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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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销毁制度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经认真鉴定后,确认没有保管价值的或已经保管期满(长期保管为16-50年,短期保管为15年以下)的档案应进行销毁。销毁程序如下:

一、成立鉴定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及档案馆、档案形成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二、可采用直接鉴定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事件的成套材料为基础,经过初鉴,审查,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

三、经鉴定对已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逐一编制清册一式两份,经鉴定小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销毁。

四、销毁时必须有二人监销,送指定造纸厂化浆处理,并在销毁清册(记录)上签字。写出销毁经过报告,连同销毁清册一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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