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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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津政办函〔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审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2日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各区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

市级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区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各区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银监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银监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银监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津政办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银监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滨海委、市金融办、市银行业协会等五单位《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九日关于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抓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各项金融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建立银行业合作机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银行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为了给全市银行业稳健运行创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良好外部环境,加大对天津经济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建立银行业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天津银监局负责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滨海委、市银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和经济发展战略,加强产业发展与信贷政策的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市滨海委负责依据滨海新区区域性发展规划,对新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与银行机构的关系,协助推动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天津银监局负责加强对银行业各类风险的管理和监控、窗口指导及金融创新的引领和监管服务;市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自律、维权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宣传及会员同业间信息交流。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06
•【字号】津政服〔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23年优
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的通知
津政服〔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对标国内先进水平,主动作为、探索创新,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请于2023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24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务服务办报送一季度、二季度(半年)、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工作进展情况。

市政务服务办将加强组织推动、统筹协调,盯紧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圆满完成。

2023年1月6日
天津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

关于平台公司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关于平台公司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关于平台公司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关于平台公司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实施意义目前,各平台公司呈现出资产负债率高企、大量债务积累、缺乏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财政资金难以及时足够支付债务、法人治理不健全、资产经营能力差、优秀人才缺乏、资产结构不合理、还贷资金不足、抵押物短缺、融资渠道窄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已严重阻碍平台公司继续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任务,影响了城市发展,对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非常必要。

为推进平台公司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稳固、统一、高效、规范的投融资平台,有效解决制约平台公司健康发展的因素,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平台公司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项目良性循环运行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指导平台公司进一步理顺投融资体制,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盘活企业资产,改善企业资产负债水平,着力提升企业的造血机能,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三、组织领导成立平台公司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各平台公司一把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资委各科室科长和平台公司投融资部门经理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规划发展科。

四、改革思路(一)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1)进一步改革投融资体制,培植政府投资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投资增长机制,运用多种融资手段,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2)完善投融资政策,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使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实现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3)加强投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力制衡机制,加强项目跟踪协调管理,完善稽查制度。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发文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中国政府网2010年06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通知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

在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通知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国金证券报告显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而不是自身项目的现金流。

在统计的地方融资平台的余额中,大概有75%与土地挂钩,剩下的25%仅仅靠地方财政支撑。

通知强调,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津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一起抓,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打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构建专利盘活、对接、评估、融资、转化、产业化全链条体系,切实将专利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实现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市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00亿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不断提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参阅资料目录政策法规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8)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2)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14)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18)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2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0〕11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包括监管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失控失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加强子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全面监管。

监管企业要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坚持放管结合。

监管企业要坚持授权放权、增强活力与严格管控、严防失控相结合,根据子企业实际确定管控模式,合理授权放权并加强监督,努力实现放活和管好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行权。

监管企业要依法依子企业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注重通过向子企业委派(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体现国有股东意志、落实监管要求。

(四)坚持党的领导。

监管企业和子企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子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子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子企业监管(五)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选贤任能制度,完善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推动子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津政办发〔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8日天津市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挖掘本市存量资产的市场价值,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一)重点领域。

一是梳理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可以盘活的存量资产,重点盘活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二是聚焦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进园区等领域,统筹盘活轨道交通上盖、搬迁企业原厂区、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

三是筛选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特别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房产,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

(二)重点区域。

一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及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津政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0日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经济稳住,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各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工作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国家财政政策1.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在已实施制造业等6个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落实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具体退税任务。

2.加强退税风险防范。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指标监控、数据赋能,以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式”、“一户式”管理机制等为支撑,构建留抵退税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生的公益性项目债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相关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设置辅助账簿体系,进行辅助核算和报告。

第三条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进行辅助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辅助账科目。

发生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业务和事项时,应当援引相关原始凭证编号,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辅助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四条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

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由债务增减变动表、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担保情况表组成。

第二部分辅助账科目及其使用说明第六条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名称及编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津政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为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高水平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以下简称金创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聚焦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把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摆在突出位置,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航运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不断壮大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优势业态,为深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未来3年,融资租赁持续保持全国领先优势,整体资产规模达到2.5万亿元,在全国占比力争达到30%;商业保理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商业保理创新基地机构入驻率达到90%;选择部分基础扎实、资源集聚、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重点区域,打造一批有主题、有特色的金融集聚标志区,推动错位、协同、高效、联动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11.20•【文号】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8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2【实施日期】2010.08.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机构体系、产品业务体系和融资渠道建设,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机构种类全、网点覆盖率高、资金供给充裕、市场竞争充分、专业化水平高的全面高效机构体系,形成以信贷产品为主、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为辅,满足不同企业需求、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产品业务体系。

(一)有关涉农银行要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方针。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要发挥在“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网点建设,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规模。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要求增资扩股,做大规模,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农行市分行要充分发挥网点、规模和产品优势,加快落实《区县农村改革与发展金融合作协议》,以“绿色家园”贷款为支撑,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并以惠农卡为载体,扩大对农户小额贷款支持。

农发行市分行要在粮棉油政策性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商业性业务,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津政办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确定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督导考核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竣工项目。

(一)重点谋划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于本年度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在本年度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确定第五条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6〕1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6〕1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以净化我市金融环境为重点,坚持防打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依法、稳妥处置存量案件。

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工作责任,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案件处置法治化程度,增强广大市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推动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二、加强领导,充实力量(三)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结合非法集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工作职责变化,对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依规进行调整,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织作用,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水平。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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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津金融办[2010]5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4.19
【实施日期】2010.04.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特定目的公司)依
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津金融办[2010]55号)
各区县政府,滨海新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特定目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市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特定目的公司整合暨投融资工作座谈会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特定目的公司整合,全面加强公司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建立资金“借用管还”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公司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投融资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全面提升投融资能力和开发建设水平
今年以来,为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经营与承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提出了规范整顿意见,出台了更加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进一步强化了信贷投放监测和流程管理。

审计署近期也将组织对各省市政府债务和投融资平台债务情况着手开展专项审计。

总体看,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及金融监管政策与去年相比无论在规模控制、投放节奏、支持领域,还是在客户准入、审贷条件、贷后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货币信贷增量同比下降,增幅回落,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调整信贷结构、控制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效果逐步显现,这对于各特定目的公司扩大融资规模,完成项目建设开发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特定目的公司整合及治理工作。

2008年以来,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全市三类公司(土地整理中心、经济功能区建设开发公司、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和区县示范工业园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整合工作,建立并制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开展了专项审计,明确提出要持续加强特定目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规范运作,切实实现“借用管还”的良性循环,更好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要求按照整合资源、整合公司、整合项目的原则开展整合工作,全面做好特定目的公司整合、依法治理和持续发展工作,确保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双重任务。

相关部门、各区县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特定目的公司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成果。

公司数量从去年年底的86家整合为目前的43家,共整合二级公司197家。

基本解决了公司资本实力弱、融资能力差、资源分散、后续资金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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