其减载操作、船舶及进口货物报关等,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管理。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大宗散货多港卸货业务与锚地减载业务主要的差异在两个方面,一是多港卸货的第一卸货港是港口,锚地减载则在锚地水域;二是多港卸货,货物卸船后存放于卸货港,锚地减载,减载货物由经海关备案登记的驳船从国际航行船舶接驳到指运地码头。以下介绍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大宗散货锚地减载业务的办事流程和手续。
承担国际航行船舶与指运地码头之间接驳业务的驳船必须经海关备案登记。减载货物统一实施提前报关。具体流程如下:
(一)收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减载申请,并填具由海关统一制发的锚地减载审批表格,一式三份。
(二)由港务公司加具减载计划及意见。
(三)海关审批。
(四)减载申请由老港海关以外的隶属海关审批的,老港海关锚地监管科加意见后将回执反馈审批海关。
对有多份提单的航行船舶,需按提单整票货物减载不同口岸的,按指运不同口岸办理,向指运港海关分别办理船舶及货物进口申报手续。
同一提单下大宗散货减载部分,与其余部分卸存同一口岸的,向指运港海关办理船舶及货物申报手续,并向该关递交减载申请。
同一提单下大宗散货减载部分,与其余部分卸存不同口岸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卸存于老港在内多个口岸的,向老港海关递交减载申请,进境船舶及进口货物均向老港海关申报。
(二)卸存于新港和新沙口岸的,向新港海关递交减载申请,进境船舶及进口货物统一向新港海关申报。
锚地减载需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减载业务需提供的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老港海关外出查验申请书(在锚地监管科领取);
2、减载申请表(一式三份);
3、港务部门出具的《减载方案》,要有港务局印章;
4、驳船资料(已在锚地监管科备案驳船不需提供);
5、接驳减载货物的驳船清单;
6、经营单位出具给办事人员的委托书。
(二)需登轮监管的减载业务,包括(一)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黄埔港务分公司提供的外勤交通工具使用登记表;
(三)需查验的减载业务,包括(一)、(二)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
1、查验通知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